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慢性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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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惩处通奸?

正月初八那天,中国人春节还没过利索呢,我们的邻居——韩国,duɑng的一声把刑法里施行了六十二年的通奸罪废除了,人家说这是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对韩国宪法法院的这个决定在本国是否引起争论不清楚,在他们的邻居——中国反倒是招来一些非议。

中国人向来不爱管外人闲事,这次破天荒引起大家关注是因为如今通奸在中国是个敏感词:官员因通奸而落马,“小三”“包二奶”“认干爹”成为流行词。有的人感慨,有的人忧虑,有的人愤怒。韩国作为东亚的邻居,影视作品文化基调一直以儒家传统重要代表自居。这次逆势而为,一些国人自然内心不满:思密达们这是要闹哪儿样?

从儒家角度看通奸,一直是个大问题。例如春秋战国时期,当时的社会环境对于未婚男女亲热相当宽松,《周礼》记载说:“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但对于结了婚的男女,法律脸色陡然一变,《尚书》规定:“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到了唐朝盛世,对通奸处罚不像过去那么重了,仍规定“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但和特殊人士通奸,比如亲属长辈等,在历代都属于十恶不赦之罪,处理非常严厉。

新中国成立后从形式上废除了通奸罪。之所以说“形式上”,是因为虽然没有了“通奸罪”这个罪名,但无论是最初的《刑法大纲草案》还是1979年《刑法》,都保留着流氓罪。“流氓”是个感情色彩强烈的形容词,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术语,所以流氓罪成了一个著名的“口袋罪”。通奸的男女不是流氓谁还是流氓?所以很多“奸夫淫妇”被当成流氓给法办了。

到了1997年《刑法》,“通奸罪”随着流氓罪的消失基本上在现实中被废除了。之所以又有一个“基本上”的限定,是指这个废除有几个附加条件:一是通奸的对象不能是幼女,否则构成强奸;二是不能是军人的配偶,否则构成破坏军婚罪;三是不能以夫妻名义同居,否则构成重婚罪。

应该说,法律对通奸的这种折衷处理既考虑到了通奸具有的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充分了表达了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又顾及刑罚作为国家最严厉暴力机器惩处后果的严重性,对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运用不同层级的惩处矫治工具进行综合治理,以达到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现在社会上对通奸重新入刑的呼声挺高,觉得刑法在这方面过于宽宥。这些心情可以理解,但入刑前需要事先说通几个道理:

一,公权力的介入一定有一个社会层面的犯罪客体,一般来讲是公序良俗。公序良俗虽然有一定的继承性,但在性质严重程度上肯定会有所变化,例如现在谁还会认为通奸是十恶不赦的重罪?甚至有的时候公序良俗会有大的调整,例如以前常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现在社会上有多少丁克家庭?

二,很多通奸案的举报人就是受害配偶。在现实中,大部分受害人是仅仅想出口气,要个说法,或者警告一下出轨方,以后好好过日子?还是就是想让自己的老公老婆丢掉工作离开家庭去坐牢?坐完牢回来夫妻就会因此恩爱和谐白头到老吗?

三,这种案件取证是个大问题。一些阿拉伯国家法律规定通奸罪需要四个有良好声誉的证人证明,中国应该不会这么复杂,但因为是刑事犯罪,控方的证据也应当合法充分严谨严密,经得起辩方的任何质疑。且不说让警察们放下手中的案子呼啦啦都去捉奸是否现实,对这种一般非常私密的行为如何合法地做到证据链完整?不是说不可能,但需要投入的成本会非常大。

通奸是个坏东西,应该得到惩处。对犯事的,大可开个道德法庭对他们口诛笔伐,或者让其承担民事责任,给予纪律处分,这些足以让他(她)后半辈子都活的灰溜溜的。但如果非要让刑罚冲上前台,一棒子打他个头破血流,就有点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