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土地承包问题
18 迁入城区并转为非农户口的,是否应该将承包的土地交回?
案例背景
沈阳市某村村民黄某夫妇为了供儿子上大学,在村西头承包了20亩耕地。黄某夫妇俩每天日夜操劳、省吃俭用,终于等到儿子大学毕业。黄某的儿子大学毕业后进入了一家外企工作,老板对黄某的儿子非常赏识,黄某的儿子很快在公司坐上了总经理的位子。工作几年后,黄某的儿子为了让父母享福,用这几年攒的钱在沈阳市区买了一套房子,把父母接了过去并且为二老办理了农转非户口。就在这时,村里的主任王某知道了此事,就找到黄某说:既然你们一家已经搬到城区并且将户口也转为非农了,就应该把当时承包的地交回,这是规定。黄某不懂法,不知道村主任王某说的是否有道理。
学法有疑
迁入城区并转为非农户口的,是否应该将承包的土地交回?
法律讲堂
村主任王某的说法是正确的。本案中,黄某一家已经全部迁入城区,由农业户口转为了非农户口,承包土地的前提条件已经消失了,其应当将承包的耕地交回。如果黄某不交回,该村村委会可以依法收回发包的土地。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但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又有例外规定,即在承包期内,如果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但如果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则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在承包方依法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本案中,由于黄某一家人已经全部迁入市区,并办理了农转非户口,因此,其应当交回承包地,否则,村委会也有权收回耕地。当然,在黄某耕种期间,其为提高土地生产能力而投入的资金、技术等,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一句话说法
对进镇落户的居民,可根据本人意愿,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也允许依法有偿转让;但是对于全家迁入设区的市,户口办理农转非的居民,由于已经由农业人口变成了非农人口,也就不再具备承包土地的先决条件,则应当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
19 妇女嫁到别村后但未取得承包地,那么原村的土地承包权是否能收回?
案例背景
王华与邻村的周勇是通过他人介绍认识的,相处了一年后,二人都觉得对方不错,决定结婚。2016年3月底,两人按照村里的习俗办了酒席,但是并没有领取结婚证,原因是王华还未达到法定的年龄,因此王华也未能在婆婆家分到土地。婚后不久,王华娘家的村长张某来找王华称,村委会决定收回王华在娘家的承包地,理由是王华已经嫁到了别村,已经不属于本村村民,因此也就没有权利拥有本村的承包地了。
学法有疑
那么,王华娘家的村委会有权收回她的承包地吗?
法律讲堂
王华娘家的村委会无权收回她的承包地。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如果其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但是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也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由此可知,在本案中,王华与娘家村委会依法签订了承包合同,已经取得了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且该承包期限尚未届满。在承包期内,王华仍享有承包经营权。虽然王华已经嫁到了别村,但由于王华在婆家的村里尚未取得承包地,因此,王华娘家的村委会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一句话说法
保护妇女在土地承包中的合法权益,是农村土地承包的一项重要原则。较长时间以来,一些地方在土地承包中不同程度地存在歧视妇女、侵害妇女权益的问题。因此法律特别规定了出嫁妇女、离婚或丧偶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问题,确保出嫁、离婚或丧偶妇女有一份承包地。
20 可以将农村承包经营的土地出租吗?需要注意哪些情况?
案例背景
某村村民贾某一家世代务农,一家人都没什么文化,因此贾某发誓就算砸锅卖铁也要让自己女儿上大学。2015年8月,贾某的女儿考上大学后,贾某觉得只靠在家种地很难维持家里的生活,更何况现在女儿又要上大学,家里的开支更大,于是就和妻子商量进城打工,这样既可以挣更多的钱又可以照顾女儿。但贾某又想到,这样一来家里的地就没人种了,挺可惜的。后来贾某碰上了村主任夏某,并将此事告诉了夏某,夏某帮贾某想了一个办法:将地租出去,既不荒废土地也能有一笔小收入,将来打工回来还可以继续种地。贾某一听,这倒是个好办法,但他不知道出租时需要注意哪些情况。
学法有疑
那么,贾某能将承包经营的地出租吗?又需要注意什么?
法律讲堂
贾某可以将承包经营的地出租出去,但是,出租时,必须遵循土地流转的各项原则。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其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五大原则:(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4)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5)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一句话说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物权,具有可流转性。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国家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理流转,这是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农村经济发展、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必然结果。
21 家庭承包中的承包人享有的权利是什么?承担的义务又是什么?
案例背景
某村的村民刘某没什么本事,结婚后一直靠打零工养家糊口。看着村里其他人日子过得越来越富裕,刘某心里一阵羡慕。刘某为了让家人也能过上好日子,决定在村里承包一大片农田,打算进行规模种植,但又不知道该如何去做。刘某的妻子是高中毕业,受过教育,有着一定的法律意识。于是,刘某就找妻子进行商量。刘某的妻子告诉他,要弄清自己的权利义务很重要,文化程度低的刘某还是不明白妻子说的,于是妻子又简单说了一句话:“不能用地干别的事”。
学法有疑
那么,法律规定家庭承包中的承包人享有什么权利,又应承担什么义务呢?
法律讲堂
概括来讲,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是指由农民承包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等生产资料,自主进行经营的生产方式。家庭承包经营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一个经营层次,是“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重要基础。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那么,作为承包方的农户享有哪些权利,又应当承担哪些义务呢?
根据该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承包方享有以下权利:(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2)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同时,承包方也应当承担以下义务:(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十六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一句话说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承包方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权利的,都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然,法律也规定了承包方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承包方在土地承包期间应当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保护农村土地。
22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都包括哪些内容?
案例背景
童某是农村人,小学毕业后就没有再上学。成年后的童某不甘心一直在家务农,于是便跑到城里打工。经过他人介绍,童某到一家建筑工地上上班。不幸的是,童某在干活的时候不小心从高空掉了下来,正好掉在了下面的钢筋上,经抢救无效去世。童某的父亲老童忍着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痛为儿子办理了后事。在处理土地等事宜时,村委会要求老童出示儿子承包土地的合同书。老童不解,自己好像不记得有过什么合同书,村里的地也分得清清楚楚的。
学法有疑
那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应该是书面的吗?都写了什么内容?
法律讲堂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当然应该是书面的。承包合同,是指发包方与承包方为承包经营某一财产,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而订立的协议。双方签订书面协议是合同成立的证据,使之在法律上得到相应的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书面协议也是合同生效的条件,也为合同的履行提供了合法的依据。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也应当订立书面承包合同。
为了更好地履行合同,避免发生争议,该法也明确规定了合同应当必备的条款:(1)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2)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3)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4)承包土地的用途;(5)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6)违约责任。除此之外,发包方和承包方还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约定其他合同条款。一旦合同双方签订成立承包合同,合同即生效,承包方依法取得该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一条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句话说法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我国农民最重要的权利之一,涉及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目前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比较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有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有利于防止争议和解决纠纷,也有利于对农村土地承包的规范和承包合同的管理。
23 自然灾害致使承包地严重受损,发包方有权调整承包地吗?
案例背景
刘家村的刘某为了让家庭过得富裕,于是在2013年承包了本村20亩良田,承包期为30年。可惜,2015年时当地接连下了很多天的大暴雨,导致刘某承包的良田严重受损,不仅当年的庄稼所剩无几,之后几年也无法耕种。刚刚承包的田地就发生了这样的事情,刘某非常头疼。因为全家老小都靠这20亩良田生活,这一下刘某突然感觉走投无路,不知道该如何是好。后来听朋友说可以要求村里调整承包地。刘某很快找到村委会,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村里是否可以为其调整承包地。
学法有疑
请问,因自然灾害导致承包地严重受损,可以重新调整吗?
法律讲堂
本案中,刘某承包的土地因受洪灾影响严重毁损,无法继续耕种,作为发包方的村委会可以对双方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的调整,但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当然,如果当事人签订承包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承包地的,则发包方不得调整。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但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也有一项例外规定,即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况发生时,发包方可以依法调整承包地。但是,发包方需要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否则,发包方在承包期内,不得随意调整承包地。当然,如果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应当按照其约定处理。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一句话说法
随意调整土地,不利于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也不利于农民对土地的长期投入,容易造成短期效应,破坏土地生产力。但在相当长的承包期内,农村的变化很大,完全不允许调整也不现实,因此法律规定了在特殊情况下对个别农户之间的承包地进行必要的“小调整”。调整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同时,如果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也不得调整。
24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的租金,村委会能否要求分成?
案例背景
某村的老王最大的愿望就是儿子能考上大学,走出农村。于是,老王为了供儿子读书,承包了本村的40亩耕地,承包期限为30年。2015年8月,儿子考上某市的大学后,老王觉得靠种地也挣不了几个钱,便和爱人商量着把耕地租出去,老两口进城打工,一边陪儿子读书一边挣钱,老王爱人也表示同意。后来,老王把这件事告诉了村里了的夏某,夏某告诉老王要记得分给村委会一点,不然日后会找老王的麻烦。
学法有疑
那么,夏某的说法正确吗?村委会有权要老王的钱吗?
法律讲堂
夏某的说法错误,村委会无权要求分成。本案中,老王可以将自己依法承包的耕地,转租给他人,而且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的租金无需分给村委会,村委会也无权索取。我国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法合理流转,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因此,即使是村委会也不得违法收受或索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收益,而农户也无需将该收益分一部分给村委会。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一句话说法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流转费,具体数额应当由双方在流转合同中协商确定,包括转包的转包费、出租的租金、转让的转让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流转费,不得侵犯承包方的土地流转权益。
25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案例背景
某村的老王省吃俭用供儿子小王读书上大学。小王也很努力,考上了某市的重点大学进行本硕连读,研究生毕业后便留校任教。小王工作了几年就攒下了一笔钱,为了孝顺父亲,小王便在城里买了一套房子,把老王接到了城里生活。后来,老王想到自己承包的20亩田地荒着没有人种挺可惜,就想着把田地转租出去。于是将自己承包的20亩耕地转租给同村的张某。老王没什么文化,不懂法律的事情,所以起草出租合同的重任就都落在了张某肩上。张某虽然上过学,有一些法律常识,但起草合同还是头一次,从网上下载怕有问题,咨询律师又需要费用,张某也有点发愁。
学法有疑
那么,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都包含哪些内容呢?
法律讲堂
本案中,老王与张某协商出租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应当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依法确定合同必备条款,双方还可以协商确定其他补充条款,合同签订后还应当报发包方备案。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此外,该条款还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应当包括的一般条款,主要包括以下七项内容:(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2)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3)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4)流转土地的用途;(5)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6)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7)违约责任。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
一句话说法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减少纠纷。流转合同除需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外,如果是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该转让合同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否则转让合同不成立。采用其他方式流转的,无需经发包方同意,但应报发包方备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除需包含法律规定的“一般条款”外,双方还可约定其他内容。
26 法律上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必须进行登记吗?
案例背景
杨某与丁某都是杨柳村的村民,两人交情也一直很好。杨某在村东头有20亩地,丁某在村西头有20亩,而杨某的家住在村西头,丁某的家住在村东头。于是,杨某就找丁某商量将自己村东头的20亩地与丁某村西头的20亩地互换耕种,这样两人都方便。丁某一听觉得这事挺好,表示同意。但丁某要求进行互换登记,于是,双方到县政府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
学法有疑
那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必须进行登记吗?
法律讲堂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进行流转。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在采取互换或者转让方式流转时,根据该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只有当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或转让方式流转,且当事人要求登记的,才应当依法登记;但是,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具体到本案中,杨某与丁某互换承包地时,由于丁某要求申请登记,应当登记。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一句话说法
我国法律不强制当事人在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时进行登记,只有在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且当事人要求登记的,才需向有关部门申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