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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法律常识

●学●习●导●读

视频精讲

亲爱的读者,本部分视频讲解为常识判断中法律这一重要考点的学习导读,希望您能通过视频的讲解和对教材的学习,掌握法律考点命题之根本。(建议在WiFi环境下观看)

第一节 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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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中考题的根本

(一)法的特征

法有以下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性

(2)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性普遍性

(3)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

(5)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6)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

(二)法律关系

在法理学的范畴内,法有哪些分类,其分类的依据是什么呢?请扫描右侧二维码看视频,获得【法的分类】深度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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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1)主体: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

(2)客体:物、人身、精神产品、行为结果。

(3)内容:权利、义务。

(三)法律事实

第二节 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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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概述 命中考题的根本

(一)宪法典的结构

(1)序言:包括制宪的宗旨、目的和指导思想、国家的基本任务和奋斗目标。

(2)正文:基本内容:①国家和社会生活诸方面的基本原则;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与国家机构;③国旗、国徽、国歌和首都

(3)附则:指宪法对于特定事项需要特殊规定而作出的附加条款。

我国的宪法是如何形成的?扫描二维码看视频,获得更详尽的【宪法修正案】深度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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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的法律效力与宪法一般条文相同。同时,其法律效力还有两大特点:特定性,即只对特定的条文和事项适用,有一定的范围,超出范围则无效。

附则还具有临时性,即只对特定的时间或情况适用,有时间限制,一旦时间届满或者情况发生变化,其法律效力自然应该终止。

(二)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1)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2)工农联盟是基础;(3)对“人民民主”和“人民对极少数敌对分子专政”的统一。

(三)基本经济制度

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本质特征,是保障工人阶级实现对国家的领导和加强工农联盟的基础。

(四)民族区域自治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地方性事务的制度。

(2)民族自治地方: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民族乡不是民族自治地方

(3)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4)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分别实行主席、州长和县长负责制

(五)公民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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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制度 命中考题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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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构 命中考题的根本

我国的国家机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政权组织形式。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人民代表由人民选举,受人民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二)全国人大职权

(1)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2)制定和修改国家基本法律;(3)对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决定和罢免;(4)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5)对其他国家机关予以监督;(6)其他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

(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2)根据宪法规定的范围行使立法权;(3)解释法律;(4)审查和监督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合宪性和合法性;(5)对国民计划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部分调整方案的审批权;(6)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7)决定、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8)国家生活中其他重要事项的决定权;(9)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国家主席

第三节 行政法&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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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 命中考题的根本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2)行政合理原则;(3)程序正当原则;(4)高效便民原则;(5)诚实守信原则;(6)权责统一原则。

(二)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行政主体,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并承受相应法律后果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非政府组织

行政主体资格标准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

(三)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或执行公务的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和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相对人有何权益?请扫描右侧二维码看视频,获得更多详尽的【行政相对人】深度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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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许可

(五)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

注意:(1)拘役属刑罚,刑事拘留为刑事强制措施,只有行政拘留为行政处罚(有时也简称为拘留)。

(2)罚金为刑罚,滞纳金为行政强制执行,只有罚款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规则

行政处罚的程序

(六)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行政强制有以下基本原则:

如何适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请扫描二维码看视频,获得更详尽的【行政强制】深度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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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原则;(2)适当原则;(3)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4)不得谋利原则。

(七)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范围:

(1)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行政确权、行政不作为、行政给付等具体行政行为

(2)附带审查: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①国务院部门的规定;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③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不包含国务院部委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复议机关的确定:

行政复议的审理:

(1)复议不停止执行,但下列情形除外: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②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2)被申请人不依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3)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八)公务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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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 命中考题的根本

(一)受案范围

(二)管辖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三)举证责任

第四节 民法&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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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命中考题的根本

(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二)民事主体

1.自然人

(1)民事权利能力: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

民法如何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请扫描右侧二维码看视频,获得更详尽的【民法的调整对象】深度讲解。务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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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事行为能力: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独立地行使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真题实例

以真题验证考点

下列情形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甲乙二人自由恋爱,因两人均年满20周岁,经双方父母同意,两人可以结婚

B.丙12岁,玩火酿成火灾,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但丙不承担失火罪的刑事责任

C.丁6岁,春节收到红包若干,其母认为丁尚年幼,红包里的钱应归监护人所有

D. 19岁的大学生戊,认为父母有义务支付他的教育费及生活费至其独立工作为止

视频解析

深度解析 B。《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故A项说法错误。

《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丙12岁,不承担刑事责任。故B项说法正确。

《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故C项说法错误。

《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18岁以上的成年子女如要继续接受教育,应视为对其未来道路自主选择的行为,其父母不具有继续给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故D项说法错误。

综上,本题选B。

2.法人

(1)定义: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对外进行民事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2)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起始时间相同,范围一致。

(3)最典型的法人——公司

①分类: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②公司组织形式:股东大会(权力机关)、董事会(经营决策机构)、监事会(监督机关)。

③国企改革的方向:建立以公司法人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

(三)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以及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具备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具有法律确认的活律效力,能够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

(2)无效民事行为: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3)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因行为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赋予表意人撤销权的民事行为。

(4)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其成立时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尚待由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的无效与有效如 何 鉴别?请扫描右侧二维码看视频,获得更详尽的【民事行为的效力】深度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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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区别

(五)物权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大类。

考点直击

民事诉讼法 命中考题的根本

(一)民事诉讼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适用于案件的审判人员以及其他代行某种审判职能的人员。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回避适用于以下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适用回避的条件:(1)审判人员或上述其他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审判人员或上述其他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审判人员或上述其他人员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二)民事诉讼级别管辖

1.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外,所有第一审民事案件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三类: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两类: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认为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2.地域管辖

民事诉讼法确定了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3.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适用专属管辖的案件包括:(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4)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节 刑法&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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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命中考题的根本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二)刑法适用范围

1.刑法的空间效力

解决的问题是一国刑法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适用的问题。

2.刑法的时间效力

解决的问题是刑法从何时起至何时止具有适用效力,其内容包括生效时间、失效时间、溯及力。

(1)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如果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则是有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

(2)我国刑法的溯及力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

(三)犯罪构成

(四)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

注意:醉酒的人不属于无责任能力的人

表中所说的某些严重犯罪是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

(五)共同犯罪

(六)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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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 命中考题的根本

1.级别管辖

(1)《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①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②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地区管辖

(1)犯罪地法院管辖。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如上所述,刑事案件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优先管辖和移送管辖。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指定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4.专门管辖

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对第一审刑事案件在受理范围上的分工,即进一步明确各专门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5.刑事诉讼强制措施

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