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精神:法律格言智慧警句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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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平等 民主与自由

所有的人,不分贫富,不分自由人和奴隶,在人身和灵魂上都具有同样的分量。

——【爱尔兰】凯利《西方法律思想简史》

全体公民既然根据社会契约是人人平等的,那么他们就可以规定哪些是全体公民所应该做的事,同时又没有一个人有权利要求别人去做他自己所不做的事。

——【法国】卢梭《社会契约论》

平等是社会经济病症的一剂良药,是民主的补充。

——【美国】路易斯·亨金《宪政与权利美国宪法的域外影响》

就平等这个词的最概括、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我们应该认定:一切人天生的体力和智力,一般说来总是平等或者接近平等的,因而,他们在权利上也是天然平等的。

——【法国】埃蒂耶纳·卡贝《伊加利亚旅行记》

平等是共和政体的灵魂。

——【法国】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在共和国政体之下,人人都是平等的。在专制政体之下,人人也都是平等的。在共和国,人人平等是因为每一个人“什么都是”;在专制国家,人人平等是因为每一个人“什么都不是”。

——【法国】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在作为事实的平等和作为原则的平等之间,存在着如孟德斯鸠所说的“天壤之别”。

——【法国】皮埃尔·勒鲁《论平等》

从这里得出一条包含整个平等规律的原理,即人人做他所能做的,人人做他所应做的。当大家都拥有必需的东西的时候,每个人就有权利满足自己的真正需要。

——【法国】皮佑《皮佑选集》

因为平等不许有任何神秘的或宗教的教条,它对值得受尊敬的人除给予社会尊敬以外,不允许也不给予其他的奖赏。基于平等精神的教育,使他懂得这就是他所能得到的最高的奖赏。

——【法国】皮佑《皮佑选集》

平等是自然万物的萌芽,它出现在不平等之前,但它将会推翻不平等,取代不平等。这样,从社会的起源和终止这两方面来看,人类精神统治着现实社会,并把平等作为社会的准则和理想。

——【法国】皮埃尔·勒鲁《论平等》

平等是一项神圣的法律,一项先于其他一切法律的法律,一项派生其他法律的法律。

——【法国】皮埃尔·勒鲁《论平等》

平等的观念可以从两重意义上进行理解。法律实证意义上的平等指适用法典和规定以获得法律之下的正义,这一意义的原则是在法律面前同类案件同等对待和罪罚于法。广义的平等,正如儒家思想中所表现的,它指法律之上的正义,即指基于人类情感和理性的思想道德原则。这些原则必定高于普通的人定法律规则。前一种意义上的平等观念防止法官因情绪摇摆不定而作出专断的裁决,后一种意义上的平等观念则对复杂多变的人类环境中因呆板地适用法律导致不当的情形提供救济方法。

——【美国】金勇义《中国与西方的法律观念》

在同类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中,大家就应享有平等的权利。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

——【法国】《人权宣言》

法者,天下之公器也。

——梁启超

——摘自《中国法律思想史》

法律按其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

——【英国】洛克《政府论》

由于通常人们主要是根据财富、爵位或等级、权势和个人功绩等方面的差异来互相评价,因此可以证明这种种力量的协和或冲突,是一个国家组织得好坏的最可靠的标志。在这四种不平等中,个人的身份是其他各种不平等的根源,财富是最后一个。而各种不平等最后都必然会归结到财富上去。因为财富是最直接有益于幸福,又最易于转移,所以人们很容易用它来购买其余的一切。

——【法国】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

人类中有两种不平等:一种称之为自然的或生理上的不平等,因为它是基于自然,由年龄、健康、体力以及智慧或心灵的性质的不同而产生的;另一种可以称为精神上或政治上的不平等,因为它是起因于一种协议,由于人们的同意而设定的,或者至少是它的存在为大家所认可的。

——【法国】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

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人人相等。

——【奥地利】路德维希·冯·米瑟斯《自由与繁荣的国度》

司法,就其本质而言,就是平等:越缺乏平等条件的地方,我就越难看出在刑罚平等上有什么司法。

——【法国】皮埃尔·勒鲁《论平等》

法律的平等所意指的不外是凡被法律视为相同的人,都应当以法律所确定的方式来对待。

——【比利时】佩雷尔曼《正义》

在法律下的平等,它包含“公平”概念的基本原则:相同的情形,应以相同的方法处理。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不应在司法过程里因为种族、肤色、宗教、信仰、财富、地位或势力等原因而歧视或偏袒任何人。

——【中国】陈弘毅《法治、启蒙与现代法的精神》

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英国】波洛克《英国法律史——爱德华一世以前》

执行法律的人必须不顾及一些个人,而是把所有的人都看作平等。对每个人的权利都一样地加以保卫,不羡慕富者,也不蔑视穷者。

——【荷兰】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

从历史上看,民主的发展总是与对权力的尊重同步前进的。

——【美国】罗伯特·达尔

平等不是预先规定的,只有各种物才“一模一样”不平等地被预先规定着。从一定角度看,平等总是预先规定着的不平等现象的抽象。

——【德国】拉德布鲁赫《法律智慧警句集》

今天从人道思想出发,承认每个人单就作为人的资格而言,可享有某些权利,但是也可以反过来说,每个人都有可能具有和其他任何人同样的权利……即使如果我们还无法真正行使这种权利的话,如果我们还太愚昧、太堕落、太贫困,以致无法在地球上组织人类平等的话,那么这种平等仍然比我们所有的民族、我们所有的政体、我们所有的机构更优越,更高超。

——【法国】皮埃尔·勒鲁《论平等》

在摧毁与家族有关的原始等级阶层的同时,人类平等首先以个体的形式表现出来,并称之为自由。在摧毁继原始登记阶层之后的关于国家、城镇的等级阶层同时,人类平等又以感情的色彩表现出来,并称之为博爱。在摧毁或准备摧毁与封建制、所有制有关的第三种形式的等级阶层同时,人类平等以另一种面貌表现出来,它既包括个人也包括他的同胞,而且把他们的利益集中在同一法权之中,这才最终称之为平等。

——【法国】皮埃尔·勒鲁《论平等》

自由相应于西方的童年,博爱相应于它的青年,而平等相应于它的壮年。促使西方发展的一切事物,都是按照个体生命发展的规律而演变的……人类,如同单独一个人一样,连续不断地经历了这三个阶段,最终将它们连接在一起。自由成为现代人的权利,博爱成为他的义务,而平等则是他的权利和义务赖以建立的一种学说。

——【法国】皮埃尔·勒鲁《论平等》

站在我们的观点上,我们要对妇女说,你们既有权享有作为人的平等,也有权享有作为妻子的平等。作为妻子,你们和我们是平等的,因为爱情本身意味着平等。作为人,你们的事业也是大家的事业,它跟人民的事业是一致的;它跟伟大的革命事业,也就是说跟人类的普遍进步是联系在一起的。你们和我们平等,并不因为你们是妇女,而是因为奴隶和农奴已不复存在。

——【法国】皮埃尔·勒鲁《论平等》

当形式上的平等被理解为要求整体性和纯粹是逻辑上的一致性时,当它不仅要求忠于法规而且要求忠于这些规则通过合理论证的方法所假定的符合关于公平和正义的理论时,这些平等保护的实例表明形式上的平等是何等重要。

——【美国】德沃金《法律帝国》

对一切人的不加区别的平等就等于不平等。

——【古希腊】柏拉图《法律篇》

要确立政治权利的基础,必须达到人类平等,在此以前则没有权利可言。

——【法国】皮埃尔·勒鲁《论平等》

无论是精神世界还是物质世界,一切事物都是相互联系着的。如果妇女的奴役不消灭,我们就无法解放奴隶;如果爱情不解放,我们就不能废除血统贵族;倒不如说爱情本身是人类主要的解放者,因为爱情是与所有争取公民平等和政治平等的革命交织在一起的。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受到奴役之苦的爱情推倒了各种障碍,让平等的原则统治世界。

——【法国】皮埃尔·勒鲁《论平等》

平等权的理念是特别难实现的,因为人们往往在可以向另一个占优势的人主张平等权时,才想要有平等权的存在。

——【英国】普里斯特莱《致勃克书》

历史演变的终结,无论平等怎样毫无组织,缺乏内容,平等总是灵魂的法则,各种法律的法律,它是一项法权,一项唯一的法权。

——【法国】皮埃尔·勒鲁《论平等》

法律不是随具体的案件发生变化的,而是对穷人和富人,对法院偏爱的人物和从事农耕的乡下人采取同样的规则。

——【英国】洛克《政府论》

象征中的平等一词代表一种原则,即一种信条,一道命令。象征中的平等一词不是说我们试图创立一个全体公民人人平等的共和国,而是说平等是一种神圣的法律,一种先于所有法律,一种派生出各种法律的法律。

——【法国】皮埃尔·勒鲁《论平等》

当公民个人之间在一般抽象的普遍法所赋予的权利方面发生冲突时,这些权利有别于他们根据特定的、体现类似我刚才想象的个别政策的规章制度而享有的权利。他们必须修订那种依靠整体规划要予以重视的基本原则,去裁定这些冲突,这个原则就是平等待人原则。

——【美国】德沃金《法律帝国》

一般性法律规则和一般性行为规则的平等,乃是有助于自由的唯一一种平等,也是我们能够在不摧毁自由的同时所确保的唯一一种平等。

——【英国】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

事物的经常倾向就是破坏平等,而法律的经常倾向就应该是维护平等。

——【法国】卢梭《社会契约论》

人是自由的,尽管是屈服于法律之下。这并不是指服从某个个人,因为在那种情况下我所服从的就是另一个人的意志了,而是指服从法律,因为这时候我所服从的就只不过是既属于我自己所有、也属于任何别人所有的公共意志。一个主人可以允许这一个人而拒绝另一个人,反之,法律则不予任何考虑,法律的条件对人人都是同等的,因此就既没有主人,也没有奴隶。

——【法国】卢梭《社会契约论》

昔之欲抑民权,必以塞民智为第一义;今日欲伸民权,必以广民智为第一义。

——【中国】梁启超《梁启超法学文集》

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德国】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自由的获得在于起初许多人(包括陪审团成员)的拒绝服从法律,以及后来大众普选权的扩大。是民主而不仅仅是分权维护了英国的自由。

——【英国】詹宁斯《法与宪法》

自由主义与民主并不是两种相互排斥的对立原则,它们涉及的是两种不同的问题:自由主义涉及的是国家作用的限度,而民主涉及的则是国家主权的持有者。

——【英国】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

争取自由的斗争的伟大目标,始终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英国】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

国家或个人得享极端之自由者,终必降至极端奴隶之境。

——【古希腊】苏格拉底

法律不能因特殊情势而改变,不论是对穷人还是富人,不论是对皇室宠儿还是乡下平民,都应适用同一法律规则。

——【美国】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自由的主要意义就是,一个人不被强迫做法律所没有规定要做的事情;一个人只有受民法的支配才有自由。因此,我们自由,是因为我们生活在民法之下。

——【法国】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如果自由指的是完全独立,绝对排除一个人与他人的任何联系,那么,我要说这种自由是完全孤立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人们的生活孤独,就像草木一样;这样,也不会有社会。

——【法国】摩莱里《自然法典》

自由主义与民主之间有紧张关系,民主是一种手段,不仅被用来分散政治权力,因此保护了私人领域不受公共领域侵犯,而且被用来使人民能够压制他们讨厌的,只关系他人自身的行为。自由主义隐含了有限国家,但民主隐含了许多规则,而多数人经常愿意强迫少数人。然而,民主和自由主义既相互支持又相互对立。通过把政府置于大众控制之下,民主减少了国家侵犯自由的力量,并且,自由又是无情的且无强制性的,因此是真正可信的民主选择的前提条件。但是,在一个时期内,自由可能导致这样一个大众政府,即在此后的一个时期内,这个政府会决定迫害某个不受欢迎的少数群体。

——【美国】波斯纳《超越法律》

如果我们仅仅依赖于民主政治的存在来维系自由,那么自由的存续便无甚机会了。

——【英国】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

一个由“法律支配”的社会,必须把强制完全用来实施那些有助益于一种长远秩序的规则。

——【英国】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

民主制度的基本原则就是统治的实施应该为统治者谋利益,而且既然认为只有被统治者自己才能确定什么才合乎他们的利益,政府就应该置于他们的控制之下。

——【英国】詹宁斯《法与宪法》

重要的是,哪里有高度的民主制度,哪里就可做到充分的合作。

——【英国】詹宁斯《法与宪法》

民主制度往往可能是低效率的,有时还可能是腐败的,但它能把人民和政府以其他制度没有的方式联系在一起。

——【英国】詹宁斯《法与宪法》

民主制度作为一项决策制度是效率不高的,但是,它的非政治性的副作用足以证明它是合理的。如果我们想要社会充满活力和兴旺发达,普遍参与政治生活是我们必须支付的代价,除此之外,别无选择。

——【英国】埃尔斯特《宪政与民主理性与社会变迁研究》

进步运动的民主制一旦长期背离至关重要的有序方法,它就不再是进步的了;权力过分集中于选民手中,和任何类似的权力集中于执行机关或立法机关手中一样,可能对于秩序有很大的危险。

——【美国】克罗利《美国生活的希望——政府在实现国家目标中的作用》

民主是这样一种制度,其中谁也不能选择自己进行统治,谁也不能授权自己进行统治。因此,谁也不能自我僭取无条件的和不受限制的权力。

——【美国】乔·萨托利《民主新论》

民主是一种程序规则,其作用在于防止专制的独裁,而且我们可以肯定地说,民主虽说没有和平、正义和自由这三个伟大的否定性理想重要,但是它的重要性也可谓是紧随其后、相差无几——换言之,民主主要是一种有助于避害的惯例和约定。

——【英国】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

民主很可能是实现某些目的的最佳方法,但其本身却不是目的。

——【英国】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

主张民主的论点,其实预设了任何少数意见都可能变成一种多数意见。

——【英国】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

民主施加于自身的限制,同时就是民主得以在其间有效运行的限度,也是多数得以在其间真正指导和控制政府行动的限度。

——【英国】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

民主应具有一种不同定义所确立的目标,即集体决定是由政治机构作出的,而这些政治机构的结构、组成和实践是将社会所有成员都视为一个个体,并予以同等关注和尊敬。

——【美国】德沃金《自由的法:对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

民主取决于这样的事实,即政治权力最终依赖于自由选择,在通过自由选举产生政治权力的国家中,对政府的批评不仅允许,而且是积极的优点,基于对立纲领和利益的政党不仅被容忍,而且鼓励其存在。

——【英国】詹宁斯《法与宪法》

一个具有权威的法庭对民主条件所要求的东西作出错误的判决,这当然是损害了民主制度。即使如此,也不比允许一个代表多数人的立法机构作出一个错误的宪法决定并以合法的形式公之于世来得更坏,产生错误的可能性总是相对的。

——【美国】德沃金《自由的法:对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

如果没有社会纪律,也没有一种规则禁止社会成员做某些事情,或不命令他们做某些其他事情,那就不可能有社会的存在了。

——【法国】莱昂·狄骥《宪法论》

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但是自由,正如人们告诉我们的,并非人人爱怎样,就可怎样的那种自由(当其他任何人的一时高兴可以支配一个人的时候,谁能自由呢?),而是在他所约束的法律许可范围内,随其所欲的处置或安排他的人身、行动、财富和他的全部财产的那种自由,在这个范围内他不受另一个人的任何意志的支配,而是可以自由的遵循他自己的意志。

——【英国】洛克《政府论》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时不在枷锁之中。

——【法国】卢梭《社会契约论》

我愿自由而有危险,但不愿安宁而受奴役。

——【法国】卢梭《社会契约论》

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

——【法国】卢梭《社会契约论》

自由,就是有权行动。所以政治的目的首先就是在人类中实现自由。使人自由,就是使人生存,换言之,就是使人能表现自己。缺乏自由,那只能是虚无和死亡;不自由,则是不准生存。

——【法国】皮埃尔·勒鲁《论平等》

唯一实称其名的自由,乃是按照我们自己的道路去追求我们自己的好处的自由,只要我们不试图剥夺他人的这种自由,不试图阻碍他们取得这种自由的努力。

——【英国】约翰·密尔《论自由》

只有当人们得到的报酬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他们既不能控制亦无力预见的情势的时候,他们才能够自由地根据他们自己的知识并为了实现他们自己的目的去行事。再者,如果我们允许人们在他们的行动中受他们自己的道德信念的指导的话,那么我们就不能再从道德上向他们提出这样的要求,即他们各自的行动对不同的人所产生的总体影响应当与某种分配正义的理想相符合。在这个意义上讲,自由乃是与那种常常同品行无关进而被认为是非正义的报酬不可分割的。

——【英国】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

更为重要的是,我们还必须认识到,我们可能是自由的,但同时也有可能是悲苦的。自由并不意味着一切善物,甚或亦不意味着一切弊端或恶行之不存在。的确,所谓自由,亦可以意指有饥饿的自由,有犯重大错误的自由,或有冒生命危险的自由。

——【英国】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

自由不仅意味着个人拥有选择的机会并承受选择的重负,而且还意味着他必须承担其行动的后果,接受对其行动的赞扬或谴责。

——【英国】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

自由意味着,也只能意味着,我们的所作所为并不依赖于任何人或任何权威机构的批准,只能为同样平等适用于人人的抽象规则所限制。

——【英国】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

自由提出的要求是:一,个人责任的范围只能以他被认为可以作出判断的情形为限;二,他在采取行动时必须考虑他的预见力所能及的责任对他行动的影响;三,尤为重要的是,他应该只对他自己的行动负责(或对那些由他监管的人的行动负责),而不应当对那些同样具有自由的其他人的行动承担责任。

——【英国】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

自然支配着一切动物,禽兽总是服从;人虽然也受到同样的支配,却认为自己有服从或反抗的自由。而人特别是因为他能够意识到这种自由,因而才显出他的精神的灵性。

——【法国】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

个人的自由必须约制在这样一个界限上,就是必须不使自己成为他人的妨碍。

——【美国】约翰·密尔《论自由》

压制自由的结果总是使自由一再突然地爆发出来。

——【德国】拉德布鲁赫《法律智慧警句集》

没有强有力的合法的和非暴力的压力,我们在民权上就会一无所获。我们通过痛苦的经验懂得,自由绝不会由压迫者自愿地给予,它必须要由被压迫者去争取。

——【英国】弗里德里希《超验正义——宪政的宗教之维》

一个国家之所以是自由的,只是因为它的公民是自由的。

——【英国】詹宁斯《法与宪法》

对自由国家的检验就是考察这个国家内国王陛下的反对派之类的组织所处的地位。

——【英国】詹宁斯《法与宪法》

自由并不能保证我们一定获得某些特定的机会,但却允许我们自己决定如何处理或运用我们所处于其间的各种情势。

——【英国】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

主张个人自由的依据,主要在于承认所有的人对于实现其目的及福利所依赖并以之为基础的众多因素,都存有不可避免的无知。

——【英国】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

对自由的主张,从终极的角度来看,既是对一系列原则的主张,也是对集体行动中权宜性措施的反对。

——【英国】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

坚信个人自由的时代,始终亦是诚信个人责任的时代。

——【英国】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

自由人的标志乃是其生活并不依赖于其他人对品行的看法,而只依赖于他给其他人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

——【英国】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

自由的历史,在很大程度上乃是一部遵守程序性保障的历史。

——【美国】法兰克福特《法兰克福特法官文集》

在极端专制的君主国里,历史学家们出卖了真理,因为他们没有说真理的自由。在极端自由的国家里,他们也出卖真理,正因为有自由的缘故。

——【法国】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没有自由,法律就名实俱亡,就是压迫的工具;没有法律,自由也同样名实俱亡,就是无法无天。

——【美国】詹姆斯·威尔逊《威尔逊集》

法律都是对自由的限制,它们唯一可能为自己解释的正当理由在于他们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情况下对自由进行限制是为了在总的结果中为人们带来更多的自由。

——【美国】庞德《法理学》

自由的基本箴言是容忍。

——【美国】柯立芝《柯立芝演说集》

自由预设了个人具有某种确获保障的私欲,亦预设了他的生活环境中存有一系列情势是他人所不能干涉的。

——【英国】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

我们是生而自由的,也是生而具有理性的。

——【英国】洛克《政府论》

失去那种自由是多么轻而易举,而失而复得又是多么艰难不易。

——【美国】德沃金《自由的法:对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

为了自由,我们当了法的奴隶。

——【古罗马】西塞罗《论法律》

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这是因为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

——【英国】洛克《政府论》

根本就不存在没有法律的自由,也不存在任何人是高于法律之上的。一个自由的人,服从但不受奴役;有首领但没有主人;服从法律但仅仅是服从法律。共和国对于行政官所设下的全部障碍,都是为着保障法律的神圣堡垒的安全而建立的。他们是执行者而不是仲裁者;他们应该保卫法律而不是侵犯法律。

——【法国】卢梭《社会契约论》

自由不仅在于实现自己的意志,而尤其在于不屈服于别人的意志。自由还在于不使别人的意志屈服于我们的意志。如果屈服了,那就不是服从公约的法律了。做了主人的人,就不可能自由。

——【法国】卢梭《社会契约论》

我们在古希腊人和西塞罗、经中世纪到约翰·洛克、大卫·休谟、伊曼努尔·康德等古典自由主义者以及苏格兰道德哲学家,直至19世纪及20世纪的许多美国政治家的历史发展中发现了一个伟大的传统,对于他们来说,法律与自由相互依存而不可分离。然而,对于托马斯·霍布斯、杰里米·边沁等众多法国思想家和现代法律实证主义者来说,法律则必然意味着对自由的侵犯。在这么多伟大的思想家之间所存在的这一明显的冲突,并不意味着他们达成了相反的结论,而只意味着他们是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着“法律”这个术语。

——【英国】哈耶克《法律、立法自由》

人的自然自由,就是不受人间任何上级权力的约束,不处在人们的意志或立法权之下,只以自然法作为他的准绳。处在社会中的人的自由,就是除经人们同意在国家内所建立的立法权以外,不受其他任何立法权的支配;除了立法机关根据对它的委托所制定的法律以外,不受任何意志的统辖或任何法律的约束。

——【英国】洛克《政府论》

政治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法国】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政治的自由要远远优越于自然的自由,因此,产生了政治自由的政治状态,乃是人类一切状态中最完美的状态,而且确切地说,还是人类最自然的状态。

——【法国】卢梭《社会契约论》

公民的真正的政治自由可以在中庸的国家中得到保障,只要其宪法规定了限制政治权力的具体规则。因为政治自由不能停留在纯粹的概念或抽象的理想上,它应当得到所有公民的良好领悟和感知。

——【美国】罗森鲍姆《宪政的哲学之维》

与其说个人自由权是一个法律救济办法的问题,倒不如说是政府权力的问题。

——【英国】詹宁斯《法与宪法》

人类应当有自由去形成意见并且毫无保留地发表意见。这个自由若得不到承认,或者若不顾禁令而加以力主,那么在人的智性方面进而也在人的德行方面便有毁灭性的后果。

——【美国】约翰·密尔《论自由》

作为法学家,我们应当正确地坚持公正司法的重要性,人身保护状的价值,普通民事救济办法和具有执行令性质的强行令、禁止令和调卷令的重要性,以及明确界定法律的必要性和选举自由、言论自由、结社自由的基本性质。但是,我们必须承认,所有这些只是细枝末节,最重要的是应创造一种氛围,以使普遍公民不仅可以谈论他的国家而且可以谈论他的政府。

——【英国】詹宁斯《法与宪法》

对于言论自由和保护私人声誉之间不可避免的冲突,没有什么法律措施能够提供一种理想的解决方案,也没有任何理由来期望联邦最高法院将会按照我的建议来扩大沙利文判例的规则的适用范围。但是,与现行的这套复杂而易变的规则相比,一种将原告和被告同等对待的统一的制度看来更符合每个人的利益,包括新闻界以及知名的和不知名的公民。

——【美国】德沃金《自由的法:对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

宪法律师们和宪法学者们对言论和新闻界自由条款已经设想了许多合法依据,然而这些合法依据中的大多数可归类于两个主要类别中的一个。第一个大类从工具主义角度来认识言论自由的重要性,也就是说,不是因为人们具有本质的道德权利来诉说心声而需要言论自由,而是因为允许他们具有言论自由会施惠于我们大家。按照言论自由的合法依据的第二种观点,言论自由是有价值的。这不只是因为言论自由带来的后果,而且还因为它是一个正义的政治社会的基本的和“构组上”的特征,在这样的政治社会中,政府将它的成年公民(不具有行为能力的人除外)看成是富有责任心的道德主体。

——【美国】德沃金《自由的法:对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

如果学术自由的范畴和目标现在还未确定,那么,试图界定它们则是重要的。我们还必须构建一种全新的符合两条检验标准的学术自由观。其一,新的界定必须尽量符合对学术自由所要求的或未要求的总体性理解,以便它能对已建立的价值提供新的解释,而不是建立一种新的的价值标准。其二,它必须为那些表明为什么学术自由是一种价值,我们从而可以判断它是否重要,以及是否或何时它应该对另外的相抗衡的价值作出妥协。

——【美国】德沃金《自由的法:对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

为了重新诠释学术自由,学术自由必须达到两个层次上的隔离。首先,它使得大学、学院以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既要与立法机构和法院这些政治机构相分离,又要与大财团等经济势力相分离……其次,学术自由将大学的行政人员与大学的学者们相分离:大学官员任命教授,给各系分配预算,通过这种途径有限度地决定学校的课程设置。但是他们不能越俎代庖来决定被任命的教授的教学方式以及教学内容。

——【美国】德沃金《自由的法:对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

自由主义的公共教育、言论自由、良知、宗教以及学术自由皆是我们社会对独立文化的支持以及对服从文化的抵制的一部分。

——【美国】德沃金《自由的法:对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

伦理个人主义是深藏于政治自由主义的机构和态度背后的启示。它支持蕴涵着言论自由和学术自由中有关自由信念的核心,这不仅是为学术性探索创造一种明智的环境,而且是对个人信念至上观念的鼓励和保护。

——【美国】德沃金《自由的法:对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

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

——【美国】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

政府的目的是为人民谋福利。

——【英国】洛克《政府论》

一个好的政府应该做到两点:一,信守政权的宗旨,亦即人民的幸福;二,了解实现其宗旨之最佳途径。

——【美国】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

理想上最好的政府形式就是主权或作为最后手段的最高支配权力属于社会整个集体的那种政府;每个公民不仅对该最终的主权的行使有发言权,而且,至少是有时,被要求实际上参加政府,亲自担任某种地方的或一般的公共职务。

——【英国】J.S.密尔《代议制政府》

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的主张,必须具有以下的含义:即使政府认为公民要说的话所带来的害处大于好处,政府阻止他们发表言论也是错误的。

——【美国】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

当一个人不能用语言来表达自己的义愤,或者他必须见风使舵来保护某些价值,这些价值在他看来与他努力保护的价值没有什么关系时,这个人就不能自由地表达自己了。

——【美国】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

任何人都不应当因为其意见,甚至宗教上的意见而遭受干扰,但所发表的意见以不扰乱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为限。

——【法国】《人权宣言》

为人民而设的政府形式必须为人民所乐意接受,或至少不是不乐意到对其建立设置不可逾越的障碍;他们必须愿意并能够作为使他持续下去所必要的事情;以及他们必须愿意并能够作为使它能实现其目的而需要他们做的事情。

——【英国】J.S.密尔《代议制政府》

评价一个政府的好坏,应该根据它对人们的行动,根据它对事情所采取的行动,根据它怎样训练公民,以及如何对待公民,根据它倾向于促使人民进步或是使人民堕落,以及它为人民和依靠人民所做工作的好坏。政府既是对人类精神起作用的巨大力量,又是为了公共事务的一套有组织的安排。在前一种职能上,它的有益的行动主要是间接的,但并不因此是较不重要的,而它的有害的行动则可以是直接的。政府这两种职能之间的不同,不是像“秩序”与“进步”之间的区别那样仅仅是程度不同,而是性质上不同。

——【英国】J.S.密尔《代议制不同》

说一个政府是自由的,另一个政府是专制的,它们的区别取决于极不相同的复杂的种种客观情况——取决于这种方式,即在自由的国家中,全部权力的总体集合起来便是最高的权力,它在几种阶层的人们中间分配,这些人是最高权力的分享者;——取决于这种根源,他们分享最高权力的资格可以不断从中得到;——取决于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位置的更换频繁而容易,因此,某一阶级的利益不知不觉或多或少地和另一阶级的利益融合在一起;——取决于统治者的责任,或者说一个臣民有权利根据一定的理由,公开指定掌权者和详细地检查对他施加压力的权力的每个行动;——取决于出版自由,或者说保证每一个人,不论他是这个阶级的或那个阶级的,都能够使他的不满和抗议为全社会所知道;——取决于公开结社的自由,或者说保证那些对政府现状不满的人,在行政权力能够合法地干涉他们的行动之前,可以交换他们的感受,商议他们的计划,实行任何一种实际反抗的反对方式。

——【英国】边沁《政府片论》

在一个被称为自由的政府的统治下,比在一个专制的政府的统治下,反抗的时机会来得更快些,也会少些激怒和刺激;但是,如果这个时机已经到来,那么在这两种政体中,反抗都会过早地来到。

——【英国】边沁《政府片论》

民主制和所有其他的政府形式一样,最大危险之一,在于掌权者的有害的利益,这就是阶级立法的危险;就是意图实现(不管是否真正实现)统治阶级的眼前利益,永远损害全体的那种统治的危险。在决定代议制政府的最好构成时需要考虑的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就是如何提供防止这种害处的有效保证。

——【英国】J.S.密尔《代议制政府》

民主政治是社会统治力量的地方,第二院不会有甚至在第一院偏离正轨时加以抵制的真正能力。它可能作为对习惯和同僚关系的尊重而被容许存在,而不是作为一种有效的牵制。

——【英国】J.S.密尔《代议制政府》

如果人民听任私人权力扩张到大于民主政府本身的地步,民主制度的自由就会受到威胁。

——罗斯福

——摘自《资产阶级政治家关于人权、自由、平等、博爱言论选录》

民主的对立面是专制的束缚,在那里,国民被排除在法律秩序的创立之外,法律秩序和人民意志毫无协调的保证。

——【奥地利】凯尔森《法律和国家概论》

一个自由的政府,也就是说经常动荡的政府,如果它自己没有法律来纠正自己的错误,是无法维持下去的。

——【法国】孟德斯鸠《罗马盛衰原因论》

意图明确、行为积极的政府不可能是自由的政府,因为个别的愿望千差万别,任何想要把这些愿望糅合成集体的选择的努力,其结果将是把某些人的选择强加给另一些人。

——【美国】埃尔金等《新宪政论:为美好的社会设计政治制度》

为了维护自由,政府是需要的,但为了将统治者控制在保护人权的宪法秩序范围以内,对其强有力的限制也是需要的。

——【美国】弗里德里希《超验正义——宪政的宗教之维》

代议制度应当组织得能保持这一事态,它不应当容许任何一种地方利益强大到能够压倒真理和正义以及所有其他的地方利益的总和。永远应当在各种个人利益之间保持着这样一种平衡,使任何一种个人利益要获得成功必须有赖于得到至少一大部分按照更高动机和更全面长远的观点行动的人们的支持。

——【英国】J.S.密尔《代议制政府》

每个政府如托付给统治者就会堕落,因而民众自身是政府的唯一可靠的受托者。

——【美国】汤普森《宪法的政治理论》

政府的问题在于仅仅由多数派来统治,而且也要保护少数派。

——【英国】詹宁斯《法与宪法》

政府的行为若是明目张胆地对抗宪法,并成为众矢之的,它便失去强制的力量。

——【英国】詹宁斯《法与宪法》

如果在法律没有规定或有疑义而又关系重大的事情上,君主和一部分人民之间发生了纠纷,我以为在这种场合的适当仲裁者应该是人民的集体。

——【英国】洛克《政府论》

民主政治的要求是:立法机构应当行使对行政机构与司法机构的控制。

——凯尔森

——摘自《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

民主组织原则(其高级形式,就是由苏维埃建议和要求群众不仅积极参加一般规章、决议和纪律的讨论,不仅监督它们的执行,而且还要直接执行这些规章、决议和法律),意味着使每一个群体代表、每一个公民都能参加国家法律的讨论,都能选举自己的代表和执行国家的法律。

——【苏联】列宁《“苏维埃政权的当前任务”一文的初稿》

一切民主的根本是人民享有选举权。

——丘吉尔

——摘自《受命变革》

我们认为如下的真理是不言自明的:一切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了他们固有的、不可须臾离开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存、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组成了政府,它们的合法权力来自被管理者的同意。任何一种形式的政体一旦成了这些目标的妨害物时,人民就有权利去改变它或废除它,去组织新政府。

——【美国】杰斐逊

一国人民具有和他们在道德和智力的进步上已达到的阶段相一致的最好的法律,最纯洁和最有效率的司法,最开明的行政管理,最公平和最不繁重的财政制度,就有希望迅速地进入到更高的阶段。

——【英国】密尔《代议制政府》

如果法律不能被执行,那就等于没有法律;而一个没有法律的政府,我以为是一种政治上的不可思议的事情,非人类的能力所能想象,而且是与人类社会格格不入的。

——【英国】洛克《政府论》

每一种坏政府的最根本的邪恶,是它将一种特殊利益置于优于普遍利益之上的地位。

——【英国】维尔《宪政与分权》

民主即民治。这是大多数词典所采用的,而且很可能是普遍都能被接受的定义。民主是一种人民自治的制度。

——【美国】科恩《论民主》

宪法的原则(即国会不得制定任何法律剥夺言论自由)告诉我们在公开讨论中,可以自由地维护宪法,也同样可自由地攻击宪法。它使我们有自由信奉并鼓吹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正如我们的某些同胞有自由鼓吹资本主义一样。它告诉我们这样的书如希特勒的《我的奋斗》,或列宁的《国家与革命》,或恩格斯、马克思的《共产党宣言》在美国任何地方可以自由地印刷,自由地出售,自由地发行,自由地阅读,自由地反对。这一规定的目的,不是要保护希特勒、列宁、恩格斯或马克思“在他们认为对生命价值具有重大意义的问题上发表意见的需要”。我们也不是维护出版者、或发行者、或作者的利益。我们是要说明美国公民在自己的制度下,只有公正地、无畏地正视赞成和反对他们制度的一切意见,他们才有自治的资格。不受压制的公开讨论的自由,是我们政府建立的基石。

——【美国】科恩《论民主》

民主是什么?

1.有效地参与;

2.投票的平等;

3.充分地知情;

4.对议程的最终控制;

5.成年人公民资格。

——【美国】罗伯特·A.达尔《论民主》

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运动的手段一样。

——【德国】马克思《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谁把法律看成是枷锁,就在开始毁灭自己。

——【美国】爱默生

自由首先必须由法律来保障。但单单靠法律还不能保证发表的自由;为了使每个人都能表白他的观点而无不利的后果,在全体人民中必须有一种宽容的精神。

——【德国】爱因斯坦

自由远不是为所欲为,它只因服从法律而存在。

——法国1789年10月公布的法令

文明自由者,自由于法律之下,……故真自由者必能服从。服从者何?服从法律也。

——【中国】梁启超《新民说》《饮冰室全集》

哪里的法律成为真正的法律,即实现了自由,哪里的法律就真正地实现了人的自由。

——【德国】马克思《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凡是从全体人民之中选出来任命为长官的,那样的政府是一种民主制的政府。

——【古希腊】德谟克利特

那些政府权力扩张的工具,无论是政客还是文官,都是真诚的人,他们只看到必须解决的实际问题,看到要解决这些问题就要求有强有力的和有效的政府行动。

——【英国】维尔《宪政与分权》

政府必须要用的工具要么是法律的权威,要么是强制。如果第一个被摧毁了,后一个就要取而代之,当强制成为政府常用的工具时,自由就由此终结了。

——【英国】阿克顿《自由史论》

一个民主政权以言论、集会、思想和良心的自由为先决条件。

——【美国】约翰·罗尔斯《正义论》

如果没有民主,没有地方分权、不取消法外处罚,那么,经济权力政治权力的统一只会是一个新的、骇人听闻的暴政工具。

——【英国】伯特兰·罗素《权力论》

在我们看来,真正有意义的民主,是那种为处于不平等地位的被剥削者服务的民主。不劳动者被剥夺选举权,那才是人与人之间真正的平等。不劳动者不得食。

——【苏联】列宁《列宁全集》

天赋的权利只有一个,即生来就有的自由权。

——【德国】康德《法律哲学》

自由是独立于别人的强制意志;而且由于根据普遍法规,它能够和所有人的自由并存,它是每个人由于他的人性有的独一无二的、原生的、生来就有的权利。当然,每个人都享有天赋的公平,这就是他不受别人约束的权利,正如能以同样的权利去约束别人。因此,由于每个人生来就有的品质,他根据这种权利应该是他自己的主人。

——【德国】康德《法律哲学》

一人遭到生命危险而不许其自谋保护之道,那就等于把他置于法之外,他的生命既被剥夺,他的全部自由也就被否定了。

——【德国】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在历史上法律最能使人满意的时期,便是在有许多机会可以使人都有很大前途来圆满实现他的要求的发展时期。

——【英国】拉斯基《国家的理论与实际》

用法律使人幸福和自由。

——罗伯斯庇尔

——摘自《资产阶级政治家关于人权、自由、平等、博爱言论选录》

单凭一个证人作证,就可把一个人处死的法律,对自由的危害是极大的。

——【法国】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

——【德国】马克思《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法律者,我所制定之,以保护我自由;而亦以钳制我自由者也。

——【中国】梁启超《新民说》《饮冰室全集》

一国人民如不愿积极地和法律及公共当局合作镇压作恶的人,就应被看作仅仅适于有限制的自由。

——【英国】密尔《代议制政府》

最重要的自然法则是,任何人不许剥夺别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这些是人的“天赋权利”)。不能保护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政府,就失去了存在的理由,应该由它所统治的人民予以撤换或推翻。

——【美国】埃德蒙·S.摩根《美国的历程》

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

——【德国】耶林《为权利而斗争》

安全愈是神圣不可侵犯,主权者所保护的国民的自由的愈多,刑罚也就愈公正。

——【意大利】贝卡利亚《论犯罪和刑罚》

无论是显贵和富人都不应当有权用金钱赎买反对弱者和穷人的罪行。否则,财富——由于法律的保护,它对勤劳的奖赏——就会成为暴政的支柱。

——【意大利】贝卡利亚《论犯罪和刑罚》

自由是靠遵守法律来维护的,因为法律是总体意志的表现。

——潘恩

——摘自《资产阶级政治家关于人权、自由、平等、博爱言论选录》

如果不能确定能予以确切说明并得到可靠承认的犯罪行为,法律就不应当加以任何处罚;否则,公民的命运就要受到任意的决定,而自由也就不复存在了。

——【法国】罗伯斯庇尔《革命法制和审判》

如果刑法的每一种刑罚都是依据犯罪的特殊性质去规定的话,便是自由的胜利。

——【法国】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各人的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仅得由法律规定。

——法国《人权宣言》

如果自由流于放纵,专制的魔鬼就趁机侵入。

——【美国】华盛顿

不要过分地醉心放任自由,一点也不加以限制的自由,它的害处与危险实在不少。

——【俄国】克雷洛夫

没有自由的秩序和没有秩序的自由,同样具有破坏性。

——【美国】西奥多·罗斯福

服从法律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对于法律的缺点或优点,自由地发表自己的意见,是每一个人的权利和全社会的福利。

——【法国】罗伯斯庇尔《革命法制和审判》

一项受保护的权利意味着对其他什么人有可能使用强力或压制。我们来考虑一下我有的或认为我有的一种自由:我有自由系我自己的任何领带——这是受保护的权利。

——【美国】戈尔丁《法律哲学》

“基本人权”,最初主要是自由权的意思。自由权是指宪法禁止某种国家活动涉及国民的利益的场合(国民对国家法律处于消极受益关系的场合)的国民的地位。身体自由、言论自由、信教自由等就是如此。各国的权利宣言在最初,只是宣言和保障这个“基本人权”。

——【日本】宫泽俊义、芦部信喜《日本国宪法精解》

自由国家以自由权的全部得到保障为满足,但只要不伴随有生活的保障,自由权实际上归结为空谈饿肚子的自由。

——【日本】宫泽俊义、芦部信喜《日本国宪法精解》

每个人有各人不同的基本人权。可是,基本人权之中具有个人的性质,这与他人有关系的极少,例如,身体的自由、内心的(信仰的)自由等属于此。

——【日本】宫泽俊义、芦部信喜《日本国宪法精解》

所谓天然的权利与法令,我只是指一些自然律,因为有这些律,我们认为每个个体都为自然所限,在某种方式中生活与活动。例如,鱼是天造地设地在水中游泳,大鱼吞小鱼;因此之故,鱼在水中快乐,大鱼有最大的天赋之权吞小鱼。因为,在理论上,自然当然有极大权为其所能为;换句话说,自然之权是与自然之力一样广大的。

——【荷兰】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

个人的天然之权不是理智所决定,而是为欲望和力量所决定。

——【荷兰】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

有理智的人在一般法律体系中生活比在无拘无束的孤独中更为自由。

——【荷兰】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

一个受理性指导的人,遵从公共法令在国家中生活,较之他只服从他自己,在孤独中生活,更为自由。

——斯宾诺莎

——摘自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

凡是法律不予取缔的,则不能加以禁止;凡是法律没有规定的,也不能强迫人去做。

——潘恩

——摘自《资产阶级政治家关于人权、自由、平等、博爱言论选录》

赦免权是对精神的尊严的一种最崇高的承认。

——【德国】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法律必须成为人类一切行动的守则和准绳,以保持普遍的和平和自由,就像使徒保罗所写的那样:之所以要补充制定法律,是因为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犯有罪行。

——【美国】温斯坦莱《温斯坦莱文选》

今天,人民主权原则已在美国取得人们可以想象到的一切实际进展。它并没有像在其他国家那样被虚捧而被架空,它根据情况的需要以各种形式出现在美国。有时,像雅典那样,由全体人民制定法律;有时,由普选出来的议员代表人民,在人民近于直接的监督下工作。

有一些国家,其政权可以说是由外部加于社会的,社会不仅要按它的指示行动,而且要被迫按照一定的道路前进。

还有一些国家把权力分开,有时让权力属于社会,有时不让它属于社会。美国决没有这种情形,在那里,社会是由自己管理,并为自己而管理。所有的权力都归社会所有,几乎没有一个人敢于产生到处去寻找权力的想法,更不用说敢于提出这种想法了。人民以推选立法人员的办法参与立法工作,以挑选行政人员的办法参与执法工作。可以说是人民自己治理自己,而留给政府的那部分权力也微乎其微,并且薄弱得很,何况政府还要受人民的监督,服从建立政府的人民的权威。人民之对美国政界的统治,犹如上帝之统治宇宙。人民是一切事物的原因和结果,凡事皆出自人民,并用于人民。

——【法国】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

自由是一种必须有其自己的权威、纪律以及制约性的生活方式。

——【美国】李普曼《公众舆论》

只要爱自由,就足以建立共和国,但是,能够维护共和国和使它繁荣的,只有爱法律。

——【法国】马布利《马布利文集》

人一出生就口含一枚金币,一面写着平等,一面写着自由,这枚金币叫人权。

——【法国】卢梭《社会契约论》

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

——【古罗马】西塞罗《论法律》

必须永远记住这一原则,即公民应该有权对社会活动家的行为发表意见和写出文章,而不受任何法律的裁判。

——【法国】罗伯斯庇尔《革命法制和审判》

法律是自由的保姆。

——柏拉图

——摘自《司法》,1986年第3期

像虚荣、愤怒、骄傲、贪婪这类欲念如果不以爱法律的感情为指南就要滥用爱自由的感情。

——【法国】马布利《马布利选集》

任何专横形式和暴虐形式的法院判决都是对无辜、对社会自由和个人自由的侵犯。

——【法国】罗伯斯庇尔《革命法制和审判》

我们成为法律的奴隶,是为了能够保有自由。

——【古罗马】西塞罗《论法律》

以牺牲自由为代价来复仇是最不值得的。

——【古希腊】伊索

在我们私人生活中,我们是自由的和宽恕的;但是在公家的事务中,我们遵守法律。这是因为这种法律深使我们心服。

——伯利克里

——摘自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

自由是人所固有的随意表现自己一切能力的权力。它以正义为准则,以他人的权利为限制,以自然为原则,以法律为保障。

——【法国】罗伯斯庇尔《革命法制和审判》

享有极端的自由——这是一件危险的和有害的事情。没有纪律,就不会有平心静气的信念,也不能有服从,也不会有保护健康和预防危险的方法了。

——【俄国】赫尔岑

人身自由即使应有限制,也应由立法机关以法律规定加以限制。

——【中国】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

在一个法制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金科玉律是什么呢?那就是“严正地服从,自由地批判”。

——边沁

——摘自《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

社会自由不是别的,就是严守对一切人都公道和平等的社会法律。

——波塔

义务所限制的并不是自由,而只是自由的抽象,即不自由。义务就是达到本质、获得肯定的自由。

——【德国】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公民的自由主要依靠良好的刑法。

——【法国】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你所说的话不一定正确,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法国】伏尔泰《哲学词典》

哲学产生了诡辩家,雄辩术产生出了唱高调的演说家;民主政体则产生了野心勃勃的蛊惑人心者。

——【法国】泰·德萨米《公有法典》

自由就是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每一个人所能进行的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界限是由法律规定的,就像地界是由界标确定的一样。

——马克思

——摘自《中国环境报》,1985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