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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是如何产生的
按照《宗教事务条例》及《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规定,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所在地的宗教团体提出申请;宗教团体在递交《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的同时,要提出宗教活动场所筹备组织的组建方案,提交拟成立的筹备组织的成员的相关材料等。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宗教团体正式成立筹备组织,负责筹备事宜,开展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设立工作。筹备组织应当由本宗教团体的有关人员、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拟设立地信教公民代表等组成。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设立工作应当在批准筹备设立期限内完成。在筹备过程中,应当由筹备组织负责,通过民主协商,采取推荐与选举相结合等方式,产生该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组建管理组织。管理组织应当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主持宗教活动的其他人员和设立地信教公民代表等组成。待宗教活动场所的各项筹备工作完成后,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即应当履行管理本场所的职责,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