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文史常识
三公九卿
三公九卿乃是秦朝时确立的中央官制,三公是古时辅助国君的三个最高官员,九卿是中央政府的9个高级官员。周代曾经出现过“三公六卿”,分别以辅佐皇帝的太师、太保、太傅为三公,以冢宰(总管军政)、司马(负责军务)、司寇(分管刑罚)、司空(负责工程)、司徒(负责民政)、宗伯(负责礼仪)为六卿。后来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听从李斯建议,建立了以皇帝为尊,以三公九卿为中央官制的中央集权制。三公分别是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其中,丞相主管全国行政;太尉负责总揽全国军政;御史大夫则负责皇帝与群臣的沟通并监督群臣。九卿分别是:奉常(掌管宗庙礼仪,为九卿之首)、郎中令(领导宫廷侍卫)、卫尉(掌管宫门警卫)、太仆(掌管宫廷御马和国家马政)、廷尉(负责司法)、典客(负责外交事务)、宗正(分管皇族事务)、治粟内史(掌管赋税徭役)、少府(负责宫廷财政)。三公九卿的基本构架被汉代沿用,只是具体名称有所变化。丞相被改为“大司徒”,太尉改为“大司马”,御史大夫改为“大司空”;九卿中的奉常变成了“太常”,廷尉变为“大理”,典客成了“大鸿胪”,治粟内史变为“大司农”等,不过其基本职责都变化不大。三公九卿制的建立首次确立了中国中央集权制。另外,可以看出九卿中的大部分官职本来都只是负责皇家家事的奴仆,却纷纷担任起处理国家要务的职责,这也暴露了皇帝制度建立之初皇帝家事、国事不分的粗糙之处。自秦至两晋,各王朝都以三公九卿制为基本的中央官制构架,直到隋朝文帝创立三省六部制,三公九卿制才宣告结束。但事实上,三省六部制仍受到了三公九卿制的影响。
宰相
宰相是中国古代朝廷中的行政首脑。宰相职位最早出现在春秋战国时期,齐国的管仲、秦国的商鞅等都是当时著名的宰相。后来秦朝统一全国后,实行中央集权的郡县制,以分封制为基础的贵族统治阶层消失,官僚组织成了国家机器运行的载体。作为这个官僚组织的首领,宰相一职得以正式确立。但“宰相”只是对于最高行政长官的一种泛称,历史上除了辽国曾有过“宰相”这个官职名称外,其他朝代的宰相职位都采用的是其他称呼。秦汉时期行使宰相权力的官职是丞相、相国、三公(大司马、大司徒、大司空)。隋唐以及后来的宋朝,实行三省六部制,宰相职位由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三个部门的长官共同担任,官职名称、权力、人数经常有变动,但不出“三省”。具体名称则有内史令、纳言、尚书令、尚书左仆射、参知政事、同平章事等;元代设左右丞相。明太祖朱元璋废宰相制度,内阁首辅成为事实上的宰相。清代行政实权掌握在军机处,军机大臣分满汉两班,两班首领成为事实上的宰相。可以看出,从人选上来讲,宰相是国家政权的一个组织部门,并不一定由一个人担任,其人数经常是有变动的;从功用上来讲,皇帝只是作为国家政权的象征,宰相才是具体主管全国行政的人,对于任何一个政权都是不可缺少的(即使名义上没有宰相的政权也往往有事实上的宰相)。因此宰相的地位相当高,是区别于一般大臣的。宋代之前的宰相上朝时是唯一可以坐在朝堂上的大臣。只是宋太祖赵匡胤不断扩大皇权,削弱相权之后,宰相地位开始下降,上朝时也没椅子坐了。历史上,皇帝和宰相职权的划分一直都是历代政治的大题目,一般而言,皇权和相权划分得合理时,政权都能运转得很好。划分不合理的,要么皇帝好大喜功,大权独揽,将国家推向战事(如汉武帝),或者出现宦官专政(往往出现于皇权很大皇帝却无能的情况下);要么宰相专权,架空皇帝(如西汉王莽、东汉曹操、明张居正),甚至出现篡权。
十三曹
十三曹是汉丞相直辖下的十三个办事机构,有些类似于丞相的大秘书处,“曹”大概相当于现在国务院的一个司。具体为:一西曹,主管府史署用。二东曹,主管包括军吏在内的二千石长吏的迁除。二千石是当时最大的官,地方上的太守以及中央的卿都是这个级别。三户曹,主管祭祀农桑。四奏曹,管理政府一切章奏,大致相当于唐代的枢密院,明代的通政司。五词曹,主管词讼,即负责法律民事部分。六法曹,掌邮驿科程,类似于现在的交通部,科程是指交通灯时限及量限等。七尉曹,主管卒曹转运,是管运输的,相当于清代的漕运总督。八贼曹,管缉拿盗贼。九决曹,主管罪法。这两曹所管属于法律之刑事方面。十兵曹,管兵役。十一金曹,管货币盐铁。十二仓曹,管仓谷。十三黄阁,主管簿录众事。从十三曹的具体负责事项可以看出来,这十三曹要处理全国政治、经济、司法等各个领域的事情,俨然是全国行政的总机关。由此可以看出中国汉代皇权和相权的分工已经相当明确了。
太尉与大司马
太尉曾是中国古代掌管全国军事的最高武官。秦朝时,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并称三公。对应于丞相掌管全国行政,太尉则掌管全国军事,地位与丞相相同。汉代基本上沿用了秦制,太尉一职也继承下来。汉武帝继位后,为加强对军队的控制,不再像过去那样封军功卓著的武将担任太尉,而是任命贵戚担任此职。此后太尉便只是个虚职,并无实权。后来汉武帝干脆废太尉一职,以大司马代之。大司马只是一种用于加封的荣誉称号,更无实权。汉大将军卫青、骠骑将军霍去病均因征匈奴的军功被加封为大司马。到东汉,光武帝又将大司马改为太尉。司徒、司空、太尉成为新的三公,太尉又重新成为全国军事统领,并参与政事,权位极重。东汉末,曹操自任丞相,废三公。此后魏晋南北朝期间,太尉与大司马均或置或废,比较随意。隋朝后,太尉与大司马均成为一种加赠的虚衔,宋代时太尉还一度成为对于高级武官的泛称。元代后,太尉与大司马均不再设置,另外,大司马常被当做兵部尚书的别称。
御史大夫
御史大夫是秦朝设立的官职,与丞相、太尉合称为三公。御史大夫主要有两个职能,一个是作为丞相副手处理政事,因此有副丞相之称;另一个则是作为监察机构御史台之长,负责监督百官,尤其是丞相。因为秦国实权曾一度被丞相吕不韦掌控,秦王政直到22岁除去吕不韦之后才得以掌握实权,非常担心丞相再度架空自己,于是设置御史大夫来牵制丞相。并且秦汉时期,丞相空缺后,一般由御史大夫补缺,这就使丞相更加忌惮御史大夫,从而得到制衡。汉哀帝时,御史大夫更名为大司空,东汉时又改为司空。大司空和司空仍为三公之一,但均已不再是最高的检察长官,最高的检察官由御史中丞担任。魏晋南北朝时,御史大夫官职又偶有恢复。隋唐之后的御史大夫,除宋代为虚衔外,均为最高的检察官,但不再有秦汉三公的权位。明代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御史大夫一职遂废。
郡县制和州县制
郡县制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国家结构形式。西周时期,国家实行分封制,除天子直接统治区域外,其他地方被划分为许多小诸侯国,小诸侯国内则以同样方式再次划分成小的采邑。诸侯国对于天子有一定的义务,但总体上是一个独立王国,天子无权过多干预。卿大夫的采邑对诸侯国也是这种关系。春秋战国时期,以楚、秦为代表的许多国家开始设立郡县制度。秦代统一全国后,在全国范围内实行郡县制,将全国分为36郡,郡下设县。郡守和县令都直接由中央政府任免,其职位不得世袭。这样,便建立起了一种干壮枝弱的中央集权制度,地方不再有力量对抗中央,有利于全国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汉代沿用并完善了秦朝的郡县制,在开疆拓土过程中不断设立新的郡县。至东汉顺帝,已有105郡,两千多个县。汉代一县面积大约方百里,一郡则下辖20县左右。需要指出的是,郡县制并非一定是仅仅有郡、县两级地方政权,而是强调其中央集权的性质。实际上,历代的郡县制往往都并非仅有郡县两级地方政府。比如汉代时便在郡之上设立了州,全国总共分13个州,州长官称刺史,后改为州牧;隋朝地方政府设为州、县两级;唐朝则为道、州、县三级;宋代为路、州、县三级;元代则设立行省制度;明清基本继承元代行省制度,并稍作改变之后形成了省、府、县三级行政制。这些结构形式虽然并不是严格的郡、县两级制,但考虑其中央集权的性质,仍可说是郡县制。
州县制是郡县制的流变,本质上与郡县制差别不大。魏晋之后,进入南北朝乱世,北方政权更迭频繁,百姓四处流亡。新政权建立或新的人口流入,便要重新划分行政区域,分割原来的郡县。于是,郡不断变小,州不断增多。南朝也模仿北方划郡为州。至隋文帝时,撤郡建州,实行州县制。后来唐、宋基本沿用。
郡守和县令
郡守与县令为古代官职名称,均是在战国时期随着郡、县的设立而开始存在的。战国时的郡都设在边远地带,边防任务很重,因此其最高长官称作“守”,一般由武人担任。后来这些郡开发成熟,郡守逐渐成为地方最高行政长官。秦统一全国后,实行全面的郡县制,每个郡都设一名郡守,为一郡的最高长官。后来汉景帝将郡守更名为太守,但也习称郡守,之后太守又一度更名为州牧。南北朝时,太守权力逐渐为州刺史所夺,太守一职逐渐为刺史所代替。唐中后期,刺史又逐渐为节度使、观察使所代替。到宋明清之际,知府、知州则相当于原来的郡守。值得一提的是,因宋代之前的郡守(刺史、州牧、节度使、观察使)经常集行政、军事、人事大权于一身,一旦中央控制力变弱,郡守往往成为地方割据的基本单位。
县令是一个县的行政长官,刚开始与郡守是平级关系,战国末期,正式成为郡守下属。秦汉法令以户口多少为标准,大县长官称县令,小县长官称县长。至南朝宋时,不再区分户口多少,一县长官皆称县令。至宋代,县令称为知县,元代称县尹,明清又称知县。因为朝廷委派官职只派到县令一级,其下则实行乡绅自治,县令是政府与百姓接触的枢纽。因此县令一职在整个政权机器上的地位是至关重要的,中国自古有“县宁国安,县治国治,下乱,始于县”的说法。
刺史
刺史是古代官职。刺,检核问事之意,刺史的本义是负责监督类的官员。秦时,每郡设监察御史,负责监督郡守。汉代时,监察御史往往与郡守勾结起来欺骗朝廷,丞相于是又派出一套人马出刺各地,检查郡守和监察御史。这样重叠监督,显然成本高而效率低。汉武帝时,废除原来的两套监察官员,将全国分为13个州,每州设立一名刺史,正式建立刺史制度。这套新制度的特点是,充任刺史者均为俸禄六百石的低级官员,其检查对象郡守的俸禄却是两千石。因其官职卑微,故顾虑不多,勇于言事;另外,一旦官职低,也就急于立功,会更加恪尽职守。同时,为防止刺史滥用权力干扰地方政治,朝廷对他所调查监督的内容明确列明条目,其外不得多管。这套制度刚实行时是比较好的一套检查制度,但一项制度时间一久,便难免出现弊端。到东汉时,刺史权力逐渐扩大,成为实际的地方长官。汉灵帝时将部分资深刺史改为州牧,使之成为郡守(太守)的上级,这便在郡、县的基础上又多出了州一级。到隋文帝时,鉴于刺史权力基本替代了郡守,干脆废郡,实行州县两级,如此,刺史即相当于原来的太守。唐代中期,出于屯田与守边的需要设立新的地方军政长官节度使、观察使逐渐侵蚀刺史之权,或者兼任刺史。尤其“安史之乱”后,节度使更是遍布全国,刺史职任渐轻。宋代郡守名称为知州,刺史成为武臣虚衔,元代以后消失。
三辅
三辅本指西汉时治理京畿地区(国都及其附近的地区)的3个官职,后指这3个官职所管辖的地区。汉景帝时,将首都长安城以及城郊地区大体分为3块,分别设置左内史、右内史、主爵中尉(后改为主爵都尉)管理。因共同管理京畿地区,故合称“三辅”。汉武帝时,此3个官职又被命名为京兆尹、左冯翊、右扶风。后世其具体的行政区划虽然有所变更,但直到唐代,人们仍然习惯称京畿地区为“三辅”或者简称“辅”。
侨郡县
西晋“八王之乱”之际,许多北方人为躲避战火,纷纷南迁。之后的“永嘉之祸”又导致晋王室南迁建立东晋政权,北方则陷入“五胡十六国”乱世,于是更大规模的北方人选择南迁。东晋政权为吸引人口,建立许多新的郡县将这些北方侨民按照其北方原籍予以集体落户,并以其中的大族担任刺史、太守、县令,然后给这些郡县一定的赋税徭役方面的优待,这种郡县便称作侨郡县。随着北方侨民的增多,东晋政府陆续建立了琅琊郡、青州、徐州、兖州、幽州、雍州、秦州等侨州。同时,在北朝割据的诸多政权,为争夺流亡人口,也纷纷建立了类似的侨郡县。总体而言,侨郡县乃是当时的乱世政权为争夺人口、笼络大族的一种手段,对于安置流民、稳定社会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这种仓促建立的侨郡县往往出现一县同时属两郡、一郡同时属两州等情况,给地方行政管理带来相当大的紊乱。隋朝统一全国后,这些侨郡县大多被取消了,但一些地名还是保存了下来。
三省六部制
三省六部制是中国古代继三公九卿制之后的另一套中央政府机构组织形式。三省分别是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六部则是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三省六部制的出现是皇权侵蚀相权的结果。汉武帝时,设尚书台。三国时期,魏文帝曹丕又设另一个秘书机构中书省,以削弱尚书台权力。至晋,皇帝的侍从机构门下省也开始处理政务。至此,由皇帝的小臣组成的“三省”开始成为全国政务中枢。到隋朝,朝廷明令确立三省制度,三省成为正式的政府机构,三省长官共议国政,执宰相之职。至于六部,则是尚书省下设的六个具体部门。汉光武帝时,尚书台已开始分为三公曹、吏部曹、民曹、客曹、二千石曹、中都官曹等六曹尚书分曹办事。后六曹经魏晋南北朝发展演变,至隋唐时期形成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后世将三省六部制视作隋朝除科举制度之外的另一个重要制度贡献。三省六部制结束了自汉光武以来的皇帝与政府(以宰相为代表)权限不分的混乱局面,可以说是中国政治史上的巨大进步。三省六部制虽然在唐代以后多有变化,但其基本骨架为后世历代中央政府所采用,尤其六部制度直至清末连名称都未曾变动。
三省的职能
三省原本均是皇帝身边的近臣组成的机构,刚开始掌管政务时均一度是全国政务中枢。至隋唐三省六部制正式形成后,三省共同作为中央朝廷的最高行政机关行使相权,具体又有所分工。其中,中书省是各种政策的决策部门,往往由中书省制定各种政令,写成奏章上呈皇帝。得到皇帝认可后,该奏章又转交门下省,门下省负责对政令及皇帝诏令的审查,有“封驳”之权,即反对权。如果门下省不批准,则皇帝诏令和中书省政令均不算数;而如果门下省批准了诏书、政令,这便是合法的诏令了,称之为敕。尚书省则为敕的具体执行者,按照敕的内容分交六部具体部门去办。可以看出,中书、门下两省对政令起决定作用。因此制定政策时,皇帝往往召集中书、门下两省长官共同商议,故唐代此两省的长官中书令和门下侍中才被视为真宰相。唐代中后期,皇帝逐渐任用三省之外的人为“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是为事实上的宰相,三省地位变轻。至唐末期,藩镇割据,三省已无实权。至宋,仍设有三省制度,但尚书、门下两省基本无权,中书省掌管行政大权,与掌管军事的枢密院合称“二府”。元代,门下、尚书两省皆废,原属尚书省的六部划归中书省,中书省与枢密院、御史台分掌政、军、监察三权。明代初设中书省,并将六部划归其下,后朱元璋废中书省,由皇帝直接统领六部。由此,三省不复存在。
六部的职能
六部分别是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六部确立于唐代,归属于尚书省;到元代时则归属于中书省;明代朱元璋为加强皇权,废中书省,六部直接对皇帝负责;清代则沿袭明制。总体而言,六部乃是中央朝廷的政务枢纽,属于执行机关,而非决策机关。具体而言,吏部负责全国文职官员的任免、考核、升降、调动,验封封爵、世职、恩荫,为官员办理丁忧守制手续,为新科举子、进士分配官职,为退休官员办理退休手续等;户部则掌管全国户籍管理、土地测量、流民管理以及赋税、钱粮等财政事宜;礼部掌管礼仪、祭祀等事,并负责管理全国学校事务及科举考试,另外还要负责和藩属、外国往来之事;兵部掌管全国武官任免以及招兵、武器、后勤、发布军令等事宜;刑部负责全国司法机构的运转以及法令的颁布,并经常直接审理大案要案;工部则负责各项工程、工匠、屯田、水利、交通等事。六部的长官名称均为在本部名称上加“尚书”两字,如“吏部尚书”。其品阶在各代有所变化,清代均为从一品。清光绪年间推行新法,改总理衙门为外务部,又增设商部、巡警部,改兵部为陆军部、刑部为法部等,六部制度遂废。
尚书仆射
尚书仆射是一度相当于宰相的官职。仆,意为主管,因古代重武,由主射者掌事,故诸官之长称仆射。后来只有尚书仆射沿用下来,其他仆射的名称大都废弃,因此魏晋南北朝之后的仆射,专指尚书仆射。尚书仆射的官职最早在秦朝设立,其时为尚书之首,只是皇帝身边近臣,没有权力。西汉时,置尚书台(后称省),尚书令为尚书头领,尚书仆射为其副职。东汉光武帝时,因尚书台权力越来越大,尚书仆射的权力也渐大。汉献帝时,设左、右仆射,此后历代沿置。魏晋南北朝之际,尚书仆射上有尚书事、尚书令两职,但因经常空缺,尚书仆射已相当于宰相或副宰相。例如东晋谢安、北魏李冲、北齐杨等都是以尚书仆射一职分掌或专掌朝政。隋朝时,尚书事一职遭废,尚书令则常常空缺,尚书仆射成为宰相。唐代,因唐太宗李世民登基前任尚书令,此后无人敢任此职,尚书左、右仆射成为事实上的尚书省长官,一度与门下省、中书省长官并称宰相。唐高宗后,尚书省职权渐低于中书、门下两省,尚书仆射已不能和门下、中书省长官同称宰相,而需加封平章事封号才是宰相。玄宗后,尚书仆射未曾被加封过,从此不再是宰相。宋代时,尚书仆射名称屡有变化,并一度重新成为宰相。宋以后无仆射之官。
侍中
侍中是古代一度相当于宰相的官职,始设于秦。侍中在秦汉之际原本是皇帝身边小厮,干的事情相当杂,负责皇帝乘车服饰乃至便溺器具等一应事情。因其常在皇帝身边,经常给皇帝出一些主意,逐渐成了皇帝的顾问,地位渐重。之后侍中经常成为皇帝对于臣子的加封,官不在大小,上可至列侯,下可是郎中这样的小官。官员获此加封后,可出入皇宫,经常伴随皇帝左右,也是一种荣耀。东汉时,设侍中寺,晋时改为门下省,唐时一度改名为东台、鸾台、黄门省等,以侍中为其长官。魏晋之时,侍中已经不再负责皇帝的生活杂事,而是专备皇帝顾问。隋唐之际,侍中一度称纳言、左相、黄门监等,与中书省长官中书令、尚书省长官尚书仆射共同被尊为宰相。宋代沿用唐制,元丰改制后,以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行侍中之职,另设侍郎为其副职。元朝侍中只是礼官、从官。明代侍中地位有所恢复,但已不复昔日风光,仅为正二品,地位低于尚书。清无侍中一职。
中书令
中书令是古代一度相当于宰相的官职。汉武帝时,始置中书令,由宦官担任,后来逐渐由皇帝信赖的士人担任。其职责是帮助皇帝在宫中处理政务,并负责直接向皇帝递交大臣密奏。因其为皇帝近臣,一度凌驾于丞相之上,司马迁就曾以太史公的身份担任过此职。东汉光武帝时,尚书台成为全国政务中枢,与尚书工作性质有些相似的中书被冷落。魏晋时期,魏文帝曹丕为牵制尚书台,另外成立中书省,以中书令为其长官。之后中书省日益架空尚书台,成为全国最机要机关,中书令则成为事实上的宰相。其时中书令一般由社会名望与才能俱高者担任,谢安就曾以中书令之职执政东晋。南北朝时,门下省又逐渐取代了中书省的政务中心地位,中书令的宰相位被门下省长官侍中取代。到隋唐之际,三省六部制确立,中书令与门下省长官侍中、尚书省长官尚书仆射共同执掌宰相之权。其中,因中书省是政令的决策机构,而门下省则对政令有审核权,故中书令和侍中被唐人尊为真宰相。唐肃宗后,包括宋代在内,中书令逐渐成为大臣的虚衔,无实权。元代中书令又掌相权,明代朱元璋不设宰相,“三省”俱废,中书令自此不复存在。
侍郎
侍郎在西汉时曾是郎官之一,是皇帝外出时的随从,不是正式官职。东汉尚书权力变大时,侍郎成为尚书下属。当时每曹设6名侍郎,六曹共36人。魏晋以后尚书曹数增多,一尚书辖数曹,郎官遂成一曹头目。隋朝三省六部制既定,侍郎随尚书一起成为朝廷正式要职,相当于现在的国务院各司司长,初时官阶不高,却是实权官员。明侍郎升至正三品,清侍郎升至正二品。另外,门下省和中书省也曾设立侍郎官职,一般为一个部门的二把手。
政事堂
政事堂为唐、宋宰相和皇帝议事的地方,乃两朝最高决策中心。唐初,中书、门下、尚书三省长官(中书令、侍中、尚书左右仆射)共执宰相之权,三省长官经常与皇帝一起商议国家大事。刚开始其地点设在门下省,后来又改在中书省。政事堂后分列五房:吏房、枢机房、兵房、户房、刑礼房,随时待命,具体执行政事堂的各种政令。贞观年间,唐太宗为集思广益,同时分化宰相权力,给一些职位不高但能干的官员加封参知政事、同中书门下三品(以后逐渐统一为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之名)等称号,让他们也以宰相身份参加政事堂会议。另因尚书省只是政策的执行机关,没有决策权,尚书省长官的宰相身份一向有些勉强。唐高宗后,尚书仆射同样须加封封号,才能参加会议。玄宗后,尚书仆射再未被加封此封号,从此被排斥在政事堂之外。唐代后期,中书令、侍中也逐渐被排斥在政事堂之外。皇权变大,相权变小。唐玄宗时,将政事堂改名为中书门下,也有称中书政事堂或中书都堂的。后晋时又改名为政事厅。北宋沿唐制,以政事堂为宰相、参知政事议事办公处,设于禁中。政事堂囊括门下省、中书省和尚书省的主要职权,是最高行政机构。宋以后历代不设政事堂,不过明朝的内阁和清朝的军机处的功能略等于政事堂。
御史台
御史台是中国古代监察长官的官署名,同时也指古代的监察机构,其属即为言官。秦代,建立御史制度,设众多监察御史监督政府,并以三公之一的御史大夫为众御史之长。汉代,御史大夫更名为大司空(后改为司空),不再负责监察事宜,其副手御史中丞成为御史以长。因御史中丞一直驻扎在宫中兰台办公,因此其官署便被称作御史台。御史台在后来历代均存在,只是名称偶有变化,另有宪台、兰台、肃政台等称呼。御史台下设三院,一曰台院,其属为侍御史,即监督皇帝的御史,御史中丞初时便是专门驻扎在皇宫里监督皇帝的官员;二曰殿院,其属为殿中侍御史,负责监督皇宫内礼仪等事;三曰察院,其属为监察御史,主要是监督中央政府和地方官员。总体而言,御史台设立的主要目的是监督百官,即“为天子耳目”。御史的品阶一般都不高,多由具清望之人担任,往往不怕得罪官员,越得罪人,名声越大。派往地方的监察官员往往都是由御史台派出,但历代都经常发生监察官员到了地方之后取代原来的地方长官成为事实上的地方长官的事情,比如汉代的刺史,唐代的节度使、观察使都属于这种情况。明代时,太祖朱元璋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御史台之名遂废。
唐代五监
唐代五监指的是唐代时的5个负责工程、教育、军需、后勤等事宜的政府机关,分别是:国子监、少府监、将作监、军器监、都水监。唐代五监是将隋朝长秋监改为军器监之后形成的。其中,国子监是负责全国教育及考试的部门,其长官称作祭酒,为正五品上;少府监负责推动和普及农业、手工业技术,主官为监、少监,分别为从三品、从四品;将作监负责宫室建筑、金玉珠翠器皿的制作、纱罗缎匹的刺绣等事,其长官为监,有2名,从三品;军器监负责弓弩盔甲等军需用品的制造,其长官为监,正四品上;都水监负责全国的水运、黄河及其他河流湖泊的治理,其长官为监,正四品。唐代是中国各项制度的一个重要转折点,该五监的形成使政府机构得到很大完善,社会各项公共事务有了更专门的机构来管理,政府职能得到提高。五监的基本结构为后世历代政府所采用。
转运使
转运使是中唐以后各王朝设置的主管运输的中央或地方官职。唐代建都长安,因关中地狭,粮食不足,每年要从江淮地区调粮入关。玄宗时期,朝廷官员激增,加之军需民用,粮食需求增大,漕运对于朝廷的重要性随之增加,于是设专使水陆转运使,掌洛阳、长安间粮食运输事务。安史之乱后,朝廷财政全仗江淮地区盐铁之税,又设盐运使。后来盐运、转运二使合二为一,由宰相或重臣兼任。到宋代时,转运使成为一种普遍的官职。宋初为集中财权,置诸路转运使掌一路财赋,称某路诸州水陆转运使。另外皇帝出巡时设有行在转运使,出兵征讨则有随军转运使。宋代转运使往往由朝中位高权重者兼任,是一种显官,除掌握一路或数路财赋外,还兼有考察地方官吏、维持治安、清点刑狱、举贤荐能等职责。如此,转运使职掌扩大,实际上已成为一路之最高行政长官。后来朝廷干脆将路作为州县之上的又一级地方行政单位,全国总分为15路。元、明、清时期,转运使官职不再流行,只剩下一个盐运使,负责运盐,虽品秩不高,却是个肥差。
观察使
观察使是唐代后期出现的地方军政长官,全称为观察处置使。由于汉代设立的专门监督地方官员的刺史逐渐侵蚀了地方长官的权力,到隋朝时朝廷干脆明令刺史替代太守,成为地方长官,这样,朝廷中央便没有了专门的地方巡察员。到唐代前期,中央常常不定期临时派出使者监察州县,玄宗开元年间,宰相张九龄设置十五道采访处置使(简称采访使),行使原来汉代刺史的督察权,考评地方官政绩。后来,采访使制度又重蹈刺史制度之覆辙,本是中央派到地方的特派员的采访使又逐渐凌驾于刺史之上,成为实际上的地方一把手。而在不怎么受中央管制的节度使地区,采访使往往为节度使所兼任。唐肃宗乾元元年(公元758年)采访处置使改名观察处置使。“安史之乱”后,本为地方长官的刺史基本上已经没有什么权力,各地的节度使与观察使成为地方军政一把手。相比而言,节度使往往地盘较大,经济、军事实力雄厚,不听中央调遣,成为顾盼自雄的藩镇;而观察使则地位相对较低,地盘、势力较小,还能够服从朝廷,因此唐朝廷后期得以苟延残喘的财赋收入多由观察使所上缴。宋代在各州置观察使,但只是虚衔,为武官升迁之前的寄禄官(暂时作为升迁跳板的官职,无实权)。辽、金也曾设置观察使作为政务官,元代废。
参知政事
参知政事并非一种固定官职,而是唐宋时期的临时职衔,中低级官员可凭此职衔行宰相权。唐贞观年间,唐太宗为削弱相权,强化皇权,在与宰相议事的最高政务会议政事堂上,经常给其他非宰相但比较能干的官员加封诸如参知政事、同平章事、枢密使、框密副使等职衔后让他们也参加会议,共议国政。太宗之后的唐代皇帝都采用了这个办法,乃至到唐高宗之后,原本是宰相的三省长官都先后被排挤出了政事堂,只剩下这些顶着临时头衔的宰相们执掌唐王朝的最高政治。如此,可以说唐朝在很长的时间里是没有宰相的。就参知政事而言,其又简称为“参政”,行使副宰相之职,唐中叶以后废去。宋代沿用了唐代政事堂制度,开始同样以参知政事为副宰相,宋开宝六年(公元973年)后,参知政事的职权、礼仪开始和宰相差不多。宰相出缺时,其代行宰相之职。北宋范仲淹、欧阳修、王安石都曾任此职。因为正规的宰相经常空缺,因此参知政事往往是北宋事实上的宰相。南宋时,参知政事和门下、中书侍郎,尚书左、右丞,以及枢密使、副使,知枢密院事,签书枢密院事等,通称执政,与宰相合称“宰执”,相当于常务副宰相。元、明时参知政事只是一个中级官员,清不设此职。
计相
计相是宋初中央财政机构——三司的首脑。宋代三司沿自五代。五代时期,天下不稳,税法混乱,后唐明宗设盐铁、度支(负责财政支出统计)和户部“三司”,统一掌管朝廷财政,相当于现在的财政部。宋代沿用并完善三司制度,三司掌管天下各种田赋、丁税、商税、矿税、酒税等财政收入和官奉、衣粮、军费等财政支出,当时称为“计省”,其长官为三司使。财政大权本是相权的一部分,但由于宋初皇帝想将财政权收归自己,以加强皇权对政权的控制,便令三司使不再统辖于宰相,而是直接对皇帝负责。这样,三司使便与掌管军政的枢密使、宰相各成一体,不相统摄,故被称为“计相”,意即财政宰相。但后来三司的权力逐渐扩大,职权涉及原来的兵户工礼吏等各部事务,并且时间一久,这个机构本身也变得臃肿而效率低下,三司开始成为宋朝行政机器上的一个不和谐部件。王安石变法时,曾试图分拆三司,但未能成功,只是将三司部分职权转移到其他部门。后来元丰改制,三司侵夺其他部门的职权才被重新归还各部。三司使改任户部尚书,虽仍管理财政,但已成为宰相直接下属,就职权和地位而言,已远远当不得“计相”的称号了。
谏官
谏官是古代言官的一种。言官即是专门负责监督并提意见的官员。古代言官分两种,一是御史,负责监督政府,谏官则职在监督皇帝。谏官并非正式官职名,而是对监督皇帝的官员的泛称。其最早在春秋时期设立,当时齐国的大谏、晋国的中大夫、楚国的左徒等都属于谏官性质。秦朝时,设谏议大夫为谏官,同时,御史类官职中的御史中丞也有些谏官性质。谏官制度得以正式化是在汉代,当时的光禄大夫、太中大夫、谏大夫、中散大夫、议郎等官职,都属谏官,统一归汉九卿之一的光禄勋管。谏官最活跃的时期是在唐代,当时的谏官机构不断扩大,所设谏官有左右谏议大夫、左右拾遗、左右补阙、左右散骑常侍等。另外,当时中书、门下两省的官员也都有兼职进谏的职责。唐代著名谏官甚多,例如魏征、褚遂良、孙伏伽、萧钧等。著名诗人杜甫、陈子昂、元稹等都任过谏官之职。因唐太宗开纳谏之风,唐代皇帝都比较重视谏官。宋朝皇帝起初也很重视谏官,曾专门将谏官从门下省中独立出来,成立专门的谏院,以左右谏议大夫为长官。但谏院独立后,谏官不再由宰相裁定,而是由皇帝任命,并且可以兼任御史,逐渐由监督皇帝变成了监督宰相和百官。后来,朝廷不再重视谏官,又开始出现蔡京、秦桧等权相。宋代之后,谏官或名存实亡,或名实俱亡。
路、军、府、州
路、军、府、州均是宋代的地方行政单位。宋代地方行政区划为三级制,其基本的结构是路、州、县,依次变小。其中,路是最高一级,大略相当于现在的省。宋初时,除路以外,还有一个道,与路为同级别的地方区划单位。后废道,将天下总分为十五路,分别是:京西路、京东路、河北路、河东路、陕西路、淮南路、江南路、荆湖南路、荆湖北路、两浙路、福建路、西川路、峡路、广南东路、广南西路。路的长官称作监司,每路4个。宋代的州由秦汉的郡变化而来,根据面积和人口可分为上、中、下州,长官称知州。县是最低一级行政单位。另外,在路、州、县的基本体制之下,宋代还有一些与州同级但稍微特殊的行政区划单位,府与军便属于此类。府由地位比较重要的州升级而成,分京府、次府。京府为首都或陪都所在地。宋初以都城开封府为东京,陪都河南府(今河南洛阳东)为西京,应天府(今河南商丘)为南京,大名府(今河北大名)为北京,遂有四京府,其余则为次府。州升府一般源于皇帝登基前所封或任官之地,如宋太祖以归德军节度使代周,后来便升归德军所在之宋州(今河南商丘)为应天府。军则是因军事需要而建的地方行政单位,一般在边疆地带,分大军和小军。大军与州府同级,直属于路;小军与县同级,属州管辖。就数量而言,这些地方行政单位并不固定,时有变化。
知府与知州
知府与知州均是出现于宋代的官职。唐代只称建都之地为府,宋代由于城市的快速发展,许多比较繁荣的州都升级为府。宋代统治者鉴于唐代地方长官坐大割据的教训,不给州府长官刺史以实权,而是以中央朝臣充任各府长官,称作“权知某府事”。“权”是暂时之意,意即暂时代理该府政事,简称知府。知州与知府的来源相同,同样是宋朝廷派朝臣临时充任各州长官,称“权知某军州事”,简称知州。军,乃指军事,州乃指民政。如此,宋代原本以唐制而设的府州长官——刺史便被架空了,而事实上的地方长官又只是临时充任,这便加强了中央集权,避免了藩镇割据的局面。但这也导致了地方力量的弱小,以至于金国攻破首都开封,北宋政权便轰然垮掉。知府与知州在元代成为地方的正式长官,只是其上置有由蒙古人或色目人担任的达鲁花赤(蒙古官名,为所在地方、军队或官衙的最大监治长官);明清时期,知府与知州成为正式的地方行政长官。其中知州有直隶州、散州之别,前者直隶于省,可以辖县;后者隶属于府、道,相当于知县。
宣政院
宣政院是元代设立的一个掌管全国佛教事宜和吐蕃地区军政事务的中央机关。宣政院原名总制院,由元世祖忽必烈设立,后借唐朝皇帝曾在宣政殿接见吐蕃使臣的典故,改名为宣政院。因蒙古人信奉喇嘛教,因此此院地位相当高。宣政院刚开始以国师八思巴为其长官,后来该职一般由朝廷大臣担任。宣政院官员为僧俗并用,其中设院使2人,后来又增至10人,秩均为从一品,另有几个正二品、从二品的官职。宣政院官职任命不走吏部程序,而是自行任命,与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并为元朝四个独立的任官系统。诸路、府、州、县置僧录司、僧正司、都纲司,为宣政院下属地方机构,负责管理各地佛寺、僧徒。总体而言,蒙古人设立宣政院有两个目的,一是掌管全国佛教,二是通过宗教与军政结合的方式控制同样信奉喇嘛教的吐蕃国。
行省制度
行省是行尚书省(后改为行中书省)的简称,本是尚书省的一个临时派出机构,后来演变成为地方最高行政机关。元朝总共分为12个大的行政区,除了大都(北京)为中书省直辖区外,另有11个行省。元代行省置丞相、平章、左右丞、参知政事,其行政机构名称和官吏品秩与中央同,全省军事、行政、财政权力集中,由蒙古贵族总领。从行省的划分方法来说,元代行省是从军事角度进行的划分。元代统治者害怕地方反叛,于是使各省边界犬牙交错,无山川险阻可依,北向门户洞开,形成以北制南的军事控制局面;另外,各省重镇的拱卫之城也都被划分到另一省。一旦一省叛乱,其重镇也很容易被攻下。也正因为此,后来的明、清继承了元代行省制度。元代的行省在后来,数量增加不少,名称也有所变化,但就其实质而言可以说是一直沿用的。
达鲁花赤
达鲁花赤是元朝的官名。蒙古铁骑当年横扫欧亚,占领了广阔的地域,但并没有足够的人手来统治这些地域,便培养起一个个主要由当地人组成的傀儡政权。在这个政权的各级军政组织中,表面上以当地人为长官,实际上另设有一名被称为达鲁花赤的蒙古长官对其进行钳制。达鲁花赤虽然与当地行政长官平级,但实际权力在其之上,是军政的最后裁定者。蒙古人当初与南宋对峙期间,由于人手不够,曾有一些汉人也做到了达鲁花赤的职位。至元二年(1265年),元代朝廷正式规定,各路达鲁花赤只能由蒙古人担任,总管由汉人担任。如此,原本已经当上达鲁花赤的汉人也都纷纷被解职。一时没有称职的蒙古人时,则由色目人担任。达鲁花赤这个官职在有元一代普遍存在,在省、府、州、县和录事司等各级官衙,都设置达鲁花赤。另外,在异族军队的元帅府、万户府、千户所,也都设达鲁花赤以监军务。
土司
土司出现在南宋时期,元朝时形成土司制,明朝时土司制完善,清朝时土司制衰落,民国时土司继续在边疆地区存在,是中央封授给西北、西南地区的少数民族部族首领的官职名称。土司的职位可以世袭,但是袭官需要获得朝廷的批准。元朝的土司有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三种武官职务。明朝与清朝沿置土司制度,自明朝起,增加了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三种文官职务。土司对朝廷承担一定的赋役,并按照朝廷的征发令提供军队;对内维持其作为部族首领的统治权力。
清朝雍正年间,为加强对边疆地区的统治,开始改土归流,即将世袭的土司改为由朝廷任免的流官。为了推行改土归流的政策,清朝发动了对少数民族的多次战争,但是土司制度直到清朝结束也没有完全消失。中华民国时期,宁夏、青海一带的马步芳武装接受民国政府的任命,但对于其辖地仍然自行管辖,实际上和前朝的土司制度没有什么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经过剿匪、土地改革、民族区域自治等政策的实施,土司制度彻底被废除。
内阁
内阁是明清时期的最高官署。明洪武十三年(1380年),朱元璋为加强皇权,以谋反罪杀宰相胡惟庸,从此废去宰相一职并明令后世子孙不得设宰相。这样,全国政务全都汇集到皇帝这里。朱元璋行伍出身,精力充沛,后来又仿宋制设置了一些殿阁大学士作为自己的顾问,还勉强能够应付。到永乐皇帝,因他经常外出征伐,对政务便有些顾不过来,于是正式建立内阁,以大学士充任阁员,参与机务。内阁刚开始并无实权,但自仁宗起,明朝的皇帝们都只是成长于深宫的娇贵皇子,不具备一个人掌控全国政务的精力和耐性,内阁权力渐重。到成化、弘治之际,内阁已经相当于宰相府。尤其到万历年间,由于万历幼年登基,政务完全由内阁处理,内阁首辅张居正的权力甚至已经超越了以前的宰相。明朝晚期,宦官权力上升,内阁权力开始下降。崇祯时,内阁权力被虚化,明内阁制度名存实亡。
清朝刚开始时沿用明朝内阁制度,以满、汉同比例的方式设置内阁大学士,行使相权。但因皇帝基本都比较勤政,内阁差不多只是个执行机构,权力远不如明朝内阁大。到雍正时,设立军机处作为最高决策机关,内阁基本上成了一个类似于秘书处的文书机构。但在清代,内阁一直都是名义上的最高官署。
大学士
大学士是古代官职,最早出现在唐代。唐代曾先后置弘文馆、昭文馆大学士、集贤院大学士。唐代的大学士一般由宰相兼领,只是一种荣誉称号。宋代也曾仿唐制,搞过一些大学士称号,同样只是一种荣誉称号。明代时,朱元璋怕宰相夺权,不设宰相,但自己政务又忙不过来,开始置一些翰林学士到武英殿、华盖殿、文渊阁、东阁中参与政务,称作殿阁大学士或内阁大学士。大学士官阶很低,仅为五品官职,也没什么职权,只是皇帝顾问而已。仁宗以后,大学士往往兼有尚书、侍郎等重职,握有实权,地位尊崇,称为辅臣,内阁首辅成为事实上的宰相。明朝名相张居正就是以内阁首辅的身份行使相权。清代沿用内阁制,置三殿三阁(保和殿、武英殿、文华殿、体仁阁、文渊阁、东阁)大学士,为正一品,设满、汉头目各一人,相当于宰相;又置协办大学士,为从一品,满、汉各一名,相当于副宰相。汉人一般非翰林出身不授此职,我们所熟知的和、纪晓岚、刘墉均曾担任内阁大学士或协办大学士之职。雍正时设军机处,取代内阁成为最高政务决策中心,军机大臣成为事实上的宰相,但军机大臣及内外官员之资望特重者仍授大学士,以示尊崇。另外,明清时的大学士也习称中堂。
司礼太监
司礼太监是明朝一度权势很大的宦官机构里的太监。明洪武年间,成立了一个新的太监机构——司礼监,掌管宫廷礼仪。明朝没有宰相,权在内阁。内阁具体掌控政务的方式是由内阁大臣阅读奏章后在上面批注自己的意见,称“票拟”,然后交由皇帝审核并用朱笔做出最后批示,称作“批红”。因明朝中后期皇帝大多疏懒,或不懂政务,“批红”也就只是走走形式,基本上就是以内阁大臣的意见为准。到明宣宗时,为压制内阁势力,废除朱元璋定下的太监读书禁令,在宫内举办内书堂,教授太监识字,然后由这些识字太监帮助皇帝“批红”。此后,“批红”的权力便逐渐落入太监之手。“批红”分两道程序,先由司礼监秉笔太监“批红”,然后司礼监掌印太监审核确认后盖印,才算通过。由此,司礼太监便与内阁形成了一种权力制衡。历史上的刘瑾、冯保、魏忠贤等权倾一时的太监就是司礼太监的头目。
明晚期,宦官权力逐渐渗透到国家政权的各处,在中央掌管提督京营兵权,在各地方则派迁驻守太监,职在地方长官之上。尤其东、西两厂特务组织具有独立的司法、审查权力,并且有自己的监狱,可以随便提审百姓乃至官员。因此宦官组织已经变成一个与外庭相对应的严密的内廷官僚组织,而司礼监便是这个内廷的最高机关。司礼太监俨然相当于朝廷大臣,而其一号人物司礼监掌印太监则对应于作为外庭宰相的内阁首辅,有“内相”之称。总体而言,司礼太监的滥权乃是明朝皇帝出于私心而采用的一种统治权术,也是明朝政治的最大问题。
都察院
都察院是明清两代最高监察机关。明洪武十五年(1382年),朱元璋改前代所设御史台为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为最高长官,其职权总的是“纠劾百司,辨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都御史下设副都御史、佥都御史,为都察院各级长官;又按照十三道,分设监察御史。监察御史是都察院官员的主体,负责巡按州县,专事官吏的考察、举劾。大体而言,都察院的官僚体系与汉、唐的御史台差不多,御史台的职能也都包含在了都察院之内。但相比于御史台,都察院还另外具有很强的司法功能,其与大理寺、刑部合称为三法司,遇到重大案件均由三法司共同会审。到清代,都察院制度基本沿袭明制。因清代系异族统治,担心地方官员和军队对抗中央,经常派都察院御史以巡抚、提督、总督等临时官衔到地方上监督行政长官和武官。久而久之,巡抚、提督、总督等这些本是特派员性质的都察院官员便成了地方行政长官或军政首脑。
东西二厂
东厂是明永乐皇帝朱棣建立的由宦官掌控的特务机关。因建文帝既年轻有为,又怀柔天下,尊重士人,深得明朝官员拥护。朱棣发动“靖难之役”夺了侄子建文帝的江山,大批官员殉难,剩下的朝廷官员亦不大支持朱棣的新政权。朱棣因此对大臣也都十分猜忌,于是采取了两个措施,一个是迁都北京,另一个便是在锦衣卫之外另建一个更加方便自己使用的特务机关。因夺江山的过程中,几个太监曾出了不少力(如郑和、道衍),朱棣觉得太监比较可靠,便建立了一个由宦官掌领的侦缉机构。由于其地址位于东安门北侧(今王府井大街北部东厂胡同),因此被命名为东厂。东厂直接向皇帝负责。起初,东厂只负责侦缉、抓人,审讯犯人的权力则在锦衣卫。但到明末宦官专权后,东厂也具有了审问权,并且设有自己的监狱,对百姓乃至官员都可抓捕、审问,成为独立于国家司法体系之外的独立体系。另外,朝廷审理大案,东厂都要派人听审;朝廷各衙门里,也都有东厂人员坐班,监视官员;朝廷各种文件,东厂也都要查看,甚至民间百姓的日常生活都在其侦缉范围内。东厂的人每天在京城各处活动,经常罗织罪名敲诈勒索良民,成为上至朝廷下至民间的一大害。西厂则是明宪宗为强化特务统治所增设的,其人数比东厂更多,权力更大,并且不再局限于京城,而是遍布全国。后因受到反对,存在不久被撤销。东西二厂与锦衣卫共同构成明代的“厂卫”制度。
锦衣卫
锦衣卫是明朝皇帝的侍卫兼特务机构。其前身为明太祖朱元璋所设的御用拱卫司,洪武二年(1369年)改为大内亲军都督府,洪武十五年(1382年)改为锦衣卫。锦衣卫是朱元璋为强化皇帝对政权的控制而建,其作用有二:一个是作为皇帝的侍卫,与前代的禁卫军作用相同;二是作为一种特务组织充当皇帝耳目,监督百官。明代锦衣卫之所以在历史上很有名是因为它的第二个功能。锦衣卫不仅拥有自己的军队系统,而且拥有独立于政府司法体系之外的司法特权,可以绕过政府系统直接对上至大臣、武将,下至普通百姓实施侦缉、抓捕、审问,并拥有自己的监狱。
锦衣卫的建立除造成国家司法混乱及朝廷上下的恐怖气氛外,也起到了一定正面作用。如,对于预防官员腐败起到很好的作用,以至于明代官员可算是历代最清廉的官员;另外,锦衣卫还担当了部分国防及情报工作。锦衣卫首领称指挥使,一般由武将担任。后来宦官统领的特务组织东厂成立后,锦衣卫地位逐渐低于东厂。晚明宦官专政时,锦衣卫指挥使见东厂厂主甚至要下跪叩头。整个明代,锦衣卫和东厂、西厂这样的特务组织一直存在,乃是一种酷政,不少学者认为明代即亡于“厂卫”制度。
三司
三司是明代省级地方政府的三个权力部门,分别是布政司(全称承宣布政使司)、按察司(全称提刑按察使司)、都司(全称都指挥使司)。明代初时沿用元制,设行省统辖郡县,洪武九年(1376年)又改行省为布政司。全国除南北两直隶外,分为13个布政司,就地域范围而言其实和原来的行省差不多。明代每一个布政司都设有三司,作为常设政府权力机关。其中,布政司相当于现在的省政府,其长官为布政使,是一省行政长官,负责全省民政;按察司是一省的最高司法与监察机构,主管一省的刑名、诉讼事务。同时也是中央监察机关都察院在地方的分支机构,对地方官员行使监察权。按察司长官称作按察使,别称臬台。都司乃是一省最高军事机构,长官称作都指挥使,掌控全省军事。三司之间,互不统属,各司其政,其长官官职相同,均直接对中央负责。三司之间互相制约与牵制,谁也不能一方独大,有效地防止了地方割据。可以说,三司的设立正是明朝政府中央集权、地方分权的治国方略的体现。到明朝中晚期,文官势力的上升和武官地位的下降打破了三司之间的平衡,明政府又派遣中央官员以巡抚、总督的官职到地方协调地方事务,三司的权力逐渐为巡抚、总督所夺。
总督
总督是明清时期的地方军政大员。明代实行空前的中央集权,地方长官权力不大,中央经常派尚书、侍郎、都御史等京官至地方安抚军民或主管兵事,事毕复命,称之为巡抚、镇守等。后这些下派官吏统一定名为都御史巡抚兼提督军务(或都御史兼其他事务)这样的名称,负责多方面事务的则称总督,并非正式官职。明朝代宗景泰三年(1452年)设两广总督,自此,总督成为专门官职。此后,又陆续设立凤阳总督、蓟辽总督、宣化总督、三边总督等,先后有12个,所辖地区广狭不等,一般在一省以上。明朝总的治国方略是重文抑武,总督的作用一方面在于以文臣钳制武臣,防止武臣割据;另一方面在于协调各省、各镇之间的关系,统一事权,防止各省、各镇有利互相争抢,无利互相推诿的情况,体现了中央对地方控制权的加强。一般而言,总督由中央政府的显官担任。
清朝刚开始时沿袭明朝的总督制,不过久而久之,总督又成了地方最高长官,俗称封疆大吏。总督辖一省或二三省,先后设有直隶、两江、陕甘、闽浙、湖广(也称两湖总督)、两广、四川、云贵及东三省9个总督。各总督综理军民要政,级别一般为正二品,如加尚书头衔则为从一品。此外,清代还有一些负责专门领域的总督,如专管漕运者称作“漕运总督”、专管河道的称作“河道总督”等。显然,这些专门领域的总督没有封疆总督实际权力大。一般而言,清朝的官员如果被简称为总督的,均指封疆总督。
巡抚
巡抚是明清时期的省级地方军政大员,以“巡行天下,抚军安民”而名,又称抚台。明代宣德、正统以后,三司之间互不统属的局面使地方行政的运转极为不灵,行政效率低下。于是,中央政府开始设置总督、巡抚这样的临时官员到各地方代表中央统一协调地方行政,同时也对权势日大的地方文官集团形成一种制约。巡抚刚开始为临时职务,后来逐渐长期驻扎地方,一年回中央汇报一次。在职权上,巡抚刚开始仅负责督理税粮、总理河道、抚治流民、整饬边关,后来逐渐偏重军事,并逐渐成为事实上的地方行政长官。
清袭明制设立巡抚,并使之成为制度化的正式官职,具有处理全省民政、司法、监察及指挥军事大权。巡抚均兼右副都御史,官职从二品,加兵部右侍郎衔则为正二品。总体而言,巡抚和总督非常相似,刚开始都只是中央派下来的临时官员,后来侵蚀地方权力,成了地方最高首脑,是一种中央集权策略在制度上的体现。就清代而言,其地方大员中,以总督为最大,一般为两三个省的首脑,其次便是巡抚,是一省首脑,有的总督则兼职下辖省的巡抚。
道员
道员是明清官职。明朝时,省级行政长官布政使下设左、右参政和左、右参议,均为辅佐布政使的官员。其人数不定,因事添设,职责同样不定,根据布政使的需要,或管理辖区内部分地区,或负责具体某一专门事务,这类官员称作分守道。另外,负责一省司法与监察事务的按察使也有自己的佐官,称作副使、佥事,也无定员,分管各按察使辖区内部分地区、刑名等事,称分巡道。清初袭明制,后乾隆废参政、参议、副使、佥事等官衔,设分守道,主管一省内若干府县的政务,其长官相当于现在的地委书记;设分巡道,掌管全省的教育、屯田、粮储、盐法等专门事务,其长官相当于现在的教育厅长、农业厅长等。分守道和分巡道长官均称作道员,俗称道台,尊称观察。就品阶而言,道员为从三品或正四品官员,官职低于巡抚,略高于知府。
“京察”和“大计”
中国明清两代对文武官吏定期进行考绩的制度。京察在中央官员中进行,六年一次;大计随地方官员朝觐进行,三年一次。四品官以上由本人自陈,由皇帝裁定;五品以下具册奏请。京察大计特别卓异的,可予提升;不合格的,按贪、酷、无为、不谨、年老、有疾、浮躁、才弱等八法,分别予以革职、冠带闲住、致仕、改调等处置。清代考察则发展为“四格八法”之制。四格是才、守、政、年四项标准,才分长平短,守分廉平贪,政分勤平怠,年分青中老,综合四格决定官员的加级、升职、留任、降调。
廷寄
廷寄是清朝发布和传递皇帝谕旨的一种机要信件,并形成一种文书制度。清朝初期,皇帝颁发谕旨都由内阁传抄各衙门递发执行。这种传达方式不易保密,且比较迟缓。雍正七年(1729年)设立军机处后,廷寄形成制度。军机处办理皇帝的上谕档簿有5种,其中用寄信形式寄发的称“寄信档”。由于寄信是由居内廷的军机处发出的,所以称之为廷寄。凡有关机要又不便由内阁明发的谕旨,就由军机处廷寄发出。
皇帝向军机大臣指示机宜后,军机大臣即拟旨,经皇帝修改阅定后,再由军机处密封发出。据事情的缓急,于封函注明驿递日行里数,或三百里、六百里不等。廷寄谕旨只许受命者本人拆阅,不许代拆。受命大臣领旨以后,须将接到廷寄的时间、承旨寄信者衔名、谕旨的内容以及如何办理的情况,向皇帝复奏明白,以保证旨意的落实。这一套廷寄制度,减少了很多中间环节,大大加快了办事效率。
南书房
南书房始设于康熙十六年(1677年),是清代皇帝文学侍从值班的地方,旧为康熙帝读书处。初由翰林学士入职南书房,为文学侍从,称为“南书房行走”,后逐渐参与机务,是康熙帝削弱议政王大臣会议权力,实施高度集权的重要步骤。雍正朝自军机处建立后,军机大事均归军机处办理,南书房官员不再参与机务,其地位有所下降。但由于入职者能经常觐见皇帝,因此仍具有一定地位。南书房亦作为皇帝研讨文学处得以长期保留,直至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撤销。
顺天府尹
清代北京地区称为顺天府,其长官称顺天府尹。顺天府由于是中央机关所在地,所以府尹的职位特别显赫,品级为正三品,高出一般知府二至三级,由尚书、侍郎级大臣兼管。正三品衙门用铜印,唯顺天府用银印,位同封疆大吏的总督、巡抚。顺天府所领二十四县虽然在直隶总督辖区内,但府尹和总督不存在隶属关系。北京城垣之外的地区由直隶总督衙门和顺天府衙门“双重领导”,大的举措要会同办理。北京城垣之内,直隶总督无权过问。
羁縻
羁縻制度是历代封建王朝对社会发展不平衡的少数民族地区所采取的因地制宜的一种民族政策。所谓羁就是用军事和政治的手段加以控制;縻就是以经济和物质利益给以抚慰。这一制度能基本保持少数民族原有的社会组织形式和管理机构,承认其酋长、首领在本民族和本地区中的政治统治地位。羁縻地区除在政治上隶属于中央王朝,经济上有朝贡的义务外,其余一切事务均由少数民族首领自己管理。
但大多数羁縻地区只是名义上的行政区划,其版籍并不向中央呈报,也并不承担必需的贡赋。羁縻地区的具体情况十分复杂,各地区不同,各部族不同,又会因时因势而变。有的羁縻地区刚开始往往处于中央的有效控制之下,但不久就闹独立,或为相邻的羁縻府州占领役属。有的羁縻州县自始至终就只是一个虚名。
羁縻制度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有利于多民族中央集权国家力量的增强和全国大一统局面的相对安定,并且也有利于各民族地区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
议政王大臣会议
议政王大臣会议是中国清代前期满族上层贵族参与处理国政的制度。起初,努尔哈赤令八旗旗主即八大贝勒(亦称八王“)共治国政”,共同处理军国要务。后又设八大臣以资辅佐,称议政大臣。崇德二年(1637年),议政王大臣会议作为中央辅政机关的地位最终确定。议政王大臣会议制度最终形成。“议政”是一种正式的职衔,必须经过皇帝的任命。最初议政王大臣会议权力极大,皇位继承这样的重大决策都由议政王大臣会议决定,甚至议政王大臣会议有权罢免皇帝。
清军入关以后,议政王大臣会议权力有了进一步的扩大,皇权受到了极大限制,康熙曾设南书房对其进行有效抵制。雍正年间又设立了军机处,一切政事均由皇帝“干纲独断”,议政王大臣会议名存实亡,变成一些不当权的贵胄世爵挂靠之地,或者是给予一些大学士、尚书之类官僚兼虚衔的部门。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议政王大臣会议终被取消。
军机处
军机处亦称“军机房”、“总理处”,是清朝中后期的中枢权力机关。军机处的设立是清代中枢机构的重大变革,标志着清代君主集权发展到了顶点。军机处成立于雍正七年(1729年),初名“军机房”,乾隆后称“军机处”。军机处本为办理军机事务而设,但因它便于君主有效实施专制独裁,所以常设不废,而且其职权也愈来愈大。军机处的职官有军机大臣(俗称“大军机”)和军机章京(俗称“小军机”)。军机大臣由皇帝从满汉大学士、尚书、侍郎等官员内特选,有些也由军机章京升任。
军机处成立后,一切机密大政均归军机处办理,但实际上军机处完全等同于皇帝的私人秘书处。入职军机者,只能跪受笔录,传达谕旨,决策大权完全掌握在皇帝一人手中。军机大臣既无品级,也无俸禄。军机大臣之任命,并无制度上的规定可供遵循,完全出于皇帝的自由意志。军机大臣的职务也没有制度上的规定,一切都是皇帝临时交办的,所以说军机处是皇帝集权的最好工具。
总理衙门
总理衙门相当于清朝的外交部。鸦片战争前,中国没有多少外交事务,与清政府打交道较多的只有俄国,另外的日本、朝鲜等国是清王朝的附属国,并不被视为严格意义上的外国。与这些国家的外交事务一般都由清政府设立的处理少数民族事务的理藩院一并处理。鸦片战争后,中国与欧洲国家事务日繁,除理藩院外,清政府又委派两广总督专门负责与欧美国家的交涉,并特加钦差大臣头衔,称“五口通商大臣”。但欧洲各国不满足以“蛮夷”身份与效率低下的理藩院打交道,同时又认为地方大臣负责外交于制不合,要求清政府成立专门的外交机构。咸丰十年(1860年)《北京条约》签订后,在恭亲王奕等人奏请下,清政府于同治元年(1862年)成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简称总理衙门。总理衙门头目称为首席大臣,由亲王担任。另外,按照一满一汉的原则下设大臣、大臣上行走、大臣学习上行走以及总办章京、帮办章京、章京等官职。其中,有权的是大臣,人数初为3人,后来由几人到十几人不等,其首席大臣,先是恭亲王奕做了28年,其后庆亲王奕又做了12年。总理衙门下属机构有同文馆、海关总税务司署,名义上,南、北洋通商大臣也归其统属。在职责上,总理衙门最初主持外交与通商事务,后来还负责办工厂、修铁路、开矿山、办学校、派留学生等事,权力越来越大,凡外交及与外国有关的财政、军事、教育、矿务、交通等,全归其管辖,成为清政府的重要决策机构之一。总体而言,总理衙门的设立是中国重新直面世界、同时也是中国半殖民化的标志。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清政府施行宪政改革,总理衙门改为外务部,居于六部之首。
南、北洋大臣
南、北洋大臣是晚清政府设置的负责外交事宜的专设大臣。其中,南洋大臣全称为办理江浙闽粤内江各口岸通商事务大臣,其设置要早一些。《南京条约》签订后,因为条约所规定的广州、厦门、上海、宁波、福州五个通商口岸的开放,清政府设立五口通商大臣,专门负责沿海口岸的通商、海防等事务。先是驻在广州,由两广总督兼任,后来移驻上海,由两江总督兼任。南洋大臣大多由湘军人物担任,湘系集团的曾国藩、曾国荃、左宗棠、沈葆桢、刘坤一等专任此职40余年,职责除交涉、通商、海防外,还包括训练南洋海陆军,兴办工矿交通事业,但局限于两江一带。
第二次鸦片战争后,清政府鉴于天津等北方城市也开始开埠通商,便专设北洋大臣负责北方口岸的通商、海防事务,驻扎天津。后来为扩大北洋大臣权限,以直隶总督兼任北洋大臣。1870年,李鸿章调任直隶总督后,在北洋大臣的位子上待了28年。李鸿章到任后,兴办船厂、铁路、学校、纺织企业等,并将北洋水师训练成了当时硬件水平亚洲第一的海军。加上畿辅本为重镇,直督为疆吏领袖,李鸿章又久于其位,后起的北洋的重要性远远超过了南洋。李鸿章之后,王文韶、荣禄、袁世凯也先后任职。总体上,北洋大臣由淮军人物担任。
南、北洋大臣名义上统辖于总理衙门,其实并不受其管束。尤其到后来,总理衙门只是做一些后勤性质的外交工作,外交谈判方面的事务基本上依赖于南、北洋大臣,尤其是北洋大臣。总体而言,南、北洋大臣是晚清历史上的重要角色,为中国外交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但总体上因其并不具备真正的现代外交素质,又缺乏一套完整的外交策略,在对外交涉中存在局限。
钦差大臣
钦差大臣又简称钦差,是明清时一种临时官职。钦,意为皇帝,钦差即是皇帝差遣之意,因此钦差大臣是由皇帝专门派出办理某事的官员。因为代表了皇帝本人,所以其地位十分了得。担任该官职往往都是皇帝信得过的高官,能得此职事本身也是一种荣誉。一般事毕复命后,该官职便会被消。其实,皇帝派遣大臣外出办事在中国古代一直都有,但从明代开始,担任这种职事的官员才有了“钦差大臣”这种固定的称谓,其地位也高出以往历代此类大臣,这也与明代实行高度的中央集权制有关。清代更是实行空前的中央集权,派遣钦差更加频繁。清代钦差又称钦使,统兵者则称钦帅,驻外使节称钦差出使某国大臣。比如,当年林则徐到广州禁烟即是以钦差身份前往。总体而言,明清两代,钦差大臣的流行,与此两代均不设宰相、皇帝权力空前强大有关。
驻外大使
驻外大使是清末设置的官职。中国第一位驻外大使为驻英公使,于1876年设置,首任此职者为郭嵩涛(后又兼任驻法公使)。郭嵩涛是道光二十年(1840年)进士,早年与曾国藩是岳麓书院同窗,后镇压太平天国时入曾国藩幕府,是当时曾国藩著名的幕僚之一。郭嵩涛是湘系经世派的代表人物,具有浓重的洋务思想。他在伦敦担任公使期间,潜心学习,了解西方,留意西方政治、社会层面的种种细节,最后写成《使西纪程》一书,称赞西方政教制度。尤其值得一提的是,郭嵩涛及使馆人员因扎着辫子,且不懂英语,刚到英国时屡屡遭到嘲笑,但他们最终以其品格与才识赢得了英法人的尊重。虽然郭嵩涛遭到其副手的诬陷,担任公使仅2年多便被召回(曾国藩之子曾纪泽继任),但第一位驻外大使的设置标志着中国自此步入了世界外交舞台。
军统
军统是“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调查统计局”的简称,是国民党统治集团为维护其统治而设立的特务组织。1938年8月成立。前身是“军事委员会密查组”(1927年建)、复兴社特务处(1932年4月建)、军事委员会调查统计局第二处(1937年建)。主要负责人为戴笠。
军统局在各大城市设“区”,在各省设“站”,在一些重要城市设“特别班”。特工人员最多时近5万名,分布到国民党的军队、警察、行政机关、交通运输机构,乃至驻外使领馆中,专门以监视、绑架、逮捕和暗杀等手段进行特务活动。军统局在许多地方设有集中营、秘密监狱和看守所,囚禁和迫害进步人士和革命学生,施以种种酷刑。重庆的“白公馆”、“渣滓洞”两个集中营成了他们杀人的魔窟。
军统在抗日战争期间也从事搜集敌方情报、对敌施行恐怖等活动,因此,对打击日本侵略者及汉奸起到了一些作用。1946年戴笠乘飞机失事后,军统局进行改组,核心部分组成国防部保密局,毛人凤为局长。1949年,军统主要机构撤至台湾。
中统
中统是“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调查统计局”的简称。1938年3月,蒋介石提议成立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调查统计局,中统由此正式形成。
中统以各级国民党党部为活动基地,在省市党部设调查统计室,在文化团体和大专院校、重点中学广泛建立了“党员调查网”,进行各种反革命特务破坏活动。中统局局长由国民党中央党部秘书长兼任,而由副局长负实际责任。陈立夫、张厉生、朱家骅先后担任过局长,徐恩曾、叶秀峰、顾建中、邹学峻、季源溥等先后担任过副局长。
中统是蒋介石搞独裁统治的御用工具,在国民党统治时期,它的势力不仅控制了党务部门,而且还深入文教部门、政府机关、经济系统之中。这个特务组织除了进行反共颠覆活动外,还对国民党内部及国内的思想言论进行严密的控制。
1947年,中统局改名为党员通讯局。1949年又改名为内政部调查局,隶属于国民政府行政院内政部。国民党政权覆灭后垮台。
民国“五院”
民国五院是南京国民政府根据孙中山“五权分立”的思想设置的五个中央政府机关,分别是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和监察院。
立法院为国民政府最高立法机关;行政院为国民政府最高行政机关;司法院掌管司法律政事务;考试院负责官员的选拔和考核;监察院负责监察。各院皆可依据法律发布命令,并有权在职权范围内向立法院提出法律议案。其中,行政院因民众关注度较高而处于五院中枢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