第1章 村民自治问题
1 村委会换届选举时,村民对村委会选举名单有异议的该如何做?
案例背景
一天,郭村的郭大爷在村里溜达,走到村委会门口时,发现了两天前公布的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便随便看看。看到后面时,却发现了邻村村民王某的名字。郭大爷就向村委会的人员小张询问:“王某也不是咱们村的人,怎么还能参加选举呢?”这时,走过来的刘大姐也说:“对呀,王某因为父母发生车祸突然离世,其身体有残疾需要人照顾,来咱村是投奔亲戚的,怎么能参加本村选举呢?”郭大爷和刘大姐虽然不是很懂法,但都对村委会选举名单有异议,但不知怎么做。
学法有疑
那么,村民对村委会选举名单有异议的,该怎么办?
法律讲堂
按照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王某确实不具有郭村选举的候选人资格。该法第十四条规定:“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本案中,郭大爷和刘大姐看到公布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时是名单公布后两日,没超出五日,因此郭大爷和刘大姐可以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在三日内就会作出处理决定。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四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一句话说法
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后,村民可以自行查看自己的选民资格以及其他人的选民资格,若有异议,应及时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申诉时间为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
2 村委会选举,村民受到贿赂该怎么办?
案例背景
2015年,某村村委会选举最终确定了两位候选人:张某与李某。这两人在村里的实力及影响力不相上下,但由于张某忠厚老实,村里人可能更偏向于选择张某。李某为了这次选举,可谓是费尽心思,觉得自己必须要做些什么,大家才会选他。一天下午,李某来到同村的王某家,王某不在家,李某就和王某的妻子一阵寒暄,不一会儿就将话题转移到了选举的事情上。李某对王某的妻子说,如果这次能当选,肯定会给你们包个大的红包。王某的妻子虽然讨厌李某但又不敢当面拒绝,无奈之下只好假装答应。李某走后,王某的妻子急忙找乡亲商量此事,才发现李某去各家游说,要么贿赂要么威胁。
学法有疑
那么,按照法律规定,乡亲们应该怎么做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法律讲堂
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本案中,李某显然存在威胁、贿赂等行为,妨害了村民行使选举权,扰乱了正常的选举秩序,村民有权向乡级人大、政府或者县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一句话说法
在选举时,若出现以不正当手段当选村委会成员的,因其手段不合法,当选无效。无论选举前还是选举后,村民发现有人以威胁、贿赂、欺骗等不正当行为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均可依法举报,以保障村民自治的合法有序。
3 符合条件的村民有权同时在两个村登记参加选举吗?
案例背景
甲村的小梦虽然是个女人,但也是村里出了名的女强人。由于爸妈卖豆腐,小梦高中一毕业就自己成立了豆腐坊,生意非常红火。2013年3月,小梦与邻村的玉强相识相爱,二人很快结婚。2015年,小梦听说甲村要进行选举,便也想试试,只是不知自己因户口问题是否符合条件。于是小梦就回到甲村找到村委会成员张某,跟张某询问此事。但张某说小梦是不符合选举资格的,原因是她已经嫁到了别村并且在户籍村登记参加选举。小梦不解,认为自己两边报名也只是为了成功选举多个保障,虽然自己已经嫁到了邻村,但平时也是在娘家忙豆腐坊的事情,就算自己被选上了肯定只在甲村这边边工作,并不影响什么。
学法有疑
那么,小梦是否有甲村的选举资格呢?对此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讲堂
小梦已经在户籍村报名登记参加选举,所以其就失去了在甲村的选举资格。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按照法律规定,小梦符合参加选举的条件,小梦虽然户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只要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即可。但由于小梦已在户籍所在村登记参加选举,为保障选举的公平公正,小梦不能同时在两个村登记参加选举。尽管小梦在甲村也符合选举条件,但其只能在户籍村与甲村之间中选择一个进行报名登记。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一句话说法
为保障村民自治的有序性,法律规定了选举资格的排他性,即每人只能在一个村子登记参加选举。
4 村民代表会议的设立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案例背景
刘某居住在偏远的山村,人们依山建房,居住比较分散,可以用“与世隔绝”来形容。这里的人们世代务农,虽然收入不高,但日子也还过得舒服自在,而小学毕业的刘某也算是村里唯一的文化人。前段时间,村里要设立村民代表会议,但连村支书在内的村委会成员都不懂法律,因此,村里并不知道该如何去做这件事情。于是,村委会把所有的希望都寄托在了刘某的身上,希望刘某能够帮助村里成立村民代表会议。刘某觉得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是关系各家各户的大事,表示自己很愿意帮忙,并打算先弄清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学法有疑
那么,我国法律对于村民代表会议的设立是怎么规定的?
法律讲堂
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刘某居住的村子地处山区,居住分散,依法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其中应注意的是,村民代表会议的组成由村委会成员和村民代表,村民代表的比例为五分之四以上,妇女代表的比例也应符合三分之一以上的要求。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五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一句话说法
为保证村民的自治权以及妇女的自治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五条对村民代表和妇女在村民代表会议中所占比例都有最低要求。另外,村民代表的比例为每五户或者每十五户推选一人,各村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5 村里二分之一的人数同意村民小组会议所作的决定,是否表示通过?
案例背景
2015年4月,某村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商议下个季度筹资投劳项目。本村村民小组成年人共22人,当天参加会议的有22人。由于村民小组组长是刚推选出来的张某,大家都听得很仔细。在进行表决时,大部分讨论事项都没什么争议,全票通过。在讨论到筹资投劳项目时,同意的人数刚好只有11人。组长张某看达到了一半,便宣布通过。这时在一旁的王某提出了质疑,王某称虽然有半数同意,但也有半数不同意,也就是说变成了平等的人数,因此,并不能代表此事通过。
学法有疑
村民小组会议中究竟多少人同意才能通过决定?
法律讲堂
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由此可知,该村参加会议的人数符合规定,但刚好半数同意的决定不能通过。因为法律明确规定的是“过半数”,也就是说,在这次会议中,每个事项至少有13人同意才可通过。因此,王某提出质疑是有道理的。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八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一句话说法
这里应当注意的是,法律规定的为“过半数”,这就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差一点也不行。比如进行表决的村民有49个,半数为24.5,那么即使有24个人同意也不能通过,至少要25个人。
6 村委会没有公开重要信息,村民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有哪些?
案例背景
石家庄某村积极落实国家政策,在村委会门前设立了村务公开栏,以方便及时公开村务,接受村民监督。2015年1月,该村进行道路修建,政府拨付了一批款项用于道路修建。村民们听到这个消息后,都非常高兴,就盼着快点把道路修好。在2015年第一季度村务公开后,村民们因为都很关心道路修建的问题,便第一时间赶去村委会查看,发现并没有相关信息。村民向村委会人员询问,也没得到什么实质答复。后来,村里人都知道了这一情况,心里不太踏实,觉得这么重要的信息村里应该及时公开。
学法有疑
那么,村民应该怎么做?
法律讲堂
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本案中,道路修建当然是关系本村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村民普遍比较关心。鉴于村委会没有及时公布的事实,村民有权利向乡级或县级政府反映。政府主管部门应调查核实,确应公布的应责令村委会依法公布,有违法行为的人员应依法承担责任。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十条 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一句话说法
为保障村民的知情权,村委会对相关事项有及时公布的义务。村民要关心自身的权益,要有主人翁的意识,定期到村委会查看了解,遇到不明白的可向工作人员询问。若发现存在应公布而未公布、公布不及时、公布内容不真实等情况,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反映,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7 当村民的合法权益被村委会侵害时,村民该如何做?
案例背景
王奶奶是村里的孤寡老人,无儿无女,也没什么积蓄,多年来一直靠亲戚和邻居的救济过日子。相反村里其他的人都有着不错的收入,日子过得很红火,家家户户都很幸福。2015年新支书上任,正好赶上县里分配低保名额,该村因为人口少再加上近几年发展不错,只有一个名额。很显然这一个名额应当属于王奶奶,而村里的村民也都这样觉得。没想到新支书偷偷把名额给了他的弟弟,而他弟弟只是好吃懒做,并不符合低保的条件。王奶奶知道后虽然很生气,但也没有办法。好心的村民见王奶奶可怜,告诉她可以到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学法有疑
王奶奶应该怎么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讲堂
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第一款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王奶奶是村里最符合低保条件的人,但新任村支书却徇私情,私自将低保名额给了自己的弟弟,侵害了老人的合法权益。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让新支书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一句话说法
我国农村实行基层民主自治,村委会可以依法对村内事务作出决定,但是村委会及其成员不得因此损害村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