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申明《内经》法律(2)
形盛脉细,少气不足以息者危。形瘦脉大,胸中多气者死。
合此一条观之,前四条皆危证。然脉细少气者危,脉大多气者死,又与损至之脉同推矣。
一申治病不察四易四难之律 (律一条 发明《内经》二条) 凡治病,参合于望色切脉审证三者,则难易若视诸掌。粗工难易不辨,甚且有易无难,医之罪也。
凡治病,察其形气色泽,脉之盛衰,病之新故,及治之无后其时。形气相得,谓之可治;色泽以浮,谓之易已;脉从四时,谓之可治;脉弱以滑,是有胃气,命曰易治。
气盛形盛,气虚形虚,是相得也,故可治。气色明润,血气相营,故易已。春弦夏钩,秋浮冬沉,顺从四时,故可治。弱而且滑,胃气适中,无过不及,故易治。
形气相失,谓之难治;色夭不泽,谓之难已;脉实以坚,谓之益甚;脉逆四时,为不可治,必察四难而明告之。
形与气两不相得,色夭枯而不明润,脉实坚而无胃气,逆四时而脉反常,此四者工之所难为,故必明告之,粗之所易治,曾不加察也。
一申治病不察新久之律 (律一条 发明《内经》六条) 凡治病,不辨新病邪实,久病正虚,缓急先后失序而实实虚虚,医之罪也。
征其脉小,色不夺者,新病也。
气乏而神犹强也。
征其脉不夺,其色夺者,此久病也。
神虽持,而邪则凌正也。
征其脉与五色俱夺者,此久病也。
神与气俱衰也。
征其脉与五色俱不夺者,新病也。
神与气俱强也。新病可急治,久病宜缓调。
五脏已败,其色必夭,夭必死矣。
色者神之旗,藏者神之舍,神去则藏败,藏败则色见夭恶。
故病久则传化,上下不并,良医弗为。
病之深久者,变化相传,上下气不交通,虽医良法妙,亦何以为之。
一申治病不先岁气之律 (律一条 发明《内经》四条) 凡治病,不明岁气盛衰,人气虚实,而释邪攻正,实实虚虚,医之罪也。
不知年之所加,气之盛衰,虚实之所起,不可以为工矣。
不知岁运之盛衰,自不知人气之虚实,失时反候,五治不分,邪辟内生,工不能禁也。
不知气之至与不至,而失其时,反其候,则五运之治,盛衰不分。其有邪辟内生,病及于人者,虽医工莫能禁之,繇其不知时气也。
不知合之四时五行,因加相胜,释邪攻正,绝人长命。
不知邪正虚实,而妄施攻击,夺人真元,杀人于冥冥之中,故为切戒。
必先岁气,无伐天和。无盛盛,无虚虚,而遗人夭殃,无致邪,无失正,绝人长命。
《内经》谆谆示戒,学人可不求师讲明。盖岁有六气,分主有南面北面之政,先知此六气所在,人脉至尺寸应之。
太阴所在,其脉沉;少阴所在,其脉钩;厥阴所在,其脉弦;太阳所在,其脉大而长;阳明所在,其脉短而涩;少阳所在,其脉大而浮。如是六脉,则谓天和,不识者,呼为病脉。攻寒令热,脉不变而热疾已生。制热令寒,脉如故而寒病又起,欲求其适,安可得乎?夭枉之来,率繇于此,不察虚实,但用攻击,盛盛虚虚,致邪失正,遗人夭殃,绝人长命也。
北政之岁,少阴在泉,则寸口不应;厥阴在泉,则右不应;太阴在泉,则左不应。南政之岁,少阴司天,则寸口不应;厥阴司天,则右不应;太阴司天,则左不应,诸不应者,反其诊则应矣。北政之岁,三阴在下,则寸不应;三阴在上,则尺不应。南政之岁,三阴在天,则寸不应;三阴在泉,则尺不应,右左同。
一申用药不远寒热之律 (律一条 发明《内经》一条) 凡治病,用寒远寒,用热远热,其常也。不远寒热,其变也。若不知常变,一概施治,酿患无穷,医之罪也。
发表不远热,攻里不远寒。不发不攻,而犯寒犯热,寒热内贼。其病益甚。故不远热则热至,不远寒则寒至,寒至则坚否、腹满、痛急下利之病生矣。热至则身热、吐下、霍乱、痈疽、疮疡、瞀郁、注下、 、肿胀、呕、鼽衄、骨节变、肉痛、血溢、血泄、淋 之病生矣。
治病惟发表不远热,非发表则必远热矣。惟攻里不远寒,非攻里则必远寒矣。不当远而远,当远而不远,其害俱不可胜言。
一申治病不知约方之律 (律一条 发明《内经》二条) 凡用方,不分君臣佐使,头绪纷杂,率意妄施,药与病迥不相当,医之罪也。
约方,犹约囊也。囊满弗约,则输泄。方成弗约,则神与弗居。
业医者,当约治病之方,而约之以求精也。《易》曰∶精义入神,以致用也,不得其精,焉能入神?有方无约,即无神也,故曰神与弗居。藏位有高下,府气有远近,病证有表里,用药有轻重。调其多少,和其紧慢,令药气至病所,故为勿太过与不及,乃为能约。
未满而知约之可为工,不可以为天下师。
未满而知约,何约之有?是以言约者,非满不可,故未满而知约,必不学无术之下材耳。然较诸全不知约者,失必稍轻。尝见用峻剂重剂之医,屡获奇中;及征其冥报,比用平剂、轻剂者转厉,岂非功以幸邀,不敌罪耶?噫!安得正行无间之哲,履险皆平,从权皆经也哉?一申治病不知约药之律 (律一条 发明《内经》二条) 凡用药太过不及,皆非适中,而不及尚可加治,太过则病去药存,为害更烈,医之过也。
帝曰∶有毒无毒,服有约乎?岐伯曰∶病有久新,方有大小,有毒无毒,固宜常制矣。大毒治病,十去其六;常毒治病,十去其七;中毒治病,十去其八;无毒治病,十去其九;谷肉果菜,食养尽之,无使过之,伤其正也。
下品烈毒之药治病,十去其六即止药;中品药毒次于下品治病,十去其七即止药;上品药毒,毒之小者,病去其八即止药;上下中品,悉有无毒平药,病去其九即当止药,此常制也。
有毒无毒,所治为主,适大小为制也。
但能破积愈疾,解急脱死,则为良方。非必以先毒为是,后毒为非,无毒为非∶有毒为是,必量病轻重大小而制其方也。《周礼》令医人采毒药以供医事,以无毒之药可以养生,不可以胜病耳。今世医人通弊,择用几十种无毒之药,求免过愆。病之二三,且不能去,操养痈之术,坐误时日,迁延毙人者比比,而欲己身长享,子孙长年,其可得乎?一申治病不疏五过之律 (律一条 释《经》文五条) 凡诊病,不问三常,不知比类,不察神志,不遵圣训,故犯无忌,医之过也。
凡未诊病者,必问尝贵后贱,虽不中邪,病从内生,名曰脱营。尝富后贫,名曰失精。五气留连,病有所并。粗工诊之,不在脏腑,不变形躯,诊之而疑,不知病名。身体日减,气虚无精,病深无气,洒洒然时惊病深者,以其外耗于卫,内夺于营,良工所失,不知病情,此亦治之一过也。
过在不问病情之所始也。
凡欲诊病者,必问饮食居处。暴乐暴苦,始乐后苦,皆伤精气,精气竭绝,形体毁沮,暴怒伤阴,暴喜伤阳,厥气上行,满脉去形。愚医治之,不知补泻,不知病情,精华日夺,邪气乃并,此治之二过也。
过在不知病患七情所受,各不同也。
善为脉者,必以比类奇恒,从容知之。为工而不知道,此诊之不足贵,此治之三过也。
比类之法,医之所贵。如老吏判案,律所不载者,比例断之,纤悉莫逃也。奇恒者,审其病之奇异平常也。从容者,凡用比类之法,分别病能。必从容参酌,恶粗疏简略也。
诊有三常,必问贵贱,封君伤败,及欲侯王,故贵脱势,虽不中邪,精神内伤,身必败亡。始富后贫,虽不中邪,皮焦筋屈,痿 为挛。医不能严,不能动神,外示柔弱,乱至失常,病不能服,则医事不行,此治之四过也。
此过繇于不能戒严病者,令之怀然神动,蠲除忧患,徒外示柔弱,委曲从人也。
凡诊者,必知终始,有知绪余。切脉问名,当合男女,离绝菀结,忧恐喜怒,五脏空虚,五气离守,工不能知,何术之语?察气色之终始,知病发之余绪。辨男女之顺脉,与七情内伤,故离间亲爱者魂游;绝念所怀者意丧;菀积所虑者神劳;结固余怨者志苦;忧愁者闭塞而不行;恐惧者荡惮而失守;盛怒者迷惑而不治;喜乐者惮散而不藏。由是八者,故五脏空虚,血气离守,工不思晓,又何言医?尝富大伤,斩筋绝脉,身体复行,令泽不息,故伤败结,留薄归阳,脓积寒热。粗工治之,亟夺阴阳,身体解散,四肢转筋,死日有期,医不能明,不问所发,惟言死日,亦为粗工,此治之五过也。
非分过损,身体虽复,津液不滋;血气内结,留而不去,薄于阳脉,则化为脓;久积腹中,则外为寒热也。不但不学无术者为粗工,即使备尽三世经法,而诊不辨三尝,疗不慎五过。亦为粗略之医也。
凡此五者,受术不通,人事不明也。
一申治病不征四失之律 (律一条 明录经文二条) 凡治病,不问证辨脉,而以无师之术笼人,此最可贱,不足罪也。
夫经脉十二,络脉三百六十五,此皆人之所明知,工之所循用也,所以不十全者,精神不颛,志意不理,外内相失,故时疑殆。
精神不颛,不能吉凶同患。志意不理,不能应变无穷。内外相失,不能参合色脉,安得不疑而且殆?诊不辨阴阳,此治之一失也。受师不卒,妄作杂术,谬言为道,更名自功,妄用砭石,后遗身殃,此治之二失也,不适贫富贵贱之居,坐之浓薄,形之寒温,不适饮食之宜,不别人之勇怯,不知比类,足以自乱,不足以自明,此治之三失也。诊病不问其始,忧患饮食之失节,起居之过度,或伤于毒,不先言此,卒持寸口,何病能中?妄言作名,为粗所穷,此治之四失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