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史案
(1)《明史辑略》招致祸端
康熙二年(1663年)五月,庄廷珑因私修明史,颂扬明王朝,被清王朝以毁谤当朝的罪名,把庄、朱两家和参与该书编撰的人及其父兄弟子侄年15岁以上者70人斩决,近千人被牵连,这即是清初最有名的文字狱——明史案。
庄廷珑,湖州吴兴人,其父庄允城为当地豪富。庄廷珑15岁经考试入国子监学习,中拔贡,后因病双目失明,以盲史自居,欲著书立说,传于后世。庄家与明天启年间文渊阁大学士朱国祯家为邻,朱国祯一生写有大量著作,晚年编纂《明书》一部,书中没有志、表、帝纪、世家,只有列传,但没有刊刻发行。朱国祯死后,家道败落,其孙辈穷困潦倒,打算将《明史》的书稿出售。庄廷珑闻讯,遂以银一千两购得,并聘请当时江浙名士茅元铭、吴之铭、吴之、张、唐元楼、严云起、韦全、蒋麟征等十余人,对全书加以修改润色;对明崇祯朝一事,则采用茅瑞征《五芝纪事》《明末崇祯遗事》对照删补。书编成后遂取名《明史辑略》。
顺治十二年(1655年)庄廷珑病死,其父庄允城为了却儿子心愿,邀请当时名士、崇祯十三年(1640年)进士李令皙为该书写序,并将参与修纂此书的18人的姓名写入书中,由庄廷珑的岳父、大富豪朱佑明出资,在南浔镇北圆通庵召工匠刻印。顺治十七年(1660年)冬,该书刊刻完成,开始流传于世。
庄允城在书中列出的编纂者都是一时名士,其中查继佐、陆圻、范骧三人名列其中,但并未征得这三人的同意,是庄允城久慕三人大名而擅自列入的。书刊行后,范骧旧友左布政使周亮工,发现书中所记明朝降表出自现任都察院左都御史龚鼎孳之手,怕龚因此恼羞成怒,追究起庄廷珑而使范骧等三人也受牵连,遂建议范骧等三人向官府检举,以此来脱离干系。顺治十八年(1661年),三人遂将此事报告给浙江学道。浙江学道胡尚衡接到范骧等三人呈报,即命湖州府学调查此事。
湖州府学教授赵君宋在接到浙江学道的命令后,为抢功劳,即用银六两购买了一部《明史》,命本学廪生俞世祯、陈旦开为之检阅磨勘,从中检索出数十条有碍当朝的话语,在学门前张榜公布,并打算把它上报给省学道。庄允城获悉后,立即拜访湖州分守道张武烈,又买通前守道、现任通政司王之祚,将剩下的《明史》分送给通政司、礼部、都察院三衙门,并向李焕宁行贿赂。李因此上报朝廷说,此书已呈交给三衙门,不再是私刻史书。此事暂时平息下来。
但事情并未停止,赵君宋告发庄氏史事,在当地广为流传,因庄允城为当地富户,有不少人便想敲诈他。现任湖州知府陈永命的主考房师李廷枢,在听说此事后,立即买了一部《明史》去见陈永命,二人商定要敲诈庄允城,得利后二人平分。庄允城知道后,立即买通官员周国泰,要他送给陈永命数千两银子,陈永命得到贿赂后,即命将原书板毁掉。李廷枢送书本为勒索,但现在竟没得到一丝好处,他一怒之下,将交给陈永命的书要了回来,把它送给了亲家吴之荣。
庄氏史案本末 清
清王朝在祭孔庙、开科举、怀柔笼络知识分子的同时,还大兴文字狱,进行文化专制,《明史案》堪称清代文化第一大案。
吴之荣,曾是湖州归安县令,在任期间,由于贪赃枉法,为乡人告发入狱,在狱中与李廷枢结好,遇赦出狱后二人结为亲家。吴之荣从李廷枢那里得到书后,立即拿着书到庄家勒索银两,庄允城以知府陈永命为后台,没理会吴之荣。吴之荣不甘心,又持书告于浙江将军柯奎。柯奎是满洲八旗将军,庄家得罪不起,遂托诸生徐秩三请苏松提督梁化凤致书柯奎,同时向柯奎送重礼。柯奎受礼后,即将原书还给吴之荣,并以“我系武职衙门,不便与闻”作为托辞。吴之荣无奈之下,又到庄家,向庄家要些银两,以保住面子。庄家有柯奎作后台,遂向守道张武烈告发吴之荣,张武烈即下令将吴之荣赶出境。吴之荣两次三番敲诈庄氏不成,遂把目标转向庄氏亲家——当地富户朱佑明。
朱佑明乃湖州巨商。清军南下时,他屯积居奇,遂成富翁。他原住石桥浦,该地临近太湖,为防“盗寇”,便于南浔镇购得董氏大宅,并将朱国祯家一块堂匾买下,题名“清美”,落款为“朱老年亲台”,正好与朱姓巧合。吴之荣为敲诈朱佑明,便在此匾作文章,说他与明臣朱国祯有关系,至今还挂他的匾,并不断到朱、庄二家索银,两家男人回避,以妇女数百人出来对付吴之荣。守道派官兵衙役前来干预,朱、庄二家遂出银两,贿赂官兵衙役将吴之荣再次押送出境。
吴之荣勒索不成反被羞辱,他发誓要报仇雪恨。康熙元年(1662年)六月,吴之荣将《明史》中指摘清朝、维护明王朝的“悖语”十数条抄下,以刻写逆书为名,并将书中印“朱史氏”下添刻“即朱佑明”四字,进京向刑部告发朱、庄二家。刑部接到告发,即于康熙元年(1662年)十一月,派满洲官员罗多至湖州府,调查此事。由于书板已被前任知府陈永命毁去,罗多遂将庄、朱二人及其家人押解入京,打入刑部大狱。同年十二月,庄允城病死于狱中。
(2)千人大案
本来,吴之荣因痛恨庄、荣二人羞辱他才向刑部告发,又与作序者李令皙交情很深,故在告发时已将书中序文及参订者数面撕毁,因此案发时,对作序及编纂者并没有多少关系。但在有关案犯押解至杭州时,朱佑明恰与原湖州府学教授赵君宋同在一处。朱佑明认为赵君宋首告有功,必得重赏,遂以家产一半相赠,要求赵君宋包庇他。赵君宋即在审讯时说湖州府学藏有《明史》原本一部,其书无朱史氏之下“即朱佑明”四字,督抚官员不敢怠慢,急忙令官员到湖州府学,搜出原庄氏《明史辑略》一部,这样,作序的李令皙和10余名编纂者都被牵连在内,案情扩大了。康熙二年(1663年)正月二十日,湖州府城中文武官员率数百八旗兵,关闭城门,将书中所列之人的合家老小及仆役统统拿并归案,牵涉之人达到近千人。
康熙二年(1663年),刑部将此案上报朝廷,时值四大臣辅政时期,四大臣获知后,恼怒万分,决定从严追查此事,以达到杀一儆百的目的。五月,刑部审讯完毕后,拟定罪名上报朝廷。四大臣称旨,以庄氏《明史辑略》中有毁谤当朝之语,实属大逆不道之极,着将庄、朱两家和参与该书编撰及其父兄弟子侄年十五以上者70人斩决,其中有18人被凌迟处死。因庄廷珑已于顺治十二年(1655年)病死,清廷仍对其处以掘坟、劈棺、碎尸之刑,以示惩处;其父庄允城于康熙元年(1662年)冬死于刑部狱中,亦被处以戮尸。书中列出的18名编纂者中,除董二酉于决案前三年身死,查继佐、陆圻、范骧由于吴六奇为之说情而被释放外,其余全被凌迟处死。被凌迟处死的还有庄廷珑之弟庄廷钺、庄廷珑岳父朱佑明和为庄氏史作序的李令皙。
李令皙字霸回,归安县人,明崇祯进士,写得一手好文章。庄氏史书成时,因慕其名而请他作序。事发后,曾出资贿赂吴之荣,吴之荣遂将《明史》书中的序撕去,但等赵君宋举出其所藏原书后,李令皙也被捉拿归案,最后被凌迟处死,全家籍没,一家老小亦被斩决。
朱佑明,本只与朱国祯同姓而已,“朱史氏”也是朱国祯纂史时的自称,朱佑明与之毫无牵涉,但吴之荣痛恨朱佑明羞辱他,便拿“清美”匾与朱佑明对质。朱佑明因而也被凌迟处死,其三个儿子和侄子朱绎亦被处斩,全部家产籍没。
其他受牵连者,柯奎因满族人不识汉字,免予处死,但其将军之职被革去;原湖州知府陈永命因销毁书板之罪,自杀死于店中;刻工汤达甫、印刷匠李甫及卖书商等人,都被处以死刑。查、陆、范三名士在案发时即被抓获,但由于其没有参与修订,同时又最早向浙江学道揭发此事,加上查继佐旧友平南王手下广东提督吴六奇的开脱说情,康熙二年(1663年)三月,三人便回到浙江听侯审讯。浙江督抚上疏指出时,查、陆、范等三人在揭发中虽不及吴之荣坚决,但毕竟是首告,遂议不仅无罪,还应对此三人加以赏赐,最后释放。查等三人获释后,朝廷以其三家最先揭发有功,遂将庄、朱二家之家产,一半给告发人吴之荣,一半分给查、陆、范三家。陆圻谢而不受,庄、朱的家产全部为查、范及吴之荣所有。
吴之荣因揭发有功,名利双收,不仅得到了朝廷赐给他的朱佑明的家产,还加官晋级,至右佥都御史。但康熙三年(1664年)夏,吴之荣患恶疾而死。
《明史》案牵连千人,有70余人被处死,数十家惨遭灭门之灾,是清初最大的一起文字狱。那么,庄氏所著《明史辑略》哪些地方触犯了清廷的忌讳呢?据《明史辑略》传钞残本三册及陈寅清《榴龛随笔》所记,书中犯忌的文字,大概有以下几类:
第一,不尊称爱新觉罗皇室祖先,直呼其名,是犯了大不敬之罪。
第二,对太祖努尔哈赤大加贬低和歪曲,并将清之龙兴说成“滋患”“贼”“夷”等。
第三,对明清交战态度,站在明朝一边,维护明朝。
第四,清入关后不用清朝年号,而奉南明政权为正统。
清廷为何抓住此事而大加牵连呢?甚而抄书匠、刻字工人、装订者及书商都要被处以死刑呢?这种镇压是满洲贵族为巩固统治、压制汉族士人中的反抗思潮而采取的措施。满洲人以少数民族问鼎中原,自然遭到受“夷复之防”思想影响的汉族人的强烈的反抗,而清入关后实施的民族高压政策进一步激化了汉族的反抗情绪。而江南又是汉族知识分子大量集中之地,他们把南明小朝廷奉为正统,对刚刚入关的满洲统治者抱有强烈的不满情绪和蔑视之情。他们或隐迹山林,或削发为僧,而不愿与清王朝合作。同时,士子社盟活动也逐渐发展起来。士子集社结盟,对清王朝构成了潜在的威胁。顺治十七年(1660年)颁布的严禁盟令,即是出于对这一威胁的担心。《明史》案发生后,清王朝立即抓住此千载难逢的机会,向江南知识分子挥舞起屠刀,大肆杀戮士人,借此教训读书人的念旧厌新之情,打击他们心中存在的反清情绪,以巩固清王朝的统治。
《明史》案的惩处之严,株连之广,是以前的文字狱所无法相比的。它开创了有清一代文化禁锢的先河,对清人文化学术思想的发展产生了极恶劣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