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的逻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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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基本原理

任何科学都是由包含基本原理的知识组成的。任何科学的基本原理都是这门科学赖以建立的最基础的事实,在此基础上才能衍生出其他的各项活动。逻辑学,作为一门科学,同样有它的基本原理。但是,逻辑学的特别之处在于,它的基本原理不仅是关于逻辑学本身的,而且和所有的科学都有关系。事实上,逻辑学的覆盖范围更为广泛,这是因为它适用于人类理性的因果推理,尽管有时人们并不运用逻辑来思考。也就是说,逻辑学的基本原理和人类理性的基本原理是一致的。

逻辑学(人类理性)的基本原理有4个。在此,我们最关心的是矛盾律,但是为了行文方便,还是先来看看其他3个原理吧。

‖同一律‖

表述:事物只能是其本身。

解释 现实世界是丰富多彩的,它由不计其数的个体所组成,并且每个个体都是独一无二的。一个事物只能是其本身,而不能是其他什么事物。苹果就是苹果,不会是橙子,也不会是香蕉或者梨子。

‖排中律‖

表述:对于任何事物在一定条件下的判断都要有明确的“是”或“非”,不存在中间状态。

解释 一个事物,它要么存在,要么不存在,没有中间状态。桌上有一盏灯,这句话要么是真要么是假,没有别的可能。我们或许要问:变化过程中的事物怎么解释?介于是与不是过程中的中间状态存在吗?答案是:不。没有纯粹的变化,变化都是事物的变化。处于变化中的事物仍然属于事物的范围。一盏仍处于制作过程中的灯还不是灯,只是灯的组成部分已经存在了,灯的“变成”依赖于这些存在的零件。从绝对意义上来说,没有正在变成的事物,从无到有之间没有通道。

莱恩通过刻苦的练习,不断地向一个更成熟的音乐家迈进。如果莱恩不存在,她就不能正向一个音乐家迈进。关于人的存在,并没有一个从无到有的“变成”状态。莱恩的变化中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她不是正在变化成为莱恩,而是变化成为更成熟的音乐家莱恩。

重申一下,排中律的基本思想是:不存在中间状态。我们所说的“变化中”不是从无到有的通道,而只是目前已存在的事物的内部变化。

‖充足理由律‖

表述:任何事物都有其存在的充足理由。

解释 这个原理也可以被称为因果原理。它所体现的内容是宇宙万物的存在都有其充足根据。这就暗示着宇宙中的事物都不能自我解释,没有什么事物是其自身存在的原因(如果一个事物是其自身存在的原因,这就意味着它要先于自身而存在,这显然是很荒谬的)。一个事物之所以被称为另一个事物,是因为:(1)它解释了为什么另一个事物存在;(2)它解释了为什么另一个事物以这种或那种特定的方式存在,即存在方式的由来。

拉里的父母是她存在的原因,没有他们,拉里就不会出世。拉里的高中网球教练是她成为一名优秀的网球运动员的原因。教练是拉里作为特定方式存在的原因,在这个例子中,这个特定方式就是优秀的网球运动员。不同于给了拉里生命的父母,教练带来的是拉里生活状态的改变。当然,可能还有很多原因促使拉里成为一名优秀的网球运动员,教练只是其中一个。

‖矛盾律‖

表述:在同一时刻,某个事物不可能在同一方面既是这样又不是这样。

解释 这个原理可以被看作是同一律的延伸,如果X是X(同一律),那么在同一时刻,它就不能是非X(矛盾律)。定语“在同一方面”指的是存在方式。同一时刻一个事物在不同的方面既是又不是是不矛盾的。例如,你可以在同一时刻人在纽约,心在3 000千米以外的旧金山。但是你不能同时身在纽约和旧金山,这就是同一方面。针对同一个事物,如果出现两个完全相反的命题,则它们是矛盾的。例如:

A)汉密尔顿是华盛顿的内阁成员。

B)汉密尔顿不是华盛顿的内阁成员。

这两个命题不能同时成立。如果一个成立,另一个必不成立,反之亦然。如我们所知,A是正确的,则B就是错误的。

英文单词中的矛盾(contradiction)衍生自拉丁文的两个词根——contra(相反的)和decere(讲话),其含义就是自身反对自身,因为它所描述的一些东西不符合客观事物的本身情况。因此,避免矛盾就是避免谬误。如果说逻辑学的第一要务是反映真相,那么很明显,消除真相的对立面是最重要的事情。

有时我们会身陷矛盾而不自知,这是因为我们忽略了它所代表的客观事物。如果我们可以不为此疏忽负责,那么身陷矛盾可以原谅。但是如果我们要对某个重要的事物作出深思熟虑的论断,就必须确认事物的真相是什么。这就可以联系到前文提过的全神贯注的重要性。

有时我们会有一些自相矛盾的看法,并且自己也知道这一点,至少在某种较深的意识层面上是如此。如果在意识的表层,经常有一些明显相互矛盾的观点,大部分人都会觉得不自在,如坐针毡。例如,我不能一方面对自己说“我对斯蒂芬说了很多谎话”,另一方面却对自己说“我从来没对斯蒂芬撒过谎”。假设第一种情况是真的,我往往会压制第二种想法。另一种允许自己坚持与事实不符的说法是人为有意的,他们故意将观念与事实割裂开来,不去考察观念与事实之间是否相符。这种态度用语言表达就是:不要用事实烦我,我已经决定了。这种脑力活动无须太多的理性思考,显而易见,逻辑在这里也完全没有用武之地。这种非正常的推理为谬误提供了辩解服务。

我们已经介绍了逻辑学的基本原理,我猜这里其实没有什么新的可以让你从根本上感到震惊的东西。因为这些原理所表达的真相,拥有理性的人类早就在生活中运用自如了。关于基本原理还有其他一些值得一提的东西。首先,基本原理是不证自明的。就好像当你第一次读到矛盾律时,可能会一时迷茫,但是当你看到它所包含的内容时,你的直觉反应一定是:当然是这样。

其次,基本原理的另一大特点是,它是不能被证明的。这跟它是不证自明的有关。它不是由某些前提条件得出来的结论,它的存在不依赖先行的事物。这是因为基本原理反映的是绝对基础的事实,它们是人类意识行动的首要基础。

以充足理由律为例。我不能证明这个世界上每个事物都有其存在的理由,我也没有必要去证明。因为通过我所认识的世界的运作方式,我认为它是无须证明的。或许我了解,或许没有。如果人们认为科学的基本原理需要证明而不能直接被接受的话,科学根本就不会前行,它将永远停留在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