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章 政策与制度问题研讨(17)

[24]马来西亚《反贪污法》第42条第1项规定:“依据刑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或第十五条提起公诉时,除非有相反证据,被告所要求、期约或收受之利益,应推定为贪污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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