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毓敏《商业银行业务与经营》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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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商业银行导论

1.1 复习笔记

一、商业银行的起源和发展

西方银行业的原始状态,可溯及公元前的古巴比伦以及文明古国时期。

银行一词英文称之为“Bank”,是由意大利文“Banca”演变而来的。

早期银行业的产生与国际贸易的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

早期的银行业虽已具备了银行的本质特征,但它仅仅是现代银行的原始发展阶段。

现代商业银行的最初形式是资本主义商业银行,它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物。

资本主义商业银行的产生,基本上通过两种途径。一是旧的高利贷性质的银行。另一途径就是新兴的资产阶级按照资本主义原则组织的股份制银行。

与西方的银行相比较,中国的银行则产生较晚。到了唐代出现了类似汇票的“飞钱”。这是我国最早的汇兑业务。

我国近代银行业,是在19世纪中叶外国资本主义银行入侵我国之后才兴起的。

商业银行发展到今天,业务范围不断扩大,逐渐成为多功能、综合性的“金融百货公司”。

20世纪90年代,国际金融领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直接或间接地对商业银行的经营与业务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1)银行资本越来越集中,国际银行业出现竞争新格局;

(2)国际银行业竞争激化,银行国际化进程加快;

(3)金融业务与工具不断创新,金融业务进一步交叉,传统的专业化金融业务分工界限有所缩小;

(4)金融管制不断放宽,金融自由化的趋势日益明显;

(5)国内外融资出现证券化趋势,证券市场蓬勃发展;

(6)出现了全球金融一体化的趋势。


二、商业银行的性质和作用

1.商业银行的性质

从商业银行的起源和发展历史看,商业银行的性质可以归纳为:以追求利润为目标,以金融资产和负债为对象,综合性、多功能的金融企业。

2003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规定,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1)商业银行是一种企业。

(2)商业银行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

①商业银行的经营对象和内容具有特殊性。

②商业银行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影响和受社会经济的影响特殊。

③商业银行责任特殊。

(3)商业银行是一种特殊的金融企业。其业务经营具有很强的广泛性和综合性。

2.商业银行的作用

(1)信用中介

信用中介是商业银行最基本,也是最能反映其经营活动特征的职能。

这一职能的实质是通过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把社会上的各种闲散资金集中到银行,再通过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把它投向社会经济各部门。商业银行作为货币资本的贷出者和借入者实现货币资本的融通。

(2)支付中介

以商业银行为中心,形成了经济社会无始无终的支付链条和债权债务关系。

支付中介职能的发挥,大大减少了现金的使用,节约了社会流通费用,加速了结算过程和货币资金周转,促进了经济发展。

(3)信用创造

商业银行的信用创造职能是在信用中介与支付中介职能的基础上产生的。

(4)金融服务

随着经营业务的大大扩展,商业银行获得了一个新的名称;全能银行。

根据我国现行的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可以从事的业务范围包括:

a.吸收公众存款;

b.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c.办理国内外结算;

d.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e.发行金融债券;

f.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g.从事同业拆借;

h.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i.从事银行卡业务;

j.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k.代理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l.提供保管箱服务:

m.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三、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

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可以从其外部组织形式和内部组织结构两方面来认识。

1.商业银行的外部组织形式

商业银行的外部组织形式是指商业银行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存在形式。

1)单一银行制

单一银行制也称独家银行制。它的特点是银行业务完全由各自独立的商业银行经营,不设或限设分支机构。

这种银行制度的优点是:

①限制银行业垄断,有利于自由竞争;

②有和于银行与地方政府的协调,能适合本地区需要,集中全力为本地区服务;

③各银行独立性和自主性很大,经营较灵活;

④管理层次少,有利于中央银行管理和控制。

但这种银行制度本身也存在着严重的缺陷:

①商业银行不设分支机构,其业务发展和金融创新受到限制;

②银行业务多集中于某一地区、某一行业,筹资不易,风险集中;

③银行规模较小,经营成本高,不易取得规模经济效益。

(2)分行制

分行制的特点是法律允许除了总行以外,在本市及国内外各地普遍设立分支机构。分行制按总行职能的不同,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总行制和总管理处制。

分行制的优点在于:

①易于吸收存款,充分有效地利用资本,同时由于放款分散,风险分散,可以降低放款的平均风险,提高银行的安全性;

②银行规模较大,易于采用现代化设备,提供多种便利的金融服务,取得规模效益;

③由于银行总数少,便于金融当局的宏观管理。

其缺点在于:

①容易造成大银行对小银行的吞并,形成垄断,妨碍竞争;

②银行规模过大,内部层次、机构较多,管理困难。

(3)银行控股公司制

银行控股公司制是指由一个集团成立股权公司,再由该公司控制或收购两家以上的银行。

银行控股公司制有两种类型。一种是非银行控股公司,另一种是银行控股公司。前者是由主要业务不在银行方面的大企业拥有某一银行股份组织起来的;后者是由一家大银行组织一个控股公司,其他小银行从属于这家大银行。

2.商业银行的内部组织结构

商业银行的内部组织结构是指就单个银行而言,银行各部门内部及各部门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组织管理系统。

商业银行的内部组织结构,以股份制形式为例可分为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三个层次。决策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董事会下设的各委员会;执行机构包括行长(或总经理)以及行长领导下的各委员会、各业务部门和职能部门;监督机构即指董事会下设的监事会。

(1)股东大会

(2)董事会

(3)各种常设委员会

(4)监事会

(5)行长(或总经理)

(6)总稽核

(7)业务和职能部门

(8)分支机构

商业银行的管理系统由以下五个方面组成。

(1)全面管理,由董事长、行长(或总经理)负责。主要内容包括确立银行目标、计划和经营业务预测,制定政策,指导和控制及评价分支机构及银行的管理和业务工作。

(2)财务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处理资本金来源和成本,管理银行现金,制定费用预算,进行审计和财务控制,进行税收和风险管理。

(3)人事管理,主要内容包括招募雇员,培训职工,进行工作和工资评审处理劳资关系。

(4)经营管理,主要内容包括根据计划和目标安排组织各种银行业务,分析经营过程,保证经营活动安全。

(5)市场营销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分析消费者行为和市场情况,确定市场营销战略,开展广告宣传、促销和公共关系,确定银行服务价格,开发产品和服务项目。


四、政府对银行业的监管

1.政府对银行业实施监管的原因

(1)为了保护储蓄者的利益。

(2)银行是信用货币的创造者。

(3)世界各国的银行业正在向综合化方向发展,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综合经营导致商业银行的概念在延伸,同时,世界经济一体化又使得银行国际化进程在加快。这些都要求各国政府在银行业监管领域中进一步加强合作。

2.政府对银行业监管的内容

由商业银行的经营特点所决定,政府对银行业的监管要以谨慎监管为原则,即“Camel(骆驼)原则”。

C(Capital)代表资本。

A(Asset)代表资产。

M(Management)代表管理。

E(Earning)代表收益。

L(Liquidity)代表清偿能力。

世界各国在对银行业进行监管时,主要内容包括:

(1)银行业的准入。

(2)银行资本的充足性。

(3)银行的清偿能力。

(4)银行业务活动的范围。

(5)贷款的集中程度。

3.存款保险险度

存款保险制度成立的宗旨是:重新唤起社会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保护存款者的利益,监督并促使银行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经营活动。

存款保险制度要求商业银行按存款额的大小和一定的保险费率缴纳保险费给存款保险机构,当投保银行经营破产或发生支付困难时,存款保险机构在一定限度内代为支付。

目前各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种:

①政府设立的存款保险机构。

②政府与银行联合成立存款保险机构。

③银行出资自己成立存款保险机构。

存款保险制度的诞生,起到了保护银行体系稳定的作用。同时,不可回避的是由于存款保险公司的存在,银行对从事高风险投资的担忧在减少,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刺激银行去进行高风险的投资,加剧了道德风险。

4.我国政府对银行业的监管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正式确立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业的监管地位。

2003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通过,明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为银行业的监督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规定的主要监管职责包括: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2)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3)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和现场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4)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

(5)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6)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如实向社会公众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

(7)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整改、重组接管以及撤销等措施;

(8)相关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