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卯入国奏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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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二月二十六日,奏乞宣谕馆伴等俱晓分水岭本末事云:臣等窃闻昨夜萧禧在驿,与馆伴将元执到白劄子商量王吉地、义儿铺、黄嵬大山、石长城、瓦窑坞等处已定,只是尚执分水岭未肯了当。

臣等今有所见,虽不知是否,或恐有助对答折难之意,如后:

一、萧禧既承认黄嵬大山北面为界,则明知元不以雪山、黄嵬山、牛头山照望为界之意。

自黄嵬之南界至已定,乞令馆伴通晓,宜无稍及照望之语。

一、萧禧坚执以分水岭为界,臣等以谓若令馆伴及定地界官依下项劈折得事理分明,即除黄嵬大山一处已经定夺不可改移外,其余虽悉以分水岭为界,亦无所妨。

今具逐段地分如后:王吉及与窑坞见今标与北人处已是分水岭,别无可争。

雁门寨即今来移退义夷铺及三小铺处已是分水岭,别无可争。

西迳寨地分,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远探、白草铺一带便是分水岭。

当初本朝为执定长连城为界,则分水岭是近里地分。

今来既自白草、远探等铺一带照望大长城割与北人,即已是用分水岭。

窃虑馆伴不见得此意度,尚惑牛头、雪山照望为分水岭,多方回避,却致北人猜疑。

据三次国信文字,北人之意,元不至此。

欲乞子细宣谕馆伴及定地界官,令具晓本末,但指望定白草铺一带是分水岭,却明与此处,以分水岭为界不妨。

又三月二十八日,资政殿进呈所争界至地名白劄子云:

蔚州地分,本朝元以秦王台、古长城为界,北人称以分水岭为界,所争地东西约七里以上。

一、朔州地分往前已经定夺,以黄嵬大山北脚为界,今来北人称以黄嵬大山分水岭为界,所争地南北约三十里。

一、武州地分,本朝以烽火铺为界,北人称以瓦窑坞分水岭为界,所争地南北十里以上。

一、应州地分,本朝以长连城为界,北人称以水峪内分水岭为界。

其分水岭即无山名,元不指定的实去处,后来因刘忱等累行问难,须要指定分水岭山名。

后来梁颍等对答称:“自雪山照望黄嵬大山、牛头山一带分水岭为界。”

所争南北地约十七八里。

贴黄。

治平二年,因北人侵越地个,采木盖铺,代州累曾移牒北界,请严行戒约,却准顺义军牒称:“勘会图经元载西自雪山南边岭至黄嵬大山东北照望牛头山一带分水岭为界。”

又上项治平二年顺义军牒内又称:“贵州于当小地分赤泥泉、段家堡招诱户民,请射住佃。”

其长城自西陉口取黄嵬大山北面过赤泥泉、段家堡,并是当道近里地方,请先拆去上项村堡当道,即于西陉、雁门口内长城北久远安立铺形。

又日后凡系与北人言语文字,且乞都不令涉着芦芽、雪山、牛头山照望之意,却恐缘此引惹词说。

又所争处地里,只是略访问得定地界,信臣口说,别未有文字照证。

又耶律荣执到文字内,有“以石长城为界”,于地界第一册内签出。

又萧禧执到文字内,有“以石长城为界”,于地界内第一册内签出。

又梁颍称雪山照望牛头山文字,在河东路商量地界第五册内签出。

臣等早来于资政殿进呈白劄子一道,并续签贴到事节,谨具缴连进呈。

三月二十八日又奏云:臣等伏见朝廷近以北人邀请地界,累有文字,据理折难,断在不与。

今来始闻圣慈为民敦好,欲议俯从。

所降指挥,若复具存折难之言然后与之,万一禧有难受之意,改之则愈损事体,不改又恐未即只受。

且契丹微弱,但当藐之,彼自不能窥测。

使诏辞稍近平易,免致改易频数,则朝廷之体自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