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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题切入点

宪法之道,便是治国之道;宪法之威,便是法治之威。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认知与敬畏只是第一步,要让宪法成为公民内心的信仰,关键还是要让宪法的实施,能真正兑现为国家与公民的价值与尊严。现存问题包括:

1.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不健全、不规范,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

2.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司法问题比较突出;个别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制权威;

3.公民包括一些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相关对策:

1.建立健全高效的宪法解释机制与有力的宪法监督机制,推动宪法实施,确保宪法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根本指引,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基本制度框架和依据,成为党、国家和社会的普遍共识;

2.在国家宪法日开展各种学习、宣传和纪念活动,让民众学习宪法、接触宪法,把这一天作为宣传宪法的新起点和动员日,紧密结合工作实际,运用多种宣传平台和宣传工具,广泛深入地加强宪法宣传教育;

3.公职人员要采取集体学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认认真真学好宪法和其他法律,熟悉掌握宪法的内容和精神实质,树立宪法思维,运用宪法方式,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带头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不违法行使权力,并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追究和纠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

热点延伸1:宪法宣誓制度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5年7月1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根据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总理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该决定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点拨 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础,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同时,宪法是社会共同体的基本规则,凝聚着基本共识和价值观。建立宪法宣誓制度的意义主要在于:

有助于树立宪法权威,推进依法治国的实施。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权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因自觉接受权威而主动服从,真正将宪法作为其行为准则。

有助于增强公职人员的宪法观念,激励其忠于和维护宪法。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庄严的就职仪式上向选民或者代表机关宣誓,对国家法律和权力赋予者郑重承诺。通过宪法宣誓可以使国家工作人员明确权力来源于宪法,宪法高于权力,宪法约束权力,按照宪法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宣誓者将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和承诺公开化,产生神圣的使命感和强烈的责任感,时刻受到誓言和自身道德良知的约束。

有助于提高公民的宪法意识,培养宪法情感。万众瞩目之下庄严的就职宣誓,可以使宣誓者本人和民众同时从神圣的仪式中经历神圣的体验。宪法在人们内心深处是否具有神圣的地位同宪法权威具有密切联系,这种情感是宪法权威的渊源之一。因此,宣誓仪式本身就是一次很好的宪法教育,有助于公民更好地认知宪法,从内心产生对宪法的情感寄托,使尊重和维护宪法权威成为公民的心理基础。

有助于在全社会传播宪法理念,树立法治信仰。开展普遍的宪法教育,对于全社会树立法治信仰和宪法精神具有重要意义。设立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开展关于宪法教育是普及宪法知识,以宪法凝聚社会共识的有效手段,有助于培育和塑造宪法文化,使全社会尊重宪法、热爱宪法和信仰宪法。

热点延伸2:从艾滋病拆迁队看依法行政

2014年12月,河南南阳一处纳入拆迁的小区惊现“艾滋病拆迁队”。相关人员自称是艾滋病患者,以此恐吓、骚扰尚未签署拆迁协议的居民及早搬迁,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后河南南阳官方公布“艾滋病拆迁队”调查结果:幕后黑手为开发商——南阳市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雇佣社会人员刘某某组成所谓拆迁办公室,之后刘某某组织6名艾滋病患者组成“艾滋病拆迁队”。随后,5名主要嫌疑人被控制,多名官员被处分。

点拨 在一些地方的征迁过程中,似乎总少不了拆迁与反拆迁之间的对立,似乎少了这种对立,就辜负了“中国特色的拆迁”。双方尤其是拆迁方,无所不用其极地在非法治的道路上“高歌猛进”,而被拆迁方,只能在誓死保卫上艰难求生。“艾滋病拆迁队”的成立,只是这种环境下,结出的一个新“毒瘤”罢了。

究其原因,有如下几点:其一,地方政府长期依赖于土地财政,一些地方官员追求政绩、利益,忽视公平正义,法制观念淡薄,多个环节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容易形成地方保护主义;其二,地产开发商为自身经济利益,进行行贿与利益输送,实现敛财目的;其三,打击力度不足,违法行为追责力度太小,法律缺乏有效的震慑力;其四,艾滋病人缺乏足够的保障与扶持,难以抵挡违法获利诱惑的境地。

因此,应该从多个方面解决问题,杜绝再出现类似情况:第一,根治强拆顽疾,完善官员问责机制,引发冲突事件后,上级政府要对下级官员进行问责,纠正当中的不作为、乱作为,既要追究行政责任,也要追究法律责任;第二,通过法律程序、法律渠道、调解机制解决拆迁带来的实际矛盾,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第三,加大宣传力度,消除对艾滋病患者的误读,借鉴残疾人就业模式,通过政策激励、刚性规定,促使更多艾滋病患者就业或创业。

热点延伸3:浙江女大学生就业性别歧视案

女大学生郭某在应聘浙江杭州一家烹饪学校时被告知“只招男性”后,将其告上了法院。这起“浙江就业性别歧视第一案”于2014年11月12日有了结果,法院判定企业侵害了郭某的平等就业权,赔偿其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2014年6月,应届毕业生郭某在赶集网上看到杭州市西湖区东方烹饪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在招聘文案人员,她认为自己的学历以及实习经验符合学校的要求,便在网上提交了简历。郭某对应聘信心满满,然而等待多天后没有得到任何回复。郭某便询问对方原因,学校表示只招男性,因为这个岗位不适合女生。随后郭某起诉了这个企业,“企业拒绝女生的理由太多了,女生们不能再忍气吞声”。

点拨 虽然,《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等都明文反对就业歧视,保护女性享受与男性平等的就业权,但都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法时,应承担何种行政和民事责任,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执法机关。法律没有罚则,犹如老虎没有牙齿,威慑力大打折扣,对就业歧视起不到任何实质的制约作用。一方面,没有明确的违法成本,多数违规企业有恃无恐,就业性别歧视我行我素,泛滥不绝;一方面,没有明确的法律后果,不但受害者难以提出诉讼主张、依法维权,法院也势必遭遇“判决难”,导致遇到此类诉讼“立案难”;同时,相关行政监管部门也怠于行使职权,难以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保护弱势女性。

因而,浙江就业性别歧视第一案胜诉,具有特别的法律价值和意义,虽然最相关的法律没有制定具体罚则,但法院遵循法律公平、正义的精神和理念,援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判令性别歧视单位因其性别歧视的侵权行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不但从法律上对就业性别歧视说不,更课以法律制裁,让违法行为付出法律代价,维护法律的尊严。

司法判决具有创新性和指引精神,但也凸显目前反就业歧视层面法律后劲不足的弊端,不符合依法治国的时代主题需要。男女公平就业,更不能只靠女性的个案维权和法院的个案判例。如何弥补法律短板,修订完善现行法律,或出台反就业性别歧视的专门法律,从制度和操作层面严格规范企业用工,明确法律责任,给予女性就业全面呵护,才是治本之策。同时,在制度的设计上,考虑用工企业减负的实际,可以从税收方面进行调节,对积极使用女工、保护女工正当权益的用工单位给予一定优惠、减免,以减少其招工的后顾之忧,促进女性平等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