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企业投资环节的合理避税
企业在投资环节,通过选用不同的投资方案,可以有效地实现避税节支。这主要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中对投资规定的有关减免税优惠措施,通过优化投资方案,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比如,我们要投资的企业类型是什么,是内资还是外资?投资的方式是什么,是按照货币投资、有形资产投资,还是无形资产投资?我们要投资于哪些产业,是机械制造、交通运输、商业服务,还是IT电子,等等。其实,这些不同的投资方案,会对日后纳税行为与税负产生重要影响。
举例来说,我国企业按投资来源分类,可分为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对内、外资企业分别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即使同一类型的企业,其内部组织形式不同,税收政策也不尽相同。就目前来说,内资企业的减免税期限较短,一般为1~3年;外商投资企业的减免税期限则较长,一般在5年或5年以上。这样的话,在投资环节,准纳税人就应该考虑好选择的企业类型。
那么,在投资环节,选择不同的投资方式,纳税人应该怎样合理避税呢?
第1节 直接投资时怎样避税
通常情况下,企业的投资形式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投资于生产活动,这属于直接投资;另一种是间接投资,即购买金融资产,从而使资金注入企业并用于生产经营,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等。
采取不同的投资方式,会涉及不同的税收。我们本节了解直接投资时的避税技巧。
1.直接投资的避税思路
所谓直接投资,即投资者自己直接出资办企业或与其他单位和个人联合办企业。在选择企业组织形式的时候,投资者面临多重选择:选择合伙制企业,还是选择公司制企业;在选择公司组织形式时,若涉及到下属公司是何种隶属关系时,是选择总公司与分公司,还是选择母公司与子公司;此外,在与外商进行投资合作时,是采用合作形式还是合资形式。
事实上,不同的选择,会对日后的税负产生重要影响。对于一家企业来说,从成立的那天起,就意味着要与税务打交道,纳税是企业与生俱来的义务。基于此,在企业成立之初,投资者就应该做好税务筹划,以获得最大收益,从而优化财务目标。一般情况下,企业的组织形式有两种,即合伙制与公司制;我国又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在我国,公司的营业利润在企业层面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后,投资者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合伙制企业来说,一般规模较小,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仅就各合伙人分得的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由此可见,投资者采取的企业组织形式不同,其投资净收益会有显著差别。
企业间在选择隶属关系时,究竟是采用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形式,还是采用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形式,也会对纳税状况产生重要影响。在母子公司体系里,双方都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彼此独立承担纳税义务,两者之间存在控股关系。在总分公司里,分公司完全受控于总公司,由总公司统一纳税。所以,投资者可以根据投资目的,在节支筹划时,充分运用“分整为零”或“合零为整”的方法,从中找到节支筹划的最佳结合点。
在选择与外商合作时,投资者需要考虑是建立合资企业还是合作企业。事实上,这两种不同的组建方式,所对应的税率也会截然不同。
2.案例分析
【案例一】
GD省某跨国公司拟在我国投资建一家化工厂。在投资前,该公司智囊团队经过前期调研,认为所投资的化工厂在开办初期会面临巨额亏损。于是,该跨国公司决定采用中外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不由该公司直接投资,而由其设在我国境内的一家子公司进行投资。
【分析】
若采用中外合资企业的投资形式,那么所成立的化工厂会被视为股份有限公司,其亏损只能在中外合资企业内部弥补;若成立中外合作企业,则该跨国公司设在我国境内的子公司,会被视为负有无限责任的合伙公司,所成立的化工厂面临的亏损,可以在子公司内部弥补。
这样一来,子公司即为化工厂的总公司。通过总公司弥补亏损,既可以减轻企业开办初期的经济压力,还可以减少总公司的应纳税额。假设子公司(所设立中外合作企业的总公司)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万美元,应缴纳30%的企业所得税,即为600万美元(2000万×30%);由于所成立的是中外合作企业,即化工厂亏损300万美元,该亏损额由总公司负担。
于是,总公司在其2000万美元所得中弥补这部分亏损,应纳税所得额由2000万美元减为1700万美元,应纳税款为510万美元(1700万×30%)。
【结果】
该跨国集团公司在进行节支筹划后,可以减轻税负90万美元(600万-510万)。
【案例二】
HB省某橡胶集团公司位于JZ市A村,要生产橡胶轮胎,同时还生产各种橡胶管和橡胶汽配件。该集团公司成立几年来,发展迅速,现拥有固定资产7亿多元,职工员工4000多人。
由于在投资建厂阶段统筹规划不够严谨,该集团公司在生产橡胶制品的过程中,每天产生近30吨的废煤渣。该集团虽然与当地村民协商了多种方法,以免造成环境污染,但效果不甚理想。这些废煤渣的排放未能达标,使得周边村落的水质受到不同程度污染,从而引起当地很多村民的不满。
尽管该集团常年支持当地经济的发展,包括为附近村庄铺设与维护公路,帮助当地修建学校等,但仍难以平息附近村民对环境污染的顾虑。后来,附近许多村民常堵住该集团公司的大门,想办法不让厂区正常生产,致使该集团的生产经营受到了很大影响。
为此,当地环保部门多次对该集团公司进行警告与处罚,其中涉及的罚款最高一次达15万元。因此,该集团不仅要承担正常的税收,还要经常面临来自村民与环保部门的压力,经营上日益艰难。
于是,该集团管理层逐渐认识到,要想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必须治污。可是,具体该怎么治污呢?该集团公司在多方论证后,拟定了以下两个方案:
方案一,将产生的废煤渣的排放处理,委托给A村村委会处理。为此,该集团公司每年需支付给A村村委会50万元的运输费用,从而保证集团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虽然此举可以缓解与当地村民的关系,但对于该集团公司来说,每年多支出50万元,也不是个小数目。
方案二,将准备支付给A村村委会的50万元煤渣运输费用,改为投资兴建墙体材料厂,从而利用每天排放的废煤渣生产“免烧空心砖”。据了解,这种砖的市场销路较好。
那么,该集团公司具体选择哪个方案更为合适呢?
【分析】
从节税的角度来看,方案一主要起到缓和与当地村民的关系,并把治污问题推到了A村村委会。至于是否能够从根本上起到治污的作用,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相对来说,采用方案二却有三个好处。
一是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能获得一定的节税效益。我国财税字[1995](44号)与财税字[1996](20号)均明确规定:利用废煤渣等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凡属生产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粉煤灰、烧煤锅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是从根本上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企业发展的废煤渣所造成的工业污染问题,实现了企业生产经营中的良性循环。
三是进一步扩大了就业需求,为当地、为社会做出进一步了贡献。
所以,方案二既考虑治污,又考虑追求企业收益最大化。而且该方案还体现出税法在环境治理方面的一个精神,那就是:企业要想获得税收减免,就必须努力生产出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于是,该集团采纳了第二种方案,并迅速建成投产,不仅全部消化了废煤渣,当年还实现销售收入100多万元。由于可以免征增值税,新成立的空心砖生产厂还获得10多万元的增值税节税效益。
【结果】
通过上述分析可见,企业在投资阶段如果能够对日后生产经营存在的问题有个全面认识,显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后来发生的环境污染等问题。当然,案例中该集团发展中遇到问题,能够积极面对也为时不晚。
此外,该集团在采用第二种方案后,为了顺利获得增值税减免,还需解决这样几个问题:首先,成立的墙体材料厂应实行独立核算,独立计算销售额、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其次,当工程项目完工投入生产时,要及时向当地经贸委提供书面申报材料;再次,要填写与提交《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申报表》,完成相关文字资料;最后,要向所在地税务部门提交免缴增值税的申请报告,并由当地税务部门办理有关免税手续。
第2节 股票投资时怎样避税
我国税法规定,以股票方式取得的连续持有时间短于12个月的投资,而且主要是为了获得股票转让差价,为此买卖和变动频繁的,股票红利收入不予免税。对于所有非上市企业,并且持有股份12个月以上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适用免税政策。
由此可见,居民企业之间的长期股权投资(一般长于1年)产生的利润分配,可以免缴企业所得税。但是,从境外企业分回的利润、股息,仍然需要按照限额抵免的方法补税。我们接下来了解具体的避税技巧。
1.股票投资的避税思路
我们在这里重点研究股票的长期投资,因为这在现实经济活动中更为普遍。所谓股票的长期投资,又称为长期股权投资,根据我国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损益的确认方法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
所谓成本法,是指投资按投资成本计价的方法;所谓权益法则是指投资最初以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
在具体操作中,是采用成本法还是采用权益法核算,主要依据持股比例的多少。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低于投资企业时,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是采用成本法还是采用权益法,对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会产生影响。
通常情况下,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比例超过20%,或虽不足20%但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比例小于20%,或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比例虽然超过20%但不具有重大影响,以及被投资单位在严格的限制条件下经营,其向投资方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限制。如投资方在国外,外汇受所在国管制,其外汇汇出受到限制,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一般来说,投资核算的方法不能随意变更。有特殊情况时,应中止权益法,改用成本法核算。同时,我国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对外投资,不涉及流转税问题,但其取得的投资收益应并入企业应税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企业股权投资取得的收益一般属于税后收益。
对此,税法规定:
①如果投资方企业所适用的税率低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税率,不退还分回的投资收益在被投资企业已纳的所得税;
②如果投资方企业所适用的税率等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税率,分回的投资收益不予补税;
③如果投资方企业所适用的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税率,分回的投资收益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
可见,当被投资单位处于低所得税地区时,对投资方的所得税有影响。投资者需要选择不同的投资方案,利用不同的核算方法进行节支筹划。
2.案例分析
【案例】
SH市A公司2013年1月1日以每股2元的票面价格购入B公司100万股股票,占B公司股份总数的25%。已知A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为25%, B公司是境内的非居民企业,适用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为20%,实际征收时按照10%的税率征收。B公司2013年12月31日的会计报表显示净利润为90万元。2014年2月,A公司收到B公司分配的22.5万元股利。假设A公司除了拥有B公司的股票外,无其他投资。
【分析】
(1)假如A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则会计分录如下:
①2013年1月1日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200万元
贷:银行存款200万元
②2013年12月31日,B公司实现净利润90万元。虽然A公司实现了90万×25%=22.5 (万元)的投资收益,但由于A公司并未实际收到B公司分配的股利,所以不必做任何账务处理。同时,A公司也没有其他投资,本年的投资收益为零,不必就投资收益补缴企业所得税。
③2014年2月,A公司收到B公司分配的22.5万元股利:
借:银行存款22.5万元
贷:投资收益22.5万元
这笔投资收益应该计入2014年的所得额,在2014年所得税汇清缴时,需补缴所得税:
22.5万÷(1-10%)×25%=6.25(万元)
如此一来,A公司2013年的投资收益应补缴的所得税延迟了1年才缴纳。假如A公司将已实现的投资收益长期留在B公司作为追加投资或者挪作他用,而不汇回A公司,那么A公司的投资收益从账面上就看不出来,因而避免了A公司的这部分企业所得税。
(2)如果A公司采用权益法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则会计分录如下:
①2013年1月1日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200万元
贷:银行存款200万元
②2013年12月31日,B公司实现净利润90万元,A公司确认90万×25%=22.5 (万元)的投资收益,相应调整长期投资账户:
借:长期股权投资200万元
贷:投资收益200万元
因为这笔投资收益是在2013年确认的,所以2013年所得税汇清缴时,这笔投资收益应补缴所得税:
225000÷(1-10%)×25%=62500(元)
③2014年2月,A公司收到B公司分配的22.5万元股利,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户:
借:银行存款200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200万元
在这里,即使B公司没有将已实现的收益分配给A公司,A公司尽可以不做第3笔分录,但仍然要在2013年12月31日确认投资收益,并在该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已实现的投资收益补缴所得税6.25万元。
【结果】
就本案例而言,A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投资,在缴纳所得税时可以比采用权益法延迟1年,从而在资金的时间价值方面获得利益。
可见,即使采用成本法核算的企业无心避税,但由于股利的发放一般滞后于投资收益的实现,即企业在实际收到股利的当期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税款却应该在收益实现当期就予缴纳,这实际造成了税款的滞纳现象。对此,纳税人可以充分比较,做出有益的选择。
第3节 债权投资时怎样避税
所谓债权投资,是指为取得债权所作的投资,如购买国库券、公司债券等。一般情况下,企业进行这种投资不是为了获得其他企业的剩余资产,而是为了获取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利息,并保证按期收回本息。
那么,企业在进行债权投资时,应考虑怎样的避税技巧呢?
1.债权投资的避税思路
企业在对外进行债权投资时,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比如存款、银行承兑汇票、金融债券、企业债券、企业间资金拆借等。不同的投资方式,涉及的税种也会不同。或者说,同样的资金,选择的债券投资方式不一样,给企业带来的税负也会不一样。
我们知道,税负直接影响企业的收益,所以,企业在债权投资形式的选择中,要充分考虑税收因素,进行节支筹划。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缴个人所得税;除此以外,所有的债券利息所得都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机构投资者的债券票息收入则不用缴纳利息税。接下来,我们就几种常见的债权投资做进一步了解。
(1)商业票据
这是指由金融公司或某些信用好的企业开出的无担保的远期本票。商业票据通常是一种短期票据,到期期限一般在6个月以内。它可以背书转让,购入此类票据的投资者可以获得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收益。通常情况下,商业票据只能背书转让,不能贴现,变现能力也很弱。商业票据的利息要缴纳所得税。
(2)商品、外汇期货
这是指在交易成立时,约定一定日期实行交割的商品、外汇。一般而言,期货投资的目的有两种:一是为了规避价格、供应等风险,保证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二是为了取得投机收益。基于此,期货交易的合同要缴纳印花税,其收益要缴纳所得税。
(3)政府债券
这是指政府作为债务人发行的短期、中期和长期债券,也被称为“公债”。因为政府债券由政府作担保,所以风险很小。按照发行政府债券的政府级别,我国的政府债券可分为中央政府债券(又称“国债”)与地方政府债券;若按照是否可以流通的标准,公债可以分为可流通政府债券和不可流通政府债券。
我国对企业与个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所得,均免征所得税;可流通政府债券的转让要缴纳印花税。
(4)金融债券
这是指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作为债务人发行的债券。一般而言,金融机构的信誉有好有坏,购买信誉好的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是一种风险较小的投资方式。金融债券的利息所得一般会高于同期存款利息。
对于金融债券的利息,收益人通常需缴纳所得税;在我国,以国家名义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5)企业债券
这是指由企业作为债务人发行的债券。相比较而言,不同的企业信誉优劣不同,而且企业甚至有破产的风险;同时,债券不能提前向发行企业贴现,以免冲击发行企业的资金流,影响发行企业的正常经营。
企业债券可以转让。当发行企业破产清债时,债券优于股权,所以企业债券的风险要小于股票投资。在我国,企业债券所得要缴纳所得税,当企业债券转让时要缴纳印花税。
(6)企业间资金拆借
不同企业之间,在不同的时间,资金充裕程度不同。那些拥有富余资金的企业,借款给资金比较紧张的企业,就形成了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通常来说,能够进行企业间资金拆借的企业,关系都比较密切,在利率的选择上也会有很大弹性,拆借双方往往都可以从中获利。
目前,我国对企业间资金拆借有一定限制,对拆借资金获得的利息需征所得税。
2.案例分析
【案例一】
HB省某家具制造公司系D公司设立的子公司,投入资本为500万元;D公司以信贷(企业间资金拆借)形式提供给该子公司800万元资金,年利率为10%。假定该家具制造公司年收入额为230万元,其生产成本为10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为25%,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
【分析】
在D公司通过信贷方式为子公司注入资金的情况下,该家具制造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年收入额-生产成本-利息=230-100-800×10%
=50(万元)
该家具制造公司应纳所得税额为:
50×25%=12.5(万元)
D公司应纳营业税额:
800×10%×5%=4(万元)
共计应纳税额为:
12.5+4=16.5(万元)
假如D公司没有选择信贷形式,而是将800万元直接投入该家具制造公司,则应纳所得税额为:
(230-100)×25%=32.5(万元)
【结果】
采用信贷方式投资,D公司可以比直接投资少缴16万元所得税(32.5万-16.5万)。虽然D公司的利息收入需要交纳所得税,但子公司的利息支出很大程度上起到了抵税的作用,所以母子公司最后的总体税负还是减轻了。可见,在该案例选择投资方式的过程中,采取信贷方式更为有利。
【案例二】
HB省L企业欠Z企业贷款2500万元。由于L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无力偿还该贷款,双方商定L企业以一幢原购置成本为1000万元,账面价值800万元的房产作价2500万元抵偿该部分欠款。这时,L企业需缴纳营业税。这时,根据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所以,L企业需缴纳的营业税为:
(2500-1000)×5%=75(万元)
需缴纳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
75×10%=7.5(万元)
在L企业上述资产抵债过程中的总税负为:
75+7.5=82.5(万元)
Z企业收回房产后,以2000万元的价格将其转让给Y企业。此时,Z企业本应承担营业税负,由于售价低于抵债时的作价,所以此时无需缴纳营业税。此外,Z企业需缴纳契税(此处契税税率计为3%)为:
2500×3%=75(万元)
所以,Z企业在此项转让业务中的总税负为75万元。
Y企业的税负也为契税,数额为:
2000×3%=60(万元)
另外,上述资产的过户、登记等费用常以标准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由于各地尚无统一标准,暂且忽略不计。
那么,有没有更好的方法,可以使得上述交易行为中的税负有效减轻?
【分析】
我们在筹划时发现,假如L企业与Z企业约定,以该房产变现后的价款抵偿2500万元的贷款,而且这笔款项在Z企业控制内、可以确保收回该笔款项的前提下,L企业直接将上述资产转让给第三方Y企业而不必经过Z企业,将有助于降低L企业与Z企业的税负。
此时,L企业以2000万元直接销售给Y企业,同时将2000万元抵偿Z企业2500万元贷款,这时L企业的税负为营业税:
(2000-1000)×5%=50(万元)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
50×10%=5(万元)
L企业的总税负为55万元。
由于Z企业仅控制该笔交易,而不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交易,所以Z企业的税负为零。
Y企业的税负不变,仍为契税60万元。
【结果】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在进行税收筹划后,L企业可以减轻税负27.5万元(仅就该项资产抵债和变现过程而言,暂不考虑所得税及其他费用)。Z企业可以完全免税,节省税款75万元,Y企业税负不变。
总体上来看,在进行税收筹划后,上述3家企业交易过程中涉及的税款可以减轻102.5万元。所以,企业在交易中应积极整合各方有益资源,从而避税节支,实现合法利益最大化。
第4节 无形资产投资时怎样避税
所谓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非实物形态,但可以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从广义上来说,企业的无形资产包括货币资金、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应收账款、专利权、商标权等。狭义的企业无形资产,则通常指专利权和商标权。我们接下来进一步了解企业进行无形资产投资时怎样合理避税。
1.无形资产投资的避税思路
一般情况下,企业在自主开发无形资产时,会形成研究开发费用。我国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若未形成无形资产进入当期损益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依据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已经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的150%摊销。
此外,税法还规定,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相关法律或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则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对于没有规定或者不属于投资、受让的无形资产,其分期摊销的年限不得低于10年。这意味着,新开发出来的无形资产至少要按照10年来摊销其成本,这使企业每年的折旧可以增加50%。
由此可见,企业在进行节支筹划时,可以根据研究开发形成无形资产,与研究开发未形成无形资产的两种情形,从中找到最优的避税方案。
2.案例分析
【案例】
BJ市某科研人员发明了一种新技术,该技术获得了国家专利,而且专利权归个人所有。若单纯将其转让,可一次性获得转让收入90万元;若将该专利折合为股份进行投资,并获得相同价款的股权,当年可获取利息收入9万元。
那么,该科研人员应该采取哪种方式,才能实现收益最大化呢?
【分析】
我们这里暂且按照两种方案来看。
第一种方案,将专利权单独转让。
首先,按照营业税的有关规定,转让专利权属于转让无形资产,适用税率为5%,所以应纳营业税额为:
90×5%=4.5(万元)
可见,该科研人员税后实际所得为:
90-4.5=85.5(万元)
其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专利使用权的收入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者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该科研人员一次收入已经超过4000元,应减除20%的费用,所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85.5×(1-20%)×20%=13.68(万元)
缴纳个税后的所得为:
85.5-13.68=71.82(万元)
第二种方案,将专利折合成股份。
首先,根据营业税法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投资的行为,免征营业税。
其次,根据个人所得税规定,拥有股权所取得股息、红利,应按20%的比例缴纳个税。所以,该科研人员当年应缴纳个税为:
9×20%=1.8(万元)
其税后所得为:9-1.8=7.2(万元)
【结果】
可见,如果通过专利投资,该科研人员每年都可获得税后股息收入7.2万元。照此经营10年,不仅可以收回全部转让收入,还可以得到90万元的股份。相比之下,两种方案的利弊就很明显了。
比如说,第一种方案没有什么风险,缴税后便获得了个人所得,但这是一次性收入,没有升值的希望;第二种方案虽然刚开始没有一次性获得的收入多,但有升值的可能性,当然也伴随着较大的风险与不确定性。
因此,具体选择哪种方案,需视该科研人员的长远规划来定。如果该科研人员希望得到长期的收益,或是追求个人更大的价值,则选择专利投资比较合适。
第5节 怎样用资本结构避税
企业的资本结构主要由筹资方式决定,常见的筹资方式有企业自我积累、借款、发行债券、发行股票等。筹资方式对企业税收负担的轻重产生重要影响;一般来说,企业筹资过程中,涉及的人员和结构越多,越容易找到降低融资成本、提高投资规模效益的途径。
接下来,我们进一步了解企业怎样通过不同的资本结构来开展节支筹划。
1.用资本结构避税的思路
企业在筹资中,缴税负担由重到轻依次为:自我积累方式筹资、向金融机构贷款融资、企业间拆借筹资、社会集资(包括发行股票和债券)。我们以发行股票为例,社会上人人可以购买股票,涉及许多人和机构,有利于企业利润的平均分摊,避免利润过分集中而带来的较重税负。
企业向银行贷款筹资的方式只涉及银企双方,企业自我积累仅涉及企业自己。这些方式所涉及的人员和机构显然很少,在实现利润后无法加以平均,所需缴纳的所得税自然要高。所以,在企业筹资中,以企业自我积累的方式税负最重。可见,企业在筹资过程中,使得资本结构多元化,更有利于实现节支筹划。
一般而言,企业的资金来源除了资本金外,主要来自于负债,具体又包括长期负债和短期负债。我们常将长期负债与资本金构成的关系,称为资本结构。我们从资金风险和利息负担的角度来看,企业发行股票属于增加权益资本,其优点是风险小、资金稳定、无固定利息负担。不利之处是要从企业税后利润中支付股息,那些股息收益人为此还要承担个人所得税。
此外,企业发行债券与借款都属于扩大借入资金。这种筹资方式的成本要支付利息,该项成本可以在财务成本中做税前列支,具有资金成本抵税的优点。其缺点是到期必须还本付息,当企业资不抵债时,可能要破产清算,所以风险会大些。
因此,企业在选择资本结构时,要考虑是侧重发行股票来筹集自有资本(权益资本),还是通过举债的方式借入资本(债务资本)?一般来说,在支付利息和所得税前的收益不低于负债成本总额的前提下,负债比例越高,额度越大,其避税效果就会越明显。
而且,在企业负债比例未超过一定界限时,权益资本收益及普通每股收益额,随负债比率的上升而增大,这体现出负债的税收庇护作用。所以,企业增加贷款所支付的借款利息,可以列入被投资企业的费用而节省所得税支出;同时,分配利润时按照股权进行分配,可以减少投资风险,享受财务杠杆利益,即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和普通股的每股盈余。
2.案例分析
【案例一】
HN省某机械厂为扩大生产规模,利用10年时间自我积累资金1000万元,并拟用这笔资金购买生产设备、扩大生产场地。该项投资的收益期为10年,年均盈利200万元,这家机械厂适用的所得税率为25%。
【分析】
在该厂进行自我积累方式投资时,其盈利后需每年缴纳所得税额为:
200×25%=50(万元)
该厂今后10年应纳所得税总额为:
50×10=500(万元)
假如该厂采用不同的资本结构来筹资,避税效果会怎样呢?我们假定该厂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采取贷款的方式融资,比如说,该厂从银行获得1000万元的贷款,需支付年息15万元,企业年均盈利仍为200万元。在采用该资本结构的情况下,企业每年应纳所得税额为:
(200-15)×25%=46.25(万元)
企业实际税负为:
46.25÷200=23.13%
该厂10年应纳所得税总额为:
46.25×10=462.5(万元)
【结果】
该机械厂在采用贷款方式投资时,企业税负减轻(由25%降为23.13%),企业10年内的缴税总额减少(由500万元减为462.5万元);而且尤为重要的是,企业将积累1000万元所需的10年节约了下来,这带给企业的时间价值与机会价值,显然可以进一步给企业带来发展机遇。
【案例二】
WZ市的章先生在2010年以自有商业房产评估作价2000万元投资某公司,并取得该公司30%的股权;章先生于2005年以450万元购得该项房产。在投资时,章先生咨询某税务筹划师,获悉该项投资无须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2013年章先生协议转让持有的该项股权投资,协议价为3500万元。
章先生考虑到,当时以房产评估作价投资时,本应视同转让房产,而不需缴纳营业税;现在房产增值,如果不缴纳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是否意味着推迟纳税?等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再补缴上述税款是否可以呢?
如果要补缴上述税款,章先生又认为税负太重,显得忧心忡忡。因此,章先生又咨询了某税务筹划师,想确切地知道该股权转让需要缴纳什么税。章先生得到的答复是:只补缴个人所得税,无须补缴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章先生听后虽然很高兴,但仍半信半疑,觉得有点不解,担心自己可能承担违法风险。
请问,该税务筹划师给章先生的答复有税法依据吗?
【分析】
对于章先生的顾虑,税务筹划师解释道:
在营业税方面,国税发[1993](149号)第九条,关于销售不动产税目中规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
根据该项规定,章先生30%的股权转让,可能要按不动产税目征收2010年不动产投资时的营业税。
但财税[2002](191号)对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作了规定:第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第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第三,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
所以,财税[2002](191号)意味着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转让股权环节,按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已经废止。投资环节不征营业税,股权转让阶段也不征收营业税,即章先生上述股权转让环节,无须补缴投资环节的营业税。
在土地增值税方面,财税[2008](137号)第三条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根据“空白筹划意识”可知,该项税法条款中没有规定销售商业房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但根据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规定,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缴纳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也就是说,财税字[1995](48号)规定,个人房地产投资环节暂免缴纳土地增值税,待被投资单位处置(权属发生变化)该项房地产时,才产生土地增值税。而股东将股权转让,房产权属并未发生变化,不产生土地增值税。
所以,章先生转让股权时,原先评估的增值部分,无须补缴免征的土地增值税。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根据国税函[2005](319号)规定,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收益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所以,章先生在转让股权时,对增值部分需要补缴房产评估增值的个人所得税。
【结果】
一般情况下,自然人若要转让商业房产,如果待转让房产存在增值,须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会面临较重的税负。但从上述案例中可以发现,若通过自然人身份以房产投资股权、再转让股权的方式,就可以规避营业税、土地增值税。
当然,不管什么样身份的投资者,其股权价值最终要视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好坏而定,因此存在一定投资风险,投资者需要慎重。
【案例三】
HN省A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主要经营范围是仓储、贸易、酒店等。B公司是A公司下属的非全资控股子公司,主要从事物流业务。A、B两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处于盈利状态。
为了使B公司不断发展壮大,A公司计划将其所有厂房(账面价值420万元,重置价值500万元)划拨给B公司,并由B公司承受权属。根据税法规定,房产的划拨会产生大额的纳税支出。现在有两个方案供选择,一个是无偿划拨,另一个是投资入股。
那么,A公司应该采取哪个方案,才可以使双方达到最大化节税呢?
【分析】
方案一,无偿划拨。
(1)这种情况下,A企业的税负构成为:
①营业税及附加。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所以,A公司将其厂房无偿划拨给B公司,应视同按销售缴纳5%的营业税,并按照规定比例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为:
500×5%×(1+7%+3%)=27.5(万元)
②印花税。根据我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有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均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所以,A公司应缴纳的印花税为:
500×0.5‰=0.25(万元)
③土地增值税。根据我国税法规定,A公司将其厂房无偿划拨给B公司的行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免税范围,所以,A公司应缴纳土地增值税。假设划拨的该厂房为8成新,则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为:
500-500×80%-27.5-0.25=72.25(万元)
该厂房的增值率为:
72.25÷(400+27.5+0.25)×100%=16.89%
A公司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
72.25×30%=21.675(万元)
④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A公司无偿捐赠固定资产,要分解为按公允价值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即一方面母公司要确认不动产的转让收益来缴纳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无偿划拨行为,在税法上视同直接捐赠。由于捐赠行为所发生的支出不属于公益性捐赠,所以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因此,A公司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为:
(500-27.5-0.25-21.675)×25%=112.64375(万元)
(2)B公司的纳税构成为:
①契税。根据《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所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包括房屋赠与,契税的税率为3%5%。假定B公司需承担的契税税率为3%,则其应缴纳契税为:
500×3%=15(万元)
②印花税。B公司应缴纳印花税为:
500×0.5‰=0.25(万元)
③企业所得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接受捐赠的收入。B公司是A公司的子公司,B公司应按照取得的捐赠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500-15-0.25)×25%=121.1875(万元)
总之,在方案一的操作下,母子公司共承担税负为:
(27.5+0.25+21.675+112.64375)+(15+0.25+121.1875)=298.50625(万元)
方案二,投资入股。
(1)在该方案下,A公司的税负构成为:
①营业税及附加。根据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所以,A公司的该项投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也不需要缴纳城建税和教育附加费。
②印花税。A公司应缴纳印花税为:
500×0.5‰=0.25(万元)
③土地增值税。根据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同时,财税[2006](21号)又对这一条款作了补充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税[1995] (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由于A公司主营范围是仓储、贸易、酒店,不属于房地产企业,所以该项投资免征土地增值税。
④企业所得税。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的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所以,A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
(500-420-0.25)×25%=19.9375(万元)
(2)B公司的税负构成为:
①契税。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由产权受让方按投资房地产价值缴纳契税。所以,B公司应缴纳契税为:
500×3%=15(万元)
②印花税。B公司应缴纳印花税为:
500×0.5‰=0.25(万元)
③企业所得税。对于子公司而言,母公司前来投资入股,从而形成新的生产要素,实质上相当于追加投资,所以B公司未发生收益,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总之,在方案二的操作下,母子公司合计缴纳税款为:
(0.25+19.9375)+(15+0.25)=35.4375(万元)
【结果】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采用方案二,相对于方案一来说,母子公司可以实现节税263.06875万元。所以,母子公司之间在调整资本结构,尤其是在转移不动产时,不宜采用无偿划拨的方式,以投资的方式更有利于节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