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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法律

第一讲 法理学

参考学习时长:50分钟

夯实基础 知识点汇总

★考点1 法的概述

★考点2 法律规范体系

更进一步 经典真题

【例1】(国家2015)下列做法最贴近“看得见的正义才是真正的正义”法律内涵要求的是( )。

视频解析

A.纪检监察部门开通网站并接受网络举报

B.地方政府在互联网上征求城市规划意见

C.人民法院在互联网上公布法庭裁判文书

D.交警配备执行记录仪实时记录执法过程

解析 C。程序正义被视为“看得见的正义”,源于一句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这句格言的意思是说,案件不仅要判得正确、公平,并完全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和精神,而且还应当使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因此,“看得见的正义”是指裁判过程(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的正义。C选项中的做法符合程序正义要求,最贴近“看得见的正义”,所以本题选择C。

【例2】(国考2014)《人民日报》评论指出:“一个人挥舞胳膊的自由止于别人鼻子的地方。”下列可以代替该评论的名言是( )。

视频解析

A.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

B.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C.法律是自由的保姆

D.自由只服从法律

解析 D。“一个人挥舞胳膊的自由止于别人鼻子的地方”。这句名言形象地说明了一个道理,言行是有边界的。倘若每个人都以“自由”为名侵犯他人权利,自由便不复存在。A选项,洛克曾说:“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即自由和不自由是相对的,法律既是自由的提供者也是约束者。B选项“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即民法的基本精神就是平等,契约自由,诚实守信。C选项柏拉图曾说:“法律是自由的保姆。”说的是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和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D选项伏尔泰曾说:“自由只服从法律。”说的是自由就是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每一个人所能进行的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界限是由法律规定的。故选D项。

【例3】(国考2014)下列法律谚语与其蕴含的法学理念对应正确的是( )。

视频解析

A.法无明文授权不得为:人的权利根源于法条

B.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的自由不能被剥夺

C.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效率是法的价值目标

D.民若不告则官必不究:诉权只能由个人行使

解析 C。A项中是指公共权力的运行应当遵循公共权力领域内的一项基本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因此并非对应“人的权利根源于法条”。B选项说法不准确,当一个人触犯了法律会被限制自由。C选项正确,法的价值目标是平等和效率。D选项错误,个人可以诉讼,检察院也可提起公诉。所以本题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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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果推不开特权的门,也一定跨不进人民的心。”下列选项与该句体现的含义最接近的一项是( )。

A.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B.让我们维护公平,那么我们将会得到更多的自由

C.公正的法律限制不了好人的自由,因为好人不会去做法律不允许的事情

D.我不同意你说的话,但是我愿意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解析 A。“法律如果推不开特权的门,也一定跨不进人民的心”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A项含义最为接近。B项与C项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与自由的关系,D项体现了法律捍卫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

第二讲 常考法律

参考学习时长:70分钟

夯实基础 知识点汇总

★考点1 行政法

★考点2 刑法

①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考点3 民法

★考点4 宪法

更进一步 经典真题

【例1】(西藏2012)下列请求应依法予以支持的是( )。

视频解析

A.某男擅自按市价出售双方共有住房,其妻要求追回

B.某女起诉请求离婚,要求分割其丈夫的工伤补助金

C.按父母遗嘱某女继承全部家产,其兄要求平分家产

D.某夫妻已育有一个健康男孩,现申请收养一名孤儿

解析 A。本题考查法律常识。我国《物权法》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无处分权人将财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A选项中男方未经妻子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属于无权处分,妻子有权追回,所以A选项正确。根据《婚姻法》第18条第2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由于离婚时财产的分配只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工伤补助金是丈夫的个人财产,妻子无权要求分配,所以B选项错误。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所以C选项中应依照合法遗嘱进行继承,不支持平分家产的要求,C选项错误。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收养人无子女,只有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无子女的限制,D选项该夫妻已育有健康男孩,不具备收养条件,所以D选项错误。因此,本题选择A选项。

解析 C。本题考查法律常识。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所以村委会无权禁止家庭承包经营以外的其他方式的承包,A选项错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9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所以乙有权在承包期内放弃承包权,B选项错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3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所以C选项中村委会的决定合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所以D选项中一律收回承包地的做法不合法。因此,本题选择C选项。

【例2】(西藏2012)某村民委员会下列做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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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村委会规定村里的荒山不得以招标、拍卖等形式实行承包经营

B.村民乙外出经商,村委会不同意乙在承包期内放弃承包权

C.村民丙全家转为城市户口,村委会取消丙承包期内的承包权

D.村委会规定凡是嫁往外地的本村妇女,承包地应一律归还村委会

【例3】(联考2015)下列情形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视频解析

A.甲、乙二人自由恋爱,因两人均年满20周岁,经双方父母同意,两人可以结婚

B.丙12岁,玩火酿成火灾,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但丙不承担失火罪的刑事责任

C.丁6岁,春节收到红包若干,其母认为丁尚年幼,红包里的钱应归监护人所有

D.19岁的大学生戊,认为父母有义务支付他的教育费及生活费至其独立工作为止

解析 B。《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故A项说法错误。

《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丙12岁,不承担刑事责任。故B项说法正确。

《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故C项说法错误。

《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18岁以上的成年子女如要继续接受教育,应视为对其未来道路自主选择的行为,其父母不具有继续给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故D项说法错误。

综上,本题选B。

【例4】(国家2016)下列说法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是( )。

视频解析

A.甲带侄子外出游玩,遇地震,甲无需为侄子在地震中所受损害承担责任

B.甲用拳头殴打乙,乙将甲推倒后持刀将其扎死,乙无需为甲的死亡承担责任

C.甲、乙发生口角,对骂过程中甲欲讹诈乙而故意倒地,乙无需为甲因倒地所受损害承担责任

D.甲、乙因言语不和而厮打在一起,丙撞见后趁机殴打与其素来不和的甲,乙无需为丙殴打甲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解析 B。A项,甲的侄子因地震受损害,地震属于不可抗力,为法定免责事由,因此甲无需为侄子因地震所遭受的损害负责,A项正确。B项,甲殴打乙,乙将甲推倒属于正当防卫,但持刀将其扎死的行为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防卫限度,《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B项说法错误,当选。C项,甲欲讹诈乙而故意倒地,造成损害属于自伤,乙无需为此负责,C项正确。D项,丙加入甲和乙的厮打是因为丙与甲素来不和,丙与乙没有事前同谋,因此对甲造成的损害,乙、丙应各自承担各自的责任,乙无需为丙殴打甲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D项正确。故本题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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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列哪一情形下,乙的请求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

A.甲和乙约定一同去看足球比赛,但是甲迟到一小时,乙要求甲赔偿损失

B.甲听说房价很快就要大涨,便告诉乙,乙信以为真赶紧购买房产,没想到几个月后房价大跌,乙要求甲赔偿损失

C.甲对乙承诺,如果乙比赛夺冠,甲将陪同乙出国旅游,后来乙果然夺冠,但是甲以工作忙为由推脱,乙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D.甲与其妻乙约定,如果因甲出轨导致离婚,甲应补偿乙20万元,后来二人果然因此离婚,乙要求甲依约赔偿

解析 D。根据《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可见,并非所有的社会关系都属于民法调整的对象。事实上,不只是民法,任何法律都不能调整所有的社会关系,例如属于道德范畴的事项,就不属于法律所调整的范围。A项“约定一同去看比赛”和C项“陪同出国旅游”是道义上的责任,受道德调整,因而不属于民法调整的对象。B项,甲只是向乙转述自己的听闻,乙作为成年人有判断信息真伪的能力,应当自己承担依照该信息行事而产生的风险,因此甲不承担乙在法律意义上的请求权。D项,夫妻之间对出轨导致离婚的补偿协议,符合民法中意思自治的原则,该协议有效,乙依照协议约定主张的请求权应得到支持。

2.甲因病需要换肾,其弟乙的肾脏刚好配型成功,甲、乙父母和乙均同意由乙捐肾。因乙刚满14周岁,医院拒绝办理。一个月后,乙意外死亡,因乙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甲、乙的父母决定将乙的肾脏捐献给甲。下列哪一项的表述是正确的?( )

A.乙决定将肾脏捐献给甲的行为是有效的

B.乙生前,其父母决定将肾脏捐献给甲的行为是有效的

C.乙死后,其父母决定将肾脏捐献给甲的行为是有效的

D.乙死后,其父母决定将肾脏捐献给甲的行为是无效的

解析 C。《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因此,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8条第1款规定: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题干中,乙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其生前身体器官不能被捐献。因此,乙生前无论是自己决定还是其监护人决定将其器官捐献给甲的行为都是无效的。故排除A、B两项。该法第8条第2款规定: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故选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