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辽西夏金元史(907-136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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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政的变化

考试制度

早在太宗时期,就有一些选拔政府后备官员的考试,但是在景宗统治时期的977年于南京建立一个考试机构之前,并没有正式的和有组织的考试。[645]《辽史》,卷8,第64页。首次进士考试于988年举行[645]《辽史》,卷12,第133页。,考试延续到辽朝末年,起初像唐朝那样定期举行,以后则变得不定期。开始,每次考试只产生一名或两名候选人,但在大约公元1000年以后,则有20名或40名,有时是更多的候选人通过每次考试。见[541]《中国社会史:辽》里的表格,第491—492页。并不是所有的这些进士都能够当官;后来,金朝政府宣称他们的先朝辽只给每十个合格者中的两个或三个人安排职务。[646]脱脱等撰:《金史》,卷51,第1129页。也许使汉人官员中产生出大量精英人物的考试在实践上的成功,起初还不及其作为正式中国王朝规范行为和尊奉中国社会准则而从公众中选拔人才所具有的象征意义。有关这一问题的极好概括,见[541]《中国社会史:辽》,第454—464页。

辽朝汉人高级官员的儿子和孙子们也像唐朝那样享有入仕(荫)的世袭权利,而且这样的新人选通常比考试合格者更有前途。这一做法同契丹人世袭继承(世选)的普遍传统做法相符。许多职务是为耶律氏和萧氏这些特殊氏族的成员所设置的。契丹人被禁止参加汉式科举考试。圣宗死后不久,皇族的一个杰出的学者式成员耶律庶箴,由于允许他已成年的儿子非法参加进士考试,而被责罚了200皮鞭。[645]《辽史》,卷89,第1351页。他的儿子不再被任用,后来还是因为能够通过连续用三支箭射杀三只野兔来证明其精通真正的契丹武功——射箭,才被提升。他和他的父亲均是精通汉语的作家,而且据说儿子耶律蒲鲁在6岁时就能够读懂契丹大字。他的父亲还是提倡扩大契丹姓氏、不局限于耶律和萧氏的官员之一。汉式考试所设置的科目有时也有独具特色的契丹式特点:在1036年,进士考生必须以《日射三十六熊赋》为题撰写他们的韵文(赋)![645]《辽史》,卷18,第217页。

历史记录的系统保存

在圣宗朝以前,似乎有宫廷日记人员,而且一些历史的或者更确切地说是传说的作品被受命编纂。在941年一件有关王朝创始人奇首可汗的事迹被官方编纂[645]《辽史》,卷4,第49页。;而在太宗时期,《七贤传》(七位名流的传记)写成。[645]《辽史》,卷77,第1259页。

在圣宗时代,已有历史编纂机构国史院和国史负责官员监修国史。在991年他们呈献了第一部辽朝的实录,这些景宗统治时期的记录被分为20卷,监修国史室昉按传统方式获得奖赏。[645]《辽史》,卷13,第141页。我们还知道在圣宗时代一种每天的记录(日历)——以后实录据以完成的原始材料——已经被编纂,而在1003年官员们被告诫“修日历毋书细事”[645]《辽史》,卷14,第158页。。1011年规定:“已奏之事送所司附日历。”[645]《辽史》,卷15,第169页。到兴宗朝的1044年,我们发现这一时期最杰出的学者之一担任翰林都林牙、兼修国史的萧韩家奴他的传记,见[645]《辽史》,卷103,第1445—1450页。把大量中国历史著作翻译为契丹文[645]《辽史》,卷103,第1450页。,而且还同两位杰出的契丹学者耶律谷欲和耶律庶成开始[645]《辽史》,卷103,第1450页;卷104,第1456—1457页。早期实录的编撰。

大约在994年辽朝第一次产生了他们自己的历法。[645]《辽史》,卷42,第518页。

法律编纂

10世纪80年代辽帝国逐步汉化的发展趋势,还可以通过按照汉人方式编纂早期混乱与不规范的一系列法律措施来印证。当时口头的契丹习惯法适用于契丹人和其他部落民,而唐朝编纂的法律适用于汉人。重视以汉式法律作为适用于所有臣民的标准法律似乎归功于皇太后的影响,她以汉式法律为基础,非正式地解决了在她之前出现的所有争端。见[581]王偁:《东都事略》,重印本载赵铁寒编:《宋史资料萃编》第1编,第11—14卷,卷123,第1899页。皇太后之死,见[584]李焘撰:《续资治通鉴长编》,卷72,第1645—1646页。

在983年,由南京地方当局呈献的唐朝法典被下令翻译成为契丹文以供北府行政官员们使用。[645]《辽史》,卷10,第110页。通常,唐律载明的刑罚比契丹习惯法量刑要轻,而且唐律更系统更合理。汉式法律至高无上的另一表现是994年的一项规定,即任何契丹人违反了十恶罪——一个纯粹的汉式观念,建立于儒教伦理价值之上——之一,与汉人同罪。[645]《辽史》,卷13,第145页;卷61,第939页。1027年,一部汉式法典被下令编纂修订。[645]《辽史》,卷17,第201页。该项工作完成于圣宗死后。

对辽朝所有臣民都适用的汉式法律的实施,导致了契丹人内部的敌对反应,圣宗死后的1031年,新皇帝的弟弟、北面官的首领耶律重元要求五京各自设立一个契丹警巡使,以监督法律的执行。这或许是作为对契丹人情绪的一种让步。关于重元的请求,见[645]《辽史》,卷112,第1502页。关于1044年推迟已久的建议的执行,见《辽史》,卷19,第230页。

作为辽朝统治者中一位公正的,也许是最优秀的皇帝,圣宗留下了美名。但即使是他,也要对武断的个人裁决负有责任,特别是当他喝醉酒时。鉴于此前穆宗曾有过类似的事情,因此在1014年,他下令在他喝醉酒的情况下,他的大臣们不要根据他的各种决定行事,而是要等到翌日由他复查他的决定。

国家与农业

10世纪末,辽朝的经济还是支离破碎的:北方诸部落保持着他们的草原生活方式,依靠他们的牲畜和最低限度的农业生活;但南方的奚人则一直从事农业,渤海人也是如此,而且在占领十六州以后,其原有的汉族农业人口越来越成为生产的中心和契丹帝国人口最稠密的部分。圣宗时政府开始采取一些措施来发展交通,鼓励发展农业和保证合理的税收。

在整个圣宗统治时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允许并鼓励开发和清理荒地,而荒地的耕作者将要作为纳税人。有时候,土地连同耕牛一起分配。1014年的禁止诉讼妨碍农业的法令或许与这些措施有关。996年禁止军队无故行猎和破坏庄稼。监察官被派出查看庄稼和鼓励农业与果树种植。有时皇帝还亲自检验收成。

类似的措施一直延续到约1070年。引起持续争端的是在南京道地区灌溉土地以种植稻谷的汉式举措。在景宗统治时期(969—982年)这样的建议被拒绝,1064年一项禁令被重新强行实施。在1068年,最终下令允许种植稻谷,但军事要道除外。由于水渠与稻田的布局将会构成契丹骑兵作战的不利地形,所以政府的拒绝理由显然是基于军事考虑。

道路

在圣宗朝初期(984—989年),为方便马车通行和发展邮传制度而注重修筑道路与桥梁,这对于上传下达的便捷是极其重要的。[541]《中国社会史:辽》,第164—165页。在1027年,出于安全考虑,官道两旁各宽30步的狭长地区被下令清理出来。

赋税

契丹的税收历史几乎不可能完全阐明。部落民有传统义务提供皇帝需要时所设定的劳役或赋税。然而,似乎可以肯定的是,政府正常收入的绝大部分是由南京道定居人口缴纳的。这里的赋税比所有契丹地区的还要重。至少宋朝史家认为,辽朝税收比宋帝国要沉重得多。汉人百姓的劳役似乎没有规律可循,人力的专门调用有时很少考虑农业生产的正常需要。

甚至在辽朝末年,其全部税收也没有达到正常的汉式水平。912年,在阿保机的汉人谋士韩延徽(882—959年)的建议下,契丹首次在定居臣民中设立赋税制度。他们继续施行唐朝制定的两税法,加上各种附加税诸如农业履行税,而且他们经常征发人力强迫劳作。海盐和湖盐被征调以实行盐的专卖。还有酒、粬和其他各种商业税在榷场交易和货物运输中加以征收。

圣宗时代没有新的发展,但很明显,多次战争的消耗导致财政拮据。991年首次进行了一次土地测量[645]《辽史》,卷13,第139页。和人口调查登记,997年进行了各斡鲁朵部民人口的调查登记。[645]《辽史》,卷13,第149页。在10世纪90年代政府多次通过各种方法来重新调整赋税:991年北府宣徽使被派赴北京周围地区调查逃税和劳役的情况[645]《辽史》,卷82,第1290页。;994年政府下令建立“均税法”[645]《辽史》,卷13,第145页。,这样做的意义还不清楚,当然到圣宗时代晚期,仍存在着极其的不公,所以他的继承人下令重新实行新的赋税制度。[645]《辽史》,卷59,第925页。995年,一些地区的赋税增加很多,997年因南京道新定税法太重,百姓无法承受而减税。[645]《辽史》,卷13,第148页。998年实行了进一步的让步措施[645]《辽史》,卷13,第149—150页。,1002年南京及平州地区又一次免租税,而且减少了关市税。[645]《辽史》,卷14,第157页。

1005年与宋的和议立即减轻了辽朝的财政拮据状况。宋朝政府提供的岁币占辽朝全部国库收入的很大比重。可是以后几年中新的贸易税又被征收,沉重的赋税继续实行。

货币

甚至在阿保机时代之前,契丹就曾铸造铜钱,而且太宗统治时期(927—947年)曾任命过一位官员掌管钱币和铁器的铸造。傀儡后晋政府的建立者与契丹的忠实奴仆石敬瑭提供了大量铜钱支援辽朝的经济。但据宋朝俘虏胡峤的记载,在景宗统治时期,即使在京城也是以丝而不是以钱作为流通的重要手段。[572]欧阳修:《新五代史》,卷73,第906页;[645]《辽史》,卷37,第441页。起初契丹严重倚赖从中原进口的钱币,所以在辽朝统治地区发现了大量宋朝钱币。只是在景宗晚期,随着982年乾亨通宝的发行,才开始钱币的流通和正式铸造。钱币学著作主张鉴定为更早的铸币,但是这些铸币的可靠性有些是可疑的。见[864]彭信威:《中国货币史》,第371页。983年圣宗即位时开始了另一种新铸币统和通宝。当几乎一个世纪前由卢龙节度使刘仁恭在今北京附近埋藏的一大批铜钱被发现后,又带来了一大批储备钱币,而到圣宗统治时代晚期,似乎已供应充足。[645]《辽史》,卷60,第931页;[541]《中国社会史:辽》,第181—187页;[864]《中国货币史》,第370—372页。大量宋朝钱币在辽朝领土流通。但我们掌握的材料中所提到的钱币的数量,同唐或宋相比仍非常少。圣宗统治时期以后,货币的使用大大增加,但钱币的铸造仍供不应求。

1055年钱币供应的危机似乎加剧了。铜和铁的私造与交易被严格管制,对回鹘人和蒙古人的金属出口被禁止。[645]《辽史》,卷60,第931页。从1056年开始,通行东京铸造的钱币。[645]《辽史》,卷21,第254页。11世纪剩下的时间,虽然新币于1055年、1065年、1074年、1084年、1102年和1112年被铸造,甚至高丽史书也提到了铜钱在辽朝的广泛应用,但辽朝似乎对流通中的钱币的质量不大控制。保存下来的辽朝钱币的粗制滥造证实了这一点。到11世纪70年代,开始出现对钱币短缺的传统官方反应:铜器铸造禁令(1084年)和金属与钱币出口禁令(1088年)。[645]《辽史》,卷60,第931页;卷22,第270页。在1090年,作为使节被派往辽朝的苏辙记载道,那里所有流通的钱币都是宋朝的铜钱。见[576]苏辙:《栾城集》,卷42,第938页。到12世纪初期,政府开支开始远远超过其岁入和钱币生产,王朝伴随着严重的钱币短缺而结束。

中京的建立与奚的最后归并

经过了阿保机统治时期一系列反叛和契丹人的讨伐后,从太宗时代起,奚人最终接受了在契丹国家内同渤海相类似的半独立地位。关于奚人在契丹国家中的地位,见[456]岛田正郎:《辽朝史研究》,第8—10页;[768]李涵、沈学明:《略论奚族在辽代的发展》。他们保留了拥有自己官员的国王,他们作为诸侯向契丹政府纳贡,而不是作为臣民向其纳税。在10世纪最后十年与宋的边界战争中,契丹的领土遭受侵犯,这给了奚人一次他们早已期盼的与契丹人绝交的机会,但他们依然几乎完全保持着忠诚。在994年和997年之间圣宗推行了一系列行政改革,奚人以前的“纳贡”体制终止了,奚王变成领取俸禄的辽朝官员。为了控制以前奚人的领地,建立了汉式的地方行政机构,而且汉人移民到那里开垦肥沃的土地。1006年奚王以前的居所被指定为契丹的中京。关于中京,见[456]岛田正郎:《辽朝史研究》,第443—456页。1007年建立起城墙,汉人从辽东被迁移到这个新城市定居;一座辽朝的祖庙被建立起来,而且还建立了接待宋、高丽和西夏使节的馆驿。1009年为圣宗的临幸做了进一步的准备,而1018年到1020年之间又建立起更多的宫殿庙宇。[645]《辽史》,卷14,第163页;卷16,第184、185、188页。祖庙于1019年为景宗、1020年为太祖而建。

新都城大概作为祭祀的中心和接待外交使团的场所使用了一段时间:宋朝使节宋溥和路振于1008年访问过中京并留下对它的描述,1013年来到这里的王曾也是如此。都城有内墙和外墙,但路振去的时候似乎还没有人大规模定居。与其他四个规模相当大的都城(上京、东京、南京和后来于1044年在大同建立的西京)不同,中京保持了相对小的规模,只管辖有限的地区,带有很少的下级地方行政区和主要为汉人和奚人组成的编户。但它的建立最终把奚人并入契丹国家,而且自11世纪起他们作为一个独立民族在我们的史料中出现的越来越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