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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题切入点

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了: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生态文明建设不仅关乎国家的发展,也时时刻刻影响着人们日常生活。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改革开放以来,长期实行主要依赖增加投资和物质投入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导致资源和能源的大量消耗和浪费,同时也让中国的生态环境面临非常严峻的挑战。

而党的十八大报告论及“生态文明”,并将其提升到更高的战略层面。由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由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拓展为包括生态文明建设的“五位一体”。

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该文件是自党的十八大报告重点提及生态文明建设内容后,中央全面专题部署生态文明建设的第一个文件,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高度进一步凸显。

因此,生态文明建设也逐渐成为历年公务员面试比较青睐的命题领域。

热点延伸1:京津冀协同发展

2014—2017年,是河北省生态环境的全面恢复期,要加速打造京津冀生态涵养保护支撑区,对山水林田湖进行综合治理,要通过着力抓好6类、22项重点工程,努力实现重点区域生态环境明显改善。这是河北省政府日前出台的《关于加快山水林田湖生态修复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的目标。

“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围绕打造京津冀生态涵养保护支撑区,进一步扩大和优化生态空间,加快实施一批重大生态修复工程,强化生态环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为承接北京非首都核心功能和产业转移创造良好条件”。河北省自然生态保护处处长王中朝谈及《意见》时,着重强调了这一点。

王中朝表示,《意见》的出台不仅是河北自身生态环境改善的需求,更是依托于京津冀协同发展这个大局。《意见》中特别强调,河北要与京津共同编制生态过渡带建设规划。河北省政协委员、河北科技大学教授郭斌认为,京津冀协同发展,为区域生态重建带来一次历史性机遇,因此必须打破一亩三分地的思维定式,一张“生态蓝图”管到底,3项协作机制做到位。从这一点上看,河北出台的《意见》指导思想明确,定位明晰,可以说起了个好头。

点拨 生态文明建设需加强跨区域协作,不能各自为政。在现行环境治理体系下,各级地方政府往往只需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导致地方出台的生态规划及相关政策更注重本辖区情况,而忽略了生态系统整体性。因此,处在同一生态系统内的不同行政辖区,对于相同的环境问题,常采用不同的地方标准和防治措施,由于缺乏跨区域协作,造成环境治理效果不佳。当然,对于土壤污染、噪音污染、电磁辐射等扩散性不强的环境问题,地方政府完全可以在本辖区内进行防治。但是,对于大气污染、水污染、海洋污染等跨区域传输的环境问题,只有进行联防联控,才有助于尽早解决。新出台的《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对于突破环境治理地域限制、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具有示范作用。建议通过立法将跨区域环境治理常态化,把面临相同区域性环境问题的区域划归同一联防联控区,并根据各个区域发展阶段的差异性及环境问题现状,合理分配治理责任,通过跨区域生态补偿,调动相关区域参与环境治理的积极性。

热点延伸2: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利剑

经过多方面力量的持续共同努力,2015年上半年,我国环境生态资源保护的制度建设取得了突破性进展:首先,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其次,在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生态文明建设作出顶层设计和总体部署的基础上,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于4月25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专门就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任务、目标和具体措施。第三,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8月9日起施行,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

由这些“硬法”和“软法”形成的制度体系,将改变环保领域长期所处的尴尬局面,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法治保障的新阶段。尤其是《办法》,更是以明确的立场和姿态,高举问责制的利剑。由此预见,环境生态保护事业在今后国家战略格局中将成为举足轻重的“硬道理”,这可以从此《办法》的几个关键特点中得以体现。

特点之一,在环境生态资源保护中规定党政同责。迄今为止,围绕环境保护,既有法律法规,也有各类政策和文件,但是对党政领导干部等同问责的规定是空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被认为是历史上最严格、最全面的一部法律,但是在责任追究上比较笼统。如其中第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同样,在党中央和国务院《意见》中,第二十六条也仅仅提出“建立领导干部任期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完善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及问责制度”。显然,上述法律和文件在责任追究上都存在比较笼统,以及责任主体缺失党委的情况。

此次《办法》首次用“党政同责”来为环境保护部门“背书”,就将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一把手”一起推到了环境生态保护事业的前沿一线。有权必有责,违法要追究。作为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今后在环境生态资源上面,出了问题就必须负责,这无疑对新《环境保护法》的执行和《意见》的落实具有保障作用。不仅如此,《办法》还设置了对启动和实施主体的追责条款,形成了问责制的闭环系统。这些设计尤其是“党政同责”的规定是环境生态资源保护上的重大突破。

特点之二,在环境生态资源保护中规定终身问责。环境问题一般具有滞后性,多数环境危害都是在错误决策多年后才出现。在我国,因为地方主要领导干部内外流动性很大且任期过短,为一些党政领导干部在环境生态上不负责任和任性妄为提供了条件。

而终身追责就如同一把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其威慑力不言自明。一是促使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今后加倍重视和敬畏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事业;二是帮助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环境生态和资源问题上要正确用权和科学决策;三是提醒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要心存侥幸,每个党政领导干部的职务行为在环境生态和资源上留下的痕迹将会伴随终身,任何人因任性妄为而背上的环境生态债务,迟早都要追偿。

特点之三,在环境生态资源保护中明确协同追责。过去的经验证明,环境问责制的落实在我国具有相当大的挑战性。在扭曲的政绩观驱动下,地方政府的党政主要领导很容易成为环境与生态损害的主要当事者,从而使环境保护执法和追责规定形同虚设。仅仅依靠单个部门执法追责在现实工作中经常遭遇的是无奈和尴尬。

为了能够确保环保问责制的落地,此次《办法》实施了协同追责机制。其第十一条规定:“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追究的沟通协作机制。”其中,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事实调查和行政处罚,同时对相关党政领导干部应负责任向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建议酌情落实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组织(人事)部门则根据建议酌情给予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直至相应的组织处理。

此外,还规定“司法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等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有本办法规定的追责情形的,应当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处理建议”。这些部门共同构成的协同追责机制,各司其职,各有侧重。环境生态职能部门负责“管事”和提出处理建议,纪检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管人”,纪检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根据“管事”部门的建议,酌情将责任追究落到实处。

“管事”和“管人”的紧密合作,尤其是两个“管人”系统的介入,一个负责干部监督查处,另一个负责官员选拔任用,对官员仕途命运产生直接影响,从而为环境生态问责追责制度的有效执行,提供了充分条件。这将有可能真正提升生态文明建设在地方党委政府议程中的排序位置,彻底改变环境生态事业“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为了GDP可以不要”的窘态,强化环境保护部门在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点拨 2015年1月1日开始施行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的环保法修订案,至此,这部中国环境领域的“基本法”,完成了25年来的首次修订。这也让环保法律跟上了时代,开始服务于公众对依法建设“美丽中国”的期待。刚刚出台的新《环境保护法》,提供了一系列足以改变现状、有针对性的执法利器。

一是新增“按日计罚”的制度,即对持续性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按日、连续的罚款。这意味着,非法偷排、超标排放、逃避检测等行为,违反的时间越久,罚款越多。新法施行“按日计罚”之后,罚款数额上不封顶,将倒逼违法企业迅速纠正污染行为。

二是新《环境保护法》作为一部行政法律,罕见地规定了行政拘留的处罚措施,对污染违法者将动用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手段。新法规定,对情节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机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三是个别地方企业的污染行为之所以肆无忌惮,背后是当地官员基于畸形政绩观的默许纵容,对此新《环境保护法》将拿“保护伞”开刀。其规定,领导干部虚报、谎报、瞒报污染情况,将会“引咎辞职”;面对重大的环境违法事件,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环保部门等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将“引咎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