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称其与印刷厂订立了口头印刷合同,并向法庭出示了四份书证用以支持其向法庭的陈述。其中提货单1份(2001年10月日),收据3份,其中有2份是伊协用书收据,1份是2001年6月7日印刷厂收到马某某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