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技巧点拨
一、信用证审核
在国际贸易中,如果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只有符合信用证的规定,才能及时收到货款,即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必须做到“两相符”(即:“单证相符”和“单单相符”)。因此,为保护自身权益,出口商(即信用证的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后,应对其进行全面审核,以及时发现问题并将问题解决于货物出运之前,为顺利出口和安全及时收汇铺平道路。
1.通知行审核信用证
按照《UCP600》规定,通知行只负责鉴别信用证的真实性并及时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并无审核信用证条款和内容的义务。但是国内的通知行为了受益人的利益,仍会对信用证中的一些重要内容(比如:信用证的真实性、开证行的政治背景、资信能力、付款责任等)进行审核并在信用证上作相应批注。
2.受益人审核信用证
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后,应对照销售合同书逐条审核信用证,着重审核信用证性质和内容与合同是否一致。如信用证有与合同不符的内容要争取修改;如有受益人办不到的或含有损害受益人利益的条款,应要求取消,否则受益人会因难以履约而处于被动的地位,安全收汇也没有保证。
二、信用证审核的基本要点
在国际商务单证员考试中,特别是单证缮制部分,信用证审核是资格考试中易考的知识点,也是非常容易出错的地方。信用证审核的基本要点如下:
1.信用证性质和种类(FORM OF DOC, CREDIT)
信用证不论是即期、远期、保兑、可转让、循环的信用证,都应该有“Irrevocable”(不可撤销)字样。若信用证没有明示是否可撤销,根据《UCP600》的规定,应理解为不可撤销。当合同规定开出的是保兑信用证或可转让信用证时,应检查信用证内是否注明“Confirmed”字样或“Transferable”字样。
2.信用证开证日期(DATE OF ISSUE)
销售合同书一般规定信用证最迟开证日(The last date of L/C opening),信用证开证日期不能迟于最迟开证日。在外贸单证实务中,出口商应催促进口商迅速依约办理开证手续。
信用证开证日期必须在装船日期和议付日期之前,更不能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期。若信用证的开证日期和信用证的有效期在时间前后顺序上有矛盾,则信用证受益人应要求修改信用证相关条款。
3.信用证到期日和到期地点(DATE AND PLACE OF EXPIRY)
信用证有效期(Expiry Date)是依信用证中列明的信用证到期日,即受益人为请求议付、承兑或付款而向银行提示单据的最后期限。信用证有效期,可依出口地时间为准,也可依进口地时间为准。在国际贸易实务中,为便于受益人在准确时间内制单收汇,信用证有效期通常是以出口地时间为准。信用证到期地点一定要在出口商所在地以便于出口商及时交单。
4.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开证申请人一般情况下是订立货物买卖合同的买方,也可能是买方的客户或买方委托的开证人。审核过程中,值得注意的是,开证申请人的名称、地址不得有误。
5.受益人(BENEFICIARY)
信用证受益人一般情况下是订立货物买卖合同的卖方。审证时应以合同为依据,逐字查核受益人的名称和地址是否写错。
6.币值和金额(AMOUNT)
来证的币别和币值应与合同的币别和币值相符。如用其他货币开证,应按汇率折算,看是否与合同金额相符,若不符则要改证。如来证金额因含折扣或佣金与合同不一致,应核算来证的净值是否与合同的净值相一致。若来证规定数量增减,应注意来证金额也应该有相同比例的增减。
7.汇票条款(DRAFTS AT…)
付款期限应与合同规定相符。比如说,销售合同书规定见票后30天付款(Credit to be available at 30 days after sight),而信用证汇票条款却规定即期付款(AT SIGHT),这显然是错误的。
8.付款人(DEAWEE)
《UCP600》规定:信用证不应凭以开证申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票支付。但如信用证要求以开证申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票,银行将视此种汇票为一项额外的单据。因此,在信用证方式下,应按照信用证的规定,以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为付款人。倘若信用证中未指定付款人,则付款人应为开证行。
9.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S)
合同中一般明确规定分批装运条款,以便承运人按要求配载并按此签发符合该条款的提单。通常,允许分批装运,则填写“partial shipment allowed”;不允许分批装运,填写“partial shipment not allowed”或“partial shipment prohibited”。如果信用证中没有明确规定分批装运条款,依据《UCP600》规定,允许分批装运。
10.转运(TRANSSHIPMENT)
合同中一般明确规定转运条款,以便承运人按要求配载并按此签发符合该条款的提单。通常,允许转运,则填写“transshipment allowed”,不允许转运,则填写“transshipment not allowed”或“transshipment prohibited”。如果信用证中没有明确规定转运条款,依据《UCP600》规定,允许转运。
11.装运港(LOADING ON BOARD)和目的港(FOR TRANSPORTATION TO)
装运港和目的港必须和合同规定的一致。审核过程中,值得注意的是,装运港和目的港编写不得有误。为防止发生与地理位置上的混淆,最好在装运港和目的港后冠以港口所在国家和地区。
12.装运期(LATEST DATE OF SHIPMENT)
信用证的装运期必须和合同规定的一致,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
信用证没有规定装运期,根据惯例,可理解为双到期,即装运期与信用证的有效期相同。但《UCP600》规定:最迟装运日不因信用证的截止日或最迟交单日适逢接受交单的银行因节假日等原因歇业顺延而跟着顺延。
对于装运期,《UCP600》有以下两点规定:
①除非要求在单据中使用,否则诸如“迅速地”、“立刻地”或“尽快地”等词语将被不予理会;
②使用“于或约于(on or about)”或类似用语,银行将理解为于所述日期前后五个日历日之间装运,起讫日期均包括在内。
13.货物描述(DESCRIPTION OF GOODS)
信用证上的货物名称、价格、型号、数量、包装和合同号码等必须与合同规定的一致。审核过程中,必须认真核对,以防有误。
需要注意的是,贸易术语不得有误。一方面,贸易术语必须与合同规定的一致;另一方面,贸易术语要正确填写。例如:出口业务中FOB后跟国外港口,这是非常明显的错误。
14.单据要求(DOCUMENTS REQUIRED)
此栏主要规定出口商应该填写哪些单据才能议付,其中一般包括发票(COMMERCIAL INVOICE)、装箱单(PACKING LIST)、提单(B/L)、产地证(CERTIFICATE OF ORIGIN)、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等。
此栏应该严格按照合同有关规定填写,不得有误。例如,采用CIF术语成交时,提单运费一栏应填写“FREIGHT PREPAID”(运费预付),而信用证上规定提单运费一栏填写“FREIGHT COLLECT”(运费待付),这显然是错误的。
15.保险条款(INSURANCE POLICY)
信用证上保险条款应与合同规定的一致。审核时着重注意以下三个方面:①保险加成率。例如,合同规定保险加成率为110%,而信用证却规定保险加成率为120%,这显然不对;②保险条款。目前,在我国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业务中,通常采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PICC)规定的《中国保险条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简称CIC),而国际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保险公司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业务中往往采用英国保险业协会制定的《英国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简称ICC),因此在审核信用证时,要注意这一问题;③保险险别。例如,合同规定投保ALL RISKS,信用证却规定投保ALL RISKS AND T.P.N.D,这显然是错误的。
16.交单期(PERIOD FOR PRESENTATION)
信用证上的交单期应和合同规定的一致。来证一般规定一个装运后的交单期限,如来证没有要求,根据《UCP600》规定:“受益人或其代表须在不迟于本惯例所指的发运日之后的21个日历日内交单,但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迟于信用证规定的截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