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章 体用开合门
夫玄宗渺漭在缘起而可彰。至道希夷入法界而无见故。标体开用助道之品盖多。就性明缘差别之门不一。合则法界寂而无二。开乃缘起应而成三。动寂理融方开体用。今就大况而言。略分十义。
初显人法者。谓能达尘者是人。所了尘者是法。即此人法相由显现。由人方能显法。由法以用有人。论云。以人知有法。以法知有人。离人何有法。离法何有人。今以人无相故。方为显法之人。以法无性故。方为成人之法。二而不二。不二而二也。
二世流布者。谓今见此尘名相大小。是世流布而共说也。然尘体全法。无复种种差别。全以用不异体。是故存此假名。经云。一法有多名。真法中即无。不失法性故。流布于世间。
三观体用者。谓了达尘无生无性一味是体。智照理时不碍事相宛然是用。事虽宛然。恒无所有。是故用即体也。如会百川以归于海。理虽一味。恒自随缘。是故体即用也。如举大海以明百川。由理事互融故。体用自在。若相入则用开差别。若相即乃体恒一味。恒一恒二。是为体用也。
四明五分法身者。谓尘空无所有。即无非可防。是戒身。以尘无相心自不缘。是定身。了尘空寂是慧身。由尘空无则不缘于有。不住于相。是解脱身。由了尘体。更无异解。是解脱知见身。身以依止为义。谓智依法显。而得成立故。为法身也。
五开三藏者。谓尘是法界体性及涅槃。皆由大智所现。而行照也。即以文字记持。尘处所现之理。书之于简为经。即修多罗藏也。谓尘处观察。体性不住名相。随顺调伏。令息诸恶。是戒即毗奈耶藏也。于尘上体用法智真妄相对。发智生解。事方究竟。是论即阿毗达磨藏也。
六明即不即者。如尘相圆小分齐无体。唯法故说即也。不碍尘相宛然故。说不即也。秖由尘相不即于法。会通而言方为即也。又由尘即法故是即。不碍缘起是不即也。
七明异不异者。谓尘之事相是异。克体唯法是不异。秖由法体不异即异义方成。以不失体故。秖由尘事差别即不异义方成。以不坏缘起方言理也。经云。甚奇世尊。于无异法中而说诸法异。
八明本末者。谓尘空无性是本。尘相差别是末。末即非末。以相无不尽故。本亦非本。以不碍缘成故。即以非本为本。虽空而恒有。以非末为末。虽有而恒空。当知。末即随缘。本即据体。今体为用本。用依体起。经云。从无住本立一切法。
九会三乘者。谓见尘相空无所有。然法是实。据此见为小乘。悟尘从缘。息于缘虑。据此见为中乘。了尘无性。无生空寂一味。据此为大乘。今法是一。学者分三。非以学三令法亦三。非以法一令学亦一。但人自三乘法非三也。当知。一即三乘。所学之归一也。三即一乘。随应之机有三也。
十毕竟空者。谓尘不泯事相。而常空寂。是为毕竟空也。今事相虽存。即相不可得。名亦不可得。理义不可得。以一切不可得。名为毕竟空。非无表说也。然毕竟空。空时不碍尘法宛然。尘法宛然。恒毕竟空。
然上诸义法体不空。缘生非有。非有之有即有。遍于十方。不空之空即空。成于一切。用开差别诸法宛而星罗体合事销多门寂而云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