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推进金融改革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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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继续推进金融改革开放(1)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李克强总理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围绕服务实体经济推进金融改革”。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把各项改革开放措施落到实处,充分激发金融体系的内在活力,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一、完善金融调控方式

2015年的国内外经济形势依然错综复杂,全球经济复苏动力不足,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如何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把握好稳增长、调结构、防风险等多重目标之间的平衡,是当前宏观调控面临的新的重大课题。金融调控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要不断改革创新,寓改革于调控之中,努力提高金融调控的针对性、灵活性、前瞻性,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

健全金融调控框架。2014年在这方面下了很大功夫,开展常备借贷便利(SLF)试点,创设中期借贷便利(MLF)和抵押补充贷款工具(PSL),推出定向降准、非对称降息等各项措施,进一步丰富了货币政策工具组合。2015年,要根据形势发展的变化,针对经济运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继续加强和改善金融调控。稳健的货币政策要松紧适度,更加注重预调微调和定向调控,做好本外币政策协调,改善宏观审慎管理,完善再贷款管理机制和央行抵押品管理框架,综合运用公开市场操作、利率、存款准备金率等货币政策工具,保持货币信贷和社会融资规模平稳增长。加强流动性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稳定,防止出现大的起落。按照“有扶有控”原则,优化信贷结构,用好增量,盘活存量,加大对小微企业、“三农”等薄弱环节的信贷支持,夯实基础,补上短板。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通过清理不必要的资金“通道”、“过桥”环节,整顿不合理金融服务收费等措施,切实降低社会融资成本。

推进利率汇率市场化改革。这是提高金融市场化程度的关键所在。2014年11月22日,人民币存款利率浮动区间上限提高到基准利率的1.2倍,扩大了金融机构自主定价空间。要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健全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国债收益率曲线,推出面向企业和个人的大额存单,扩大金融机构负债产品市场化定价范围。

继续培育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和贷款基础利率(LPR),完善利率传导机制,健全中央银行利率调控框架。

2014年3月17日起,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兑美元交易价浮动幅度从1%扩大到2%。

2015年要进一步完善汇率形成机制,保持人民币汇率处于合理均衡水平,增强人民币汇率双向浮动弹性。丰富外汇市场交易品种和主体类型,放松交易限制,拓宽外汇衍生产品功能,充分发挥外汇市场价格发现、资源配置和风险规避的作用。

夯实金融基础设施。支付、清算、统计等金融基础设施,是金融调控和稳健运行的重要条件和保证。2015年要完成第二代支付系统在全国的推广应用和央行应急监控指挥中心建设。进一步加强货币发行和安全管理,扩大第二代货币发行系统运行试点。完善征信管理和服务,在全国推广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评级,加强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二、健全金融机构体系

要适应全社会日益增长和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不断推进金融机构改革创新,增强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健全多层次的金融机构体系,全面提升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拓宽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渠道。2014年在设立民营银行方面迈出了实质性步伐,批准成立了深圳前海微众银行、温州民商银行、天津金城银行、浙江网商银行和上海华瑞银行5家民营银行试点。2015年要在总结首批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加快出台民营银行发展指导意见,使民营银行从“试水”走向常态化、规范化。推动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成熟一家,批准一家,不设限额。扩大消费金融公司试点范围,广泛吸收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参与。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鼓励符合条件的现有村镇银行适当降低发起行持股比例。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高风险城商行、农信社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重组改造,在一定阶段内不受占股比例限制。

推进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发展融资担保业,搭建银行和企业之间的纽带,有利于解决小微企业和“三农”信用信息“两缺”问题,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的矛盾。为此,要设立更多政府出资控股和参股的融资担保机构,使其成为融资担保的主力军。加快组建政府控股的再担保机构,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完善对政府控股担保机构的考核和风险分担机制,降低或取消盈利要求,按一定比例分担损失,鼓励其扩大业务规模,降低担保收费。融资担保机构要深耕主业,创新担保方式,开发更多贴近小微企业和“三农”特点和需求的产品及业务模式。银行要主动作为,完善银担合作机制,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

深化政策性银行改革。要按照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改革方案的要求,明确政策性银行的定位,尽快解决资本金、发债信用、治理结构、法律规章等问题,厘清政策性业务和自营性业务的边界,发挥好开发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在增加公共产品供给中的作用。

大力发展普惠金融。要聚焦各类弱势群体,以实现基础金融服务覆盖为目标,不断提升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可得性和便利度。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稳定其县域法人地位,做好对分散农户和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支持大中型银行设立小微企业、“三农”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和社区支行,鼓励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和邮储银行下沉网点和服务重心,逐步实现2000人以上社区和村镇金融机构网点全覆盖。不断培育新型合作金融组织,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支持在农民合作社内部开展信用合作,打通金融服务向边远农村地区延伸的“毛细血管”,探索发展新型城市合作金融。

规范发展多种类型的小微金融组织和消费金融机构,探索建立村级融资担保基金,有序发展消费金融公司,培育社区型保险机构,支持组建主要服务“三农”的金融租赁公司。开发特色产品,升级网点设施,为农民工、下岗失业者、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提供更加适宜的金融服务。通过这些措施,努力实现小微企业贷款、“三农”贷款、弱势群体贷款增幅高于全部贷款平均增幅。

三、加快资本市场改革创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资本市场从无到有,不断发展壮大,但总体发展水平不高,直接融资比重较低,保险密度和深度低于国际平均水平,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抓好以下重点改革。

加快发展股权市场。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多元化融资支持。全面推进创业板改革,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交易机制,发展服务中小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探索建立区域性股权市场、全国股转系统和交易所市场之间的转板机制,研究建立上市公司或挂牌公司股票在同一交易场所内的转板机制。鼓励发展私募股权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引导其支持种子期、初创期的中小企业。出台股权众筹管理办法,开展公平、小额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完善互联网股权众筹融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