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宪政与法治的力量
宪政是指“法治而不是人治”这一思想。
——【美国】罗森鲍姆《宪政的哲学之维》
宪法的实质在于:国家的一切基本法律和关于选举代议机关的选举权以及代议机关的权限等等的法律,都表现了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当法律同现实脱节的时候,宪法是虚假的;当它们是一致的时候,宪法便不是虚假的。
——【苏联】列宁《社会革命党人怎样总结革命,革命又怎样给社会革命党人作了总结》《列宁全集》
宪政的含义是有限政府……这意味着应当对宪法作出阐释以避免出现超越宪法的政府,以使政府的任何活动在原则上和实际上都受到宪法的限制,即使对外交往的活动亦应如此。在任何重大的领域,政府都不能行使无限的权力——在对外交往方面也不行。
——【美国】路易斯·亨金《宪政、民主、对外事务》
宪政逐渐引申出这样一种含义:以法律来约束与公民有关的政府正当权力。它蕴含的原则是在基本法的架构内,政府对人民或者人民的合法代表负有责任,以更好地确保公民的权利。这项原则所依据的原理是对于什么符合(或不符合)他们自己的利益,作为一个整体的人民是最好的裁断者。
——【英国】罗森鲍姆《宪政的哲学之维》
必须使法律对执行法律的人特别严格。
——【法国】罗伯斯庇尔《革命法制和审判》
人类必须有法律并且遵守法律,否则他们的生活将像最野蛮的兽类一样。
——【古希腊】柏拉图《法律篇》
在群众眼中,宪法上最残酷和苛虐的部分就是他们的奴隶地位;当然,他们对于其他的事也一样感到不满,因为他们觉得他们自己实际上什么事都没有参与。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雅典政制》
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地,在自由国家中,法律便应该成为国王,而且不应该有其他的情况。但为了预防以后发生滥用至高权威的流弊,那就不妨在典礼结束时推翻国王这一称号,把它分散给有权享受这种称号的人民。
——【美国】托马斯·潘恩《潘恩选集》
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处于从属地位,没有权威,我敢说,这个国家一定要覆灭;反之,我们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如果在官吏之上,而这些官吏服从法律,这个国家就会获得诸神的保佑和赐福。
——【古希腊】柏拉图《法律篇》
只有保障性的宪法才是真正的宪法。宪法意味着一个政治社会的框架,它依据法律组织起来,其目的是为了制约绝对权力。因此,真正的宪政必须包含实质性的内容,那就是人权保障,只有当政府框架提供一个人权法案以及保证人权法案得到遵守的一系列制度设施时,政府规划才成为宪法。
——【英国】萨托利《宪政疏议》
所有宪法都具有的弱点,即:轻视或无视集体的权利主张,因而无法阻止对自然环境的破坏。
——【英国】罗森鲍姆《宪政的哲学之维》
宪法与法律相较,以宪法为准;人民与其代表相较,以人民的意志为准。
——汉密尔顿
——摘自《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
我们不能把法律当作吓鸟用的稻草人,让它安然不动地矗立在那边,鸟儿们见惯以后,会在它顶上栖息而不再对它害怕。
——【英国】莎士比亚《量罪记》
以一种邪恶的、不智的、失节的和不洁的方式活着,就不仅是很坏地活着,而且是在持续不断地死亡。
——德谟克利特
——摘自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
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
——【中国】毛泽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毛泽东选集》
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证每一个人自由发挥自己的才能,而不是为了束缚他的才能。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禁止他行使自己的权利。
——【法国】罗伯斯庇尔《革命法制与审判》
法律本身是议会和全国人民的理智的决定,它应当成为全体人民的行为的指南和一切活动的试金石。
——【英国】温斯坦莱《温斯坦莱文选》
立法权力是属于人民的,而且只能是属于人民的。
——【法国】卢梭《社会契约论》
一个良好的立法者关心预防犯罪,多于惩罚犯罪,注意激励良好的风俗,多于施行刑罚。
——【法国】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处罚每一种犯罪的程度和轻重,以是否足以使罪犯觉得不值得犯罪,使他知道悔悟,并且儆戒别人不犯同样的罪行而定。
——【英国】洛克《政法论》
当法律的体裁臃肿的时候,人们就把它当做一部浮夸的著作看待。
——【法国】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刑网简要,疏而不失。
——杨坚
——摘自梁凤荣《中国法律思想史》
在任何地方,欲念都需要抑制和监督,所以法律应当调节欲念。
——【法国】马布利《论法制或法律的原则》《马布利选集》
法律不要精微玄奥,它是为具有一般理解力的人们制定的。
——【法国】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法律总是要遇到立法者的感情和成见的。
——【法国】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古代的法律,仅仅因为它年代久远,就认为它神圣不可侵犯,这正是在人类进步道路上倒退或停滞不前的原因。
——【德国】魏特林《和谐与自由的保证》
立法者用劝导和强迫的方法团结公民,使他们成为有益于国家,并且彼此有益的人。
——柏拉图
——摘自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
每一种法律都产生于时代的需要,而时代是不断变更着的,因此法律也必须变更。
——【德国】魏特林《和谐自由的保证》
人的权利自何处得来?得之于法律。
——【美国】庞德《法律肄言》
人权的理念比其他关于尊重人的原则(如通过正义概念、上帝的律法、自然法或社会的传统道德标准所表达的关于人的尊严和价值应受尊重的原则)更能强调人作为道德主体的主体性、自主性和他的人格尊严。
——【中国】陈弘毅《法治、启蒙与现代法的精神》
凡有国者,于其立法,必使民晓然于其原因,而律文则应简要而明显也。
——【英国】霍布斯《利维坦》
每一社会组织和国家的目的是安全与舒适;法律有约束一切的力量,只有如此,一个国家才能存在。若是一个国家的所有人都忽视法律,就足以使国家解体与毁灭。
——【荷兰】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
总的说来,做不公正的事情总是把好处多归于自己,把坏处少归于自己。所以我们不允许个人的统治,因为他可以为了自己而成为暴君,而要法律为统治。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宪法的核心目标是保护身为政治人的政治社会中的每个成员,保护他们享有的真正的自由。宪法旨在维护具有尊严和价值的自我,因为自我被视为首要的价值,这种自我的优先,植根于上面讨论过的基督教信仰,最终引发了被认为是自然权利的概念、因此宪法的功能也可以被阐释为规定和维护人权的。在这些权利中,每个人宗教信仰的权利过去和现在都是精神领域内至关重要的权利,它与物质领域内过去和现在所保有的私人财产权同样至关重要。而在整个西方宪政史中始终不变的一个观念是人类的个体具有最高的价值,他应当免受其统治者的干预,无论这一统治者为君王、政党还是大多数公众。
——【美国】弗里德里希《超验正义——宪政的宗教之维》
在专制国家最多只有一个爱国者,就是专制君主自己。
——【英国】密尔《代议制政府》
宪政不仅是一种名义上的东西,而且是实际上的东西,它的存在不是理想的而是现实的。如果不是能以具体的方式产生宪法,就无宪法之可言。宪法是一种先于政府的东西,而政府只是宪法的产物。一国的宪法不是其政府的决议,而是建立其政府的人民的决议。法院并不制定法律,也不更改法律,它只能按已制定的法律办事;政府也以同样的方式受宪法的约束。
——【美国】托马斯·潘恩《潘恩选集》
“宪法”一词可在紧密相关但却不同的两种意义上使用。按第一种较为准确的意义来看,宪法所意指的是规定政府的主要机关的组成、权力和运作方式的规则以及政府机构与公民之间关系的一般原则的文件。
——【英国】詹宁斯《法与宪法》
宪法并不是创造出来的;它们是逐渐形成的。
——【美国】拉塞尔·阿莫斯·柯克
一个国家的宪法,不论其为何物,都是建立在默认的基础上的。
——【英国】詹宁斯《法与宪法》
因为在君主政体之下感到不满的人就称之为僭主政体,而不高兴贵族政体的人就称之为寡头政体。同样的道理,在民主政体之下感到不满的人就称之为无政府状态,意思就是没有政府的状态。
——【英国】霍布斯《利维坦》
什么是宪法?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真正承认这些权利的保证在哪里呢?在于人民中意识到并且善于争取这些权利的各阶级的力量。
——【苏联】列宁《两次会战之间》
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
——【中国】毛泽东《新民主主义的宪政》
但愿有人告诉我,依照什么观点,出于哪种利益,才能是为国民本身制定一部宪法。国民存在于一切之前,它是一切之本源。它的意志永远合作,它本身便是法律。在它之前和在它之上,只有当然法。
人为法只能来源于国民意志,如果我们想对人为法的序列有一个正确的概念,那么,我们首先注意到的便是宪法性法律,它们分为两部分:一部分规定立法机构的组织与职能;另一部分决定各种行政机构的组织与职能。这类法律称为根本法,这并非指它们可以独立于国民意志之外,而是因为依据根本法而存在和行动的那些机构,决不能与国民意志相抵触。
宪法的每一部分都不能由宪法设立的权利对这种委托的条件作丝毫更改。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宪法性法律才是根本的。第一部分法律,即建立立法机构的那些法律,是由国民意志先于任何宪法而建立的;它们构成宪法的第一级。第二部分法律应由专门的代表性意志来制定。因此,政府的各个部分相互呼应,而归根结底取决于国民。我们这里所提供的只是一个很简略的概念,但是这个概念是确切的。
政府只有合于宪法,才能行使实际的权力;只有忠实于它必须实施的法律,它才是合法的。国民意志则相反,仅凭其实际存在便永远合法,它是一切合法性的本源。
——【法国】西耶斯《论特权——第三等级是什么?》
不是根据全国的利益只是根据部分人的利益而制定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
——柏拉图
——摘自周辅成《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
宪法创制者给我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
——【美国】波斯纳《法理学问题》
现代法制的独特之处在于,它作为一个独立体系的自主性,即法律规范有别于伦理道德规范、宗教教条和政治原则,法律的运作和执行是专业化的,由受过专业法学教育的律师、法官负责,而不受宗教或政治的权威机关或人士所操纵或左右。
——【中国】陈弘毅《法治、启蒙与现代法的精神》
宪政不会因效率的说法而放弃原则,也不会被所谓“必要性”的过分主张(即使披上了不可抵制的外衣如“国家安全”“国家利益”或国家理由等)所迷惑。
——【美国】路易斯·亨金《宪政、民主、对外事务》
事实上,西方宪政的历史就是政府职能出现专业化的历史。
——【英国】维尔《宪政与分权》
法治便是一切均由法律来管治,法律有最高的权威,法律高于政府和政府的领导人,不单人民受法律统治,而且政府也受法律统治。
——【中国】陈弘毅《法治、启蒙与现代法的精神》
法治不单指用法律来统治,也指被法律所统治。从另一个角度看,这即是说,任何公民、政治领袖或政府官员所做的任何事,都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
——【中国】陈弘毅《法治、启蒙与现代法的精神》
宪法既不仅仅是早已逝去的人们的命令,也不是法律的死板文字,它是一部“活的宪法”,它的精神和生命是由许多具体的宪法法理论赋予的,也是由关于宪法理想的更一般的发展概念赋予的。这种理想以不同的方式在各种不同的情况下发展,而宪法则只有一部。它可能随着时光的流逝而变得较少受到特定制度和特定历史环境的局限性的束缚,较少被特定利益集团或被当时的情绪和偏见所歪曲。而且,最后,它可能变得更加普遍化。因此,归根结底,宪法中的宪政主义和法治中的宪政主义只不过是一些特殊的事件和特殊的例子,是一座更宏伟大厦的组成部分。
——【美国】埃尔金等《新宪政论:为美好的社会设计政治制度》
若非仅仅就形式上的意义而言,宪法乃是人们的一种结合体,它的特征取决于处于统治和被统治地位的人们的特性。
——【英国】詹宁斯《法与宪法》
凡是我有义务去做的事情,如果我不去做,依据法律,我就要受到惩罚。这就是义务一词原来的、普遍的和恰当的含义。
——【英国】边沁《政府片论》
法治概念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础,应该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重。
——【中国】陈弘毅《法治、启蒙与现代法的精神》
宪法的“民主”意义,并不在于打倒权威,而是建立一个经过公开、普遍自由选举而“可撤换之权威”。统治者必定是属于“精英”的一小群,只不过问题是如何决定精英,以及谁是精英罢了。
——【美国】理查德·布兰森《沉默的宪法》
每一部宪法都提出一种政治构架,但是与人们的一般认识相反,一部宪法并不一定代表一种共和原则或民主原则、尊重人权或其他独特价值相吻合的构架。许多宪法仅仅是对政府形式的描述,亦就是一种宣言或是对未来的一种希望或设计。
——【美国】路易斯·亨金《宪政、民主、对外事务》
一部规定了立宪民主的宪法、应当被这样阐述,即在对外交往及任何其他方面,它所确立的制度和程度将在最大程度上关注人民的意志和被统治者的同意,人民最大程度地参与和最真实地代表人民,更多而不是更少的回应、责任、说明义务、广义而不是狭义的决策,以及最有可能反映人民价值观的明智政策的最为开放的政府。
——【美国】路易斯·亨金《宪政、民主、对外事务》
力求使实质的、形式的和程序的考虑相互平衡是法治的核心任务。
——【美国】埃尔金等《新宪政论:为美好的社会设计政治制度》
宪法是人民精神的表达。因此,宪法,即使是由有学识的人组成的委员会起草制定的宪法,也必须表达这种精神。同样,宪法必须不能过分超前,不能要求人民和政治家达到依据现行政治教育状况远远达不到的标准。同时,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制定一部明确而公知的宪法是必需的,因为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权力和秩序的记载和概略,是公民有哪些权利和义务的告知,也是国家的稳定性、生命力和有序合法性的基础。
——【美国】罗森鲍姆《宪政的哲学之维》
宪法有一种更早的和更主要的含义。它指的是一个社会是怎样构成,不仅是由正式的或非正式的政府制度构成,而更普遍的是由它的生活方式构成。
——【美国】埃尔金等《新宪政论:为美好的社会设计政治制度》
一种政体如果要达到长治久安的目的,必须使全邦各部分的人民都能参加而怀抱着它存在和延续的意愿。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在设置一种政体的制约和控制措施时,有必要利用利己者对于担任公职的贪得无厌和勃勃野心,并使他们为了公众的幸福而合作。
——【美国】汤普森《宪法的政治理论》
一部宪法的特点是规定由哪些人统治,规定基本的正义原则或对于那些具有支配性社会影响者有激励作用的基本信念,而且有时体现了在社会上占主导地位的精神或激情。
——【美国】埃尔金等《新宪政论:为美好的社会设计政治制度》
一部宪法如果没有深厚的根基,就根本不是真正的宪法,因而就无法持久存在。
——【美国】拉塞尔·阿莫斯·柯克《保守主义传统》
实际上,宪法的绝大部分内容出自长期可行的政治惯例和妥协,而不是源自具有间隔性的精巧而不切实际的各种理论。
——【美国】拉塞尔·阿莫斯·柯克《保守主义传统》
对宪法的神圣尊重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原则,是一个自由政府永恒能量之所在。
——【美国】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
法治和民主分别对应于两种不同的自由观,即认为自由依赖于约束权威的消极自由观和认为自由依赖于行使权力的积极自由观。
——摘自埃尔斯特编《宪政与民主:理性与社会变迁研究》
宪法正如同盾牌,留下愈多以前战斗所刻下的伤痕,愈会获得主人之珍重;宪法也如一面军旗,受到更多刀伤及弹孔之侵犯,更会显出它的荣誉和神圣。
——【德国】拉德布鲁赫《法哲学》
法治之法是维护和保障个人的自由和尊严的法,它普遍、抽象、有一般适用性的法则,平等地应用于人们,避免不合理的差别对待,而且不能是为了特别的、个别的利益或目的而制定的,即:它的内容应是“盲目”的(不特别针对某个案、某个对象、某利益的)、非个人化的。
——【中国】陈弘毅《法治、启蒙与现代法的精神》
宪政为调整私有制经济中不可避免的社会矛盾的一种政治形势。
——【美国】罗森鲍姆《宪政的哲学之维》
宪政要求对权力进行限制和分配,但它并不要求特定的分权形式。但是,权力分配的形式是与民主相关的。
——【美国】路易斯·亨金《宪政、民主、对外事务》
宪法可以指立宪的过程,也可以指对权力的限制或界定。因此,宪政论的基本问题就是立宪和限制的问题。
——【美国】埃尔金等《新宪政论:为美好的社会设计政治制度》
真正作为制度的“法律”,而不是作为一种纠纷解决办法的“法律”,从来都是强调一般性,而较少考虑特殊性。这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髓,这就是同等法律保护的精髓。如果不注意在法律限度之内保护弱者,而片面地强调法律应当保护弱者,其结果必然是把法律仅仅作为一种可以在个案中随意更改满足情感直觉的工具,不仅作为制度的法治不可能建立,而且正在形成的法治也会因此被破坏。
——【中国】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
宪法和宪政真正的本质,它那与所有非立宪制度形成鲜明对照的特殊性,可以通过提出这样的问题而被揭示宪法的政治功用是什么?因为其功用旨在达成特定的政治目标。在这其中,核心的目标是保护身为政治人的政治社会中的每个成员,保护他们享有的真正的自治。
——【美国】弗里德里希《超验正义——宪政的宗教之维》
传统意义上的宪政……为政府行为的宪法约束在某种程度所取代。同样地,对多数决定规则的实质性的宪法约束,已为(或有争议地应当为)程序性控制所取代(或重新解释)。
——【美国】埃尔斯特《宪政与民主:理性与社会变迁研究》
宪法对当今政府的主要限制,就是政府必须尊重个人权利。当下,宪政事实上已成为保护个人权利的同义词,而且保护个人权利已成为我们宪法法理学中的最为主要的部分。
——【美国】路易斯·亨金《宪政、民主、对外事务》
但是如果伟大的统治者都非常的稀少,我们又能对伟大的宪法起草者说什么呢?宪法起草者要勾画出一份蓝图,而统治者不过是亦步亦趋而已。宪法起草者是机器的工程师,而统治者是机器的组装操纵人。孟德斯鸠说,当一个社会诞生的时候,是共和国的领袖建立了机构,其后,是这些机构为共和国产生新的领袖。
——【法国】卢梭《社会契约论》
为了保护其个体成员,那些最初结成(政治)社会的人的确(正如我们可以假设的那样)达成了坚定而不可更易的契约……这样的社会是经由共同同意和契约组成的;因此,它及于其成员的权力完全仰赖最初缔结社会的人们的意志和意图。
——【西班牙】苏若茨
——摘自凯利《西方法律思想简史》
联邦的安定、繁荣和生存本身,全系于七位联邦法官之手。没有他们,宪法只是一纸空文。行政权也依靠他们去抵制立法权的侵犯,而立法权则依靠他们使自己不受行政权的进攻。联邦依靠他们使各州服从,而各州则依靠他们抵制联邦的过分要求。公共利益依靠他们去抵制私人利益,而私人利益则依靠他们去抵制公共利益。保守派依靠他们去抵制民主派的放纵,而民主派则依靠他们去抵制保守派的顽固。他们的权力是巨大的,但这是受到舆论支持的权力。只要人民同意服从法律,他们就力大无穷。而如果人民忽视法律,他们就无能为力。在目前舆论的力量是一切力量中最难于驾驭的力量,因为无法说清它的界限,而且界限以内的危险,也总是不亚于界限以外的危险。
——【法国】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
宪法所确立的政治制度,是一种法治政治,它以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为根基,并通过在立法、行政、司法三个领域的分权制衡,以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宪政主要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一是保障个人的合法权利和基本自由,二是有效地限制政府权力。一般来说,正义之于宪政首先是一种形式诉求,政治学家和法学家大多从形式方面论证宪政的正义意义,这种正义论可以说是形式主义,诸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正当程序、民主选举、依法行政、司法独立等原则,首先都体现着宪政的形式正义性。
——【古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
尽最大可能把关于他们的意志的知识散布在人民中间,这就是立法机关的任务。
——【英国】边沁《政府片论》
平民主义政体的精神为“自由”。通常都说每一平民政体莫不以自由为其宗旨(目的),大家认为只有在平民政体中可以享受自由。自由的要领之一(体现于政治生活)为人人轮番当统治者和被统治者。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
——耶林
——摘自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
即使立法自身同样要注重效率的原则,遵循效用最大化的标准,要用最少的钱办最大的事。
——【中国】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
在王权方面被称作腐败的那种影响,是保持政体平衡的力量的一个必不可少的部分。
——【英国】休谟《人性论》
国家的区别在于主权者的不同,也就是在于代表全体群众和其中每一个人的人有差别。当代表者只是一个人的时候,国家就是君主国,如果是集在一起的全部人的会议时便是民主国或平民国,如果只是一部分人组成的会议便称为贵族国家。
——【英国】霍布斯《利维坦》
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君主政体是由单独一个人执政,不过遵照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专制政体是既无法律又无规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
——【法国】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资产阶级法治国家的一切努力都是为了将国家的政治生活及其所有表现都抑制在或约束于一系列的规定之中,并且,把所有的国家行为转化为在不但经过精确安排,而且在原则上权能是有限的范围之中实施的行为。其结果是资产阶级法治国家的要素最多只能构成国家整个宪法的一部分,而另一部分则必须记录有关政治存在形式的积极决定。
——【挪威】斯莱格斯塔德《宪政与民主》
在很大程度上讲,正是由于法治保护私人公民以对抗行政机构侵入私域这种日益发展的取向,所以法治才在当下具有了如此重要的意义。
——【英国】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
(18世纪的英国)议会除了无法将男人变成女人、或使女人变成男人,没有它办不到的事情。
——鲁姆
——摘自考文《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
共和国的全体人民握有最高权力时,就是民主政治。共和国的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时,就是贵族政治。
——【法国】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人类有某种程度的劣根性,有某种程度的慎重和不信任,所以人类本性中还有其他品质,证明某种尊重和信任是正确的。共和政体要比任何其他政体更加以这些品质的存在为先决条件。
——【美国】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
用选举方式获得统治者,是共和政体独有的政策。依靠这种政体,用以预防他们腐化堕落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最有效的一种是任期上的限制,以便保持对人民的适当责任。
——【美国】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
自由政体包含了这样一种观念,即:除代议制立法机构的权力之外,所有政府权力都应当由适当明确的法律来分配和限定。因而,国王或任何其他代表国家行事的人,除非他能指出某条具有法律规则授权其行事外,不能行使任何权力。整个国家都是受法律调整。
——【英国】詹宁斯《法与宪法》
共和并不仅仅是反对世袭统治、或是反对贵族头衔、或者是反对采邑和阶级等级制。对于立宪者而言……共和意味着最高权力掌握在人民手中,权力的渊源是人民,以及政府是由人民建立的并且是向人民负责的。
——【美国】路易斯·亨金《宪政、民主、对外事务》
没有人给“共和政体”下过精确的定义。除了其他的一些特征外,它似乎暗含着某种程度的民主,某种程度的个人参与自治;它也可能暗含着对个人权利的实质性尊重。
——【美国】路易斯·亨金《宪政与权利美国宪法的域外影响》
民主政体和独裁政体的根本区别在于民主政体的人民自由地获悉什么是他们所乐意的有关本国政府体制方面的事实,如果他们能够想到更好的一种,便可以更换它;而在独裁政体下,信息被封闭,思想自由受到禁锢,因此不仅缺乏建立一种不同的制度的可能,而且缺乏获知是否存在倡导其他制度的言论的可能。
——【英国】詹宁斯《法与宪法》
我将选择这样一个共和国:那里的人民很满意自己有权批准法律;他们可以根据首长们的提议集体地来决定最重要的公共事务;建立一些受人尊敬的法庭;慎重地划分国家的省份和县份;每年选举公民中最能干、最正直的人员来掌握司法和治理国家……即使偶有不幸的误会搅乱了大家的和睦时,人们就是在盲目和错误中,也都能保持一定的节制,大家依然相互尊敬,共同遵守法律。这就是诚挚而永久和睦的征兆和保证。
——【法国】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
在共和国里,每个人在不伤害别人的范围之内都是完全自由的。
——【法国】卢梭《社会契约论》
一个贤明的共和国决不应当冒险使国家任由命运的摆布:它应当追求的唯一的幸福,就是它的国家的巩固持久。
——【法国】孟德斯鸠《罗马盛衰原因论》
一个共和制政府中基本的真理是少数有不可争议的和不可分离的权利,多数不是拥有一切,少数不是一无所有,人们不能高兴怎么做,就怎么做。
——【美国】斯托里《美国宪法评注》
一个庞大而组织良好的共和国与无政府的共和国相比,很少会出于别的理由丧失自由。蔑视法律则是通往这一状态的捷径。
——【美国】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
在一个自由的国家里,要求人们在战争中大胆而在和平时期中胆怯,这无疑是要求不可能的事情。可以说有这样一个普遍的惯例,这便是每当人们在一个自称为共和国的国家里看到,所有的人都安静无事的时候,那就可以肯定,在那里是没有自由的。
——【法国】孟德斯鸠《罗马盛衰原因论》
古代共和国的缔造者是把土地平均分配的,只有这一点才能使人民强大起来,这就是说,创造一个井井有条的社会。这一点还能创造一个精良的军队,他们每个人都能同样充分地关心保卫自己的祖国。
——【法国】孟德斯鸠《罗马盛衰原因论》
古代和近代共和国的历史(已经)使我们认识到,这些共和国所遭受的许多不幸,都产生于缺乏某种明智的行政所不可缺少的制衡和相互控制的力量。
——【美国】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
具有主权的人或会议都代表着两重人格,用更普遍的话来说便是具有两重身份:一重是自然的身份,另一重是政治的身份。
——【英国】霍布斯《利维坦》
主权之第一性且为最重要的特征是公民立法的资格,这一立法资格既是单一的也是集合意义上的,而且,这无须征得上级、平级和下级的同意。
——【法国】让·博丹《主权论》
分权的合法性被承认为是对主权范围的限制。权力的限制和分权可能是相辅相成的。这是现代国家的突出特点。这种现代国家本质上遵循着如下标准:它是某种主权的承担者团体;这些承担者是根据既定规则选拔产生的;这些承担者拥有主权根据分权规则互相受到制约;根据权力约束的规则,这些主权承担者都可以发现自己发布命令权的合法性。
——【德国】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
主权既然不外是公意的运用,所以就永远不能转让;并且主权者既然只不过是一个集体的生命,所以就只能由他自己来代表自己;权力可以转移,但是意志却不可以转移。
——【法国】卢梭《社会契约论》
主权是不可转让的,同样的,主权也是不可分割的。
——【法国】卢梭《社会契约论》
一个独立的政治社会,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由作为主权者或最高统治者的社会成员构成的。另一部分,是由作为臣民的社会成员构成的。一个社会中的作为主权者的成员,不可能永久地保持自己的地位。因为,总会存在一些社会成员,他们有能力争取到主权力。在绝大多数的真实社会中,主权力是被单独一名社会成员所拥有的,或者是被一些社会成员所分享的。
——【英国】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
主权的概念主要包括两个要素:“第一,一种享有最高独立性和最高权力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一种自然的和不可让与的权利。第二,一种享有某种独立性和某种权力的权利,这种独立性和权力在它们固有的范围内是绝对的或超越的、最高的……它和主权者所统治的整体是分开的。因此,主权者对这一整体的独立性和他统治这一整体的权力是最高的。”
——【法国】马里旦《人与国家》
既然政体或主权者的形成借助于社会契约的认可,因此,它永远不可能约束自己,就算对外界来说,去做任何破坏或违背原有约法的行为,比如放弃自己的一部分,或把自己置于外族主权之下。破坏了主权者赖以生存的社会契约,也就消灭了主权者,而如此不复存在的主权者当然已做不了任何事情了。
——【法国】卢梭《社会契约论》
但是十人委员会自己可从来都没有宣称拥有立法权。他们对人民说:“没有你们的同意,我们的提议就不能成为法律。罗马人,你们自己必须是法律的作者来保障自己的幸福。”
——【法国】卢梭《社会契约论》
通过宪法性契约,各方同意他们的意见将仅仅通过自由讨论来影响对方,并且,在一种理论赢得多数公民支持之前,放弃执行这种理论,通过宪法性契约,各方同意通过理论支持者成为多数来决定目标的统一性,但把该理论的宣传归入每个个人的自由的范围;根据显示在投票中的所有个人努力的结果来继续推进宪法和立法。
——【德国】哈贝马斯《作为程序的人民主权》
立宪政体的核心是自我限制的人民主权。这种主权的基础是:立法的审议方式,这种方式将规定公私领域之间区别的内容和巩固政体的构成基础;这样一些制度,它们有助于培育具有可被称为宪法美德的公民。
——【美国】埃尔金等《新宪政论:为美好的社会设计政治制度》
宪法是一种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世代代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
——【美国】劳伦·却伯《名人名言集》
没有哪个社会可以制定一部永远适用的宪法,甚至一条永远适用的法律。
——【美国】杰斐逊《杰斐逊文选》
美国人认为法官有权对公民进行判决是根据宪法,而不是根据法律。换句话说,美国人允许法官可以不应用在他看来是违宪的法律。
——【法国】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
“宪法”意味着一个政治社会的框架,它通过并依据法律组织起来,其目的是为了制约绝对权力。
——【意大利】萨托利《“宪政”疏议》
国家有能力来保护服从其法律的那些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并且能剥夺破坏其法律的那些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就是说能惩罚那些犯法的罪行。
——洛克
——摘自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
法治就是对违法的行为设置法律保障和对个人的合法权利加以法律保护。
——戴雪
——摘自《比较宪法与行政法》
统治者无论有怎样正当的资格,如果不以法律而以他的意志为准则,如果他的命令和行动不以保护他的人民的财产而以满足他自己的野心、私愤、贪欲和任何其他不正当的情欲为目的,那就是暴政。
——【英国】洛克《政府论》
如果我们国家的法律中只有某种神灵,而不是殚精竭虑将神灵揉进宪法,总体来说,法律就会更好。
——【美国】马克·吐温《名人名言集》
社会权在本质上,是为了保障国民生活在立法上和行政上要求国家的作为,其作为必然包括对每个人的自由权——尤其是财产上的自由权——的制约。脱离对财产权或大或小的制约,国家的社会保障措施是不可想象的。宪法既然要保障社会权,这些对自由权制约的可能性当然是必须预见到的。在自由国家“神圣不可侵犯”的财产权,在社会国家中服从于上述意义的制约。
——【日本】宫泽俊义、芦部信喜《日本国宪法精神》
大臣为小臣之表率,京官为外吏之观型。大法则小廉,源清则流洁,此从来不易之理。大臣过能精白乃心,恪遵法纪,勤修职业,公而忘私,小臣自有顾畏,不敢妄行。
——【清】康熙《清圣祖实录》
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否则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
——【英国】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
法治应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法治是与政府方面的——特别是执政首领方面的——任何武断行为,绝对相反的……法治包含有这种条件:假如任何种类的行为是应受法律制裁的,无论其出于任何人,他总是应该受这样的制裁。
——【英国】马季佛《现代的国家》
法律制度是对理性的人所发生的公共规则的强制命令,旨在调整他们的行为,并为社会提供某种合作的框架……形式正义的概念,就是社会规则的规范化和公正的执行,当适用于法律制度时就成为法治。
——【美国】约翰·罗尔斯《正义论》
人权以及国家的一切干预行为必须以普遍规范为根据就构成了所谓“法治”,或者用德语来说的“法治国”。
——【美国】诺依曼《法治——现代社会的政治理论和法律制度》
一个共和国的自由存在于法律的王国之中,缺乏法律便会使它遭受暴君的恶政。
——【英国】詹姆士·哈林顿《大洋国》
法治只在立法者认为受其约束的时候才是有效的。
——【英国】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
私人公民及其财产,在这个意义上讲,不应当成为由政府支配的手段,这一点乃是法治的实质意义所在。
——【英国】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
法治的实质必然是在对公民发生作用时政府应忠实地运用曾公布的应由公民遵守并决定是其权利和义务的规则,如果不是指这个意思,那就什么意思都没有。
——【美国】富勒《法律的道德性》
法治国的宪法在规定思想自由时,一般不再确定国教或规定一种官方信仰体系,以便与言论自由的权利规定保持逻辑的一致性。
——【美国】约翰·罗尔斯《正义论》
官僚政治基本上没有多少法治可言,……人治是官僚政治固有的基本特征或规律。
——【中国】王亚楠《中国官僚政治研究》
在一个真正的法治国家里,是不允许有特权存在的。因为维持个人的特殊地位,无论如何,总是意味着不平等。
——【中国】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
人人如果可以任意来形成罪和德的观念,则罪与德将会陷于怎样纷乱的地步呢?
——洛克
——摘自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
立法权并不创立法律,它只揭示和表述法律。
——【德国】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自由的“法治国”是一种“合法的”国家,也就是说,对个人自由领域的合法的干预只能是根据法律进行的干预。
——【挪威】斯莱格斯塔德《宪政与民主》
在一个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铭是什么呢?那就是“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
——【英国】边沁《政府片论》
如果法治要得到维护,那么,宪法就必须保证没有任何人能高于法律。拥有政治权威的人们应该同其运用权威所统治的人们一样服从法律程序。
——【美国】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
现代法治产生于如下两种过程,即法令性法律逐步具有了普遍性和自治性的限制,而等级特权法则逐渐具备了实在性和公共性。
——【美国】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
戴雪所说的“英国人受法律的统治,而且只受法律的统治”,实际上意指“英国人受法官的统治,而且只受法官的统治”。这样讲也许不无夸张,然而却是一种良好的个人主义。
——【英国】詹宁斯《法与宪法》
如果法治仅仅意味着权力必须来源于法律,那么,可以说所有的文明国家都存在着这种法治。如果它意味着民主政治的一般原则,那么就没有必要将它单独加以讨论。如果它意味着国家只行使处理对外关系和维持秩序的功能,那么它就是不真实的。如果它意味着国家只能行使这类职能,它就是因辉格党人而存在的一条政策准则(如果现在还有辉格党份子的话)。
——【英国】詹宁斯《法与宪法》
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遵循这种法治的主张,这里还须辨明,即便有时国政仍须依仗某些人的智虑(人治),这总是限制这些人们只能在应用法律上运用其智虑,然这种高级权力成为法律监护官的权力。应该承认邦国必须设置若干职官,必须有人执政,但当大家都具有平等而同样的人格时,要是把全邦的权力寄托于任何一个个人,这总是不合乎正义的。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都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人民可以服从最好而又可能订立的法律,或宁愿服从绝对良好的法律。“贵族政体这个名词如果引用到法治的意义上,应该主要是指已经具备较好的法律的城邦。”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假如人们把夸张和狂暴叫做美德,把温和与公正叫做犯罪行为,那么,这样的国家离开灭亡就不远了。
——【法国】拿破仑
等到富人假借公众名义,即是说也包括假借穷人的名义,把他们的花招规定为必须遵守的东西,这样的花招便成为法律了。
——【英国】莫尔《乌托邦》
在政治宽和的国家,爱国、知耻、畏惧责难,都是约束的力量,能够防止许多犯罪。
——【法国】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我们的政权愈稳固,民事流转愈发展,就愈加迫切需要提出实施更多的革命法制的坚决口号,就愈加需要缩小那些回答阴谋者任何打击的机关的活动范围。
——【苏联】列宁《全俄苏维埃第九次代表大会》《列宁全集》
国家以法制为先,法制以遵行为要,能遵行而后有法制,有法制而后有国家。
——洪仁玕
——摘自梁凤荣《中国法律思想史》
法治就是对权力的限制。
——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
在一切情况下和条件下,对于滥用职权的强力的真正纠正办法,就是用强力对付强力。
——【英国】洛克《政府论》
法治应力求公正,为此应设置公正的法庭以纠正不公正的行为。
——戴雪
——摘自《比较宪法与行政法》
使某一个人高踞于法律之上,使他能成为不受惩罚的罪犯,就是促使他顺着下坡路滚向一切恶习和绝境,使他成为人们当中最受轻视的,从而也是最不幸的人,使他成为所侮辱的一切无辜人们和他所迫害的一切公民的个人复仇的对象。
——【法国】罗伯斯庇尔《革命法制和审判》
如果掌握权威的人超越了法律所授予他的权力,利用他所能支配的强力强迫臣民接受违法行为,他就不再是一个长官。
——【英国】洛克《政府论》
世界上所有的法都是由斗争获得的,……法不只是单纯的思想,而是有生命的力量。因此,正义之神一手提着天平,用它衡量法,另一手提着剑,用它维护法。剑如果不带着天平,就是赤裸裸的暴力,天平如果不带着剑,就意味着软弱无力。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只有正义之神操剑的力量和掌秤的技巧并驾齐驱的时候,一种完满的法治状态才能占统治地位。
——耶林
不论什么人,只要以强力破坏法律并以强力为他们的违法行为辩护,就真正是地道的叛乱者。
——【英国】洛克《政府论》
不以私害法,则治。
——【战国】商鞅《商君书·修权》
凡是一个国家的法制,只应该由唯一的政府来施行,法制愈滥,政府的权力也就愈弱。
——福泽谕吉引自《外国法学研究》,1986年第2期
维护和扩大公民权利,是一个人民当家的国家最重要的任务。
——【中国】龚瑞祥《比较宪法与行政法》
一个人的绝对自由是疯狂,一个国家的绝对自由是混乱。
——【法国】罗曼·罗兰引自《人生格言》
各种形式的政府,都为了自己的各种利益,而制定民主或贵族的或僭主的法律。制成后便宣布凡对于他们有利的,对于被统治者都是公正;凡被破坏这原则的人,都作为犯法与不公正的人而加以惩罚。
——斯拉斯马寇
——摘自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
正是由于立法者并不知道其制定的规则将适用于什么特定的案件,也正是由于适用这些规则的法官除了根据规则与受理案件的特定事实做出其判决以外,别无其他选择,所以我们可以说这是法治而非人治。
——【英国】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
只有当人们首先熟知法治的各种传统时,我们才有理由期望他们会成功地运作或维续民主的统治机制。
——【英国】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