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政治制度在法国大革命前的发展
让我们思索一下21世纪第二个十年之初上演的不同场景。
2013年的利比亚,配有重型武器的民兵绑架该国总理阿里·扎伊丹(Ali Zeidan),要求他的政府发放拖欠薪资。另一队民兵关闭该国大部分地区的石油生产,而这几乎是该国唯一的出口收入。不久前,其他民兵参与杀害驻班加西的美国大使克里斯托弗·史蒂文斯(Christopher Stevens),并开枪射击在首都的黎波里的数十名示威者,后者正在抗议民兵对这座城市的强占。
这些民兵是在阿拉伯之春的第一年,即2011年,在全国各地揭竿而起的。他们获得北约组织的大力援助,得以推翻利比亚的长期独裁者穆阿迈尔·卡扎菲(Muammar Qaddafi)。其时,反独裁政府的抗议活动不仅在利比亚,而且在突尼斯、埃及、也门、叙利亚和其他阿拉伯国家爆发,往往是为了赢得更多民主。但两年后,欧美式的民主制度似乎仍是遥远的梦想。自那以后,利比亚已采取一些试探性步骤,以筹建制定新宪法的制宪议会。但此刻,最根本的问题是缺乏国家,即一个在领土上合法垄断武力、执法和维护和平的中央权威。
在非洲其他地区,声称垄断武力的国家仅存在于纸上,虽然没像利比亚那么混乱,但仍然非常虚弱。被排挤出南亚和中东地区的激进伊斯兰团体,已在那些仅有软弱政府的国家抢摊设点,如马里、尼日尔、尼日利亚和索马里等。这些地区在收入、医疗和教育等方面,远远比不上像东亚那样蓬勃发展的地区,原因与它们历来缺乏强大的政府机构直接有关。
同一时期,一个迥然不同的场景在美国上演,发生在它的金融行业。美国在许多方面与卡扎菲之后的利比亚截然相反,处在政治光谱表的另一极。它有强大且制度化的国家,历时两百多年,享有深厚的民主合法性。但是,这个国家并不尽如人意,它的问题可能与过度制度化有关。
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发生前,对金融机构负有监管职权的有十余个联邦部门,另外还有五十个州政府对银行和保险行业的监管。尽管有这么多监管,美国政府还是没有意识到迫在眉睫的次贷危机。它让银行卷入过度的杠杆投资,容忍一个庞大的影子银行体系。后者以金融衍生产品为基础,这些衍生品太过复杂以致难以计算个中的精确价值。有些评论家试图将之归罪于提供担保的政府机构,例如,确实对金融危机难逃其责的房利美和房地美(Fannie Mae and Freddie Mac)。但私营金融机构在抵押贷款狂潮中是乐得参与者,承担了超额的风险,因为大银行知道,万一遇上麻烦,最终还会得到政府的救助。这就是2008年9月雷曼兄弟公司(Lehman Brothers)破产之后的情形,引发全球支付系统濒临倒闭,导致美国大萧条以来最严重的经济衰退。
更令人震惊的或许是危机发生之后的咄咄怪事。尽管人们普遍认识到,“大到倒不起”(too-big-to-fail)的银行会带来巨大风险,但现今的美国银行业,与2008年相比,反而变得更为集中。国会在2010年通过旨在解决这一问题的《多德—弗兰克法》(Dodd-Frank Act),但这项立法却忽视了简单的补救措施,如大幅提高银行储备金率或硬性规定金融机构的规模,反而求助于一套相当复杂的新规则。这个法案通过已有三年多,但许多细则至今尚未成文,即使最终完成,仍有可能无法解决“大到倒不起”的问题。
出现如此故障有两个根本原因。第一是智识的僵化。维护自身利益的银行业辩称,严峻的新规则将削减它们的放贷能力,从而损害经济增长,促成意外的恶果。这样的论点如用于非金融行业,如制造业,往往是相当有效的,还能迎合许多不相信“大政府”的保守派选民。但是,正如阿纳·阿德马蒂(Anat Admati)与马丁·赫尔维格(Martin Hellwig)等学者指出的,不同于非金融企业,大银行危害整个经济的能力是一家制造业公司所望尘莫及的。第二是银行业非常强大和富有,可高价聘请游说者来为自己代言。尽管有反对银行业和纳税人救助的巨大民愤,这些游说者成功地阻止了直指“大到倒不起”问题核心的有效规则。有些议员可能出于自己的意识形态,发现银行业的论点具有说服力;对其他议员来说,那些论点成了保证银行业的竞选捐款源源不断的借口。
第三个场景,将阿拉伯之春与2013年在土耳其和巴西爆发的抗议活动关联起来。这两个国家是“新兴市场”的领军经济体,在之前十年中见证了快速增长,不同于阿拉伯独裁政权,它们都是竞争性选举的民主国家。统治土耳其的是伊斯兰正义与发展党(简称AKP),其领袖雷杰普·塔伊普·埃尔多安(Recep Tayyip Erdoğan)总理,当初起家于伊斯坦布尔市长一职。巴西选出的迪尔玛·罗塞芙(Dilma Rousseff)总统出身社会党,年轻时曾遭到军事独裁政府的监禁。从1964年到1985年,统治巴西的一直是军事独裁政府。
尽管取得令人瞩目的经济和政治成就,两个国家都遇上大规模反政府抗议,一时束手无策。土耳其的问题出在伊斯坦布尔公园,政府欲将之改成大型购物中心,但许多年轻抗议者认为,埃尔多安虽是民主选出的,却有独裁倾向,还与年轻一代严重脱节。巴西的问题出在腐败,政府花费数十亿美元来举办世界杯足球赛和夏季奥运会,却没有能力提供可靠的基本服务。
这两起抗议事件和两年前阿拉伯之春的共同点在于,它们大体上都是中产阶级推动的。作为上一代经济发展的成果,新兴的中产阶级在这两个国家涌现,所期望的要比上一代高得多。突尼斯和埃及,即使只有低于土耳其或巴西的经济增长,还是造就了大批大学毕业生。他们对工作和事业充满期待,却受挫于专制政权的任人唯亲。土耳其和巴西举行民主选举的事实,并不足以安抚示威者。实际上,政府为了保有合法性,不得不提供更好政绩,还得更加灵活地回应不断变化的公众需求。同样取得经济成功的中国,也开始面临类似的挑战。中国已有数量近数亿的新兴中产阶级,他们也是上一代经济高速增长的受益者,像其他地区的中产阶级一样,对政府抱有不同且更高的期望。这些国家的政治制度的生死存亡,主要取决于能否适应经济增长造就的社会新景观。
政府的问题
上述三个例子似乎互不相干,因为各自的麻烦都由具体的政策、人物和历史背景所引发。但实际上有一个共同的线索将它们串在一起,这个线索即作为所有政治生活的背景的制度(institution)。制度是“稳定、受尊重和不断重复的行为模式”,经久不衰,超越个别领袖的任期。它们在本质上是长期规则,用来塑造、限制和调整人类的行为。卡扎菲后的利比亚的症结是基本制度的缺乏,最主要的是国家的缺乏。只要它建立不起拥有垄断武力的合法中央权威,就没有公民安全或个人发展的条件可言。
在天平的另一端,美国拥有持久且强大的制度,但也在承受政治衰败的侵蚀。本应服务于公共利益的政府机构,却遭到强大私人利益集团的攫取,使民主多数派难以真正掌权。它的问题不仅在于金钱和权力,还与规则本身及支撑这些规则的思想的僵化有关。
最后,在土耳其和巴西等新兴市场国家中,问题出在社会变革超越现有制度。根据定义,制度是为了应对特定历史而建立的持久行为模式。但社会本身不会故步自封,尤其是那些经济快速增长的社会。它们创造出新兴的社会阶层,教育公民,引进令社会关系重新洗牌的新技术。现有制度往往无法满足这些新兴参与者,因而承受要求改革的压力。
因此,对“发展”——人类社会的历史演变——的研究,就不只是无休止地为人物、事件、冲突和政策等纂出目录,而是必须要关注政治制度的出现、发展和最终衰败的全过程。要想弄懂当今世界的政治和经济的快速变化,就要将之放到社会制度的长期演变之中,这至关重要。
本卷是《政治秩序的起源:从前人类时代到法国大革命》的姊妹篇,这个项目最初只是为了重写和更新亨廷顿1968年的经典著作《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本卷标题源自亨廷顿这本著作的第一章,其前身又是他在《世界政治》(World Politics)杂志上的一篇首发文章。亨廷顿著作的关键是让人懂得:政治发展是一个有别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单独进程;此外,一个政治体在取得民主化之前必须提供基本秩序。亨廷顿的书和我的书,虽在形式和内容上有各种差异,但做出了同样的基本结论。我在第1卷梳理了三个关键政治制度的起源:国家、法治和促成民主负责制的程序;并解释这些制度如何在中国、印度、中东和欧洲出现,或单独,或组合,或根本缺席。对于那些没读过第1卷的人,下面是一个简要的回顾。
社会性动物
第1卷始于人类的灵长目祖先而不是人类的原始社会,因为政治秩序植根于人类生物学。现代科学告诉我们,人类从一开始就不是孤立个体,也不是在历史进程中才慢慢组成社会的。这与卢梭等哲学家和现代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家的理论相反。大约五万年前,行为意义上的现代人类在非洲某地出现,跟它们的灵长目祖先一样,从一开始就是以社会形式组织在一起的。
人类的自然交往围绕两个现象:亲戚选择和互惠利他。亲戚选择是指有性繁殖物种的个体对待亲戚时是利他的,利他程度又与他们分享的基因成正比,反复出现,最终成为固定模式。这显示,他们在遵循裙带关系,偏爱与自己共享基因的亲戚。互惠利他是指同一物种内毫无关联的个体相互交换恩惠或资源,有时也可以是不同物种之间。这两种行为无需学习,均源于基因的编码,并在个体之间互动时自然流露。
换句话说,人类天生就是社会性动物,但其天生的社交性有自己的具体形式,只将利他主义投向家人(有遗传关系的亲戚)和朋友(交换恩惠的个人)。这种人类交往的预设形式,在所有的文化和历史时期中都是普遍适用的。这种天生的社交形式可以通过开发替代制度以奖励另类行为(例如,任人唯才而非任人唯亲)而被克服。但一旦替代制度分崩瓦解,人类总是会回归到这种社交形式。
根据天性,人类又是创造和遵循规范的生物。他们建立社会互动的规范准则,使集体行动成为可能。尽管可以合理地设计或商谈这些规范准则,但遵循规范的行为通常基于情感,如骄傲、内疚、愤怒和羞愧,而不是理性。规范往往被赋予内在价值,像各种社会中的宗教法律一样,甚至获得崇拜。制度无非是持之以恒的规则,所以人类倾向于将自己的行为制度化。由于被赋予内在价值,制度往往又是高度保守的,也就是说,抗拒作出改变。
现代人类在第一个四万年左右的生存中,组成人类学家所谓的族团层次(band-level)的社会,成员几乎都是亲戚,以狩猎采集为生。人类第一次重要的制度变迁约发生于一万年之前,那就是从族团层次的社会演化成部落层次的社会,它围绕一种信仰组织起来,即其成员相信,死去的祖先和未出生的后代都拥有神奇力量。我们通常称之为部落,人类学家有时以“分支世系制”这一术语来形容那些追溯祖先至数代人之前的群体。这样的部落社会存在于古代的中国、印度、希腊、罗马和中东;此外,还存在于哥伦布到来之前的美洲和现代欧洲人的日耳曼祖先。
像族团层次的社会一样,部落社会没有中央权威,通常来说,大家都很平等,没有第三方执法。它能战胜族团层次的社会主要是因为,它能通过追溯久远的共同祖先而达到巨大的规模。无论是族团层次的社会还是部落层次的社会,根源都在血缘关系,从而与人类生物学息息相关。转化为部落层次的社会还需要宗教观念的出现,即相信死去的祖先和未出生的后代都能影响活人的健康和幸福。思想在发展中发挥独立的关键作用,这就是发生于人类早期的先例。
国家的出现
下一个重要的政治变迁是从部落层次的社会到国家层次的社会。不同于族团或部落,国家拥有合法的武力垄断,在界定的领土上行使这种权力。它是中央集权和等级分明的,与基于血缘的早期组织相比,通常造就更多的不平等。
国家可分为两大类。在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所谓的“家族制”国家中,政治体被视作统治者的个人财产,国家的行政管理实质上只是统治者家政的延伸。依靠亲友的自然交往形式在家族制国家中依然发挥作用。另一方面,现代国家是非人格化的:公民与统治者的关系所依赖的不是个人关联,而是公民身份。国家的行政官员不是统治者的亲友,行政职位的招聘完全基于客观标准,如功绩、学问和技术知识。
关于所谓“原生”国家的形成,即从部落社会中形成第一批国家,也有不少理论解释。在此发挥作用的肯定有若干互动的因素,例如剩余农产品的出现、相关技术和人口密度。地理上的限制——所谓的“笼中效应”,即不可逾越的高山、沙漠和河流——允许统治者对人口行使强制权力,又可防止奴隶或属下的逃逸。大约在八千年前,家族制国家在世界上许多地方形成,主要是在埃及、美索不达米亚、中国和墨西哥的肥沃冲积河谷。
然而,现代国家的发展需要具体的策略,促使基于亲友的政治组织演化成非人格化的。中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非家族制的现代国家的文明社会,比类似的政治单元出现于欧洲整整早了十八个世纪。中国国家建设的动力与近代早期的欧洲集权国家如出一辙:即普遍且持久的军事竞争。军事斗争激励统治者向人口征税,建立行政等级制度来管理军需,以功绩和能力而不是私人关系为前提指导录用和晋升。借用社会学家查尔斯·蒂利(Charles Tilly)的话,“战争创造国家,国家发动战争”。
现代国家在聘任官员时必须超越亲友。中国早在公元前3世纪就发明了文官考试制度,尽管它的经常使用还要等到后来的朝代。阿拉伯人和土耳其人想出应对同样问题的新奇方法:军事奴隶制。他们捕捉非穆斯林教男孩,使之与家人隔绝,再将之抚养成忠于统治者、与周遭社会又毫无牵挂的将士和官员。在欧洲,该问题的解决是通过社会层次而不是政治层次。早在中世纪,天主教会改变继承权规则,使扩展的亲戚团体难以在大家庭内转移财产。因此,在皈依基督教后的一两代内,日耳曼野蛮部落扩展的亲戚团体就冰消云散了。最终取而代之的,是基于法律合同的较现代的社会关系,即封建主义。
法治
法治被理解为这样一组规则,即对社会中最强大政治参与者也具有约束力,这有宗教上的渊源。只有宗教权威才有能力创设武士也必须遵守的规则。在许多文化中,宗教机构基本上是法律机构,负责解释经文,对社会中他人享有道德制裁权。因此在印度,婆罗门祭司阶层享有的权威被认为高于刹帝利,即持有实际政治权力的武士。拉贾或国王为了获得名正言顺的统治权,不得不向婆罗门寻求合法性。在伊斯兰教中,叫做乌里玛的学者阶层单独主持伊斯兰教法;由教法专家卡迪(qadi)或法官组成的网络,又负责处理宗教法律的日常事务。虽然早期的哈里发集政治和宗教权威于一身,但在伊斯兰历史其他时段,哈里发和苏丹是相互独立的两人,前者可构成对后者的制约。
由于罗马天主教会的作用,法治在西欧获得最深刻的制度化。只有在西方传统中,教会才成为等级分明、中央集权和资源丰富的政治参与者,所作所为能够戏剧性地改变国王和皇帝的政治命运。彰显教会自主的中心事件是始于11世纪的叙任权斗争。在这次冲突中,教会反对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对宗教事务的干扰。最后,教会获得任命神父和主教的权利,并成为基于6世纪《查士丁尼法典》的罗马法的守护人。英国发展出同样强烈却不同的法律传统:诺曼征服后,国王法庭的法律逐渐演变成普通法;大力推广它的不是教会,反而是早期君主,以提供公正裁判的能力来巩固自己的合法性。
因此在西欧,三大制度中第一个出现的是法治。中国从来没有超越的宗教,也许是由于这一原因,始终没有发展出真正的法治,率先出现的是国家,时至今日,法律一直都不是政治权力的根本制约。这个次序在欧洲是倒过来的:法律的出现早于现代国家的兴起。从16世纪晚期起,欧洲君主渴望模仿中国皇帝,创建现代的集权专制国家,却不得不面对限制权力的法律秩序。结果是,尽管有这样的愿望,仅有很少的欧洲君主最终获得中国式集权。这样的政权只出现于俄国,那里的东正教会历来屈服于国家。
民主负责制
在三大制度中最晚出现的是民主负责制。议会是负责制的中心机构,源自封建社会中的阶层制度,分别叫做科尔特斯、国会、高等法院、缙绅会议或英国的议会。这些制度代表社会中的精英阶层——上层贵族、绅士和部分自治城市的资产阶级。根据封建法律,君主需要向他们开口要求征税,因为他们代表当时农业社会中的精英有产阶层。
始自16世纪晚期,雄心勃勃的君主借助绝对主权的新理论,发起运动来削弱这些阶层,以获取向全体人口直接征税的权利。在此后两个世纪中,这种斗争在各欧洲国家此起彼伏。在法国和西班牙,国王成功削弱这些阶层的力量,但仍受限于现有的法律制度,无法直截了当夺取精英阶层的财产。在波兰和匈牙利,这些阶层战胜君主,它们的中央政府变得孱弱,既受贪婪精英的掌控,又不时遭遇邻国的入侵。在俄国,这些阶层和支持他们的精英的根基比西欧同行的更为薄弱,再加上法律的影响较单薄,所以出现了更为强悍的君主专制政体。
只有在英国,国王和这些阶层势均力敌。早期的斯图亚特国王试图建立专制政体,结果遇上武装组织起来的议会的阻止。议会的许多成员是新教清教徒,笃信基层的组织形式,而国王属于高层的圣公会。议会的军队投入内战,斩杀国王查理一世,建立以奥利佛·克伦威尔(Oliver Cromwell)为首的议会专政,只是历时较短。这场冲突在整个复辟时期绵延不断,直到1688—1689年的光荣革命。其时,斯图亚特王朝被推翻,新国王奥兰治的威廉(William of Orange)接纳宪法妥协,首肯“无代表不纳税”的原则。
哲学家约翰·洛克(John Locke),伴随威廉及其妻子玛丽从荷兰来到伦敦。他的《政府论》下篇指出,被统治者的同意是他们臣服政府的前提。洛克认为,人的权利是天生且自然的,政府存在就是为了要保护这些权利,如果它有所违背,就可以推翻。这两个原则——无代表不纳税和被统治者的同意——后来成为美国殖民者的战斗口号。他们在不到一个世纪后的1776年,造了英国政府的反。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将洛克有关自然权利的思想纳入《独立宣言》;人民主权的思想成为1787年美国宪法的基石。
即使这些新政治秩序创立了负责制的原则,但1689年的英国和1787年的美国,都不能被视作现代民主国家。选举权局限于这两个国家的白人男性业主,仅代表整个人口一小部分。英国光荣革命和美国革命都不能算是真正的社会革命。领导美国革命的是商人、农场主和绅士组成的精英阶层,因英国国王侵犯他们的权利而心生妒怨。这些精英在获得独立后继续掌权,并起草批准了新宪法。
如果专注于这些局限,就会从根本上低估美国新秩序激起的政治动态,以及新思想的激励作用。《独立宣言》大胆宣称:“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美国宪法把主权赋予“我们人民”,而不是国王或无形的国家,不寻求在北美复制等级分明的英式阶级社会。在未来两个世纪,美国在现实中的平等还会遇上许多政治和社会上的障碍。但是,如有人想为特定阶层争取特权,就必须证明,这样做是否与建国信条兼容。这也部分地解释了,批准宪法之后仅仅超过一代多时间选举权就扩至所有白人男性,远早于欧洲任何一国。
在南北战争前的数十年中,建国原则与社会现实之间的矛盾变得异常激烈。“特殊制度”(奴隶制)的南方捍卫者开始提出新论据,以证明在道德和政治上对黑人的排斥和征服是合情合理的。有的援引宗教理由,有的谈及种族之间的“天然”等级,还有的以民主的名义来做辩解。斯蒂芬·道格拉斯(Stephen Douglass)在与亚伯拉罕·林肯(Abraham Lincoln)的辩论中就宣称,他只以一个民族的民主意愿为准,不在乎奴隶制最终的废除与否。
但是,林肯恰到好处地重新抬出建国信条作出了有力的反驳。他说,一个建立于政治平等和天赋人权的国家,如果容忍像奴隶制那样的明目张胆的背离,就无法生存下去。众所周知,南北战争和废除奴隶制之后,为了赢得第十四修正案所允诺的政治和法律权利,非裔美国人足足花了一个世纪的时间,这未免有点让人汗颜。美国最终认识到,让一些人成为二等公民的法律与《独立宣言》中的平等无法相容。
许多社会运动在之后数年中兴起,扩展了享有自然权利进而政治权利的人群——将劳工、妇女、原住民和其他边缘群体包括进来。但光荣革命和美国革命建立的基本政治秩序——行政部门向立法部门乃至整个社会负责——证明是经久耐用的。后来再也没人认为,政府可以不向“人民”负责;后续的争论和冲突,仅仅围绕哪些人够格参与民主政治。
法国大革命
18世纪后期的另一场大革命发生在法国。为描述和解释这一灾难性事件,已花费了不知多少加仑的墨水,争执双方的后代至今仍无法解决那些苦涩的论争。
似乎有点不可思议,有不少评论家,从埃德蒙·伯克(Edmund Burke)和托克维尔(Alexis de Tocqueville)到历史学家弗朗索瓦·孚雷(François Furet),都质疑它是否具有许多人相信的巨大影响力。这场大革命,最初因《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的发表而振奋人心;它像美国的《独立宣言》一样,提出植根于自然法的普遍人权观。但第一个共和国是短命的,像后续的布尔什维克和中国的革命一样,导致了愈益激进的革命动态,让今天的左派变成明天的反革命。这种循环引出公共安全委员会(Committee of Public Safety),以及革命吞噬自己孩子的恐怖统治(Reign of Terror)。结束这一场动乱的是对外战争、热月政变和雾月18日政变,拿破仑·波拿巴(Napoleon Bonaparte)由此在1799年登上政治舞台。
革命的暴力和反革命的暴力在法国社会造成深刻的两极分化,使英国递增式的政治改革难以实现。法国先后经历1830年七月革命、1848年革命、19世纪70年代的普鲁士入侵和巴黎公社,才建立起比较持久的民主政体,但选举权颇受限制。至此,许多欧洲国家已有各式有限的民主选举,包括极其保守的普鲁士。法国在1789年是奔向民主的先进分子,到后来反成了落后分子。更糟的是,大革命的遗产之一是造就一批法国左派;他们在20世纪动辄以宣扬暴力为荣,积极向斯大林和毛泽东的模式靠拢。
于是会产生一个合理疑问,法国大革命到底取得了什么成就?答案是,它没能在法国创立民主,但在其他领域留下巨大、即刻且持久的影响。首先,它促使欧洲第一部现代法典在1804年颁布,即《民法典》,又叫《拿破仑法典》。第二,它建立了现代化的行政国家,以推广执行这部法典。即使没有民主,这两项已是重大的进展,让政府少一些任意妄为,更加透明,更一视同仁地对待公民。拿破仑在兵败滑铁卢后回顾,他的法典比他在战场上赢得的胜利更为重要。从许多方面看,他确实讲对了。
法国法律到那时为止只是一个东拼西凑的大杂烩,因地而异,有的继承于罗马法,有的基于习惯法,再加上来自宗教、封建、商业和世俗的数百年沉淀。这样一组纠缠不清的法律,往往是自相矛盾或模棱两可的。《拿破仑法典》以一套清晰紧凑和文笔优美的现代法典取代了这一片混沌。
《拿破仑法典》从法律中剔除封建的等级和特权,巩固革命成果,宣布所有公民从此拥有平等的权利和事先明白列出的义务。它推崇现代的产权观念:“只要不违法,可以任何方式享用和处置自己的财产。”土地再也不受封建和习俗的限嗣继承的羁绊,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开辟了道路。领主法庭——封建领主控制的法庭,农民在大革命中对其怨气冲天——被彻底取消,代之以统一的民法裁判体系。出生和婚姻的登记改在世俗政府,不再是宗教当局。
《拿破仑法典》还即刻输出到当时的法国占领地:比利时、卢森堡、莱茵河以西的日耳曼领土、普法尔茨省(Palatinate)、莱茵普鲁士(Rhenish Prussia)、日内瓦、萨瓦省(Savoy)和帕尔马(Parma)。随后,它又被强行引入意大利、荷兰和汉萨领土(hanseatic territories)。许多较小的日耳曼邦国,是自愿接受《拿破仑法典》的。我们将在第4章看到,这个法律体系将成为普鲁士在耶拿败于法国后所实施的法典改革的灵感。它还被当作欧洲以外无数民法的样板,从塞内加尔和阿根廷,到埃及和日本。强加于他人社会的法典通常没有漂亮的成功记录,但《拿破仑法典》却做到了。有些国家如意大利和荷兰,开初予以抵制,到最后仍采纳实质上非常相似的法典,只是名称有别。
大革命的第二个主要成就是创建现代官僚国家,即中国两千年之前就已做到的。法国旧制度是奇怪的混合体。自17世纪中叶起,热衷集权的君主,如路易十三和路易十四,以名叫总督的官员为基础,创造出一套现代行政体系。那些官员从巴黎奔赴各省,与当地人口没有亲戚或其他关系,可以更客观地施政。如托克维尔指出的,这是法国现代行政国家的开始。
但总督必须与另一组行政官员并行操作,即捐官制的公职人员。为了资助战争和奢靡生活,法国国王在金钱上永远捉襟见肘。从1557年“大借款”的破产开始,为了筹集资金,法国政府采取越来越孤注一掷的措施,包括直接向富人出售公职。根据亨利四世的财政大臣叙利(Sully)在1604年推出的官职税(Paulette),这些公职不但可以出售,而且可以作为遗产传给下一代。这些捐官的公职人员当然唯利是图,对提供非人格化的公共行政或良善治理毫无兴趣。
18世纪后期的法国政府作了两次努力以消除捐官制公职人员,都半途而废。这个精英集团太过强大,如果改革成功,会造成更大损失。这个制度太腐朽,实在无法改革,是导致大革命的因素之一。在大革命中,捐官制的公职人员都被褫夺公职,在很多情形中,甚至掉了自己的脑袋。正因为这次清洗将甲板一扫而空,才有可能在1799年创立新式的最高行政法院(Conseil d'Etat),作为真正的现代官僚体系的中枢机构。
新式的行政体系之所以获得成功,全靠较为现代的教育体系的建成,为之输送人才。旧政权在18世纪设立技工学校,以培养工程师和其他专家。革命政府在1794年设立的高等学院(Grandes Ecoles),如巴黎高等师范学院和巴黎综合理工学院,却是专门培养公务员的。这些学院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家行政学院(ENA)的前身,学生来源是一个精英的中学体系(lycee)。
这两项制度上的创新——引进新法典和创建现代行政体系——并不等于民主,但仍取得了平均主义的效果。新法律不承认某些阶层的特权,不允许他们通过操纵法律获取私利。它在原则上致力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便在现实中不是永远如此。私有财产不再受封建限制,促成更广泛的新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新法律的实施离不开卸下数百年腐败包袱之后的官僚体系,两者加在一起——法律和行政国家——在许多方面形成一种制约,牵制潜在专制统治者的随意性。君主在理论上享有无限权力,但必须倚赖官僚体系,以法律为基础来行使这个权力。这就是德国人所谓的法治国(Rechtsstaat),完全不同于20世纪列宁、斯大林等的统治。后者事实上只是强大国家,丝毫不受法律或民主负责制的约束。
奠定基础
美国革命使民主和政治平等的原则成为制度;法国大革命,像秦统一中国一样,为非人格化的现代国家奠定了基础。它们还援用两个不同的姐妹版本,即普通法和民法,加强和扩充了法治。
本书第1卷结束时,三大制度的基础已经到位,但还没有充分发展成现代形式。在欧洲和世界某些地方,法律是发展最完善的制度;但还要做大量工作来编纂、协调和更新各项法规,使之正规化,像《拿破仑法典》一样在人人面前维持真正的中立。欧洲自16世纪末起,已有现代国家观念的萌芽,但没有一个政府真正做到任人唯才,包括巴黎的新官僚体系。欧洲大陆大多数国家的行政部门仍是家族制的。即使民主理念已植入英国及其在北美的殖民地,但大多数成年人可以投票或参政的社会尚没在地球上出现。
有两个巨大的发展在这一政治动荡的时刻崭露头角。第一是工业革命,人均产值的上升抵达远超过人类历史上任何时期的水平,而且经久不衰。这造成巨大影响,因为经济增长开始改变社会的根本性质。
第二是第二波殖民主义,欧洲因此走上与世界其他地区激烈碰撞的行程。第一波始于西班牙和葡萄牙对新世界的征服,继之以英国在一个世纪之后对北美的移民定居。到了18世纪晚期,第一波已是强弩之末。由于独立运动在新大陆殖民地的兴起,英国和西班牙的殖民帝国被迫后撤。但1824年的英缅战争开创了一个新阶段,到那个世纪的末期,西方列强的殖民帝国几乎吞噬了世界上剩下的全部地区。
所以本卷接着讲述第1卷遗留的故事,所涵盖的是:国家、法治和民主在过去两个世纪的发展,三者之间的互动,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交叉影响,以及它们在美国和其他发达民主国家显现出来的衰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