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礼一(吉礼 )
礼
太祖初定天下,首开礼乐二局,广徵耆儒,分曹究讨。洪武元年,命中书省暨翰林院、太常寺定拟祀典,乃历叙沿革之由,酌定郊庙宗社议以进。礼官及诸儒臣又编集郊庙山川等仪,及古帝王祭祀感格可垂鉴戒者,名曰《存心录》。
二年,诏诸儒臣修礼书,明年告成,赐名《大明集礼》。其书准五礼,而益以《冠服》、《车辂》、《仪仗》、《卤簿》、《宗学》、《音乐》。凡升降仪节,制度名数,纤细异具。又屡敕议礼臣李善长、傅、宋濂、詹同、陶安、刘基、魏观、崔亮、牛谅、陶凯、朱升、乐韶凤、李原名等编辑成集。县诏郡县举高洁博雅之士徐一夔、梁寅、周子谅、胡行简、刘宗弼、董彝、蔡深、滕公琰至京,同修礼书。若夫厘正祀典,凡天皇、太乙、六天、五帝之类,皆为革除,而诸神封号悉改从本称,一洗矫诬陋习,其度越汉唐远矣。(《礼志》。 )
洪武六年三月申辰,礼官上所定礼仪。帝谓尚书牛谅曰:“元世废弃礼教,因循百年,中国之礼,变易几尽。朕即位以来,夙夜不忘,思有以振举之,以洗梁之习。常命尔礼部定著礼仪。今虽已成,宜更与诸儒参详考议,斟酌先王之典,务合人情,永为定式。”(《大训记》。 )
二十四年六月己未,诏廷臣参考历代礼制,更定冠服、居室、器用制度。(《本纪》。 )
明初之议礼局限性,宋濂方家居,诸仪率多陶安裁定。大祀礼专用安议,其馀参汇诸说,从其所长。用詹同,时享用朱升,释奠、耕用钱用壬,五祀用崔亮,朝会用刘基,祝祭用魏观、军礼用陶凯,皆能援据经义,酌古准今,郁然成一代休明之治。虽折中断制,裁自上心;诸臣之功,亦曷可少哉!(《陶安诸臣赞》。 )
《李善长传》:“已帅礼官,定郊社宗庙礼;寻奏定六部官制,议官民丧服及朝贺东宫仪。奉命监修《元史》,编《祖训》,录《大明集礼》诸书,定天下岳渎神只封号。”
《宋濂传》:“濂于书无所不通。在朝,郊社、宗庙、山川百神之典,朝会、宴享、律历、衣冠之制,四裔贡赋、赏劳之仪,旁及元勋巨卿碑记刻石之辞,咸以委濂。”
《范常传》:“洪武元年,擢翰林直学士兼太常卿。帝锐意稽古礼文。群臣集议,间有异同;常能参合众言,委曲当上意。”
《梁寅传》:“时以礼、律、制度分为三局,寅在礼局中。讨论精审,诸儒皆推服。”
《陶安传》:“吴元年,初置翰林院,首召安为学士。时徵诸儒议礼,命安为总裁官。”
《钱用壬传》:“初官御史台经历,寻与陶安等博议郊庙、社稷诸仪。其议释奠、田,皆援据经文及汉魏以来故事,以定其制。洪武元年,拜礼部尚书,凡礼仪、祭祀、宴享、贡举诸政,皆专属礼官。又诏与儒臣议定乘舆以下冠服诸式。时儒生多习古义,而用壬考证尤详确。”
《詹同传》:“初迁考功郎中,直起居注。会议礼,同议当,遂用之。”
《朱升传》:“洪武元年,进翰林学士,定宗庙时享斋戒之礼。”
《崔亮传》:“初亮居礼曹时,即位、大祀诸礼,皆其所条画,丞相善长上之朝,由是知名。及为尚书,一切礼制,用壬先所议行者,亮皆援引故实以定其议,考证详确,逾于用壬。又请:大祀前七日,陪祀官诣中书受誓戒,戒辞如《唐礼》。又依《周礼》定五祀及四时荐新、裸礼,圭瓒郁鬯之制。并言:‘旗纛月朔望致祭,烦而渎,宜止行于当祭之日。‘皆允行之。帝以日中有黑子,疑祭天不顺所致,欲增郊坛从祀之神。亮执奏:‘汉唐烦渎,不宜取法。’乃止。”
《牛谅传》:“谅三迁至礼部不收,更定释奠及大祀分献礼,与詹同等议省牲冠服。又奏:三皇立庙京师,春秋时祭;汉、唐以下,就陵立庙。帝为更定行之。”
《刘仲质传》:“洪武十五年,拜礼部尚书。命与儒臣定释奠礼,颁行天下学校。”
《陶凯传》:“洪武三年,与崔亮并为礼部尚书,各有敷奏。军礼及品官坟茔之制,凯议也。”
《任昂传》:“十五年,为礼部尚书,请更定冕服之制及朝参坐次;又奏毁天下淫祠,正祀典称号。”
《李原名传》:“为礼部尚书,以帝命行养老之政,申明府、州、县多寡之数,定官民巾服之制,皆著为令。凡郊社、宗庙、社稷、岳渎诸制,先后儒臣论定,时有详略,帝悉令原名更正之。”
《刘三吾传》:“时天下初定,典章关略。帝锐意制作,宿儒凋谢,得三吾晚,说之。一切礼制及三场取士法,多所刊定。”建文三年闰三月,《礼制》成,颁诏天下。(《明纪》。 )
永乐中,颁《文公家礼》于天下,又定巡狩、监国及经筵日讲之制。
世宗以制礼作乐自任。其更定之大者,如分祀天地,复朝日、夕月于东、西郊,罢二祖并配,以及祈、大雩、享先蚕、祭圣师、易至圣先师号,皆能折衷于古。独其排众议,睿宗太庙,跻武宗上,徇本生而违大义,以明察始而以丰昵终矣。(已上《礼志》。 )
嘉靖四年十二月,《大礼集议》成,颁示天下。
七年六月,《明伦大典》成,颁示天下。(已上《本纪》。 )祭祀总叙
明初,以园丘、方泽、宗庙、社稷、朝日、夕月、先农为大祀;太岁、星辰、风云、雷雨、岳镇、海渎、山川、历代帝王、先师、旗纛、司中、司命、司民、司禄、寿星为中祀;诸神为小祀。后改先农、朝日、夕月为中祀。
天地、太庙、社稷、山川诸神皆天子亲祀。国有大事,则遣官祭告。若先农、城隍、旗纛、马祖、五祀、京仓、先贤、功臣合祀皆遣官致祭。而帝王陵寝及孔子庙则传制特遣。(王圻《续通考》。 )
正月三祭:上辛祈,立春享太庙,祭司户。
二月九祭:惊蛰祭太岁、月将、风、云、雷、雨诸神,春分朝日于东郊,上戊祭太社、太稷,上戊之明日,祭帝社、帝稷,上丁祭先师孔子,上甲祭三皇,祭历代帝王庙,祭先农,祭司马之神。
三月三祭:清明祭奉先殿,祭岳镇、海渎之神,祭泰厉。四月三祭:孟夏享太庙,大雩,祭司灶。五月二祭:夏至祀皇地只于丘,前期祭告太庙。六月一祭:季夏祭中溜。
七月二祭:孟秋享太庙,祭司门。
八月十祭:秋分夕月于西郊,上戊祭太社、太稷,上戊之明日,祭帝社、帝稷,上丁祭先师孔子,上甲祭三皇,祭历代帝王庙,祭城南旗纛庙,祭都城隍之神,祭天神、地只于山川坛,祭太岁、月将、风、云、雷、雨之神,望日祀灵神。
九月三祭:季秋大飨,霜降祭岳镇、海渎之神,祭旗纛于教场。十月三祭:孟冬享太庙,朔日祭泰厉,祭司井。十一月二祭:冬至祀昊天上帝于圜丘,前期祭告太庙。
十二月三祭:季冬享太庙,岁暮大,祭旗纛于承天门外。省牲
牲四等:曰犊,曰牛,曰大牢,曰少牢。色尚も或黝。大祀入涤九旬,中祀三旬,小祀一旬。(《吾学编》。 )
涤牲,立神牲所,设官二人牧养神牲。祀前三月,付廪牺,令涤治如法。其中祀涤三十日,小祀涤十日者,亦如之。(《明集礼》。 )
洪武二年,帝以祭祀省牲于神坛甚迩,人心未安。尚书崔亮乃奏考古省牲之仪,远神坛二百步。(《崔亮传》。 )
三年,帝以郊祭之牲与群祀牲同牢刍牧,不足以别祀天之敬。乃因其旧地改作而加绘饰,中三间以养郊祀牲,左三间养后土牲,右三间养太庙、社稷牲,馀屋养山川百神之牲。凡大祀牺牲,前一月,帝躬视涤养,继命群臣更日往视,岁以为常。(《实录》。 )
崔亮言:“大祀,帝亲省牲;中祀小祀之牲,当遣官代。”帝命:“亲祭者皆亲省牲。”(《崔亮传》。 )
六年,御史台言:“吏部尚书吕本奉职不谨,郊坛牲角非茧栗,功臣庙坏不修。”诏免官,罚役功臣庙。(《明会典》。 )
七年,定制:大祀,皇帝躬省牲。中祀小祀,遣官。(《礼志》。 )
十三年九月,溧水县祭社稷,以牛醢代鹿醢。礼部言:“定制:祭物缺者以他物代。”帝曰:“所谓缺者,以非土地所产。溧水固有鹿,是有司故为苟简也。百司所以能理其职而尽民事者,以其常存敬惧之心耳。神犹忽之,于人事又何惧焉?”命论如律。(同上。 )
凡郊庙牺牲已在涤者:或有伤,则出之;死则埋之;其有疾者,亦养于别所,待其肥盾,以备小祀中祀之用。若未及涤或有伤疾者,归所司别用。(《春明梦馀录》。 )
景泰四年,令礼部铸造“牲”字、“牢”字火印各一,会同太常寺及御史,印记各处解到牛羊。(同上。 )
正德十五年三月戊戌,清明节,太常寺奏:“陵寝祭牲已有定制,豕为必用之物,请驰其禁。”从之。(《实录》。 )
嘉靖十一年,更定冬夏至祈,俱祭前五日亲视;后俱遣大臣。圜丘苍犊,方丘黄犊,配位各纯犊。(《礼志》。 )
隆庆元年五月,太常寺卿邹应龙省牲北郊。东厂太监冯保传呼至,导者引入,正面热香,俨若天子。应龙大骇,劾保僭肆。保深衔之。(《邹应龙传》。 )
万历四十四年八月,南京太常寺少卿桂有根言:“孝陵元旦、清明、长至三大祭,交物俱备。中元、孟冬两忌辰及万寿节五祭,向止陈设酒果;应加用牲帛祭文。”从之。(《实录》。 )
斋戒
洪武元年,翰林学士朱升等奉敕撰斋戒文。大祀七日:前四日戒,后三日斋。上曰:“凡祭祀天地、社稷、宗庙、山川等神,为天下祈福,宜下令百官斋戒。若自有所祷,不关民事者,不下令。”又以致斋七日、五日,为期太久,人心易怠;止临祭斋戒三日,务致精专。(《通典》。 )
又诏:“大祀前七日,陪祀官诣中书省受誓戒,各扬其职;不共者,国有常刑。”从礼部尚书崔亮请也。(同上。 )
三年,谕礼部尚书陶凯曰:“人心操舍无常,必有所警而后无所放。”乃命礼部铸铜人一,高尺有五寸,手执牙笏;大祀则书“致斋三日”,中祀则书“致斋二日”于简上。太常司进置斋所。(《礼志》。 )
陶凯又奏:“凡亲祀:皇太子宫中居守,亲王戎服侍从。皇太子、亲王虽不陪祀,一体斋戒。”(《通典》。 )五月,建斋宫于圜丘之西、方丘之东。(《实录》。 )
四年,礼官奏定:天子亲祀,斋五日;遣官代祀,斋三日;降香,斋一日。
二十一年,定制:斋戒前二日,太常寺司官宿于本司;次日,奏请致斋;又次日,进铜人,传制谕文武百官斋戒。(已上《礼志》。 )
宣德七年,大祀南郊。帝御斋宫,命内官、内使:饮酒食荤,入坛唾地者,罪之;司礼监从容者,同罪。斋之日,御史检视各官于斋次。(《会典》。 )
嘉靖九年,定前期三日,帝御奉殿,百官朝服听誓戒。(《礼志》。 )
世宗以旧存斋宫在圜丘北,是踞视圜丘也,欲改建于丘之东南。夏言言:“更起斋宫于圜丘之旁,似于古人扫地之义,未为允协。且秦、汉以来,并无营室者,正谓质诚尊天,不自崇树,以明谦恭肃敬之旨,故惟‘大次’之设,为合古典。愿寝其议。”报闻。(《春明梦馀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