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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章 第一审程序(4)
(2)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人民法院改变指控罪名,必须征求控辩双方的意见,在必要时还应恢复法庭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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