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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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章

[疏]“利用”至“德也”。○正义曰:此亦言人事也。言欲利已之用,先须安静其身,不须役其思虑,可以增崇其德。言“利用安身”,是静也;言“崇德”,是动也。此亦先静而后动,动亦由静而来也。○注“利用之道”至“崇其德”。○正义曰:云“利用之道,皆安其身而后动”者,言欲利益所用,先须自安其身。身既得安,然后举动,德乃尊崇。若不先安身,身有患害,何能利益所用以崇德也。云“精义由於入神,以致其用”者,言精粹微妙之义由入神寂然不动,乃能致其用。云“利用由於安身,以崇德”者,言欲利益所用,先须自安其身,乃可以增崇其德也。

过此以往,未之或知也。穷神知化,德之盛也。”

[疏]正义曰:“过此以往,未之或知也”者,言精义入神以致用,利用安身以崇德,此二者皆人理之极。过此二者以往,则微妙不可知,故云“未之或知”也。“穷神知化,德之盛”者,此言过此二者以往之事。若能过此以往,则穷极微妙之神,晓知变化之道,乃是圣人德之盛极也。

[疏]正义曰:《易》曰:“困于石”至“勿恒凶”,此第四章,凡有九节。以上章先利用安身,可以崇德,若身自危辱,何崇德之有?故此章第一节引困之六三危辱之事以证之也。

《易》曰:“困于石,据于蒺藜,入于其宫,不见其妻,凶。”子曰:“非所困而困焉,名必辱。非所据而据焉,身必危。既辱且危,死期将至,妻其可得见耶?”

[疏]正义曰:《困》之六三,履非其地,欲上于於四,四自应初,不纳於已,是困於九四之石也。三又乘二,二是刚阳,非已所乘,是下向据於九二之蒺藜也。六三又无应,是入其宫,不见其妻,死期将至,所以凶也。“子曰:非所困而困焉”者,夫子既引《易》文,又释其义,故云“不曰”。“非所困”,谓九四。若六三不往犯之,非六三之所困,而六三彊往干之而取困焉。“名必辱”者,以向上而进取,故以声名言之,云“名必辱”也。“非所据而据焉”者,谓九二也。若六三能卑下九二,则九三不为其害,是非所据也。今六三彊往陵之,是非所据而据焉。“身必危”者,下向安身之处,故以身言之,云“身必危”也。

《易》曰:“公用射隼于高墉之上,获之,无不利。”子曰:“隼者,禽也。弓矢者,器也。射之者,人也。君子藏器於身,待时而动,何不利之有。动而不括,是以出而有获。语成器而动者也。”括,结也。君子待时而动,则无结阂之患也。

[疏]“《易》曰”至“动者也”。○正义曰:以前章先须安身可以崇德,故此第二节论明先藏器於身,待时而动,而有利也。故引《解》之上六以证之。三不应上,又以阴居阳,此上六处解之极,欲除其悖乱,而去其三也。故公用射此六三之隼於下体高墉之上,云自上攻下,合於顺道,故获之无不利也。“子曰:隼者,禽也”者,既引《易》文於上,下以解之,故言“子曰”也。“君子藏器於身,待时而动,何不利”者,犹若射人持弓矢於身,此君子若包藏其器於身,待时而动,何不利之有?似此射隼之人也。“动而不括”者,言射隼之人,既持弓矢,待隼可射之动而射之,则不括结而有碍也。犹若君子藏善道於身,待可动之时而兴动,亦不滞碍而括结也。“语成器而后动”者,谓易之所说此者,语论有见成之器,而后兴动也。

子曰:“小人不耻不仁,不畏不义,不见利不劝,不威不惩。小惩而大诫,此小人之福也。《易》曰:‘履校灭趾,无咎。’此之谓也。

[疏]正义曰:此章第三节也。明小人之道,不能恒善,若因惩诫而得福也,此亦证前章安身之事。故引《易·噬嗑》初九以证之。以初九居无位之地,是受刑者以处卦初,其过未深,故屦校灭趾而无咎也。

善不积,不足以成名;恶不积,不足以灭身。小人以小善为无益而弗为也,以小恶为无伤而弗去也。故恶积而不可揜,罪大而不可解。《易》曰:‘何校灭耳,凶。’”

[疏]正义曰:此章第四节也。明恶人为恶之极以致凶也。此结成前章不能安身之事,故引《噬嗑》上九之义以证之。上九处断狱之终,是罪之深极者。故有何校灭耳之凶。案第一、第二节皆先引《易》文於上,其后乃释之。此第三巳下,皆先豫张卦义於上,然后引《易》於下以结之,体例不同者,盖夫子随义而言不为例也。

子曰:“危者,安其位者也。亡者,保其存者也。乱者,有其治者也。是故君子安而不忘危,存而不忘亡,治而不忘乱,是以身安而国家可保也。《易》曰:‘其亡其亡,系于苞桑。’”

[疏]正义曰:此第五节。以上章有安身之事,故此节恒须谨慎,可以安身,故引《否》之九五以证之。“危者,安其位者也”,言所以今有倾危者,由往前安乐於其位,自以为安,不有畏慎,故致今日危也。“亡者,保其存”者,所以今日灭亡者,由往前保有其存,恒以为存,不有忧惧,故今致灭亡也。“乱者,有其治”者,所以今有祸乱者,由往前自恃有其冶理也,谓恒以为治,不有忧虑,故今致祸乱也。是故君子今虽复安,心恒不忘倾危之事;国之虽存,心恒不忘灭亡之事;政之虽治,心恒不忘祸乱之事。“其亡其亡,其系于苞桑”者,言心恒畏慎:其将灭亡!其将灭亡!乃系于苞桑之固也。

子曰:“德薄而位尊,知小而谋大,力小而任重,鲜不及矣。《易》曰:‘鼎折足,覆公餗,其形渥,凶。’言不胜其任也。”

[疏]“子曰”至“其任也”。○正义曰:此第六节。言不能安其身,知小谋大而遇祸,故引《易·鼎》卦九四以证之。“鼎折足,覆公餗,其形渥,凶”者,处上体之下,而又应初,既承且施,非已所堪,故有折足之凶。既覆败其美道,灾及其形,以致渥凶也。言不胜其任者。此夫子之言,引《易》后以此结之,其文少,故不云“子曰”也。

子曰:“知几其神乎?君子上交不谄,下交不渎,其知几乎?形而上者况之道。形而下者况之器。於道不冥而有求焉,未离乎谄也。於器不绝而有交焉,未免乎渎也。能无谄、渎,穷理者乎?

[疏]正义曰:“子曰知几其神乎”至“万夫之望”者,此第七节。前章云精义入神,故此章明知几入神之事,故引《豫》之六二以证之。云“《易》曰:介于石,不终日,贞吉”、“知几其神乎”者,神道微妙,寂然不测。人若能豫知事之几微,则能与其神道合会也。“君子上交不谄,下交不渎”者,上谓道也,下谓器也。若圣人知几穷理,冥於道,绝於器,故能上交不谄,下交不渎。若於道不冥而有求焉,未能离於谄也;於器不绝而有交焉,未能免於渎也。能无谄、渎、知几穷理者乎?

几者,动之微。吉之先见者也。几者去无入有,理而无形,不可以名寻,不可以形睹者也。唯神也不疾而速,感而遂通,故能朗然玄昭,鉴於未形也。合抱之木,起於毫末。吉凶之彰,始於微兆,故为吉之先见也。

[疏]正义曰:此释“几”之义也。几,微也。是巳动之微,动谓心动、事动。初动之时,其理未著,唯纤微而已。若其已著之后,则心事显露,不得为几。若未动之前,又寂然顿无,兼亦不得称几也。几是离无入有,在有无之际,故云“动之微”也。若事著之后乃成为吉,此几在吉之先,豫前已见,故云“吉之先见者也”。此直云吉不云凶者,凡豫前知几,皆向吉而背凶,违凶而就吉,无复有凶,故特云吉也。诸本或有凶字者,其定本则无也。

君子见几而作,不俟终日。《易》曰:‘介于石,不终日,贞吉。’介如石焉,宁用终日,断可识矣。定之於始,故不待终日也。

[疏]正义曰:“君子见几而作,不俟终日”者,言君子既见事之几微,则须动作而应之,不得待终其日。言赴几之速也。“《易》曰:介于石,不终日,贞吉”者,此《豫》之六二辞也。得位居中,故守介如石,见几则动,不待终其一日也。“介如石焉,宁用终日,断可识矣”者,此夫子解释此爻之时,既守志耿介,如石不动,才见几微,即知祸福,何用终竟其日,当时则断可识矣。

君子知微知彰,知柔知刚,万夫之望。”此知几其神乎?

[疏]正义曰:“君子知微知彰”者,初见是几,是知其微;既见其几,逆知事之祸福,是知其彰著也。“知柔知刚”者,刚柔是变化之道,既知初时之柔,则逆知在后之刚,言凡物之体,从柔以至刚,凡事之理,从微以至彰,知几之人,既知其始,又知其末,是合於神道,故为万夫所瞻望也。万夫举大略而言。若知几合神,则为天下之主,何直只云万夫而已,此知几其神乎者也。

子曰:“颜氏之子,其殆庶几乎?有不善,未尝不知,知之未尝复行也。”在理则昧,造形而悟,颜子之分也。失之於几,故有不善。得之於二,不远而复,故知之未尝复行也。

[疏]正义曰:“子曰颜氏之子”至“元吉者”,此第八节。上节明其知几是圣人之德,此节论贤人唯庶於几,虽未能知几,故引颜氏之子以明之也。“其殆庶几乎”者,言圣人知几,颜子亚圣,未能知几,但殆近庶慕而已,故云“其殆庶几乎”,又以“殆”为辞。“有不善,未尝不知”者,若知几之人,本无不善。以颜子未能知几,故有不善。不近於几之人,既有不善,不能自知於恶。此颜子以其近几,若有不善,未尝不自知也。“知之未尝复行”者,以颜子通几,既知不善之事,见过则改,未尝复更行之,但颜子於几理闇昧,故有不善之事,於形器显著,乃自觉悟,所有不善,未尝复行。

《易》曰:‘不远复,无祇悔,元吉。’吉凶者,失得之象也。得一者於理不尽,未至成形,故得不远而复,舍凶之吉,免夫祗悔,而终获元吉。祗,大也。

[疏]正义曰:以去几既近,寻能改悔,故引《复》卦初九以明之也。以复卦初九既在卦初,则能复於阳道,是速而不远,则能复也。所以无大悔而有元吉也。

天地絪缊,万物化醇,男女构精,万物化生。

[疏]正义曰:“天地絪缊”至“勿恒凶”,此第九节也。以前章利用安身以崇德也,安身之道在於得一,若已能得一,则可以安身。故此节明得一之事也。“天地絪缊,万物化醇”者,絪缊,相附著之义。言天地无心,自然得一,唯二气絪缊,共相和会,万物感之变化而精醇也。天地若有心为二,则不能使万物化醇也。“男女构精,万物化生”者,构,合也。言男女阴阳相感,任其自然,得一之性,故合其精则万物化生也。若男女无自然之性,而各怀差二,则万物不化生也。

《易》曰:‘三人行,则损一人;一人行,则得其友。’言致一也。”致一而后化成也。

[疏]正义曰:此《损》卦六三辞也。言六三若更与二人同往承上,则上所不纳,是三人俱行,并六三不相纳,是则损一人也。若六三独行,则上所容受,故云“一人行,则得其友”。此言无不如寡,三不及一也。言“致一也”者,此夫子释此爻之意,谓此爻所论,致其醇一也。故一人独行,乃得其友也。

子曰:“君子安其身而后动,易其心而后语,定其交而后求。君子脩此三者,故全也。危以动,则民不与也。惧以语,则民不应也。无交而求,则民不与也。莫之与,则伤之者至矣。

[疏]正义曰:“子曰:君子安其身而后动”者,此明致一之道,致一者,在身之谓。若己之为得,则万事得;若己之为失,则万事失也。欲行於天下,先在其身之一,故先须安静其身而后动,和易其心而后语,先以心选定其交而后求。若其不然,则伤之者至矣。

《易》曰:‘莫益之,或击之,立心勿恒,凶。’”夫虚己存诚,则众之所不迕也。躁以有求,则物之所不欲也。

[疏]正义曰:此《益》之上九爻辞,在无位高亢,独唱无和,是“莫益之”也。众怒难犯,是“或击之”也。勿,无也。由己建立其心,无能有恒,故凶危也。《易》之此言,若虚己存诚,则众之所与;躁以有求,则物之所不与也。

[疏]正义曰:“子曰乾坤其《易》”至“失得之报”,此第五章也。前章明安身崇德之道,在於知几得一也。此明《易》之体用,辞理远大,可以济民之行,以明失得之报也。

子曰:“乾坤,其易之门邪?”乾,阳物也。坤,阴物也。阴阳合德而刚柔有体,以体天地之撰,撰,数也。

[疏]正义曰:“子曰:乾坤,其易之门邪”者,易之变化,从乾坤而起,犹人之兴动,从门而出,故乾坤是易之门邪。“乾,阳物也。坤,阴物也。阴阳合德而刚柔有体”者,若阴阳不合,则刚柔之体无从而生。以阴阳相合,乃生万物,或刚或柔,各有其体。阳多为刚,阴多为柔也。“以体天地之撰”者,撰,数也。天地之内,万物之象,非刚则柔,或以刚柔体象天地之数也。

以通神明之德。其称名也,杂而不越。备物极变,故其名杂也。各得其序,不相逾越,况爻繇之辞也。

[疏]正义曰:“以通神明之德”者,万物变化,或生或成,是神明之德。《易》则象其变化之理,是其《易》能通达神明之德也。“其称名也杂而不越”者,《易》之其称万物之名,万事论说,故辞理杂碎,各有伦叙,而不相乖越。《易》之爻辞,多载细小之物,若“见豕负涂”之属,是杂碎也。辞虽杂碎,各依爻卦所宜而言之,是不相逾越也。

於稽其类,其衰世之意邪?有忧患而后作《易》,世衰则失得弥彰,爻繇之辞,所以明失得,故知衰世之意邪,稽,犹考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