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章 关于知识和或然推断的论述(2)
在我看来,原因和结果必要条件的第二种关系,并没有得到一致地认可,反而有可能会招致某种争议。那便是时间上的因先于果的关系。有的人提议,原因并不一定先于它的结果;任何对象或者活动在其出现的最初的瞬间,是能够运用它的产生性质,产生和它绝对同一时刻的另一对象或者活动。然而,经验好像在大多数的例子中,对这种观点采取了反对的态度;此外,我们还可以通过一种推论或推理来确立与巩固因先于果的关系。在自然哲学与精神哲学当中,有这样一个已经确立的原理:假如一个对象在十分完善的条件下存在了一个时期,结果并未产生另外一个对象,那么我们就可以说,它不是另外那个对象产生的唯一原因;此时就要有其他的协助原则,让它从不活跃的状态中带动起来,以达到令其展露出它所含有的那种秘密能力。不过,要是有任何原因能够和它的结果产生在同一时间的话,那么参照了这一原理我们就能够肯定一切原因和结果都将是这样;因为只要它们中间的任何一个,只要在片刻之间延迟了它的作用,那么在原来这一活动的那个片刻它并没有发挥它的作用,因而就算不上一个合适的原因。由它引起的结果无疑是彻底摧毁了我们在这个世界上所发现的原因的那种一系列的接续,不但这样,时间也被彻底消灭了。因为,一个原因如果与它的结果发生在同一时候,这个结果又与它的结果发生在同一时候,依此类推。如果是这种情况,显然就不存在接续的现象了,也就意味着全部对象都是在同一时候存在的了。
如果这个论证可以使人们的要求得到满足的话,那就再好不过了。假使情况并非如此,那么我恳请读者同意在之前那种情况之下我所常用的那种自由,也就是假设它暂时如此。因为他将会明白,这件事情实际上无足轻重。
在找到或是假设了接续和接近两种关系是原因与结果的必要条件之后,我就意识到了我会突然中止,无法进一步深入地考究任何单一的因果例子了。在产生碰撞的过程中,一个物体的运动通常被认为是引起另一个物体发生运动的原因。当我们用全神贯注分析这些对象的时候,我们发现的结果只是一个物体向另一个物体的接近,并且前者的运动早于另一个物体的运动,但运动过程中并未发现任何可以感知的时间上的间断。在这个主题上,即便我们挖空心思去考究,也是不会再有任何结果的。所以在对这一个特殊的例子进行考究时,我们就不能再向前进行了。
如果有谁想无视这一例子,就妄自为原因下一个定义说,原因是可以产生其他物体的一种物体,显然,这种定义相当于什么也没说。因为他所称的产生又是什么含义呢?他规定的这个产生的定义能够不同于原因作用的定义吗?如果可以,我期待他描述出他的定义。如果不行,那我只能说他是在原地踏步,并没有一个真正的定义出来,只不过是提出了一个同义词而已。
那么我们是不是应该仅仅满足于停留在接近与接续这两种关系的层面上,觉得它们有能力给出一个全面准确的原因作用的观念呢?事实并非如此。一个对象接近于另一个对象、同时这个对象又是首先存在的,却并没有被看作另一个对象的原因。我们应该考虑存在于这里的一种必然的联系。较上述两种关系,这种关系更为重要。
这是我又对这一对象的每个方面多次加以观察,以便能从中找到这种必然联系的本性所在,并且找出这个联系观念得以产生的某个印象或某些印象。在针对对象的已知性质研究的过程中得知,实际上因果关系根本也没有依赖它们。当我在对它们的关系加以考察时,发现的也只是被认为是不满意、不全面的相近关系和接续关系,既然我没有希望取得胜利,那我是否可以说,在此我有一个没有任何类似印象出现在它之前的观念呢?显而易见,这就斩钉截铁地说明了我的轻率和善变;因为已经那么不可动摇地建立起一个与它相反的原则,就不再允许我们有所怀疑了;至少是处于我们充分考察目前这个困难以前,那个原因是不容置疑的。
有些人在他们预料的地方找不出那种隐藏起来的东西时,就漫无目的地提出观点或者制订计划,搜索的地点也仅限于附近各处,但愿他们的好运气最终可以带领他们找到隐藏的东西。现在我们也不得不向这些人学习了。我们要力争在因果观念中的那一必然联系的本质当中找寻其他问题,对其进行考察,考察的结果是有可能提供一个线索的,有利于现在的困难的解决。这些问题共有两个,我将逐一考察。但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应该舍弃直接形式的观察。
第一,我们为什么说,每一个存在的东西有它的开始部分的,那也必定会有一个原因呢?
第二,为什么我们说,某些的特定原因必定要有某些的特定结果呢?因果互推的这种推论的本性怎么样,对这种推论我们抱有的信念的本性又将怎样?
在进行下一步的研究工作之前,我想说的是,原因与结果的观念不仅来自感觉印象,还有可能来自反省印象,但是为了简单行事,我通常提到充当这些观念的来源只是感觉印象;但我希望我所讲的与感觉印象的相关话题都能够运用到反省印象中。正如外界物体之间是相互联系着的那样,各种情感之间、各种情感与其对象之间都存在一种联系。所以,包含在感觉印象内的关系也一定为感觉印象与反省印象两者所共同拥有。
第三节一个原因为什么永远是必然的
首先,我们将原因的必然性作为第一个研究的问题。哲学中存在着这样一条一般原理:任何开始存在的东西势必有着一个存在的原因。在所有的推理当中,人们拿不出任何证明,似乎根本不需要任何证明,往往把这一点视为理所应当的。这点被假设为建立于直观之上,即使人们在口头上不承认它的存在、而实际上心里却早已默认了它的存在。假如我们利用前面所介绍的知识观念来分析这条原理,我们将找不到与这类直观确实性有关的任何标记;反之,我们发现的结果却是这条原理的本性完全不合于那一类信念的本性。
一切确实性都是来自观念之间的对比,以及当观念保持不变时它也是一直不变的这些关系的发现。这些关系包括相似关系、任何性质的程度与相反的关系、数量与数的比例;所有这些关系都没有涵摄于“所有存在的事物有它的开始也必定有它的一个存在原因”的这个命题之中。所以说,那个命题不具有直观的确实性。不论是谁只要承认了此命题含有直观的确实性,最基本的就要否认这四种关系是唯一的准确的关系,同时还要找出一种相同种类的关系涵摄于此命题之中;对于这一点,我们有足够的时间来考察。
这里有一个论证,它能够当即证明上述命题既无直观的确实性,又无理证的确实性。假如我们无法指出,在没有某种产生原则的情况下,任何东西都不可能开始存在,那么与此同时我们也就永远无法说明,每一个新的存在或者存在的每一个全新的变异都一定存在着一个原因;如果前一个命题得不到证明,则后一个命题也不可能得到证明。然而前一个命题是不能通过理证证明的,只要看了下面这一点就能使我们了解,即:既然全部个别的观念是能够彼此分离的,而很显然地,原因与结果的观念也是个别的,我们就可以想象得出任何对象在这个瞬间没有存在,却在下一瞬间存在了,无须在它上面再加上一个产生原则观念或个别的原因的观念。相对想象而言,一个原因观念与存在开始观念是能够彼此分离的;所以,这些对象在实际中的分离,是确确实实有可能不涵摄任何矛盾或者错误的。因此,反驳这种分离就不能仅凭观念的任何推理;而如果我们驳不倒这一点,就不能把一个原因的必然性说清楚。
因此,在经过这样一番考察后我们就能知道,人们对原因的必然性给出的每一个理证,都是一种错误与诡辩。有的哲学家说:我们能够假设在它开始存在的任何时间点与空间点中,任何对象都是相等的;否则就是存在某种原因,它为某个时间与某个地点所独有,并据此来决定和确保这种存在,这种存在一定总是处于悬空的状态,由于缺少某些东西确保那个对象的开始,所以也永远不可能开始存在。但是我想问,假设在没有原因存在时就可以确定时间和地点,比起假设存在在没有原因的情况下成为确定,真的会更加困难吗?在这一主题上所遇到的第一个问题一直都是:那个对象是不是即将存在?接下来的问题才是,它的存在将处于何时何地?如果在一种情形下,去除原因的做法在直观上出现错误,那么在另一种情形下仍然同样如此。如果在一种情形下不通过证明就显示不出错误,则在另一种情形下也一样需要通过证明。所以,一个假设的错误绝不能成为另一个假设错误的证明,这是由于它们所站立场的一致性,并且一定是要根据同样的推理来证明其成立与否。
我发现哲学家们关于这个题目的第二个论证,存在同样的问题。据说,每一个事物都一定有一个原因;因为假如事物缺少了一个原因,那么它便是自己把自己产生出来的,这也就是说,它存在于它存在之前,这是不可能发生的事情。显然这种推理是不具决定性的;因为它假设了,我们在对一个原因进行了否定以后,又承认了我们明确否定了的那些事情,即一定要有一个原因,这个原因由此也就被看成了对象本身,而这无疑是一种矛盾。不过,称所有事物在没有一个原因的情况下就出现了,或者更为确切地说,它就开始存在了,那并不是说它一定就是它本身的原因;而恰恰与之相反,除去了外在所有原因,更加意味着不包括那些被创造出的事物本身。对于一个没有任何原因就绝对存在的对象,当然不能说它本身便是它自己的原因;而当你斩钉截铁地说,一个对象是伴随着另一个对象的产生而产生的时候,那么我不得不说这是一种观点的窃取,还假设了在没有一个原因的情况下,所有事物是绝对不能存在的,同时我们在去掉了一个产生的原则之后,还得去寻求另一个此类原则的帮助。
那个原来被用以说明原因必然性的第三个论证,也存在同样的问题。没有任何原因就可以出现的东西,皆由虚构产生;换言之,它是在用虚无作为它产生的原因。不过正如它不可能变成某些东西,或者与两个直角相等一样,虚无无法作为一个原因。依据我们的直观可以知道,虚无不等于两个直角,也不能变成某些东西;依据同样的直观判断,我们也能知道没有成为一个原因的可能。因此,我们可以肯定,每个对象都有它存在的真正原因。
我深信,我对前面两种论证的一番评论,就足以证明这个论证的脆弱,无须再作说明。它们都来自相同的错误,而且是出自同样的思路。我们只需再说一点就可以了,即:当我们去除了所有原因的时候,就确确实实把它们都去除了,既没承认虚无是存在的原因,也没承认对象自身就是存在的原因;因此,不能凭借这些假设的错误拿出一个论证来证实那种排除是错误的。每个事物都有它存在的一个原因,在排除了别的原因之后,自然地,我们就会拿虚无或对象自身来作为原因了。但是,争论点当然在于每一事物是不是一定有其产生的原因;因此,依照一切无误的推理,我们不能把这一点认为是已经被承认的了。
还有一些十分轻率的人说:因为原因涵摄在结果这个观念之中,所以说每个结果都是以一个原因作为前提条件的;结果只是一个相对性的名词,原因则是它的相关项目。但不是说在每一个存在之前一定有一个原因,正像我们不能由于每一位丈夫一定有个妻子,就说每个男人全都结了婚一样。这个问题的真相是:开始存在的每一个对象是否都必须从一个原因获得它的存在的可能;而我断言,这一观点既无直观的确实性,亦无理证的确实性,我希望前面的论证足以证明这一点。
对于认为每一个新的产物都一定有其产生的原因的这个观点,既然不是来自知识或者科学推理,那么这个观点一定是从观察与经验而来。其次还有一个问题就是:经验是怎么产生出那样的一个原则的呢?我觉得,将这个问题简化成下面这个问题就会比较容易解释了,即为何我们要断言说,特定的原因就一定要有特定的结果,以及为何我们会得出从这一个到那一个的推断呢?这个问题将会是我们下面的研究课题。最终,或许我们会知道,一个答复能够同时解决这两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