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章
宾出,奏《陔》。(《陔》,《陔夏》也。陔之言戒也,终日燕饮,酒罢,以《陔》为节,明无失礼也。《周礼锺师》“以锺鼓奏《九夏》”,是奏《陔夏》则有锺鼓矣。锺鼓者,天子诸侯备用之,大夫、士鼓而已。盖建於阼阶之西,南鼓。《乡射礼》曰:“宾兴,乐正命奏《陔》,宾降及阶,《陔》作,宾出,众宾皆出。”)
[疏]“宾出奏陔”。
注“陔陔”至“皆出”。
释曰:云“《陔》,《陔夏》也”者,《周礼锺师》有《陔夏》,故云《陔夏》也。云“《周礼锺师》以锺鼓奏九夏”者,案《锺师》云:“凡乐事,以锺鼓奏九夏:《王夏》、《肆夏》、《昭夏》、《纳夏》、《章夏》、《齐夏》、《族夏》、《礻戒夏》、《骜夏》。”杜子春云:“王出入奏《王夏》,尸出入奏《肆夏》,牲出入奏《昭夏》,四方宾来奏《纳夏》,臣有功奏《章夏》,夫人祭奏《齐夏》,族人侍奏《族夏》,客醉而出奏《陔夏》,公出入奏《骜夏》。”言以锺鼓者,庭中先击锺,却击鼓,而奏此《九夏》,故云是奏《陔夏》则有锺鼓矣。云“锺鼓者,天子诸侯备用之”者,《锺师》天子礼有锺鼓,《大射》诸侯礼亦具有锺鼓,故云天子诸侯备用之。云“大夫、士鼓而已”者,案《乡射》云:“不鼓不释。”明无锺可知。此且语锺鼓,若用九夏则尊卑不同,天子则九夏俱作,诸侯则不用《王夏》,得奏其《肆夏》以下,大夫以下,据此文用《陔夏》,其馀无文。云“盖建于阼阶之西,南鼓”者,据此奏《陔夏》之时,其鼓约《大射》建鼓在阼阶西、南鼓而知。无正文,故云“盖”。彼注云:鼓不在东县,南为君也。此乡大夫无东县,直有一鼓而已,故县在阼阶之西,南乡主人也。引《乡射》者,证宾出远近《陔》作之义。云“宾出,众宾皆出”者,经宾据正宾,不言众宾与介,则宾出之时,众宾与介俱出可知。
主人送于门外,再拜。(门东,西面拜也。宾介不答拜,礼有终也。)
[疏]“主人”至“再拜”。
注“门东”至“终也”。
释曰:云“门东,西面拜也”者,此约主人迎宾之时门东西面拜,今送宾,还依此位立也。云“宾介不答拜,礼有终也”者,於迎宾介时,宾介答拜,今送宾,主人再拜,若宾介答拜,是行礼无终毕,故宾介不答,是礼有终也。不言众宾者,迎送俱不拜,故不言也。
宾若有遵者,诸公、大夫,则既一人举觯,乃入。(不干,主人正礼也。遵者,诸公大夫也。谓之宾者,同从外来耳。大国有孤,四命谓之公。)
[疏]“宾若”至“乃入”。
释曰:自此已下至“不加席”,论乡内有诸公、大夫来观礼,主人迎之与行礼事也。
注“不干”至“谓之公”。
释曰:言“不干,主人正礼”者,正礼,谓宾主献酢是也。是以一人举觯为旅酬始,乃入。若然,即是作乐前入,而於此篇末乃言之者,以其无常,或来或不来,故於後言之也。云“遵者,诸公大夫也”者,孤只一人,而言诸者,案郑注《燕礼》云:“诸公者,谓大国之孤也。孤一人,言诸者,容牧下三监。”案《王制》云:“天子使其大夫监於方伯之国,国三人。”《王制》所陈是殷法,言容者,周公制礼时因而不改,故云容也。云“大国有孤,四命”者,《周礼典命》文。谓之公者,若天子有三公也。
席于宾东,公三重,大夫再重。(席此二者於宾东,尊之,不与乡人齿也。天子之国,三命者不齿。於诸侯之国,爵为大夫则不齿矣。不言遵者,遵者亦卿大夫。)
[疏]“席于”至“再重”。
注“席此”至“大夫”。
释曰:言“三重”、“再重”者,席有地可依,若衣裳在身,一领即为一重,再重、三重犹二领、三领也。云“席此二者於宾东”者,宾在户牖之,酒尊又在户东席,此二者又在酒尊之东,但继宾而言耳。云“尊之,不与乡人齿也”者,乡人谓众宾之席,在宾西,故云不与乡人齿。案上注云此篇无正齿位之事,今此言齿者,彼云无正齿位者,对党正饮酒,乡人五十已上、九十已下有齿法。《乡饮酒》贡士以德为次,故云无正齿位之礼。此言齿者,谓士已上来观礼,乃有齿法。云“天子之国,三命者不齿”者,案《周礼党正职》云:“国索鬼神而祭祀,则以礼属民而饮酒于序,以正齿位。壹命齿于乡里,再命齿于父族,三命不齿。”彼是天子党正饮酒法,故知天子之国三命不齿。此是天子贡人乡饮酒法,郑引之为证者,欲见天子乡饮酒三命不齿同也。云“於诸侯之国,爵为大夫则不齿矣”者,以此篇及《乡射》皆云若有大夫不辨命数,故知爵为大夫即不齿也。皆谓《乡射》、《乡饮酒》之礼,若党正饮酒则与此异。案《文王世子》云:“其朝于公,内朝则东面北上,臣有贵者以齿。”下文云“庶子治之,虽有三命,不逾父兄”,郑注云:“治之,治公族之礼也。唯於内朝则然,其馀会聚之事则与庶姓同。”又引党正饮酒云:“一命齿於乡里,再命齿於父族,三命不齿。不齿者,特为位不在父兄行列中。”但《文王世子》是诸侯之法,即诸侯党正饮酒还与天子同。但诸侯之国一命已上,至三命大夫、士具有言“一命齿於乡里”者,公、侯、伯之士一命与堂下乡人齿,以其士立堂下故也。子、男之士不命,与一命之士同齿於阶下。子、男之大夫一命,坐於上,与六十已上齿於堂。再命齿於父族者,谓子、男之卿与公、侯、伯之大夫以父族为宾,则与之齿,异姓为宾,则不与之齿,席於尊东。三命不齿者,谓公、侯、伯之卿虽父族为宾,亦不与之齿,席於尊东也。云“不言遵者,遵者亦卿大夫”者,案上文宾若有遵者,与诸公、大夫虽文异,诸公、大夫则遵也。故郑云遵者,诸公、大夫也。明此经不言遵者,亦卿、大夫可知。
公如大夫入,主人降,宾、介降,众宾皆降,复初位。主人迎,揖让升。公升如宾礼,辞一席,使一人去之。(如,读若今之若。主人迎之於门内也。辞一席,谦自同於大夫。)
[疏]“公如”至“去之”。
释曰:此据诸公、大夫入,宾、介与众宾皆避之,降,复西阶下东面位。
注“如读”至“大夫”。
释曰:郑曰“如读若今之若”者,前无大夫入,直以大夫与主人为礼是其当,公则非当,故郑读如若今之若,谓大夫之於公,更无异礼矣。云“主人迎於门内”者,以经公如大夫,主人不言出,故知迎於门内也。云“辞一席,谦自同於大夫”者,大夫再重,公三重,故辞去一席,同於大夫再重。
大夫则如介礼,有诸公,则辞加席,委于席端,主人不彻。无诸公,则大夫辞加席,主人对,不去加席。(加席,上席也。大夫席再重。)
[疏]“大夫”至“加席”。
释曰:云“大夫则如介礼”者,以其公如宾,故大夫则如介礼。主人迎宾,宾厌介,此公与大夫同入,公亦厌大夫,故云大夫如介礼。云“有诸公,则辞加席,委於席端,主人不彻”者,大夫再重是其正,大夫以公在,故谦,委加席於席端,主人不彻也。
注“加席”至“再重”。
释曰:云“加席,上席也”者,以其再重、三重,席皆一种,故云上席也。记云“蒲筵缁布纯”,明无异也。以其乡大夫贤者,公与大夫来观礼而已,故俱加重,数更无异席也。《公食大夫礼》异国之客有别席,是以《公食大夫》云:“宰夫设筵,加席几。”又记云:“司宫具几与蒲筵常,缁布纯,加萑席寻。”又上注云:谓三命大夫也。孤为宾,则莞筵纷纯,加藻席画纯,是与当国之大夫异也。《燕礼》云“司宫筵宾于户西东上,无加席”也者,以其燕私故也。《大射》云:“司宫设宾席于户西,南面,有加席。”与公侯同者,以其《大射》辨尊卑故也。
明日,宾服乡服以拜赐。(拜赐,谢恩惠。乡服,昨日与乡大夫饮酒之朝服也。不言朝服,未服以朝也。今文曰宾服乡服。)
[疏]“明日”至“拜赐”。
注“拜赐”至“乡服”。
释曰:郑知乡服是朝服者,下记云“朝服而谋宾介”是也。此宾言乡服,其《乡射》宾言朝服,不同者,案《乡射》记云:“大夫与,则以公士为宾。”谓在朝著朝服是其常,此宾是乡人子弟,未仕,虽著朝服,仍以乡服言之,故郑云“不言朝服未服以朝也”。
主人如宾服以拜辱。(拜宾复自屈辱也。《乡射礼》曰:“宾朝服以拜赐于门外,主人不见。如宾服,遂从之,拜辱於门外,乃退。”)
[疏]“主人”至“拜辱”。
注“拜宾”至“乃退”。
释曰:引《乡射》者,於此文不具,故引以为证,明彼此宾主皆不相见,造门外拜谢而已。
主人释服。(释朝服,更服玄端也。古文释作舍。)
[疏]“主人释服”。
释曰:自此已下至“乡乐唯所欲”,论後日息司正,征唯所欲,更行饮酒之礼。
注“释朝”至“作舍”。
释曰:言“释朝服,更服玄端也”者,以其昨日正行宾举饮酒之礼相尊敬,故朝服。此乃燕私轻,故玄端劳也。
乃息司正。(息,劳也。劳赐昨日赞执事者,独云司正。司正,庭长也。)
[疏]注“息劳”至“长也”。
释曰:郑云“劳赐昨日赞执事者”者,案下记云:“主人之赞者西面北上,不与。”郑注云:“主人之属,佐助主人礼事,彻幂,沃盥,设荐(元缺起比)俎者。与,及也。不及谓不献酒。”明此时劳,可知今独言司正,司正是庭长,故独言之也。
无介,(劳礼略也,司正为宾。)
[疏]注“劳礼”至“为宾”。
释曰:此劳时司正为宾,当立介以辅宾。无介者,劳礼略故也。
不杀,(市买,若因所有可也,不杀则无俎。)
[疏]注“市买”至“无俎”。
释曰:市买无正文,郑以意言之。云“不杀则无俎”者,其杀则俎以盛骨体,既言不杀,故知无俎也。
荐脯醢,(羞同也。)
[疏]注“羞同也”。
释曰:以其脯醢与正行饮酒同有此荐,故云“羞同”也。
羞唯所有。(在有何物。)
[疏]注“在有何物”。
释曰:羞谓上文正行饮酒之时用狗,今不杀,故言羞唯所有也。云“在有何物”者,杂物皆是也。
征唯所欲,(征,召也。)
[疏]注“征召也”。
释曰:昨日正行饮酒,不得唤亲友,故今礼食之馀,别召知友,故言“征唯所欲”也。
以告於先生、君子可也。(告,请也。先生不以筋力为礼,於是可以来。君子,国中有盛德者。可者,召不召唯所欲。)
[疏]注“告请”至“所欲”。
释曰:案《曲礼》云:“老者不以筋力为礼。”此先生,老人教学者,故云先生不以筋力为礼,於是可以来也。云“君子,国中有盛德者”者,此君子则《曲礼》“博闻强识,敦善行而不殆,谓之君子”也。又《玉藻》云“居士锦带”,郑云“居士,道艺处士”,亦一也。云“可者,召不召唯所欲”者,上文云“征唯所欲”,上下相成解也。
宾、介不与。(礼渎则亵。古文与为预。)
[疏]注“礼渎”至“为预”。
释曰:宾介昨日正行礼,今又召之,则是数,数则渎,渎则不敬,故云“礼渎则亵”,是以不与。
乡乐唯欲。(乡乐,《周南》、《召南》六篇之中,唯所欲作,不从次也。不歌《鹿鸣》、《鱼丽》者,辟国君也。)
[疏]注“乡乐”至“君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