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民解放会组织大纲
一九三六年
一、回民解放会是广泛的群众组织,是以谋回民解放、实行回人治回、反对汉官及马鸿宾、马鸿逵的压迫剥削为目的。因此除了回奸外只要是回民都可加入这一组织。
二、该会的组织系统是以乡为基本单位,乡设立乡回民解放会,下分小组或分会。三个乡回民解放会得联合成立区回民解放会;三个区回民解放会得联合成立县回民解放会。
三、回民解放会的领导机关为该会执行委员会,由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选出。委员会人数依会员多少决定,但最少不得少于九人(除候补委员外)。
四、委员会中组织五人或九人之主席团,内暂分委员长一人、副委员长一人、宣传委员一人、组织委员一人、交际委员一人,其他均为委员。尽量吸收各委员参加工作。
五、主席团三天开会一次,讨论与计划本会工作。委员会乡十天一次,区半月一次,县一月一次。必要时得临时召集之。
六、回民解放会目前最中心的工作是:
1.实行回民自治,反对回奸;
2.反对一切苛捐杂税与其他政治上的压迫;
3.拥护回民自治政府,执行自治政府一切决议;
4.实行武装回民群众;
5.进行提高回民文化教育。
七、回民解放会有权向政府建议,有权在政府选举时提出候选名单。
八、若该地有旧的回民群众性组织,须即以此原来之组织为基础,扩大会员与改变内容或者在我们成立解放会后,邀请加入。
九、下列之人即为回奸,无资格加入:
1.与日本帝国主义及国民党军阀勾结者;
2.坚决反对回民自治并进行破坏与阻碍自治者;
3.经常替日本帝国主义与汉官军阀及回奸军阀潜伏活动,刺探消息,屠杀回民群众与造谣中伤者;
4.叛变自治政府与自治武装者。
十、但九项所列之人,在革命过程中觉悟并停止各种回奸行为、愿效忠自治运动者不能再称为回奸,有资格参加解放会的组织。
(根据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12月出版的《民族问题文献汇编(一九二一·七—一九四九·九)》刊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