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和权利义务终止
一、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变更可以分为主体的变更、内容的变更和客体的变更。
1.保险合同变更的要件
保险合同的变更必须符合如下条件,才产生变更的效力:
①保险合同的变更必须以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的存在为前提;
②保险合同的变更可因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发生;
③保险合同的变更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例3.7】下面不符合保险合同变更的要件的是( )。
A.保险合同当事人单方不愿意继续保险合同
B.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
C.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保险合同变更条件出现
D.保险合同变更形式符合法定形式
【答案】A
【解析】保险合同的变更必须符合如下条件,才产生变更的效力:①保险合同的变更必须以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的存在为前提;②保险合同的变更可因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发生;③保险合同的变更必须符合法定形式,保险合同的变更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2.保险合同变更的效力
当事人对保险合同变更未达成一致协议以前,原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保险合同变更生效后,当事人应按照变更后的保险合同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
3.保险合同变更的程序
保险合同的变更,必须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然后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二、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是指合同约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消灭。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有合同解除、期限届满和全部履行完毕等。
1.保险合同解除
解除保险合同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①保险合同解除的对象是依法成立的有效保险合同;
②该保险合同尚处于未履行或正在履行但尚未履行完毕这两个阶段;
③保险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条件;
④保险合同的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
⑤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必须在法律法规、当事人约定或合理期限内行使保险合同的解除权。
2.保险合同的解约权人
保险合同的解约权,是指保险人或者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权利。
3.保险合同解除权在当事人之间合理配置的立法原则
《保险法》对解除权在当事人之间的分配,是以投保人任意解除保险合同为原则,以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为例外,即投保人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和自由。
4.保险合同解除权的类型
(1)保险合同的约定解除权
由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解除权,亦即保险合同当事人约定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
(2)保险合同的法定解除权
保险合同的法定解除权是指有关保险法律、法规在一定情况下赋予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况如下:
①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违法行为;
③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应尽的责任;
④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
⑤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两年;
⑥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增加;
⑦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
5.保险合同解除的程序
保险人在具备法定或约定的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条件时,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6.保险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保险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就是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提前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