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行政官司
第一节 如何提起行政诉讼
106 被告方的负责人在行政诉讼中因事不能出庭的,应该怎么办?
案例背景
国庆小长假,吴某开车回家探亲,中途发现有个女人抱着孩子向他招手,看上去好像很着急的样子,吴某立即停下车,问过后才知道孩子发烧要送医院,但一直打不着车,没有办法只能试图拦一辆车。吴某二话没说立即把他们送到了附近的医院。女人抱着孩子下车后坚持要给吴某20元钱,并感谢吴某。谁知这一过程被交通局执法人员发现,交通局遂对吴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其罚款5000元。吴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该案后,决定于2015年8月5日开庭审理该案。但开庭期间,被告负责人杨某却发生车祸,因此不能出庭。
学法有疑
在行政诉讼中,负责人因有事不能出庭,该怎么办?
法律讲堂
本案中,被告交通局的负责人杨某,在开庭期间因发生车祸,不能出庭。鉴于工作上的安排及需要,杨某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其可以委托交通局了解该案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诉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则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在有效预防和化解涉诉行政争议、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行政司法审判环境等方面起着很重要的作用。但是因为客观原因,很多时候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因工作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在这种情况下,该负责人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一句话说法
行政诉讼中,被告方的负责人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应当亲自出庭,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他只能自己出庭应诉,他同样有权利依法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107 农民能否因认为政府侵犯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背景
在政府落实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时候,牛家庄的王某与牛某各分得4.55亩与3.78亩田地。2011年,王某为了经营耕种方便就与牛某协商将自己村南的0.82亩地与牛某村北的0.8亩地互换耕种,牛某同意,两人达成协议。直到2015年2月,某公司到该村从事农业科研,需要租种村里的土地。这时王某才发现,牛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不仅有原本牛某村北的0.8亩地,还将原本自己所有的村南这0.82亩地也登记到了牛某名下。王某找到牛某说明此事,但牛某并不承认互换耕地事实的存在,并称政府将地登记到自己名下,就是自己的承包地。王某认为政府侵犯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打算提起行政诉讼。
学法有疑
王某能否因认为政府侵犯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讲堂
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提起的诉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时,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是每个承包方享有承包经营权的一种证明。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属于人民政府依国家职权实施的一种行政行为,因此,土地承包当事人对地方人民政府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审查、登记、发放、收回、注销等行政行为有异议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按行政案件受理和审理。也就是说,农民认为政府侵犯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结合案例说明,王某认为政府将自己的承包地登记到牛某名下的行为侵犯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讼主体资格是合法有效的。人民法院也应以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立案受理本案。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
一句话说法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认为政府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108 父母的证件被子女偷走后变更了房地产产权,父母该怎么办?
案例背景
老袁是一名普通的工人,妻子早年就去世了,有一不争气的儿子,名叫袁平。老袁没什么财产,只有一套老房子,而这套房子也一直被那不争气的儿子袁平惦记着。袁平为了得到这套房子便趁父亲不在家时,将父亲的身份证以及房产证偷走,然后伪造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私下将房屋更改至自己名下。老袁得知此事后,非常生气,将该地区房产事业管理局和其子一并告上法庭,要求撤销产权更名登记。
学法有疑
对于老袁的诉求,法院会受理吗?
法律讲堂
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袁平瞒着父亲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房地产管理部门没有履行好监督管理的职责,没按照规定审查是否符合转让的条件,违反了法定程序,致使整个转让过程不合法,侵犯了老袁的财产权。因此,法院会受理老袁提起的诉讼。同时根据法律规定,老袁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一句话说法
一般情况下,变更房产时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在场,如果在一方不在场的情况下仅由另一方操作,签订了合同,则视为程序违法。
109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最长是多久?
案例背景
2014年1月,某村委会认定5户村民在村里自建的围墙属于违法建筑,并对其进行强制拆除。这一举措引起了该5户村民的不满,因此,该5户村民于2015年9月底向某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接到起诉状后随即依法进行了审理,最终以已过诉讼时效为由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学法有疑
那么,法院的做法正确吗?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应该是多久?
法律讲堂
法院忽略了不动产的特殊性,忽略了最长起诉期限的适用,因此,法院的做法是错误的。在行政诉讼中,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起诉期限应为20年。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其诉讼时效是行政诉讼案件时效规定的一个例外。普通的行政案件诉讼时效是六个月,而不动产案件的诉讼时效是二十年。诉讼时效的存在,既有利于保障行政管理秩序,又有利于保障人民合法权益,否则行政行为将会长期处在一个不确定的状态。不动产因为其特殊性和重要性,所以适用了最长的起诉期限即20年。
本案中,行政行为是在2014年1月作出的,5户居民是在2015年9月提起的诉讼,也仅仅只过了一年多的时间。因此,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法院应当依法对本案进行正确的审理。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句话说法
在法律规定中,除了适用一般诉讼时效外,还有些起诉期限是有特殊规定的。当然,一旦权利受到侵害,应尽早的提起诉讼才能够避免侵害再扩大化。
110 当商家认为某些行政机关为了某些目的而对自己进行“打压”,为竞争对手提供“帮助”时,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背景
某地盛产大枣,为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地方政府开始组织人们建立食品加工厂,对当地产的大枣进行加工,刚开始时,厂子生意不错,也打开了销路。但是不久后,一家外地企业进入本地,也开始进行了大枣加工,不同的是,这家企业并非使用当地产的大枣,而是引进一些其他大枣品种,这些品种的大枣不仅产量高,口感也好,而且这家外来企业的经营者很有商业头脑,使得该厂的业绩不断上升,并迅速超过了当地的食品加工厂。面对这种情况,该地的质量管理局以及工商局为了保护当地食品加工厂的发展,就以对该外地厂子进行质量检查为由,检查该厂大枣并称该厂生产的食品不合格,所用的原料对人身体有害,并要求此外地厂子以后只能采用当地生产的大枣进行食品加工,不得采用其他大枣。该外地企业觉得当地质量管理局以及工商局为保护当地企业而对自己企业进行“打压”的行为是不合法的,那么,这种情况下企业该怎么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学法有疑
面对某些行政机关对自己企业的“打压”,企业该如何维权?
法律讲堂
企业可以采取诉讼的方式维权。即如果该外地企业认为质量管理局与工商局的行为是利用不合法手段对自己的企业进行变相“打压”,那么他们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提起的诉讼。本案中,该外地企业认为质量管理局与工商局通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直接给自己的竞争对手提供了政策上的帮助,他们的行为是违法的,该企业有权利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讼主体资格是合法有效的。
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其实质都是行政机关对市场条件下平等主体给予了不平等的待遇,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这种违反合法、合理原则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应当予以禁止。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的;
……
一句话说法
对于某些行政机关为了“帮助”当地企业发展,而对外来企业进行变相“打压”的情况,外来企业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111 当企业认为行政机关的一些“摊派”行为是违法的,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吗?
案例背景
蔡某是一家小型服装贸易公司的老板,虽然公司的经营规模不大,但由于蔡某为人厚道,且有经营头脑,生意做得顺风顺水,深受当地人们的喜爱。某日,区税务局对蔡某的服装贸易公司进行抽查,抽查完后,强制要求蔡某的公司要订阅当地的期刊,蔡某觉得,还是不要因这些“小事”来影响自己同税务机关的关系,以免惹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于是就开始订阅这些期刊,可谁知,自此之后,税务机关总是以各种理由让自己订阅一些东西,积少成多,这些订阅费成了一笔不小的开销,此时,蔡某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决定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蔡某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吗?
学法有疑
面对行政机关不合法的“摊派”行为,企业跟公民该如何应对?
法律讲堂
蔡某认为区税务局强行要求订阅期刊及一些其他刊物的行为已经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他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提起的诉讼。本案中,行政机关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强行向蔡某经营的公司摊派期刊及一些其他刊物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给该公司造成了损失。蔡某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以公司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定义务,这些义务如果是合理合法的,那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当然应当履行。但是,如果行政机关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去设定一些违反法律、法规的义务,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那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
一句话说法
当企业认为行政机关的“摊派”行为不合理,且对该企业自身造成损害时,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该企业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2 对于民政局应该发放低保金而不发放的行为,符合领取资格的公民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权?
案例背景
吴某先天残疾,双腿不能活动,亲生父亲因其残疾,决定将其抛弃,但母亲刘某于心不忍,坚持留下他,父亲却说若刘某坚持留下这个孩子,他俩就离婚,于是刘某决定离婚,自己抚养吴某。刘某以在工厂打工为生,母子二人日子虽然过得辛苦,但还算幸福。然而,一场意外将两人的生活彻底打乱,一次下夜班的途中,刘某不幸发生车祸,经抢救无效死亡,给这个原本就不幸的家庭带来了致命一击。就这样,家里只剩下这个靠轮椅代步的吴某,考虑到吴某的家庭情况,经村、镇决定将吴某纳入低保户范围,给其发放一定的低保费。可是,一年后,吴某并未见到任何低保费,便向有关部门询问,有关部门称最近财政比较紧张,那么,针对这种情况,吴某是否可以起诉民政局来维权?
学法有疑
面对民政局应该发放低保金而始终推脱、不予发放的行为,公民该如何维权?
法律讲堂
对于民政局应该发放低保金而始终推脱、不予发放的行为,公民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提起的诉讼。本案中,该地民政局不按时给吴某发放低保金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影响了低保户吴某的基本生活,致使吴某的生活没有了基本保障。吴某在民政局应发而未发低保金时,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以依法起诉民政局。民政局作为职能部门,按时足额发放低保金是国家赋予它的法定职责及义务,其应该严格履行义务,否则行政相对人有权利对其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
一句话说法
当行政机关应当对有困难的公民发放低保金,而以各种借口推脱不予以按时发放,影响低保户生活时,该低保户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13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做的行政行为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受到侵害的人应该告谁?
案例背景
近日,流感频发,患感冒的人数激增,各地的消毒杀菌工作显得十分重要。由于工作量较大,区卫生局便委托地方的卫生所来负责部分社区的消毒杀菌工作。某日,卫生所工作人员秦某负责春华小区的消毒工作,当要对该小区居民蔡某家进行消毒时,却遭到了蔡某的阻拦,蔡某觉得自己家里没有病毒,而且这些杀菌的东西会对家里的东西造成伤害,但秦某觉得这是自己的工作,而蔡某的行为是在阻碍自己的工作,于是,一气之下,秦某将蔡某打伤。随后,蔡某以区卫生局为被告,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蔡某的行为是否正确?法院是否该受理?
学法有疑
当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机关有侵权行为时,被侵权人该以谁为被告来维权?
法律讲堂
本案中,蔡某的做法是正确的,当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机关有侵权行为时,被侵权人应该以委托机关为被告起诉维权。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为的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公民提起行政诉讼的,委托机关是被告。本案中,该区卫生局委托该区的卫生所进行杀毒消菌工作,卫生所工作人员秦某因蔡某拒不消毒而将其打伤,可见卫生所是得到该区卫生局的委托才作出的行政行为,因此名义上的主体是区卫生局,所以区卫生局是本案的被告。故蔡某的做法是正确的,法院应予受理。
一般而言,一个机构要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一是该行政主体有法律法规规章授予的独立的行政职权;二是要以其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一个行政行为发生后,当事人要确定起诉的被告,先要找到这个行为是以谁的名义作出的,如果这个主体有独立作出行政行为的职权则可以成为被告。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第五款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一句话说法
当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来为一定的行政行为时,若受委托的组织对其他公民有一定的侵权行为时,公民要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来维护自身权益。
114 公民对已经不存在的行政机关所做的行政行为不服时,要以谁为被告来维权?
案例背景
李某是一位退休工人,因为平时较为清闲,闲来无事,便想要开一家小型食品超市,来打发时间。可是,根据当时的规定,食品的买卖必须要经当地专门的食品买卖许可局批准许可才可经营,于是,李某于2012年4月向食品买卖许可局递交了申请许可,但却未获得批准,且没有被告知任何理由,就在该食品买卖许可局拒绝李某的申请后几日,该食品买卖许可局被撤销,由工商局依法继续行使其职权。这时,可让李某犯了愁,一方面李某想要对食品买卖许可局作出的不批准决定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权益,另一方面由于该食品买卖许可局被撤销李某又不知该以谁为被告提起这个诉讼,那么,面对李某的这种情况,该对哪个机关提起行政诉讼呢?
学法有疑
当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时,对该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应该对哪个机关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讲堂
李某应以工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食品买卖许可局被撤销,依法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是工商局,所以应以工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这是基于《行政诉讼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制定的,以保护信赖利益,当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有相应的救济渠道来依法保障自己的权益,即使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机关被依法撤销,也应当由原行政机关权利义务的继承机构来承担,从而树立国家机关的权威,增强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的信任感。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第六款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一句话说法
当公民对行政机关所做的行政行为不服,而该行政机关又被依法撤销后,公民可以以原行政机关的权利义务继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以依法维护自己权利。
115 当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判决后,他人认为该判决有损自己的利益,该人可以提起上诉吗?
案例背景
赵某想要开一家小商店,并依法取得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但钱某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觉得工商部门向赵某颁发营业执照会有损自己的相关利益,于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中,法院也通知了赵某,赵某作为第三人而参与到诉讼当中,后法院经审理,认为工商局向赵某颁发营业执照的行为确有不当之处,于是作出撤销该行政行为的判决。但是,赵某不服,赵某想要提起上诉,那么,赵某的行为是否正确,赵某是否可以提起上诉?
学法有疑
当他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的行政判决对自身的利益有损害时,是否可为维护自身的权益不受侵害而提起上诉?
法律讲堂
本案中赵某可以提起上诉,其做法是正确的。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该条所称的第三人必须与被诉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当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因法院的判决而承担了义务或者使其权益受到了减损,可以依法提起上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中,钱某认为工商局向赵某发放营业执照的行政行为会对自己造成损害而提行政诉讼,因赵某与此案有利害关系,故法院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而判决的结果是撤销了向赵某发放的营业执照,该判决明显有损赵某的利益,赵某当然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一句话说法
作为与行政诉讼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且依法参加诉讼的,若法院的判决会使该第三人承担义务或使其权益受损,则该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116 公民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如果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公民必须等到2个月以后才能提起行政诉讼吗?
案例背景
郭某和赵某因琐事产生纠纷,郭某觉得赵某害得自己吃了亏,于是找到赵某家与其理论。赵某却认为郭某无中生有,没事找事,于是将郭某推搡了出来。郭某顿时觉得受到了莫大的委屈,于是放出话来,让赵某等着,过几日叫自己的兄弟过来收拾他。赵某起初也并未将此话当真,可后来,赵某听说郭某真的叫来了一帮兄弟,还四处扬言找个机会要这群兄弟帮郭某收拾赵某。赵某开始害怕了,觉得自己的人身安全受到了威胁,于是赶紧跑到附近的公安局,请求公安局对此事进行管理。可是公安局收到申请后不予理睬,也未采取什么行动。此时,赵某想向法院起诉公安局不作为,但是有人告诉他必须过了2个月才能起诉。
学法有疑
赵某必须等到2个月以后才能起诉吗?
法律讲堂
赵某无需等到2个月以后再起诉。虽然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同时也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说,考虑到公民的合法权益突然受到侵害,处于需要得到保护的紧急状态,所以法律不要求两个月的期限,这使得公民权益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本案中,赵某的人身权受到了威胁,如果公安局不及时保护,就会给赵某带来人身损害,此时赵某正处于紧急情况中,而公安机关接到赵某的申请后未采取行动,故赵某提起行政诉讼不受2个月期限的规定。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一句话说法
公民在紧急情况下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如果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则公民提起诉讼不受2个月期限的规定。
117 法院立案庭不接收起诉状,起诉人应该如何维权?
案例背景
某日,洪某驾驶着一辆卡车在路上正常行驶,正好一辆小轿车迎面而来,洪某来不及躲闪,该小轿车就径直撞到了洪某驾驶的卡车上,小轿车的司机当场死亡,洪某也受了伤。后来,交通管理部门在认定事故责任时,认定由洪某对该起事故负全责。洪某觉得自己是正常行驶,而小轿车违反交通规则,在会车时没有避让导致事故的发生,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但是洪某与交警队多次交涉都无果,遂打算将该交通管理部门告上法庭,可是,立案庭却拒不接收洪某的起诉状,这种情况下,洪某应该如何维权呢?
学法有疑
立案庭不接收洪某的起诉状,洪某应该怎么办?
法律讲堂
立案庭不接收洪某的起诉状是违法的。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本案中,洪某在收到法院不接收起诉状的书面凭证后,或者如果法院既不接收起诉状,也不出具书面凭证时,则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该规定给予了公民一定的救济途径,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权利,从而也有利于限制法院滥用权力。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第四款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句话说法
立案庭不接收公民的起诉状时,公民可以向上级法院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18 如果原告认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文件不合法,该怎么办?
案例背景
张某和尹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后来,尹某因不能忍受张某的性格而分手。分手后,张某还想和尹某重归于好,但是每次都被尹某拒绝。后来,张某给尹某写恐吓信威胁尹某,称如果尹某不跟自己和好,就要让尹某的家人不得安宁,张某的不断骚扰影响了尹某的生活,遂尹某向公安机关求助。公安机关以张某违反该省刚出台的《关于治安的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为由,对张某处以十五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二百元。张某认为自己在和前任女朋友开玩笑,公安机关对他的处罚是不合法的,他表示不服,而且,张某认为《办法》的相关规定本身也不合法,想对公安机关和该法律文件一并提起行政诉讼。
学法有疑
张某可以对公安机关和上述《办法》提起诉讼吗?
法律讲堂
张某是可以对公安机关和《办法》一并提起诉讼的。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本案中,公安机关对张某进行行政处罚依据的是该省出台的《办法》,此文件为省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并非规章,所以,张某如果认为该文件不合法,有权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一句话说法
行政诉讼中,如果原告认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可以与行政行为一并提起诉讼。
119 被告行政机关改变被诉行政行为后,原告是否必须撤诉?
案例背景
田大妈是个退休工人,整日在家闲来无事,想自己做点小买卖。田大妈的儿子说田大妈做的五香饼味道特别好,建议田大妈开个五香饼店。后来,在儿子的帮助下,田大妈办齐了各项手续,开了一家五香饼店。一年以后,工商局在对田大妈的店例行检查时,称该店超出了规定的经营范围,遂吊销了田大妈的营业执照。田大妈表示不服,遂向当地的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工商局改变了被诉行政行为,并依法函告受诉人民法院。但田大妈还是不认同工商局的行为,执意要通过诉讼解决。儿子却劝他,既然对方改变了行政行为,田大妈作为原告也应该撤诉。
学法有疑
田大妈必须撤诉吗?
法律讲堂
田大妈可以选择撤诉或者不撤诉,并非必须撤诉。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也就是说,在法院宣判或者作出裁定前,即使被告改变了被诉行政行为,是否撤诉,要看原告是否同意,原告同意以后提出申请,最终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准许撤诉。本案中,田大妈如果愿意撤诉,则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裁定是否准许撤诉,但如果田大妈不撤诉,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来处理,即申请撤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被告改变被诉行政行为后当事人不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裁判。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申请撤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被告改变被诉行政行为后当事人不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一句话说法
被诉行政机关改变被诉行政行为后,原告可以申请撤诉,也可以不同意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