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9章
释曰:此谓因命赴者,有宾则拜之。若不因命赴者,则不出,是以下云“唯君命出”,郑云“始丧之日,哀戚甚,在室故不出”是也。云“宾,僚友群士也”者,同官为僚,同志为友,群士即僚友也。以其始死,唯赴君,此僚友未蒙赴及即来,是先知疾重,故未赴即来,明是僚友之士,非大夫及疏远者。若有大夫,则经辨之而称大夫,是以下文因君衤遂,即云“有大夫则特拜之”是也。云“其位犹朝夕哭矣”者,谓宾吊位犹如宾朝夕哭位,其主人之位则异於朝夕,而在西阶东,南面拜之,拜讫,西阶下东面,下经所云“拜大夫之位”是也。
入,坐于床东,众主人在其後,西面。妇人侠床,东面。(众主人,庶昆弟也。妇人,谓妻妾子姓也,亦妻在前。)
[疏]注“众主”至“在前”。
释曰:自此尽“北面”,论主人以下哭位之事。云“入坐”者,谓上文主人拜宾讫,入坐于床东,是其众主人直言在其後,不言坐,则立可知。妇人虽不言坐,案《丧大记》妇人皆坐,无立法。言“侠床”者,男子床东,妇人床西,以近而言也。案《丧大记》:“士之丧,主人、父、兄、子姓皆坐于东方,主妇、姑、姊妹、子姓皆坐于西方。”此义恐错,此经有不命士,《丧大记》无不命士,又与《大记》文不同,释亦不合。“子姓皆坐于西方”,注云:“士贱,同宗尊卑皆坐。”此除主人之外不坐者,此据命士,彼据不命之士。知者,案《丧大记》云:“大夫之丧,主人坐于东方,主妇坐于西方,其有命夫、命妇则坐,无则皆立。”是大夫丧,尊者坐,卑者立,是知此非主人皆立,据命士;《大记》云尊卑皆坐,据不命之士。云“妇人谓妻妾子姓”者,下云“亲者在室”,其中有姑姊,故此注直言妻妾子姓也。《丧大记》兼言姑姊妹者,彼无别文,见亲者在室,故注总言之也。言“亦妻在前”者,亦主人在众主人前也。
亲者在室。(谓大功以上父兄姑姊妹子姓在此者。)
[疏]注“谓大”至“此者”。
释曰:知亲者谓大功以上者,以大功以上有同财之义,相亲昵之理,下有众妇人户外,据小功以下疏者,故知此为大功以上也。云“父兄姑姊妹”在此者,上注据死者妻妾子姓也,此注据主人之兄弟姑姊妹子姓而言。若然,父谓诸父,兄谓诸兄、从父昆弟,姑谓主人之姑,姊妹谓从父姊妹,子姓谓主人之孙,於死者谓曾孙、玄孙。曾孙为曾祖、高祖齐衰三月,当在大功亲之内,故云“子姓”在此者。
众妇人户外北面,众兄弟堂下北面。(众妇人、众兄弟,小功以下。)
[疏]注“众妇人”至“以下”。
释曰:案《丧服记》云:“兄弟皆在他邦加一等。”传曰:“小功以下为兄弟。”玄谓於此发兄弟传者,嫌大功以上又加也。大功以上,若皆在他国,则亲自亲矣,是大功以上为亲者,则上文是也。是以知此妇人在户外,是小功以下可知。若然,同是小功以下,而男子在堂下者,以其妇人有事自堂及房,不合在下,故男子在堂下,妇人户外堂上耳。
君使人吊。彻帷。主人迎于寝门外,见宾不哭,先入,门右北面。(使人,士也。礼使人必以其爵。使者至,使人入将命,乃出迎之。寝门,内门也。彻帷,<户去>之,事毕则下之。)
[疏]注“使人士”至“下之”。
释曰:自此尽“不辞入”,论君使人吊礻遂之事。郑知礼使人必以其爵者,案《聘礼》使人归饔饩及致礼皆各以其爵,此君使人吊朝士,明亦以其爵,使士可知,此《仪礼》见诸侯吊法。若天子则不以其爵,各以其官,是以《周礼大仆职》云:“掌三公孤卿之吊劳。”郑云:“王使往。”又《小臣职》云:“掌士大夫之吊劳。”又《御仆职》掌群使之吊劳。又案《宰夫职》云:“凡邦之吊事,掌其戒令与币器。”注:“吊事,吊诸侯。”是其皆以官不以爵也。云“使者至,使人入将命,乃出迎之”者,将命,谓传宾主人之言摈者也。案下小敛後云:“有礻遂者,则将命摈者出请入告。”注云:“《丧礼》略於威仪,既小敛摈者乃用辞。”若然,则此虽有摈者,未用辞,故此下经不云主人出迎。经不云摈者,郑探其意,使者,使人入将命所使之人。入将命,即包主人摈者也。云“寝门,内门也”者,以其大夫士唯有两门,有寝门者、外门者。以其下云“主人拜送于外门外”,故知此寝门,内门也。云“彻帷,<户去>之”者,谓褰帷而上,非谓全彻去。知事“毕则下之”者,案下“君使人礻遂,彻帷”,明此事毕,下之可知。
吊者入,升自西阶,东面。主人进中庭,吊者致命。(主人不升,贱也。致命曰:“君闻子之丧,使某如何不淑。”)
[疏]注“主人”至“不淑”。
释曰:上云主人迎于寝门外,此云吊者入,谓入寝门,以其死在寝。云“主人不升,贱也”者,对大夫之丧,其子得升堂受命。知者,案《丧大器》:“大夫於君命,迎于寝门外,使者升堂致命,主人拜于下。”言拜于下,明受命之时得升堂,必知大夫之子得升堂受命者。案《丧大记》云:“大夫之丧,将大敛,君至,主人迎,先入门右,君即位于序端,主人房外南面,卒敛,宰告,主人降,北面於堂下,君抚之,主人拜稽颡。”郑注云:“大夫之子尊,得升,视敛。”下文又云:“士之丧,将大敛,君不在,其馀礼犹大夫也。”以君常视士殡,故言君不在。若有恩赐,君视大敛则不得如大夫。言君不在者,谓士之子不升堂,在君侧。以此言之,士受君命,不得升堂,以其贱。明大夫之子得升,受命乃降拜可知。是以《大戴礼》云:“大夫於君命升听命降拜”是也。云“致命曰”以下,郑知有此辞者,案《杂记》诸侯使人吊邻国之君丧,而云吊者入,升自西阶东面,致命曰:“寡君闻君之丧,寡君使某,如何不淑。”彼据邻国之君,故称寡;此使士吊己国之士,故直云君,不言寡也。
主人哭,拜稽颡,成踊。(稽颡,头触地。成踊,三者三。)
[疏]注“稽颡”至“者三”。
释曰:云“稽颡头触地”者,案《礼记檀弓》曰:“稽颡而后拜,颀乎其致也。”为稽首之拜,但触地无容即名稽颡。云“成踊三者三”,案《曾子问》,君薨,世子生,三日告殡云:“众主人卿大夫士,哭踊三者三。”凡九踊也。
宾出,主人拜送于外门外。
君使人衤遂。彻帷。主人如初。衤遂者左执领,右执要,入,升,致命。(衤遂之言遗也。衣被曰衤遂。致命曰:“君使某衤遂。”)
[疏]注“衤遂之”至“某衤遂”。
释曰:云“主人如初”者,如上吊时迎于寝门外以下之事也。云“衤遂之言遗也”者,谓君有命,以衣服遗与主人。云“衣被曰衤遂”者,案《左传》隐元年:“秋七月,天王使宰亘来归惠公仲子之。”《梁传》曰“乘马曰,衣衾曰衤遂,贝玉曰含,钱财曰赙”是也。云“致命曰君使某衤遂”者,亦约《杂记》文。此君衤遂虽在袭前,主人袭与小敛俱不得用君衤遂,大敛乃用之。知者,案《丧大记》云:“君无衤遂,大夫士毕主人之祭服,亲戚之衣受之不以即陈。”注云“无衤遂者,不陈不以敛”谓不用之为小敛,至大敛乃用之。故下文大敛之节云“君衤遂不倒”,注云“至此乃用君衤遂,主人先自尽”是也。
主人拜如初,衤遂者入,衣尸,出。主人拜送如初。唯君命,出,升降自西阶。遂拜宾,有大夫则特拜之。即位于西阶下,东面,不踊。大夫虽不辞,入也。(唯君命出,以明大夫以下,时来吊衤遂,不出也。始丧之日,哀戚甚,在室,故不出拜宾也。大夫则特拜,别於士旅拜也。即位西阶下,未忍在主人位也。不踊,但哭拜而已。不辞而主人升入,明本不为宾出,不成礼也。)
[疏]注“唯君”至“礼也”。
释曰:云“主人拜如初”者,亦如上主人进中庭,哭拜稽颡成踊。云“衤遂者入,衣尸出”者,案《既夕》记:“衤遂者委衣于床,不坐。”众衤遂者委于床上不坐。则此衤遂者左执领,右执要,以衣尸,亦不坐。云“唯君命出”者,欲见孤卿大夫士,虽有吊衤遂来皆不出,故云唯著异也。云“遂拜宾”者,因事曰遂,以因有君命,故拜宾,若无君命,则不出户。云“大夫虽不辞,入也”者,谓主人小敛後,宾致辞云“如何不淑”,乃复位踊。今以初死,大夫虽不辞,主人升入室。云“以明大夫以下,时来吊衤遂,不出也”者,言唯君命出,明大夫已下,时来吊衤遂,不出可知。经云拜大夫者,以因君命,出见故也。云“未忍在主人位也”者,至小敛後始就东阶下,西南面主人位也。云“明本不为宾出,不成礼也”者,总解不为之踊,及虽不辞而入二事。
亲者衤遂,不将命,以即陈。(大功以上,有同财之义也。不将命,不使人将之致於主人也。即陈,陈在房中。)
[疏]注“大功”至“房中”。
释曰:自此尽“房”,论大功兄弟及朋友吊衤遂之事。云“大功以上”,谓并异门齐衰,故云以上。云“即陈,陈在房中”者,下云“如衤遂以房”,故知此陈陈在房中也。
庶兄弟衤遂,使人以将命于室,主人拜于位,委衣于尸东床上。(庶兄弟,即众兄弟也。变众言庶,容同姓耳。将命曰:“某使某衤遂。”拜于位,室中位也。)
[疏]注“庶兄”至“位也”。
释曰:知“庶兄弟即众兄弟”者,见上文云“亲者在室”,又云“众兄弟堂下北面”,注云“是小功以下”。又云“亲者衤遂”,此云“庶兄弟衤遂”,以文次而言,故知庶兄弟即众兄弟也。云“变众言庶,容同姓耳”者,以同姓绝服者有衤遂法,郑必知变众言庶,即容同姓者,见《丧服不杖麻屦章》士言众子,大夫言庶子。郑云:“士谓之众子未能远别也。”是庶者疏远之称,故知言庶容同姓。云“将命曰,某使某衤遂”者,某谓庶兄弟名,使某衤遂者名,但庶兄弟是小功缌麻之亲,在堂下,使有司归家取服,致命於主人,若同姓,容不在始来吊衤遂也。云“拜于位,室中位也”者,以其非君命不出,故知拜于室中位也。
朋友衤遂,亲以进,主人拜,委衣如初。退,哭,不踊。(亲以进,亲之恩也。退,下堂反宾位也,主人徒哭不踊,别於君衤遂也。)
[疏]注“亲以”至“衤遂也”。
释曰:云“别於君衤遂也”者,上文君衤遂之时,主人哭拜,稽颡成踊,此朋友衤遂,主人徒哭不踊,故云别於君衤遂。
彻衣者执衣如衤遂,以房。(凡於衤遂者出,有司彻衣。)
[疏]注“凡於”至“彻衣”。
释曰:云“执衣如衤遂”者,上文君衤遂之时,衤遂者左执领右执要。此彻衣者,亦左执领,右执要,故云如衤遂也。云“凡於衤遂者,出有司彻衣”者,案此彻衣之文,在诸衤遂者之下言之,故《杂记》诸侯使人吊,含衤遂讫,乃云“主人有司”,故云凡於衤遂者出有司彻衣。
为铭,各以其物。亡则以缁,长半幅,末,长终幅,广三寸。书铭于末曰:“某氏某之柩。”(铭,明旌也。杂帛为物。大夫之所建也,以死者为不可别,故以其旗识识之,爱之斯录之矣。亡,无也。无旌,不命之士也。半幅一尺,终幅二尺。在棺为柩。今文铭皆为名,末为旆也。)
[疏]注“铭明”至“旆也”。
释曰:自此至“西阶上”,论书死者铭旌之事。此《士丧礼》记公侯伯之士一命,亦记子男之士不命,故此铭旌总见之也。云“为铭各以其物”者,案《周礼司常》大夫士同建杂帛为物。今云各以其物,而不同者,杂帛之物虽同,其旌旗之杠,长短则异,故《礼纬》云:天子之旗九刃,诸候七刃,大夫五刃,士三刃。但死以尺易刃,故下云“竹杠长三尺”,长短不同,故言各以别之,此据候伯之士一命者也。云“铭,明旌也”者,《檀弓》文。杂帛为物大夫之所建也者,此《司常》文也。言“杂帛”者,为旗旌之纟参,以绛帛为之,以白色之帛裨缘之,郑彼注云:“大夫士杂帛,言以先王正道佐职”是也。云“以死者”至“录之矣”者,《檀弓》文。案彼自“铭明旌”至“录之矣”,引之者,事恰尽重与奠,自为下事之别,不得以《周礼小祝》之职,社子春解熬为重,郑不从其义,故以证破子春。又郑注《檀弓》云谓重与奠,此引证铭旌者,郑君两解之,以彼兼有重与奠,亦是录死者之义。此铭旌是录死者之名,故两注不同。案《周礼小祝》云“设熬置铭”,杜子春引“《檀弓》曰:铭,明旌也。以死者为不可别,故以其旗识之,爱之斯录之矣”。子春亦为此解,云“无旌不命之士也”者,谓子男之士也。云“半幅一尺,终幅二尺”者,经直云“长半幅”,不言广,则亦三寸。云“末,长终幅,广三寸”,则广三寸总结之,但布幅二尺二寸,今云二尺者,郑君计侯与深衣皆除边幅一寸,此亦两边除二寸而言之。凡书铭之法,案《丧服小记》云:“复与书铭,自天子达於士,其辞一也。男子称名,妇人书姓与伯仲。”郑注云:“此谓殷礼也。殷质,不重名,复则臣得名君。周之礼,天子崩,复曰:皋天子复。诸侯薨,复曰:皋某甫复。其馀及书铭则同。”以此而言,除天子诸侯之外,其复男子皆称姓名,是以此云某氏某之柩。云“在棺为柩”者,下《曲礼》文。以其铭旌表柩不表尸,故据柩而言。
竹杠长三尺,置于宇西阶上。(杠,铭ㄅ也。宇,也。)
[疏]注“杠铭”至“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