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慢性子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为魔鬼辩护

近期,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复旦投毒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定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尽管上海警方和两级检、法机关在办理此案中的严谨、严肃、慎重、细致的工作态度和作风有目共睹,但鉴于该判决目前正在最高院核准之中,这里暂不作任何评论。我比较感兴趣的是此案中那些为被告人所做的辩护。

说实话,同以前诸如发生在北京的韩磊摔死婴儿案、西安的药家鑫捅死车祸受害人案、昆明火车站暴恐案一样,为复旦投毒案被告人辩护是一件非常辛苦的事情,主要是因为基于律师的身份,答案已经预先设定好:必须提出被告人从轻、减轻甚至无罪的理由,之前的演算过程完全靠律师去指出、寻找甚至是发明。而对这样一个证据扎实、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想在经验丰富的控方手中寻找一点瑕疵、一丝疏漏分外艰难。

但是辩护方还是努力说出了不少“理由”。

这些理由一审时大致是被告人投毒是“开玩笑”,是间接故意杀人;一审判决后策划“求情信”,主要理由是被告平时为人还不赖;二审时是“被害人因肝炎而死”,同时又认为被告人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责任。

这些理由有的明显存在逻辑问题,有的则令人匪夷所思。很多网友从开始质疑这些荒诞的理由到质疑律师的人品,诸如“见利忘义”“沆瀣一气”“助纣为虐”,等等,说得多了,想来辩方也承受了不小的压力。

国外曾有过更极端的例子,例如日本1999年发生的福田孝行杀人案:十八岁的被告人福田孝行窜入他人家中,将年轻的女主人掐死并奸尸,将被害人不到一岁的女婴拎着腿朝地上狠摔几下后发现仍活着,又用绳子勒死。对这样一个罪大恶极的歹徒,竟然有二十一个律师自愿为其辩护,辩护理由超越人类的想象。这些律师们认为:被告人只是想拥抱被害人,获得失去的母爱,结果造成了被害人死亡。而对奸尸的解释是:被告人认为通过输送精子能够让被害人起死回生,所以奸尸是在救人。至于勒死女婴,律师们坚持说被告人只是想在她脖子上绑个蝴蝶结。

这些满嘴胡吣可不是疯子的酒后呓语,而是一群谙熟法理满腹经纶的绅士们在庄严的法庭上非常正式地提出的辩护意见。

有人认为:允许这伙人在这么严肃的场合胡言乱语是对法律的亵渎,是对人类正常理解力的侮辱,是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二次伤害,因此希望法律能最大限度地约束一下辩方的言行,中断取缔那些明显的狡辩和信口雌黄。

然而,允许这样的“乱象”出现恰恰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对一个刑事案件来说,存在两个事实,一个是原来的事实,一个是法律事实。法庭通过严格的程序用证据推导出法律事实,使之最大限度地接近原来的事实。有时候每个人内心都明知一个事实,但因为证据的欠缺,不能由“合理怀疑”转至“充分证明”,法庭也不能判决被告人有罪。在这个过程中,检察官和律师从不同的角度去还原这个事实,任何一方的还原都可能受到另一方的质疑和反对。而正是在这种反复的质疑和反对的锤炼下,被确定下来的事实有着牢固的硬度和韧性,能够经得住历史的考验。也正是因为忌于辩方在旁边一直投来的犀利而挑剔的目光,无论是侦查机关还是公诉部门,才能够一直保持警醒,审慎办案。个别辩方在庭上的偶尔胡言乱语正是对控方的最大褒奖:能找出案件的硬伤,谁还会丢那个人?

在法庭上,没有争论,没有交锋,没有火药味,只有一个声音在回荡,这会是一种可怕的宁静,是一切呼格吉勒图式冤案的温床。在法治社会中,祭法律之剑斩妖除魔与给那些依法为魔鬼辩护的人同样重要。对那些个别出格的辩护言词,我们与其不负责任地搞人身攻击,倒不如充分地尊重,认真地倾听,仔细地分析,逐条地反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