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评估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1.2.1 评估的指导思想
第一,保障《条例》立法形式符合法律文本形式规范。立法质量和实施效果研究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保障《条例》文本、语句符合形式规范。
第二,保障《条例》立法内容平衡各方权益。从地方立法的角度进行评估,充分平衡民事权利与行政权力、原权利与救济权利,明确各方主体权利和义务,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三,保障《条例》突出天津地方特色,符合天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实际。评估中把握重点、注重方法、讲究实效,有序推进《条例》立法质量和实施效果研究工作,促进《条例》实施效果与立法目的吻合,推进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1.2.2 评估的基本原则
第一,客观性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保证客观公正,在全面了解和科学分析《条例》内容及其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开展立法质量及其实施效果研究工作。一方面坚持评估程序客观,即对评估对象的选取、评估方案的抉择、评估程序的认定和执行均应保持客观中立。另一方面保障评估结果客观,即信息收集全面完整,不以偏概全、以点盖面;信息提取与分析尊重事实,不预设研究结论;评估结论全盘考量,不妄下结论。
第二,利益相关方参与原则。《条例》的利益相关方主要包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和监督管理机关等主体。本次评估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调研、访谈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保证利益相关方有效参与评估工作,充分吸收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确保评估结果回应社会诉求。
第三,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评估过程离不开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定性研究方法,即课题组根据经验和知识,综合运用逻辑思维,对《条例》进行分析和判断,形成对其立法质量和法律实施效果的基本评判。定量研究方法,即根据调查研究、实地调研、访谈、资料收集等获得的信息和数据,运用统计分析手段得出结论的方法。
第四,课题研究回应性原则。对《条例》的立法质量及其实施效果评估,应重点围绕《条例》内容及其在司法、行政执法、守法领域实施效果进行。最终研究报告,应为天津市人大法工委提供《条例》进一步完善的决策依据。同时,研究报告也将反馈给相关司法、执法机构,为这些机构的相关决策行为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