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实务见解也是如此认为。洗钱罪之成立,不仅客观上要有洗钱行为,主观上还要有洗钱的犯意。所谓客观上的洗钱行为,例如在为他人洗钱的行为态样中,必须存在着掩饰、收受、搬运、寄藏、故买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