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增值税基本知识
1.2.1 增值税的起源
1. 增值税是什么时间成型的,起源于哪个国家?
答:增值税最早起源于法国,在1917年的时候产生了近似意义的累积税,由于文化传统的不同,法国人将这种累积的税称为营业税。涉及货物销售和服务提供的传统累积税因具重叠征税的性质,其弊端逐渐被人们所认识。法国在1917~1954年的30多年里曾进行过多次重大的营业税税制改革,由于营业税的重叠征税性质,在相当程度上鼓励了企业的兼并与一体化,以减少流转环节,在这个过程中中小企业逐渐处于弱势地位,形成社会制度的不公平,重叠征税的税种对出口货物的退税不易处理。传统营业税的弊端可以说是世界范围内实行营业税国家的共性问题,故20世纪第二个十年已有学者在研究营业税的改进并提出增值税的概念。
美国耶鲁大学经济学教授亚当斯(T. S. Adams)是提出增值税概念的第一人,他于1917年在国家税务学会《营业税》(The Taxation of Business)报告中首先提出了对增值额征税的概念,指出对营业毛利课税比对利润课税的公司所得额好得多,这一营业毛利相当于工资薪金、租金、利息和利润之和,即相当于增值额。到了1954年,时任法国税务总局局长助理的莫里斯·洛雷积极推动法国增值税制的制定与实施,并取得了成功,被誉为增值税之父。到此,增值税便基本成型了。
2. 我国开始实施增值税于什么时期?
答:我国于1979年引进、试点增值税,1984年10月结合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对原工商税进行了改革,将其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国务院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财政部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至此,我国正式建立了增值税制度。1994年税制改革时,增值税作为改革的重点逐步走上了规范化之路。
3. 我国实施增值税经历了几个阶段?
答:1979年,中国开始对开征增值税的可行性进行调研;继而在1980年选择在柳州、长沙、襄樊等城市,对重复征税矛盾较为突出的机器机械和农业机具两个行业试点开征增值税;1981年,试点范围扩大到自行车、电风扇和缝纫机三种产品;1983年,征税地点扩大到全国范围,1984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草案)》。这一阶段的增值税的税率档次过多,征税范围并不包括全部产品和所有环节,只是引进了增值税计税方法,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增值税。
营改增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简称,主要事件如表1-1所示。
表1-1 营改增大事记
资料来源:根据网络资料汇编整理。
1993年年底,中国工商税制进行了较为彻底的全面改革。1993年12月1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确立了自1994年1月1日起,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进口货物,因不允许一般纳税人扣除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故称“生产型增值税”。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主要是基于控制投资规模、引导投资方向和调整投资结构的需要。
2004年,中国开始实行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试点。自2004年7月1日起,东北部分地区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试点;自2007年7月1日起,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改革由东北三省一市扩大到中部地区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自2008年7月1日起,东北老工业基地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政策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与此同时,增值税转型试点扩大到汶川地震中受灾严重地区,包括极重灾区10个县市和重灾区41个县区。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2012年1月1日起开始在上海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同年8月1日试点扩围到北京等8省市。2014年1月1日起,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2014年6月1日将电信业也纳入到“营改增”范围,至此,“营改增”推广试行更进了一步。时至2016年3月5日,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四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全面实施营改增,从2016年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将被增值税所替代。
1.2.2 增值税的概念
1. 什么是增值税?
答: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它是各国普遍征收的一种税收。它改变了传统的流转税按照销售收入全额征税的做法,可以避免重复征税,有利于促进专业化生产和分工、协作的发展,被公认为是一种比较科学、合理的税种。
2. 在实际工作中增值税是按什么计算应交税额的?
答:在实际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因此,中国也采用国际上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售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
1.2.3 增值税的特点
1. 都说增值税是地方和中央共享税,那么税收收入如何分成?
答:我国实施的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增值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75%为中央财政收入,25%为地方收入。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全部为中央财政收入。
2. 增值税有哪些特点?
答:增值税的主要特点有:①不重复征税,具有中性的特征。②逐环节征税,逐环节扣税,最终消费者是全部税款的承担者。③税基广阔,具有征收的普遍性和连续性。④中性调节,将税收对经济决策的扭曲降到最低。
1.2.4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1. 什么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答: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一切单位、个人,以及虽不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但赋有代扣增值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在1994年之前外资企业缴纳工商统一税,并不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但1993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税法[1993]138号《关于涉外税收实施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后,从1994年1月1日起外资企业也成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2016年“营改增”进入收官阶段,根据财税〔2016〕36号,2016年5月1日起,在中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交缴增值税。
2. 增值税的纳税人执行“二元化”管理,是哪“二元”?
答:由于增值税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因此对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水平要求较高,要求能够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但实际情况是有众多的纳税人达不到这一要求,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大小以及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增值税“二元化”管理。
3. 如何划分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
答:一般纳税人要求:
(1)生产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生产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即纳税人的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年销售额占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万元的。
(2)从事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经营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的。
(3)提供“营改增”试点服务的纳税人,年应税营业(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
4. 如何划分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
答: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依据: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文件规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相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说的,是指不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或是不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认定依据为: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且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
(2)营改增后,提供应税服务,且年应税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货物批发或零售和应税服务同时经营者,年应税销售额分别核算。
(3)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
(4)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或个体工商户,视同小规模纳税人。
(5)会计核算不健全。
货物批发或零售和应税服务同时经营者,年应税销售额分别核算。
注:年应税销售额80万元或500万元为参考值,税务机关会根据政策进行调整。
5. 如何理解界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答: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明确指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6. 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是什么?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的。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7. 不能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有哪些?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8. 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一般纳税人,按照哪些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规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三证合一”后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
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
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9.“三证合一”后,如何证明对方是一般纳税人?
答:2015年10月1日“三证合一”后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可以作为证明纳税人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凭据。那么,对还是采用税务登记证即税号为15位的企业,要证明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还是需要提供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因其上加盖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戳记。不管税号为15位的企业还是税号为18位的企业,有的省市国税局开通了网站查询,如可登录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www.bjsat.gov.cn),进入办税服务>涉税查询>税务登记及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输入企业名称或者纳税人识别号查询企业税务登记及一般纳税人资格信息。如果以上方法都不适用时,可以提供一份近期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扫描件,该专票没有“代开”字样,足以说明该企业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
10.“三证合一”前的发票还可以认证吗?
答:税号变更后,企业拥有的原来没认证的15位税号的进项发票不能再进行认证,需要企业退回重开。企业在税号变更前开出的专用发票,购买方仍然可正常认证。
税务机关提醒:一般纳税人税号进行变更前,应将取得的旧税号的进项发票进行认证。由于各地方对政策的解读及实施会有差别,所以在此提示有上述业务发生的企业注意:
(1)各地政策不统一,希望纳税人咨询当地国税机关。
(2)不管政策如何变,存量企业在变换“三证合一”前,一定要把所有的专票全部认证,避免退回麻烦。
11. 销售额达到标准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三)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1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生效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规定: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自其选择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3. “三证合一”后,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时提供的“税务登记证件”具体指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4号)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第二条第(一)项中所称的“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纳税人领取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1.2.5 增值税的征税对象
1. 什么是增值税的征税对象?
答:按照税法规定,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进口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额。其中所称“货物” 是指有形动产,不包括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的行为,即以从受让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等代价为条件的转让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但企业聘用的员工为本企业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不包括在内。
其中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是指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中国境内。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是指所销售的劳务发生在境内。
2016年5月1日起,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要缴纳增值税,其中销售服务指的是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销售不动产,是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2. 现阶段增值税的应税范围有哪些?
答:现在增值税应税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销售货物。这里指的是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但不包括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另外,为了平衡商品之间的税负,对下列情况视为销售,征收增值税。
①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 销售代销货物。
③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商品流通企业,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机构在同一县 (市)内的除外。
④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
⑤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⑧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2)进口货物。
(3)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加工指受托加工,即委托方提供原料、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的要求加工货物并收取加工费并代垫辅助材料;修理修配指受托方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
(4)提供应税服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5)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比如某事业单位向某单位负责送货上门,运输费单独计算。在这项业务中,该事业单位除了销售货物以外,还向用户提供了运输劳务,但它本身是一项业务,只不过它既包括货物的销售,又包括劳务的提供。这项业务就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按照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或者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和零售的事业单位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具体指县及县以上国家税务局)确定。
这里所称“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营改增后应缴增值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提示: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后,增值税征税范围有所扩大,包括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其内容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2.6 增值税的税率
1. 截至2016年增值税的税率有多少个?
答: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增值税税率实行五级制(即17%、13%、11%、6%、0),还有小规模纳税人的3%的征收率。
2. 我国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是多少?
答:小规模纳税人采用征收率的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其增值税征收率为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3. 我国增值税的管理条例中提到的基本税率内容是什么?
答:基本税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提到的: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不属于食用植物油的征税范围,应适用17%增值税税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3号)。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国内印刷企业承印的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印刷且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境外图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图书”,适用13%增值税税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0号)。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四)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17%。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另外,根据财税〔2016〕36号的规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基本税率如下:
(一)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二)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三)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四)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以上三条规定外,税率为6%。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4. 我国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的货物有哪些?
答:截至本书付印,我国目前适用于13%增值税税率的物品,主要有:
(一)农产品类
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二)音像制品类
音像制品,是指正式出版的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
(三)电子出版物类
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使用计算机应用程序,将图文声像等内容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具有确定的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内嵌在计算机、手机、电子阅读设备、电子显示设备、数字音/视频播放设备、电子游戏机、导航仪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上读取使用,具有交互功能,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的大众传播媒体。载体形态和格式主要包括只读光盘(C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蓝光只读光盘HD-DVD ROM和BD ROM)、一次写入式光盘(一次写入CD光盘CD-R、一次写入高密度光盘DVD-R、一次写入蓝光光盘HD-DVD/R, BD-R)、可擦写光盘(可擦写CD光盘CD-RW、可擦写高密度光盘DVD-RW、可擦写蓝光光盘HDDVD-RW和BD-RW、磁光盘MO)、软磁盘(FD)、硬磁盘(HD)、集成电路卡(CF卡、MD卡、SM卡、MMC卡、RS-MMC卡、MS卡、SD卡、XD卡、T-Flash卡、记忆棒)和各种存储芯片。
(四)二甲醚
二甲醚,是指化学分子式为CH3OCH3,常温常压下为具有轻微醚香味,易燃、无毒、无腐蚀性的气体。
(五)干姜、姜黄
干姜、姜黄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
干姜是将生姜经清洗、刨皮、切片、烘烤、晾晒、熏硫等工序加工后制成的产品。
姜黄包括生姜黄,以及将生姜黄经去泥、清洗、蒸煮、晾晒、烤干、打磨等工序加工后制成的产品(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9号公告)。
(六)橄榄油
橄榄油可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国税函[2010]144号)。
(七)食用盐
食用盐仍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其具体范围是指符合《食用盐》(GB5461—2000)和《食用盐卫生标准》(GB2721—2003)两项国家标准的食用盐(财税[2008]171号)。
(八)挂面
挂面按照粮食复制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国税函[2008]1007号)。
(九)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
教材配套产品与中小学课本辅助使用,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是课本的必要组成部分。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与中小学课本相配套的教材配套产品(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应按照税目“图书”13%的增值税税率征税(国税函[2006]770号)。
(十)营养强化奶
按照《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94)添加微量元素生产的鲜奶,可依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中的“鲜奶”按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国税函[2005]676号)。
(十一)石油液化气
对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而成的石油液化气,应当按照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国税发[2005]83号)。
(十二)茴油、毛椰子油
茴油是八角树枝叶、果实简单加工后的农业产品,毛椰子油是椰子经初加工而成的农业产品,二者均属于农业初级产品,可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国税函[2003]426号)。
(十三)棕榈油、棉籽油
棕榈油、棉籽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财税字[1994]26号)。
(十四)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增值税税率
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按农机产品依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农用水泵是指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水泵,包括农村水井用泵、农田作业面潜水泵、农用轻便离心泵、与喷灌机配套的喷灌自吸泵。其他水泵不属于农机产品征税范围。
农用柴油机是指主要配套于农田拖拉机、田间作业机具、农副产品加工机械以及排灌机械,以柴油为燃料,油缸数在3缸以下(含3缸)的往复式内燃动力机械。4缸以上(含4缸)柴油机不属于农机产品征税范围(财税字[1994]60号)。
(十五)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
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属于农机,适用13%增值税税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2号)。
(十六)密集型烤房设备、频振式杀虫灯、自动虫情测报灯、粘虫板
密集型烤房设备、频振式杀虫灯、自动虫情测报灯、粘虫板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的农机范围,应适用13%增值税税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0号)。
(十七)杏仁油、葡萄籽油
杏仁油、葡萄籽油属于食用植物油,适用13%增值税税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2号)。
5. 我国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涉及的税率有哪些?
答:(1)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服务、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2)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3)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跨境应税服务,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4)试点纳税人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除以上三条外,税率为6%。
(5)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符合免税规定的涉外服务免征增值税。
(6)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发生的销售不动产(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等行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发生的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等行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7)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8)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9)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6.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征收的优惠政策,是否可以放弃减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公告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7.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哪些情况可以适用简易计税办法?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等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以下情况适用简易计税办法:
1.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2.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3.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4.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的规定,“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1.2.7 增值税的征管
1. 事业单位是否属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范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须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
2. “三证合一”后,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上还需要加盖“一般纳税人”戳记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4号)第一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时,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上不再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可以作为证明纳税人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