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5年版本介绍
本书第一次出版于1913年。当时伴随着美国进步党出现、共和党阶级分裂以及美国参议院普选,还存在着工人抚恤金和其他社会立法方面的矛盾,正是美国动荡的争论时期。西奥多·罗斯福提出了以“新国家主义”为题的根本性问题,提议联邦政府应有能力应对铁路紧急状态、巩固工业、终止边界自由地带和面对美国经济中劳动者的新地位等一系列问题。在发展其构想过程中,罗斯福考虑到了美国体制中司法制度的地位。尽管他对司法部门有着高度尊重,但是他提议应对其权力进行限制。他指出:“通过滥用宣布法律违宪权利,法庭会成为立法机构,而非执行法律的机构。”他提议策划“撤销判决”作为审判倾向的检查方法。罗斯福为这个计划辩解道:“当法庭决定了一个宪法问题,当它决定了民众总体上能做或不能做的事情的同时,民众应有权在认为判决错误的时候撤销这个决定。”因为这些声明和一些反对声明,当《美国宪法的经济解释》最初发表的时候,“舆论”在很大程度上被搅乱了。
本书绝非投机之作,或关于时下矛盾的作品。我确信我和其他学者一样,多少受到了“时代精神”的影响,但是我没有想过要推动进步党利益或保守评论家和反对者的利益。在我的作品出版前的许多年,我就开始了美国宪法的研究,那时宪法观点方面正风平浪静。在那次研究中,我有机会阅读了大量建国元勋们的著作,而我惊讶地发现他们中许多人强调经济利益是政治和法律、宪法制定的一股势力。我特别印象深刻的是《联邦党人文集》第24篇中詹姆斯·麦迪逊提出的政治哲学,似乎提供了一条宪法构成实际运作的线索——这是麦迪逊自己带头进行的一些操作。
麦迪逊眼中的宪法似乎与我在大学和法律圈中所了解的大部分宪法相关理论是相矛盾的。确实,像希尔德雷思这样老一代的历史学家曾指出宪法的制定和修改过程中有过激烈的斗争,而在争论中曾有经济利益联盟的出现。确实,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在《乔治·华盛顿的一生》中描绘了美国宪法编写中的经济冲突。但是在十九世纪的最后几年中,这个现实观大范围地涌现在了关于州权和国家主权的抽象争论和有关司法见解的辩证分析中。当然,广为人知的是美国宪法的制定和修改过程中曾出现了激烈的争执。然而,这次争执通常被解释为是某些人更珍视州权,而其他人希望有一个强势的中央政府。当时,我开始打听由西奥多·克拉克·史密斯教授所提出来的主要观点:“历史学家前辈们把宪法制定和修改过程中出现的争执描述为一场直线式思维的爱国者战胜了思想狭隘的地方主义者的区域性竞争。”为什么有些人是 “爱国”和“直线式思维”的,而另一些人是“思想狭隘”和“地方主义”的?这样的问题并没有影响十九世纪末主持书写历史的学者的想法。这些学者也没有用心解释他们运用自如的“区域”这个术语是指自然地理的区域还是地理学中由物理情景决定的社会经济安排。
然而,我的导师们曾教给我一件事,就是绕到同时代人书写的历史背后来阅读“来源”。通过施行这个方法,我读了美国宪法制定和修改人书写的宪法相关信件、论文和文件。我惊讶地发现很多开国元勋认为宪法的矛盾本质上源自经济利益的矛盾,而经济利益矛盾有着明确的地理区域分布。在历史作家忽视此类观点的时代,这个发现给了我“一生的震动”。因为宪法的经济方面长期受到无视,我力图通过强调来纠正平衡,也许“自然地”强调吧。在很多选择下,我把我的书名定为“美国宪法的经济解释”。我没有称它为“独一无二的”经济解释,或者“唯一”能想到的解释。我也没有假装它是美国宪法制定和修改的“独特历史”。读者会在读前得到本书理论和强调内容的提醒。我没有通过吹嘘本书有多完整和全面来哄骗读者卸下防备。我只是简单地想要把经济矛盾、压力和滥用的现实因素带回宪法历史中。我的导师们出于某些原因遗漏了这些因素,或者把这些因素放入了背景中作为偶然因素,而不是根本原因。
我的书刚出版时,受到了包括前总统塔夫脱在内保守共和党人的全面责难,也得到了进步党人和其他左翼人士的半褒半贬。可能其他宪法书籍都没有被如此严重地批评过,而真正读过此书的人却如此少。可能其他相关书籍也没有如此超越应有影响地被彻底用来辩护观点和计划。这本书曾被社会主义作家用来支持一部全新的宪法,曾被美国最高法院在保守判决中用来辩护攻击新的“社会立法”合法性。纽约律师协会的一些成员对这本书如此担心以至于他们形成了一个委员会传唤我出席,而我以自己没有参与法治政治或政党政治为理由拒绝了出席,接着他们认定我的答复是蔑视法庭。极少人能够有像奥利弗·温戴尔·霍姆斯法官那样的态度。他曾跟我讲,他和一些他的同僚一样,并不乐见这本书,但是他希望这本书能够阐明宪法的本质,并且他认为,也确实做到了。
我的历史学同僚对本书的接受也因人而异。威廉·A.邓宁教授曾写道,虽然这会“引起异教徒的怒火”,但他认为这是“上帝真谛之言”。艾伯特·布什内尔·哈特教授曾宣称这简直可以说是有些不得体的书。其他人则努力把它归为“马克思主义”一类。就算到了1934年,西奥多·克拉克·史密斯教授在美国历史学协会前演讲时还表达了他对本书的看法,把它比作历史著作中“教条主义”和“无任何公正”类型的例证。他说:“美国历史与所有历史一样,可以且不得不得到经济层面的解释……当然,这个观点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能找到源头。”做出这个论断后,史密斯教授把他的“博学大炮”对准了《美国宪法的经济解释》。
事实上,说美国宪法的经济解释比其他任何一种解释更具有偏袒性是毫无理由的。当然,他们可以通过谴责一方利益来为另一方利益争辩,但是从宪法解释本质来解读的作者不会使用这种方法。经济解释是冷酷的中立派,本书中没有对美国宪法制定和修改过程中激烈争论的任何一方有着谴责的语句。证券持有人通过形成一个强有力的政府来搜集资本和利益的行为,应该被认作是不当行为还是应该受到表扬的行为呢?这是目前的调查尚未处理的问题。问题的一个答案是伦理学家和哲学家给出的,不是历史学者。如果把偏袒放在习惯法和公认观念中,就意味着“偏向一方或另一方”,公正就意味着相反的意思,那么本书严格来讲就是公正的。本书支持这样的结论:主要来讲,支持美国宪法的人往往有着一定的财产和经济利益,而反对宪法的人则有其他因素的关联。这并不意味着前者就是“直线式思维”的,后者就是“狭隘”的。这是对双方都不适用的道德层面的绰号。
另一方面,史密斯教授在他对事物本质的解读中给出了关于美国宪法争论的声明。在声明中,除非一些经济内容被冠以“区域”这个术语,否则他就把宪法争论变成了纯粹的心理学特性争论。在任何情况下,他假定广阔的思想和爱国思想是本质的特性或力量,明显独立于“经济层面”的所有可能原因。他并未解释这些本质的特性或力量是如何融入美国思想中的。他也没展示这些因素是由欧洲引进殖民地还是随着殖民地新时代终结而出现的。他独断地排除了此可能性:若没有经济解释和观念,这些因素可能是不存在的。任何不相信美国宪法争论只是直线式思维者和狭隘者之间或各区域当地人士之间的简单斗争的人,会被认作是“马克思主义者”或缺乏“公正”。这才是教条主义吧。
史密斯教授的观点不仅排他,而且带有高度的偏见。拥戴美国宪法的人是“直线式思维的人”;反对的人则是“思想狭隘的人”。这些词意味着美国宪法拥戴者是聪明的人,比”狭隘”的反对者拥有高级头脑。当然,严格来讲,直线式思维可以被解读为逻辑化思考。这样的解读下,就不涉及赞扬或偏见了。一个受过训练的小偷可以把他的科学应用在破解保险箱上,他可能比恪尽职守、贡献一生的守夜人更有逻辑思维。但在一般学术接纳上,一个具备逻辑思维的人应该比直观或情绪化的人更优越。
“直线式思维”和“思想狭隘”没有明确的对立。思想狭隘不是一定意味着缺乏直线式思维。直线式思维可以出现在狭小领域的思考中,也可以出现在大领域。但是国家主义的思想和地方主义思想之间是存在真正的对立的。经济历史学学者极少探寻是否此对立主要与经济对立一致。他会接受史密斯教授的心理学对立理论,然后在此之上搜寻源头。这样做,他无需归因于源头,也无需把优越的智力特性归于一方或另一方。把思想因素,无论高或低,归于任何一方都是片面的,是教条主义的偏见。它会武断地把智力优越和低等认作事实的检验方法。
在一些人看来,史密斯教授的讨论中提到的“马克思主义”是一个贬义词,在另一些人看来则是赞美。两个看法我都不关心。可以说,我从未相信“所有的历史”都可以或必须从经济层面或其他层面来“解释”。真正“解释”历史的人应该具有神学家的属性吧。毫无疑问,历史是可以“解释”的,能满足特定时期的特定心智程度,但是这种解释无法得到全球范围的承认和认可。在我年轻时期,我曾希望能找到“事物的原因”,但我从没想过我已经找到了。然而,在我看来,在如美国宪法制定和修改带来的社会大变革中,经济“力量”是根本性的,比其他任何“力量”更接近“要解释”的大事件。经济利益的分配和压力会给考虑中的事件或系列事件带来立刻的关联,就此产生了经济解释。但是,1913年我曾说过,“世界上一些巨大的进步通过各自的历史事件进行着;但是终极原因往往在我们视野以外。”如果我在任何地方说过或写过“所有的历史”能得到经济层面的“解释”,那么我当时肯定是精神失常了。
我也无法接受史密斯教授论断中所说的历史事实:我这本关于美国宪法的经济解释能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找到源头。我在《政治的经济基础》第一章中指出,历史学中阶级和团体的胚芽思想早就出现在了亚里士多德著作中,甚至早于基督教时代,因中世纪和现代的政治学伟大作者而广为人知。詹姆士·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第10篇中解释了此思想,以此来为美国宪法辩解,那时候卡尔·马克思都还没出生。马克思利用了这个思想,丰富了它并在此基础上加入了预言,但是他没有发明这个思想。美国宪法的编写者也知道此思想,以假设它有着重大的有效性来加以实施并在许多著作中提到了它。关于对立的经济利益是否扩大到了保护性关税、外国贸易、运输、工业、商业、劳工、农业和美国宪法的本质上的当代争论,我们同时代的人可以基于经验和知识来做出自己决定。
然而,在我写这本书的时候,我与所有对现代历史有着适度接受能力的学者一样,都精通马克思的理论和著作。在大量阅读美国宪法编写者的著作,研究亚里士多德、马基雅弗利、洛克和其他政治哲学家的理论后,我发现马克思的著作中包含着在过去时代这些伟大思想家和政治家表达过的观点,于是我变得对马克思主义更加感兴趣了。当我得知他在创建自己的历史学假设前,在学生时期就已经熟读了亚里士多德、孟德斯鸠等有着正面思想的作者的作品时,我对他的兴趣进一步加深了。对于那些使用自己名字来团结政治党派或威胁美国大革命成果的人,历史学者对理论源头的关心不应该受到打扰。
本书不是为了特定的政治理由而书写,而是为了阐明美国宪法争论出现的所有理由。为了这个原因,我要重申它原始的目的。它不是要“解释”美国宪法;它不是要排除其他更让解释者满意的解释。不管它有什么缺陷,这本书都表述了一些与美国宪法相关的明确事实,能够对研究美国宪法的学者和宪法解释先行者提供一些帮助。美国宪法源自于人类,现在由人类使用,用于一些职业、行业和利益纠纷中。
如果我要重新书写的话,我应该在这里那里做些小修改,但本版本的内容保持不变。尽管如此,1913年有两个事实对我来讲是未知的,应该加入书中相关位置。这两点事实是因为詹姆士·O.沃特罗教授而引起了我的注意,他对那段历史做出了重要贡献。我曾在书中写道:本杰明·富兰克林“似乎并未拥有任何的公众报纸”。与之相矛盾的证据现在已经出现了。在1788年2月,富兰克林在关于公众债务方面写道:“这样的证券现在价值较低,但是我们希望,并且也相信当我们新政府宪法完成以后会得到改善。我借给旧议会真金白银3000英镑,拿到了凭证,允诺6%的利息,但是我这些年一分利息都没有得到过。如果我现在卖掉这些资本,我也只能得到六分之一的钱”。这段话让我把富兰克林加入原书第150页的名单中。
第二个事实是关于汉密尔顿基于美国宪法权威而制定的基金制度。很久以前这个系统被认为在很大程度上完全是汉密尔顿的个人成果。但是沃特罗教授在康乃迪克州历史协会的奥利弗·沃尔科特论文里找到了两封信,显示了完全相反的观点。汉密尔顿第一份关于公众债务的报告在1790年1月9日送到了众议院面前。在此前一年的11月,威廉·宾汉姆——“费城商人、资本家和银行家”,写了封长信给汉密尔顿,信中他推荐“事实上所有必要的方法随后都是由财政部提出来的”。同年的同月,史蒂芬·哈吉森——波士顿的“水手、商人和经纪人”,也写了封信给汉密尔顿,提倡了与由财政部递交给议会的相似观点,提醒他注意必定会出现的反对派风险。宾汉姆本身就积极地参与公众债券的投机活动中,他让汉密尔顿告知他“我的担忧与你的有多一致?”。汉密尔顿的回复目前依旧未知,但是托马斯·威灵——宾汉姆的岳父,宣称见过汉密尔顿建议积存基金的“完全的价格”。沃特罗教授的新历史发现给汉密尔顿金融系统精髓和他与商人以及银行的利益关系带来了一线曙光。
在确认的注释中应加入备忘录的改正。书中的内容可能让人认为纽约的“土地贵族”是坚决反对美国宪法的,不存在任何例外的空间。历史矛盾中很少有完全坚固的阶级,托马斯·C.柯克伦在针对普通原理上的观点是完全正确的。他适当地引起对这个事实的注意: “庄园贵族害怕土地税,但是他们也在某种程度上持有公众债券,这使得许多人赞成联邦税收的建立。那么尽管反联邦者的势力存在土地贵族中,却往往发现这些贵族中最有权势的却在另一阵营中。”因此,虽然他的解释是经济层面的解释,但是也更正了普遍原理在阶级特征上的以一概全,应该适当地得到关注。
另外有两个警告也应在此提出。肤浅的评论家们,而非本书的读者,认为我“控诉了美国宪法大会成员的工作仅是为了充实自己的钱包”。这个错误的指责可以在原书第73页见到。我清楚地写道:“这里唯一想考虑的观点是:他们(成员)是否代表了不同的群体,能通过自身的相同财产经历理解和切实感受到确切的经济利益?还是他们仅仅在抽象的政治科学原则下进行工作?”
有些评论认为,本书佯装展示了政府结构的形成和权力的授予是被经济利益矛盾的所有细节“决定”的。我从未有过这样的想法,我并不认为这是我书中所阐释或暗示的。我从没有能够发现历史中所有的决定因素。在我的研究领域,我发现,马基雅弗利的发明——“道德、财富、必需品”,这三者无法明确划清界限。在政治事件中需要一个决定因素,是一种必要;并且它与经济利益是相关的;否则美国国会可以以当前价值给予美国每个家庭2.5万美元,而苏联政府可以让每个俄罗斯人富裕起来,但是这并不是说每个事件、每个机构、每个人的决定是由可发现的“原因”所“决定”的。
然而,在历史或公众问题的讨论中不考虑经济压力的人,需要承担把现实用神话代替、在事件中迷失而非理清原因的危险。在政治领域认清经济利益的力量并熟练地利用这种力量,美国宪法的编写者成为了伟大的实干政治家,并指导了以后的政府接班人。通过他们的辛勤工作,通过展现他们的勇气和对潜于宪法中的经济利益的洞察力,我们这代人才能获得永恒的区别于仲裁力量的法治政府保障。我们是他们遗产的接收人,当国家权力或州权力理论提出时,我们不断地提出问题:“他们背后代表着谁的利益?制度的改变或修改会增加谁的优势?”不这样做,我们就会成为历史的受害者——被人玩弄于股掌之中。
查尔斯·A.比尔德
新米尔福德
193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