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腐败是人类生活的基本常态,自古有之,无孔不入,与政治体制无关。无论是在古典时期还是近代,无论是在独裁制还是民主制国家,腐败素来屡见不鲜,今天依然如此。政治腐败的一般定义是:滥用公职权力,以谋取私利。政治腐败并非仅仅出现在民主制之前的、传统的、独裁专制的政治体制中。它的各种表现形式,如以权谋私、行贿受贿、结党营私、任人唯亲、挪用公款和公私不分等,在民主国家也同样泛滥,只是程度多寡不同。因此,史学家雅各布·范克拉韦伦将腐败划归为“正常情况”,而清正廉洁的统治却是需要解释的“特殊情况”。
但是,有大量证据表明,在第三帝国,政治腐败不仅达到了令人咋舌的程度,而且纳粹政治体制也是特别能够滋生腐败的温床。甚至当时的人们就已经深切地认识到了腐败的问题,尽管(或者说,恰恰是因为)在第三帝国受到政府宣传引导的公众中,腐败是个禁忌话题。1936年,社会民主党流亡理事会的记者称:“在民众当中,猖獗的腐败是众口相传的谈资。”“这个国家破坏了自己的一块基石:它腐蚀了自己的公职人员。”德国犹太公民中央委员会的法律顾问汉斯·赖希曼在1939年做出了这样的评论。“统治阶级的腐败的程度之深、规模之大,找不出第二个例子。”年轻的政论家塞巴斯蒂安·哈夫纳在1940年写道。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不久,人们对纳粹统治时期的腐败仍然记忆犹新。1946年3月,自由汉萨城市汉堡的市民们组建了一个专门委员会来“调查纳粹腐败案件”,以便满足“汉堡市民的急切呼吁”。欧根·科贡描绘“党卫军国家”的著作于1946年问世,在该书中有专门一章研究集中营里的腐败现象。1948年,前科尼斯堡市议员保罗·沃尔夫提交了一份关于纳粹党东普鲁士省部腐败问题的详细报告。1948/1949年,社会学家利奥·梅内在科隆的《社会学期刊》第一期上发表了一篇关于腐败的文章,对第三帝国的腐败现象作了详尽分析,称其为“奥革阿斯的牛圈”。
然而,迄今为止,当代史研究界对纳粹统治下的腐败还没有做过系统的研究,尽管有一些史学家,如汉斯·蒙森,很早就指出了该问题对研究纳粹国家的统治手段与结构的重大意义。除了少数例子之外,总的来讲,德国几乎还不曾有过经验主义的、以腐败为主题的当代史研究。20世纪80年代初,从所谓弗利克事件开始,出现了一大批关于腐败的报道和著作。但它们几乎全部都仅限于对联邦德国当前的腐败现象进行讨论,而且总体而言不涉及历史。德国的当代史研究似乎满足于特奥多尔·埃申堡的名言,“由于德国公职人员的优良传统……腐败在德国是相当罕见的现象”,或者按照沃尔夫冈·舒勒的说法,在德国历史中,“腐败及类似现象发生得不像别国那么多,程度也没有那么严重”。
即便我们不看纳粹统治时期的腐败实例,也有其他时期的例证足以让我们对这些大言不惭的说法产生怀疑。比如魏玛共和国就发生了巴马特案、斯科拉雷克案和库斯提克案等臭名远扬的腐败丑闻。当代史研究界特别强调,当时的政治右翼利用这些腐败案件来大做文章,目的是攻击民主制度。但这些腐败案件有多大的代表性?这个问题至今没有得到很好的解答。对魏玛共和国腐败现象的抨击难道仅仅是共和国的敌人耍弄的阴谋诡计,是没有事实依据的狂妄宣传?或者1918/1919年的政权更迭的确导致了腐败案件的猛增?这些腐败案件是“贪官污吏共和国”的标志?或者,这些丑闻能够爆发出来并被公众广泛讨论,恰恰说明当时有一个积极参与政治的健全的公众团体能够不受阻挠地针砭时弊——这与帝国时期和纳粹统治时期迥然不同?
考虑到还有众多问题留待解决,我们还没有办法在德国当代史的纵剖面上,对腐败问题做比较的、跨政治体制的分析。因此,本书特别注意的不是那些在所有的政治体制中都属于“常态”的现象,比如官员在分配公共资源和政府采购时受贿。本书主要的研究对象是第三帝国特有的腐败现象,这些现象要归因于1933年之后国家和社会发生的结构性变化,因此不具有延续性,而是对纳粹统治结构和政策(包括灭绝政策)而言的典型现象。
最近几年,纳粹腐败现象的一些方面越来越进入了史学界的视野,这为本书的研究提供了有利的先决条件。这些方面包括:纳粹党统治早期对腐败行为的利用;纳粹体制中,监管机构(比如帝国审计总署)迅速地丧失了权力;权贵们富丽堂皇的自我包装;希特勒向军事精英阶层成员的馈赠;“雅利安化”框架下的腐败和裙带关系;战争期间纳粹党领导人在“食品供应”上享受的特权;或者是被德国占领的地区(尤其是东欧)的腐败。
纳粹统治下的政治腐败的一大特点是惊人的多样化,远远不仅限于腐败的经典定义——滥用公职权力,以谋取私利。纳粹党人虽然在官方场合谴责腐败行为,但在其实际行动中干的却是另外一套,这决定性地促进了纳粹腐败的多样性的形成。如果我们把当权者对腐败的态度作为标尺,就可以发现,纳粹的腐败有三种基本形式:
首先是国家和纳粹党官方促进和实施的腐败行为,它不是若干个人的滥用职权,而是一种有组织的滥用权力;它并非促进个人私利,而是有助于体制的功能稳定。这种体制化的腐败包括:劳工部门采取所谓“特别行动”,有组织地对纳粹党员,尤其是“老战士”们,进行特别的优待照顾,赋予其某些特权;或者希特勒向军事、政治、科学或文化界精英人物的馈赠。
其次是受到容忍的腐败。第三帝国的反腐机制存在一些机构上的缺陷,导致某些腐败行为特别猖獗,当局无奈之下(或者有意识地)只得对这些腐败行为进行容忍。这种腐败行为包括:黑市交易,尤其是在占领区;由于特别基金、小金库和秘密基金的存在,国家财政受到了潜滋暗长的侵蚀和瓦解,这种腐败手段主要是纳粹党的各个省部书记们采用的,他们凌驾于权力和财政监管机制之上。
最后,纳粹统治下也开展了反腐斗争,即遵循某些规则和手段,根据当前的基本状况,对腐败行为进行刑事处罚。这种遭到打击的腐败五花八门,给纳粹党及其组织造成了沉重负担,比如非常猖獗的侵吞党费和捐款的行为。
当然,体制化的腐败、受到容忍的腐败和遭到打击的腐败这三者间的界线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具有流动性,总是非常模糊、难以界定。那些没有强大的政治靠山的政府官员和公职人员往往仅仅因为微小的过失(比如“缺乏捐款的积极性”或者“亲犹太人行为”)就遭到纪律审查,甚至受到刑事处罚。但对于纳粹党官员来说,除非他们在自己的靠山和保护人眼中失去了利用价值,或者卷入了体制内部的权力斗争,一般不必害怕自己的腐败行为受到检举控诉。随着时间流逝,有些腐败违法行为,比如黑市交易,既受到官方的推动,也受到容忍,有时也受到打击。
对于逐渐摈弃了传统的义务和责任的纳粹体制来说,这种政策界线流动不定的现象是非常典型的。在第三帝国的反腐斗争中,是否要遵循现存的正常法规,首先取决于一些机缘的因素,比如:涉案贪官的权力地位如何,他背后是否有一个纳粹党的小圈子作为靠山,他对体制是否“有用”,或者假如造成了公开的丑闻,对纳粹党和群众的关系会造成怎样的影响。
本书将对第三帝国腐败现象的多样性进行记述,同时在纳粹统治系统的语境下对其进行分析。这种记述型的分析一方面要避免“丑闻录”风格的肤浅的道德说教,另一方面也要避开机能主义的简单化,即几乎不带任何价值评判,而只是将腐败阐释为社会交换的一种形式,最感兴趣的只是腐败行为在政治、社会和经济上的成本和益处。假如我们采取第二种视角,忽略腐败概念的道德意义,而是在纳粹的剥削和灭绝政策的框架内考量腐败给政策的效率造成了何种影响,那就太离谱了。
纳粹统治中滋生腐败的重要因素在1933年之前很久就已经体现在了纳粹“运动”中。党内各个派系互相依存又互相竞争,再加上专制的“元首政党”内的同志情谊,给纳粹党造就了一种隐蔽的次级结构,它往往比正式的等级制或者组织从属关系更能够决定“显贵”们之间的私交和关系。在纳粹“运动”中,那些并非通过选举获得合法权力的人的地位在1933年之后主要取决于他支配物质资源的权力,以及对追随者们的物质上的供养。一方面是这种朋党之交,另一方面是纳粹为宣传目的而自我构建的魏玛“体制”受害者的形象(纳粹党是一个有组织地自怜自爱的政党),在1933年之后促成了德国历史上前所未有的有组织的任人唯亲现象。本书的第一章将对此种任人唯亲现象的体制原因及规模进行深入分析。这种现象还有着深远的金融政治方面的后果,因为它导致国家财政结构逐渐瓦解,同时特别基金和秘密小金库却越来越猖獗。
第二章主要讨论第三帝国腐败的核心领域。腐败对纳粹党及其各级组织机构造成了严重损害。侵吞党费和捐款的现象如此猖獗,纳粹党总财务官不得不在每个工作日平均向普通法庭提起五项刑事诉讼。除了这种“下层”的腐败之外,纳粹的精英阶层也非常腐化堕落,通过滥用职权和各种特权,维持着骄奢淫逸的生活,这主要是为了突出自己在纳粹统治集团中的地位。
另一方面,第三帝国的腐败也蔓延到了那些特别受到纳粹种族主义影响的领域,被德国占领的欧洲(尤其是东欧)各国的日常生活和纳粹集中营系统就是明证。占领区行政机关的很多成员的“主宰种族”态度以及行政监管的缺失,导致占领区的腐败现象非常严重;而在纳粹集中营系统,集中营管理者的“绝对权力”(索夫斯基语)也诱使他们想尽一切办法去中饱私囊。
第三章主要研究腐败与灭绝政策这个话题的一个重要方面:在迫害犹太人过程中,腐败的程度及其作用。这一章将会讨论反犹暴力框架内的个人贪腐行为的意义,以及对犹太人财产“雅利安化”(它构成了弗里德伦德尔所谓的纳粹“救赎式反犹主义”的物质基础)的框架内的腐败。在对犹太人的大屠杀中,腐败绝非孤立的边缘现象,而是体制固有的普遍现象。腐败一方面是大屠杀的功能性成分,因为它给凶手提供利益驱动,并将他紧紧地捆缚在纳粹体制的战车上,让他不得脱身;另一方面,它却造成了需要解释的严重问题,因为它与纳粹党的观念——大屠杀应当是不带个人感情的、意识形态的斗争任务——相抵触。谋求物质利益虽然不是大屠杀的动因,而只是它的一个伴随现象,但是较为“低级”的动机(比如贪婪,它们与对欧洲犹太人的大屠杀如影随形)的范围和程度却令我们就对大屠杀的总体评估提出了问题。大屠杀绝不是机械的、官僚的、不带个人喜怒哀乐的工厂式运作。
第四章探讨了第三帝国的反腐斗争由于体制缺陷而表现出的局限性。1933年,政治分权制度被废除,所有能够起到权力监管、打压腐败作用的分权制衡功能都被排除掉了。此外,纳粹党控制了司法权,对潜在的监管机构(比如帝国审计总署)进行了阉割,迫使后者只能起到顾问作用。私人交情和门阀统治能够保护贪腐分子不受刑事诉讼。大多数时候,体制内的权力斗争(在此框架下,对腐败的指控往往成为斗争的工具)也能导致一名腐败的纳粹官员受到审判,哪怕这种审判只是部分的和不成系统的。民众对腐败的普遍不满情绪也促使政府在战争的最后几年中示范性地惩处了一批贪腐分子,但这只是例外,而非普遍现象,也绝不是系统性的反腐斗争,因为腐败是纳粹独裁统治的一个内在的结构性问题。
最后的第五章分析了民众对腐败的态度。腐败在第三帝国的公众中成了一种私下里的“热门话题”。一方面,腐败损害了政府和民众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在纳粹统治的初期和末期;另一方面,在20世纪30年代后半期,与纳粹政府内政外交的“辉煌成就”相比,腐败在民众心目中根本算不得什么重要问题。尤其是在战争期间,广大群众从对占领区的掠夺中分得一杯羹,或者从分配被害犹太人财产的过程中得到了好处,于是纳粹的“民族共同体”在战争岁月中至少是在一定程度上有了“强盗共同体”的特征。这自然也对民众对腐败的态度产生了影响。如果简单地把腐败的纳粹分子和清白无辜的德国大众做一个二元对立,就完全忽略了纳粹统治下腐败的表现形式的复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