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大学生就业与就业指导(2)
大学生能否顺利就业主要取决于社会的需求和大学生自身的素质。大学生就业指导可以帮助大学生用正确的价值观、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参与求职择业活动;可以为大学生提供准确的社会需求信息和就业政策、形势分析;可以向大学生介绍求职面试的方法和技巧,帮助大学生提高展现自我的能力;还可以给大学生提供心理咨询和辅导,帮助大学生缓解就业压力,有利于大学生顺利就业,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二)有利于大学生的发展与成才
发展与成才是大学生普遍的美好愿望。当大学生选择与个人兴趣、能力、特长相吻合的职业时,更有利于个人才能的发挥、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实现。职业的选择是对个人未来发展成才道路和人生幸福的选择,如果处理不好将在人生的道路上出现挫折。而大学生就业指导就是帮助大学生正确认识自我、规划职业生涯,选择与个人兴趣相投、能力相符、社会需要的职业,使大学生在工作中实现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
(三)有利于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在市场经济下如何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是当前我国社会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大学生是国家宝贵的人力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后备力量,就业指导通过对就业形势的分析与预测,提供人才需求信息,建立就业市场,为大学生择业提供指导与服务,并引导大学生到紧缺人才的地区、行业、岗位就业,以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与配置。
(四)有利于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
大学生就业事关高校的改革与发展,事关高校办学的声誉与社会影响力,毕业生就业率的高低,就业质量的好差是检验与评价学校办学的重要指标。学校根据毕业生的就业状况可以及时了解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情况,以就业为导向设置专业,进行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主动适应社会的需求与发展,为国家和社会培养大量高素质的专门人才。
第二节 就业制度与政策概述
一、我国就业指导制度的沿革
我国的职业指导可追溯到20世纪20年代初期。1916年,清华大学校长周寄梅先生首次将心理测试的手段应用在学生选择职业中,标志着职业指导在我国开始建立。1919年,黄炎培等老一辈革命家在中华职业教育社的社刊《教育与职业》杂志上发行了《职业指导号》,从介绍西方国家职业指导的理论与经验入手,结合当时的经济与社会状况,提出了在我国开展职业指导的必要性。1920年,中华职业教育社成立了职业指导部,组织力量对社会职业状况进行调查,对职业选择方法进行演讲,开展了一系列职业指导活动。1927年,中华职业教育社创办了我国第一个为社会服务的组织“上海职业指导所”,1929年,成立了海外职业指导部。此后,各地又建立了一批职业指导所,为发展我国职业指导事业奠定了基础。
学校层面开展的就业指导活动也以清华大学1923年成立职业指导委员会为开端,许多学校如东南大学、泸江大学、中央大学、南京中学等陆续设立职业指导机构,开展职业指导工作。当时国民政府也开始公布省、市、县教育行政机关及学校的职业指导办法,出版职业指导参考资料。1929年,全国教育会议通过《设立职业指导所及厉行职业指导案》。1931年9月,全国职业指导机关联合会成立。虽然当时的就业指导仅停留在单纯的指导就业、寻求具体职业的层面上,但这标志着我国的就业指导实现了从无到有的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实行计划经济和就业的统包统分等多种原因,就业指导主要表现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地出现了劳动服务公司、人才交流中心,指导社会再就业人员谋求职业。1986年,劳动人事部培训就业局编写了就业训练统编教材《就业指导》,供各地对求职人员开展职业培训时使用,并通过职业介绍机构开展了以就业指导为主要内容的职业指导工作。1994年,劳动部颁发了《职业指导办法》,明确规定职业介绍机构应开展职业指导工作,配备专(兼职)职业指导员,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同年,国家教委正式颁布了《普通中学职业指导纲要》,以就业指导为重点的职业指导成为我国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进入90年代,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成立了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各地各高校也相继建立了就业指导机构。原国家教育委员会高校学生司和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定期发行《毕业生就业指导》报。该中心于1995年编写了《大学生就业指导》试用教材,各地高校也纷纷编写大学生就业指导的各类教材和学习参考资料。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教育体制及毕业生分配制度的改革也加快了步伐。从1985年开始在少数高校毕业生分配时实行“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试点开始,到1993年明确提出改革劳动制度,形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向选择、合理流动的机制,引起国家和各地高校的高度重视。1995年原国家教委办公厅发出《关于在高等学校开设就业指导选修课的通知》,建议在三年级或四年级学生中开设就业指导选修课。2007年,教育部办公厅发出《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教学要求》的通知,指出从2008年起提倡所有普通高校开设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并作为公共课纳入教学计划,贯穿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的整个培养过程。现阶段作为高校必修课或选修课开设,经过3—5年的完善后全部过渡到必修课。2012年8月1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了《普通本科学校创业教育教学基本要求(试行)》,规定本科院校应将创业教育纳入学校的人才培养计划,列为公共必修课,规定为2学分。这些都预示着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将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沿革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经历了“统包统分”、“双向选择”和“自主择业”三个阶段的沿革。这三个阶段的转变,是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在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域的具体体现。
(一)计划经济时期的“统包统分”
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高等教育是一种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模式。从招生到就业,无不打上了“计划经济”的历史烙印。国家承担高校毕业生的全部培养费用,学生毕业后,全部由国家的指令性计划分配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学校按指令性计划招生,毕业生按照计划统一分配,用人单位按计划接收。通常把这种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称为“统包统分”模式。
这种就业制度是伴随着我国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而产生的,与我国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在这种就业制度下,国家是人才配置的唯一主体。“统包统分”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内,保证了国家建设对人才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由于我国地区差异而产生的人才需求不平衡的状况,对国家宏观调控人才流向和社会安定有一定的保障作用。
(二)改革深化时期的“双向选择”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统包统分”的大学生就业分配制度滞后于形势的发展需求,与新的经济运行机制不相适应的矛盾日渐突出。1985年5月,《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的颁布是我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重要标志。《决定》指出:“对于国家招生计划内的学生,其毕业分配实行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由本人选报志愿、学校推荐、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的制度。”这样就形成了以“供需见面、双向选择”为主要形式的就业制度。
1989年3月,国务院转批了教育部提出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了在过渡阶段实行以学校为主导向社会推荐就业,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一定范围内双向选择的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双向选择”的就业形式。但这一制度仍然遗留了原分配制度的某些问题。例如,高校毕业生的“干部”身份予以保留;对未能实现“双向选择”就业的毕业生,仍以国家分配方式安排就业等。在企业自主权尚未完全确立、人事制度改革尚未全面展开的情况下,毕业生就业仍然受着人员编制和劳动指标等计划体制的限制。
这一阶段虽已开始了以“供需见面、双向选择”为主要形式的就业制度改革,但仍处于国家分配和双向选择相结合的过渡时期。
(三)市场经济时期的“自主择业”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建立以“自主择业”为主要特征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势在必行。
199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明确提出:要采取综合配套、分步推进的方针,改革包得过多、统得过死的体制,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科技体制改革相适应的教育新体制,明确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目标是实行少数毕业生由国家安排就业,多数由学生“自主择业”的就业制度,并确定1997年大多学校按新制度运作,2000年基本实现新旧体制转轨。
在这种就业制度下,大部分毕业生将按照个人的能力、条件和愿望到市场参与竞争,而不再依靠行政手段由国家保证就业,用人单位也只能用工作条件及优惠待遇吸引毕业生,不能等待国家用行政命令的办法给予保证,而高等学校作为就业工作的中介,主要为毕业生“自主择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2002年,国务院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明确要求,进一步转变高校毕业生就业观念,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努力实现高校毕业生的充分就业。因此,“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是目前我国大学毕业生就业的基本政策。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进一步明确了“自主择业”的就业制度。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市场机制尚未完全形成,劳动人事制度、户籍制度等还有待进一步深化改革,相关的就业指导服务还不够完善,高校毕业生自主择业仍将是一个需要长期实践并不断完善的过程。
三、我国现行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
(一)劳动合同制度
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确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目前我国在劳动用工中已经普遍推行劳动合同制度。通过订立劳动合同的形式建立劳动关系,从根本上改变了计划经济条件下劳动用工依靠行政手段分配的管理体制,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真正平等的基础上实现双向选择,劳动关系双方真正成为平等主体,为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运行机制创造了条件。
(二)人才聘用制度
人才聘用制度是我国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员选拔任用、聘任聘用的一系列规章制度的总称,其核心内容是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为导向,建立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分施展才能的选人用人机制。
1.国有企业的人才聘用制度
我国国有企业已建立了企业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双向选择的人才聘用制度。除应由出资人管理和应由法定程序产生或更换的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外,企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招聘各类人才。凡聘用人员,都要签订劳动合同。各地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为企业配置人才提供政策指导、信息咨询等服务。企业在人才流动过程、用工过程中与员工发生争议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劳动合同予以协商解决。
2.事业单位的人员聘用制度
自2003年以来,我国开始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其基本内容是所有事业单位与职工都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和个人的人事关系,明确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和权利。通过推行此项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的用人机制,实现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单纯的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变,由行政依附关系向平等人事主体关系转变,从而实现用人上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单位自主用人,保障职工自主择业,维护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