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特点
作为综合性的文化遗产类型,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其基本特点。但作为具体的各种遗产,则是各有侧重。现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作一些概括。
一、独特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般是作为艺术或文化的表达形式而存在的,体现了特定民族、国家或地域内的人民的独特的创造力,或表现为物质的成果,或表现为具体的行为方式、礼仪、习俗,这些都具有各自的独特性、唯一性和不可再生性。而且,它们间接体现出来的思想、情感、意识、价值观也都有其独特性,是难以被模仿和再生的。任何民族的文化、文明中都含有独特的传统因素、基本文化基因和民族记忆,这是一个民族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动力。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中蕴含了特定民族的独特的智慧和宝贵的精神财富,是社会得以延续的命脉和源泉。非物质文化遗产承载着丰富的、独特的民族记忆,而记忆却又是容易被忽视和遗忘的,极容易在不知不觉中消失。因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就是保护了独特的文化基因、文化传统和民族记忆。
二、活态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有物质的因素、物质的载体,但其价值并非主要通过物质形态体现出来,它属于人类行为活动的范畴,有的需要借助于行动才能展示出来;有的需要通过某种高超、精湛的技艺才能被创造和传承下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现、传承都需要语言和行为,都是动态的过程。对具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型来说,音乐、舞蹈、戏剧等表演艺术类型都是在动态的表现中完成的;图腾崇拜、巫术、民俗、节庆等仪式的表现也都是动态的过程;器物、器具的制作技艺也是在动态的过程中得以表现的。具体而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性表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存在形态和特性等方面:“非物质文化作为民族(社群)民间文化,它的存在必须依靠传承主体(社群民众)的实际参与,体现为特定时空下一种立体复合的能动活动;如果离开这种活动,其生命便无法实现。发展地看,还指它的变化。一切现存的非物质文化事项,都需要在与自然、现实、历史的互动中,不断生发、变异和创新,这也注定它处在永不停息的运变之中。总之,特定的价值观、生存形态以及变化品格,造就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性特性。”(贺学君:《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思考》,《江西社会科学》,2005年第2期)
三、传承性
所谓传承性,就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被人类以集体、群体或个体方式一代接一代享用、继承或发展的性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性是由遗产的本质所决定的。人类遗产的本质就是人类的前代遗留因被后代认为具有价值而享用或传承的财富,所以传承性是人类所有遗产的共同特点,非物质文化遗产更不例外。从历时性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要依靠世代相传保留下来,具有鲜明的民族、家族的特性,传承人的选择和确定主要着眼于与被选择者的亲密关系及对其保密性的认可。通常,以口传心授的方式,使这些技能、技艺、技巧由前辈那里流传到下一代,正是这种传承才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和延续有了可能。
四、民族性
民族性是指为某一民族独有,深深地打上了该民族的烙印,体现了特定民族的独特的思维方式、智慧、世界观、价值观、审美意识、情感表达等因素。特定民族的特性表现在从形式到内容的各个方面。从民族的形式特征方面看,民族的人种(包括肤色、形体等)、服饰(尤其是该民族创建期的有显著特色的服饰)、饮食、生产方式、语言、风俗等,这些大都是自然而然地形成的,受自然生态的影响很大,有的还有遗传的作用;从更深层的民族特性来看,世界观、人生观、信仰、思维方式、宗教观、价值观、民族的文化心理结构、审美趣味、生活方式、民族认同等,这些因素是长期以来形成的,表现在日常生活和行为的方方面面,有很强的稳定性,不太容易改变。2006年,宁夏的花儿被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而民族性就是其重要的价值之一。
五、地域性
每一个民族大都有自己特定的生活和活动的地域,该地域的自然环境对该民族有很大影响,进而会在此基础上形成该民族的文化特征。通常,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在一定的地域产生的,与所处环境息息相关,该地域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文化传统、宗教、信仰、生产生活水平,以及日常生活习惯、习俗等各个方面都决定了其特点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既典型地代表了该地域的特色,是该地域的产物,也与该地域息息相关;离开了该地域,便失去了其赖以存在的土壤和条件,也就谈不上保护、传承和发展。地域性既体现又进一步强化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族性。(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