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正确认识抗结核药品的不良反应
(一)正确认识不良反应
我国现在使用的药品不良反应概念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因此,应排除伪药、劣药等药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害。药品不良反应有别药源性疾病(指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和包括超量、误服、错用等情况下导致机体器官、功能障碍的疾病)。也有别于药品不良事件(指在药品治疗期间所发生的任何不利的医疗事件,不一定与所用药品存在因果关系),在实际工作中应予以区别。
抗结核药物发生的不良反应范围比较广泛,包括对肝、肾、血液、胃肠、精神神经和过敏反应等各方面,而且各种抗结核药物均有可能发生不良反应,因此,从事结核病工作的防痨人员以及相关医疗工作人员应掌握各种抗结核药物不良反应的相关知识。
药品不良反应的严重程度一般分为3类。轻度:症状轻微,一般不需要特殊治疗,也不必停药;中度:有较明显症状,对器官和功能有一定损害,需治疗处理和/或停药;重度:病症重,可引起对器官和功能显著伤残,甚至危及生命,需住院治疗,有的应及时抢救。抗结核药物发生的不良反应多数为轻度反应,个别较严重,应引起重视。
(二)准确判断不良反应
结核病患者在抗结核治疗过程中,常由临床异常或功能异常发生,这种异常表现可能是抗结核药品引起的不良反应,也可能与药品无关,而有研究报告,一组服异烟肼,另一组服安慰剂,结果发现20%表现的异常反应与药物无关。因此当发生异常表现时需进行因果关系分析和关联评价,分析内容包括:①用药与异常表现有无合理时间关系;②有无文献资料佐证;③停药或减量时,异常表现是否减轻或消失;④如果再次用可疑药品是否出现同样异常;⑤这种异常表现是否可用并用药、结核病进展及其他因素来解释。关联性评价结果分为肯定、很可能、可能、可能无关等。常将肯定(即抗结核药应用于异常发生时间顺序合理,停药后反应停止,或迅速减轻,再次使用异常再现,并可能加重,有文献佐证,并排除由于结核、并用药等其他混杂因素影响)和很可能(即未进行再次使用可疑药品,余等同“肯定”)两项判定为抗结核的药品不良反应,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对抗结核治疗过程中所出现的异常,不少没有按照以上严格程序进行判定,这不利于掌握抗结核药品不良反应的客观情况和对病人有针对性地处置,也是文献报告中抗结核药品不良反应发生率存在很大差别的原因之一。因而,在结核病患者进行抗结核治疗过程中出现的异常表现须按照严格程序来进行判定。
(三)合理处理不良反应
当患者发生抗结核药品不良反应时常用的处理办法有:①密切观察暂不做特殊处理;②改变用药方法或途径;③进行对症或拮抗治疗;④停药观察;⑤住院治疗或抢救。主要根据不良反应严重度、患者状况、年龄、结核病病情、并发症等情况综合分析确定,但其中不良反应严重程度是首要考虑的问题。在什么情况下应停药是实际工作中常遇到的难题,太积极的停药会影响治疗工作的顺利进行,不适当的坚持治疗会给患者健康带来更大的损害,甚至危及生命。
结核病的治疗是联合用药,当发生不良反应时确定为哪一种药引起十分困难,当停药后不良反应消失,重新开始治疗时,有时需要逐个药减量试用,如果利福平引起的过敏反应恢复后,再试用时应特别慎重,避免严重不良反应发生。
(四)减少不良反应的发生
目前不能完全防止抗结核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但可以通过干预性防预减少抗结核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率。从而减轻不良反应的严重程度和减少对治疗工作的影响。首先是从事结核病的防痨工作者及相关医务人员、患者及其家属均应了解抗结核药品不良反应的表现及各自应采取的措施,国家批准的药品说明书是药品使用的技术依据,在用药前应认真阅读;医生在给药前应掌握患者一般状况、体质量、肝功能、肾功能、血常规、尿常规、心功能、过敏史及使用的抗结核药品特殊人群存在的高危因素;避免与增加不良反应的其他药物联用,如使用氨基糖苷类药物时应避免联用红霉素、强利尿剂等,以免增加耳毒性反应;在治疗过程中应重视对不良反应的监测,做到及时发现、追踪观察、合理处置,使抗结核药品发挥最大的治疗作用、不良反应降到最低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