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 八旗制度考实(8)
此旗只有克勤王遗迹,及褚英亦有遗迹,至庄王则在雍正时封入,可不论。夫褚英被罪时,八旗尚未分定,未必有分封故事,或封其子杜度,即以为名耶?克勤王在此旗所分包衣甚多,自是此旗旗主。康熙四十五年,曹寅折,圣祖指令以镶红旗王子为其婿。当时以克勤王后之平郡王为镶红旗主。
四、正蓝 包衣参领五
第一参领下佐领三、管领一、分管四
第二参领下佐领五、管领一、分管四
第三参领下佐领三、分管九
第四参领下佐领三、管领五
第五参领下佐领五、管领一、分管五
第一参领新增第一佐领系乾隆二十五年增立。
新增第二佐领系乾隆二年和亲王分封时设立(世宗第五子弘昼,雍正十一年封和亲王)。
新增第三佐领亦(同上)。
新增第一管领亦(同上)。
第一分管系雍正四年编立。
第二分管。
第三分管。
第四分管。
第二参领新增第一佐领系乾隆二十五年增立。
新增第二佐领系乾隆二年囗亲王分封时设立。(圣祖第二十四子允秘,雍正十一年封 亲王。)
新增第三佐领亦(同上)。
第四佐领。谨案:此佐领系国初饶亲王分封时设立(饶亲王当即饶余亲王,太祖七子阿巴泰,崇德元年,由贝勒加封号饶余,顺治元年,晋饶余郡王,三年薨,康熙元年迫封亲王,当是顺原郡王封)。
第五佐领。
新增第一管领系乾隆二年囗亲王分封时设立。
第一分管。
第二分管系顺治九年编立。
第三分管亦(同上)。
新增第四分管系乾隆三十九年,弘旿封贝子设立(弘旿,亲王第二子)。
第三参领第一佐领。谨案:此佐领系康熙十四年恭亲王分封时设立(世祖第五子常颖,康熙十年封恭亲王)。
第二佐领。谨案(同上)。
第三佐领。谨案:此佐领原设第五参领所属第一佐领,乾隆四十三年分封睿亲王,将此佐领移入。
第一分管。谨案:此分管系康熙十四年恭亲王分封时设立。
第二分管。谨案:此分管系国初设立。
第三分管系国初设立。
第四分管。
第五分管。
第六分管。谨案:此旗鼓分管,系公庆怡分内,国初设立(公庆怡不详)。
第七分管。谨案:此分管原系第五参领所属第三分管,乾隆四十三年复封睿亲王,将此移入。
第八分管系乾隆四十三年复封睿亲王时增立。
第九分管亦(同上)。
第四参领第一佐领。
第二佐领。谨案:第一第二佐领,俱系雍正元年,分封怡贤亲王时设立(圣祖第十三子允祥,封怡亲王)。
第三佐领。谨案:此佐领系雍正九年分封宁良郡王时设立(怡王第四子弘皎,分封宁郡王)。
第一管领。
第二管领。
第三管领。
第四管领。谨案: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管领系雍正元年分封怡贤亲王时设立。
第五管领。谨案:此管领系雍正九年分封宁良郡王时设立。
新增第一佐领系乾隆二十五年增立。
第二佐领。
第三佐领。谨案:第一第二佐领系国初设立豫亲王属下(据《东华录》当是嗣豫王时,由摄政王所付与多尼者。此第一第二即第二,第三乃未有新增以前事)。
新增第四佐领系乾隆四十四年分封定郡王时设立(高宗一子永璜封定亲王,永璜一子绵德袭,后降郡王,降后又革,改由二子绵恩袭郡王,五十八年仍晋亲王)。
新增第五佐领亦(同上)。
新增第一管领亦(同上)。
第一分管。
原第二分管。谨案:此原系贝勒弘昌属下,乾隆五年,弘昌获罪,将此分管存公。乾隆四十一年,本旗奏将分管内官员兵丁分与近派王公门上,其分管之缺裁汰(弘昌为怡王第一子)。
新增第三分管系乾隆四十二年公绵德分封时,将前项人丁撤回设立(绵德四十一年革郡王爵,四十二年封镇国公)。
第四分管。谨案:此分管系国初设立。
第五分管。谨案:此分管原设在第一参领所属第五分管,后移于第五参领所属第四分管(然则由第四五分)。
此旗原系莽古尔泰所主,为太宗所自取,顺治初又归睿王,后又暂属豫王子多尼。睿王得罪后,遂为诸王任便分封之旗分。
五、镶蓝 包衣参领五
第一参领下佐领四
第二参领下佐领四
第三参领下佐领四
第四参领下佐领三管领一
第五参领下佐领四管领二
第一参领第一佐领。谨案:此佐领系顺治年间郑亲王分封时编立。
第二旗鼓佐领。谨案:此旗鼓佐领亦(同上)。
第三佐领。谨案:此系管领亦(同上)。
第四佐领系康熙三十九年自花色佐领内分出。谨案:此佐领亦改管领(第四参领第二满洲佐领顺治间郑王分封时编立,其第五任管理名花善)。
第二参领第一佐领。谨案:此佐领亦改管领。
第二满洲佐领。谨案:此佐领系顺治年间郑亲王分封时编立。
第三满洲佐领。谨案(同上)。
第四满洲佐领。谨案:此佐领系雍正元年随理郡王(允礽二子弘晳)分封时编立,原志失载,今增入(雍正六年晋弘皙理亲王,乾隆四年革爵)。
第三参领第一满洲佐领系康熙三十七年分立。谨案:此佐领改为管领。
第二满洲佐领系雍正元年分立。
第三佐领系雍正九年分立。谨案:此佐领改为管领。
第四佐领系雍正六年分立。
第四参领第一佐领。谨案:此佐领系顺治年间郑亲王分封时编立。
第二满洲佐领。谨案(同上)。
第三佐领。谨案:此佐领后改管领。
第四管领。谨案:续增第四管领系乾隆元年随奉恩辅国公永璥分封时编立。(允礽二子弘晋之三子。)
第五参领第一佐领。谨案:此佐领系顺治年间贝勒商山分封时编立(商山,皇子表作尚善,舒尔哈齐八子费扬武之二子,顺治六年,由贝子封贝勒,十六年降贝子,康熙十一年复)。
第二佐领系康熙四十七年自三探佐领内分出。谨案:此佐领后改为第二管领(第二参领第二满洲佐领,顺治间,郑亲王分封时编立,初系三探管理,三探年老辞退,以七品典仪官姜汝亮管理)。
第三佐领系雍正十三年编立。谨案:此佐领后亦改为第三管领。
第四佐领系康熙三十九年自翁阿代佐领内分出。谨案:此佐领亦改为管领,后因公弘晀(允礽七子雍正十二年封,乾隆三十四年革)获罪,将包衣人等分给各王公门上,乾隆四十一年将此管领裁汰(第一参领第三佐领系管领,顺治间郑王分封时编立,第二任管领名翁郭代)。
新增第三佐领。乾隆五十九年十七阿哥分封多罗贝勒时编立(高宗十七子永璘五十四年封贝勒,嘉庆四年晋庆郡王,二十五年晋庆亲王,谥僖。奕劻即其孙)。
第六管领亦(同上)。
此旗原系阿敏所主,后归郑王济尔哈郎,故多有郑王遗迹。
顺治年间,已将贝勒商山封入,雍正以后,多任意分封。
由以上所考得,八固山唯正红尚保存代善之系统,次则镶蓝旗亦留济尔哈郎遗迹,其余皆尽属后起之王公。盖自顺治八年后,已尽破太祖八固山分立之制。上三旗既永为自将,下五旗亦故主罕存,强宗各拥所属之弊,已扫除矣。然王公分封之旗,既入而为之主,体统尚尊。旗下臣于旗主,其戴朝廷,为间接之臣仆。旗员唯旗主之命是遵,故雍正诸王心存不服,尚能各树党羽,以抗朝廷,非诸王之能要结,在祖训家法有所禀承,旗员自视此为天经地义,不可违也。再通考其迁流如下:
《东华录·太宗录》首:“天命十一年九月庚午朔,上既即位,欲诸贝勒共循礼义,行正道,交相儆戒。辛未,率贝勒代善、阿敏、莽古尔泰、阿巴泰、德格类、济尔哈郎、阿济格、多尔衮、多铎、杜度、岳托、硕托、萨哈廉、豪格,誓告天地曰:‘皇天后土,既佑相我皇考,肇立丕基,恢宏大业。今皇考上宾,我诸兄及诸弟侄,以家国人民之重,推我为君。惟[唯]当敬绍皇考之业,钦承皇考之心。我若不敬兄长,不爱弟侄,不行正道,明知非义之事而故为之,或因弟侄等微有过愆,遂削夺皇考所予户口,天地鉴谴。若敬兄长,爱子弟,行正道,天地眷佑。’诸贝勒誓曰:‘我等兄弟子侄,询谋佥同,奉上嗣登大位,宗社式凭,臣民倚赖。如有心怀嫉妒,将不利于上者,当身被显戮!我代善、阿敏、莽古尔泰三人,善待子弟,而子弟不听父兄之训,有违善道者,天地谴责。如能守盟誓,尽忠良,天地保佑!我阿巴泰、德格类、济尔哈郎、阿济格、多尔衮、多铎、杜度、岳托、硕托、萨哈廉、豪格等,若背父兄之训,而弗矢忠荩,天地谴责。若一心为国,不怀偏邪,天地眷佑。’誓毕,上率诸贝勒,向代善、阿敏、莽古尔泰三拜,不以臣礼待之。各赐雕鞍马匹。”
此段誓文,犹见满洲国俗,以各贝勒相誓为正名定分之道。豪格,太宗子也,而亦与此誓,居奉上嗣位之功,又可作不利于上身被显戮之约,此在帝制定后,必为极失体之夷风,而在当时则父子兄弟互相角立,为根本当然之举,犹是八大贝勒之制。不过欲使亲生之子,亦于诸强宗内分割一席,在太宗为得计,群雄对立之势逼,父慈子孝之说微,此犹谨守八固山共治之训时也。有太宗与诸贝勒之合誓,又有诸贝勒合誓,然后有三大贝勒与十一贝勒之相对设誓,终之以三大贝勒受太宗率诸贝勒之拜,依然前此四大贝勒与小贝勒之体统。自此直至天聪五年末,犹守太祖八家并立但分大王小王之意。未几,阿敏获罪幽系,三大贝勒又止存其二,对立之势愈弱。又未几而二大贝勒复屈就臣列。此为太宗改更父训之一胜利。
《东华录》:“天聪五年十二月丙申,先是上即位,凡朝会行礼,代善、莽古尔泰并随上南面坐受,诸贝勒率大臣朝见,不论旗分,惟[唯]以年齿为序。礼部参政李伯龙奏:‘朝贺时,每有逾越班次,不辨官职大小,随意排列者,请酌定议制。’诸贝勒因言:‘莽古尔泰不当与上并坐。’上曰:‘曩与并坐,今不与坐,恐他国闻之,不知彼过,反疑前后互异。’以可否仍令并坐,及李伯龙所奏,命代善与众共议。代善曰:‘我等奉上居大位,又与上并列而坐,甚非此心所安。自今以后,上南面居中坐,我与莽古尔泰侍坐于侧,外国蒙古诸贝勒,坐于我等之下,方为允协。’众皆曰善,并议定行礼。奏入,上是之。至是谕曰:‘元旦朝贺,首八旗诸贝勒行礼,次察哈尔、喀尔喀诸贝勒行礼,次满洲、蒙古、汉官,率各旗官员行礼。官员行礼时,先总兵官固山额真,次副将,次参将、游击、摆牙喇纛额真、侍卫,又次备御,各分班序行礼。’”
此为太宗改定朝仪,不与从前平列之大贝勒仍讲均礼之始。先由汉人发端,而诸贝勒乃以本年莽古尔泰有御前持刃议罪事,以莽古尔泰不当并坐,迎合太宗之意。岂知太宗志在改革,转命代善议,而代善不得不并己之并坐议改。奏入,上乃是之,于是君臣之分定,八固山共治之法除矣。
太宗时革共治制为君主制,然于诸旗主之各臣其所属,犹立法保障之。
《八旗通志·典礼志》,王府庆贺仪:“崇德元年,定亲王生辰及元旦日,该旗都统以下佐领以上官员齐集称贺,行二跪六叩头礼。郡王生辰及元旦日,本府属员齐集称贺,行二跪六叩头礼。贝勒生辰及元旦日,本府属员齐集称贺,行一跪三叩头礼。若该属官员无事不至府行庆贺者,治罪。”
据此,崇德元年之亲王皆为旗主,故皆有所谓该旗都统以下佐领以上官员,郡王即无之。因此可为太宗时之旗主加一考证。凡崇德元年封和硕亲王者,即是旗主,亦即是天命间之和硕贝勒。自此以后,贝勒只有多罗之号,尤可见和硕亲王之即为和硕贝勒所蜕化也。考崇德元年封和硕亲王者凡六人,追封者一人:代善为和硕礼亲王,多尔衮为和硕睿亲王,多铎为和硕豫亲王,济尔哈郎为和硕郑亲王,豪格为和硕肃亲王,萨哈廉于是年正月死,不及封而追封为和硕颖亲王,以其子阿达礼袭为多罗颖郡王,岳托为和硕成亲王,至阿济格则为多罗武英郡王,直至顺治元年始封和硕英亲王。则于太宗时阿济格虽有太祖遗命,命为全旗之主,迄未实行,至籍没时仅有十三牛录,即系他旗中分受之少数,盖当在睿王之正白旗内分给,而豫王又分以七牛录,仍非全旗之主也。阿济格之为人,狂稚无理,不足重任,虽有遗命,靳之亦无能为。而太祖所云四小王,济尔哈郎、多尔衮、多铎三人自无疑义,又其一必为代善长子岳托,豪格乃太宗亲子,固不应径取阿济格所受遗命而代之,其同封和硕亲王,不过示将来可以代兴之意,即欲使主一旗,亦当在太宗自领旗分内给之。岳托封和硕亲王,必为旗主。阿济格于是年封郡王,即非旗主。再证以镶红旗之包衣,只见克勤郡王之遗迹。克勤郡王乃岳托由亲王降封,子孙遂以此世袭,列为八铁帽之一。萨哈廉之后,虽亦以顺承郡王世袭,然非太宗时旗主,故包衣遗迹,顺承王之包衣尽在正红旗内。两黄、正蓝为太宗自领,余五旗归一大王四小王。至此而主名定矣。
旗主及近亲子弟之有郡王、贝勒爵者,属人于生辰及元旦不诣庆贺,即须治罪。此其本旗主臣之分,有国法为之保障。特旗主则并旗内大臣亦为其臣,旗主之近亲则以府内官属为限。即包衣内旗员为纯粹之家臣,本旗旗员兼为国之臣,对本旗唯尽臣礼于旗主,不必尽于旗主之子弟也。
本旗旗员之尽臣道于其主,生辰元旦如此,婚丧等事可知。而《八旗通志》于婚丧礼唯详乾隆时之见行制,不及初制。唯于雍正朝《上谕八旗》,得有反证:
《上谕八旗》:“雍正四年六月二十三日,奉上谕;嗣后贝勒、贝子、公等,如遇家有丧事,将该属之文武大臣,着吏兵二部开列具奏,再令成服。其官员内有在紧要处行走者,着各该管大臣指名具奏,令其照常办事。特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