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伯特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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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议优先顺序表

常用动议的优先等级如下,优先等级最低的排在最下面,优先等级最高的排在最上面。当这个表格中的任何一项动议立即待决时,提出排在其上面的动议都是符合规则的,而提出排在其下面的动议则违反规则。标有(2/3)的动议要求三分之二得票以获得通过,其他的则只要求过半数得票。

表格注释

a - 仅在其他动议待决,且在会议组织没有规定当日,或次日要举行会议时提出,该动议才优先。

b - 如果以任何形式受到限定,或者,一旦获得通过,将导致没有规定再次举行会议的会议组织解散,则该动议失去优先权,并成为一项主动议。

c - 仅在有其他事务待决时才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