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知青待遇
知青住房
1965年9月,在第一批杭州知青还没来之前,永宁县各公社(农场)就为知青下乡建设了一批住房,这些住房多是土坯房,有的是临时腾出的库房和社员的闲置房,有的是生产队饲养场房和会议室。后来,下乡知青越来越多,自治区知青办、银川市知青办先后拨出专款为知青建房。知青住房大多建在生产队住户周边或靠近打麦场、饲养场、会议室的空地上。
1973年,永宁县当年安置知青164人,拨经费30.6万元,拨木材88立方米,开支木材110立方米,建知青住房33间。
1974年4月11日,永宁县知青办发出《关于预拨知识青年安置经费和木材的通知》,全县共下拨经费10万元、木材242立方米,其中养和公社2万元、木材30立方米,望洪公社1万元、22立方米,仁存公社1万元、木材23立方米,李俊公社1.5万元、木材30立方米,增岗公社木材40立方米,胜利公社1.5万元、木材35立方米,望远公社1.5万元、木材27立方米,通桥公社1.5万元、木材35立方米。增岗、望洪公社木材在县物资局办理,其余公社到银川市物资局提货。
1973~1974年,拨知青经费60.6万元,开支经费50.9万元;拨木材171立方米。
1975年7月29日,永宁县知青办发出《关于预拨知青安置经费及木材的通知》,规定各公社原安置下乡知青的旧房翻新,所需经费和木材一律在此经费和木材内开支。翻新房屋每间补助200元,补助木材0.2立方米。全县共拨安置经费47.8万元,拨安置木材593立方米。其中养和公社拨安置经费6.24万元,拨安置木材76立方米;望洪公社拨安置经费9.7万元,拨安置木材117立方米;仁存公社拨安置经费6.8万元,拨安置木材95立方米;李俊公社拨安置经费7.3万元,拨安置木材88立方米;增岗公社拨安置经费2.5万元,拨安置木材31立方米;胜利公社拨安置经费4.9万元,拨安置木材59立方米;望远公社拨安置经费7.9万元,拨安置木材96立方米;通桥公社拨安置经费2.5万元,拨安置木材31立方米。
1975年9月24日,永宁县革命委员会发出《关于召开知青建房会的通知》,决定9月29日,李俊公社养猪场召开知青建房工作现场会议,各公社主管知青工作的副主任、各公社知青带队干部、区市对口安置主管知青工作负责人参加。
知青在新家门前合影
1975年10月7日,永宁县知青办发出《关于增拨知青安置材料的通知》,共下拨木材200立方米。其中增岗公社55立方米,通桥公社43立方米,养和公社10立方米,仁存公社60立方米,胜利公社22立方米。
1978年8月29日,永宁县累计拨建房费人数2880人,已建房1850间,已做知青桌凳706套。其中养和公社416人、163.5间,望洪公社441人、218.5间,仁存公社439人、205间,李俊公社432人、195间,增岗公社214人、99间,胜利公社318人、161间,望远公社301人、235间,通桥公社319人、136.5间。
截止到1979年,全县共拨知青住房安置木材2165立方米,共拨知青建房补助经费178.6万元。
生活补助
1965年杭州知青下乡后,自治区财政局规定,下乡后头一年的10个月,知青口粮按规定如数发给,并发给知青一定数量的生活补助费。10个月后,知青凭在生产队的劳动工分参加本生产队口粮和现金分配。不少知青因病或其他原因,挣的工分少,口粮得不到保障,年终分不到现金,生活十分困难。后来下乡的知青越来越多,永宁县知青办对困难生产队和困难知青重点补助,但由于“文化大革命”等原因,知青的生活仍然十分困难。
知青初到新家,养和公社红星大队的社员王新来为知青开门
1973年4月6日,部分公社、大队反映,杭州知青拖欠公款较多。仅通桥公社东升一个大队原安置的杭州知青就欠生产队公款960元,其他大队欠款数量也不少。欠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是有的知青长期患慢性病不能参加劳动,生产队每年照常分给口粮而欠口粮款;在“文化大革命”中,大部分知青离开生产队串联,不参加劳动没挣上工分,但每年都在生产队分配口粮而欠粮款;突发急病,借集体款治疗,如东升大队杭州知青马大力,因劳动不慎受伤在宁夏住院治疗无效后转杭州治疗,欠集体款600元;“文化大革命”初期,部分知青外出串联借集体款至今不还,出去的370人,有50%的人欠款。县民政局的意见是,除有偿还能力的做好工作作出偿还计划逐年还清,对于实在无力偿还的以及无法追回欠款的请区上拨一部分社会救济款解决。
知青和前来看望他们的社员合影
1973年8月16日,永宁县知青办对知青缺衣少被进行补助,给张伟、高长宁、楼志军、刘美美、汤月霞、谢月萍、周萍、焦萍、翁建荣、李锐、曹伟杰、杨建荣等12名知青,每人补助棉布30尺,棉花5斤。
1973年12月13日,自治区知青办、自治区财政局发出《关于知青下乡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了知青下乡经费使用范围,主要是城镇知青插队落户的经费,用于解决建房费、生活补助费、旅运费、小农具费、家具费、灶具费、医药费、宣传动员费、学习材料费和被褥费。建房费,二人建一间砖土木结构房子,建房补助费400元(每人200元),使用面积20平方米。规定建房要保证质量,坚固耐用,为知青长期扎根农村、安家落户着想。房屋要建在居民点上,要打地基,用基石、砖、石灰,要有一门二窗(前后窗),凡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予验收。生活补助费补助一年,川区每月补助13元,山区每月补助14元,阿左旗每月补助15元,余下生活补助费由市、县、旗掌握,主要解决知青第二、第三年收入过低或因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补助,由公社管理,生产大队按月造册,由集体户负责人到公社领取,不一次发给本人。小农具、灶具、家具费,由各县社统一制作、购置,按实际插队人数发到知青点。学习材料费、缺被褥补助费、旅运费和宣传动员费由县知青办统一掌握使用。医药费县上掌握三分之一,公社掌握三分之一,大队掌握三分之一,作为知青参加合作医疗使用。国家拨给知青每间建房木材1.2立方米(成材,包括桌凳),要专材专用,不准挪用,不准以坏换好,如建房确实需要,可调换同等质量的檩条、椽子。
知青沈青(左一)和邻居大嫂的女儿合影
规定知青下乡经费要安排得当,管理严密,节约使用,专款专用,不准贪污、挪用、挥霍浪费和提高标准、扩大开支范围。贪污的要退赃,并根据情节严加惩处;挪用的要检讨并如数归还。
规定知青经费的标准是,安置费每人480元,县农场每人400元,建房费每人200元,生活补助费每人180元,小农具费每人10元,灶具费每人18元,家具费每人20元,医药费每人15元,学习材料费每人10元,缺被褥补助费每人10元,旅运费每人5元,宣传动员费每人5元,其他费用每人7元。
1973年,永宁县民政局下拨安置经费7万元、建房木材110立方米,分配给望远公社安置经费1.3万元、建房木材20立方米,望洪公社1.2万元、建房木材20立方米,仁存公社1万元、建房木材20立方米,胜利公社7000元、建房木材10立方米,李俊公社7000元、建房木材10立方米,通桥公社7000元、建房木材10立方米,养和公社7000元、建房木材10立方米,增岗公社7000元、建房木材10立方米。插队安置人员经费标准是,单身插队标准80元,生活费110元,农具费6元,灶具费6元,医药费8元,木材标准3人1立方米。
1974年1月4日,永宁县民政局下拨知青生活困难补助费专款1.27万元,其中养和公社2000元,李俊公社2500元,增岗公社3600元,胜利公社2100元,通桥公社2200元,县良繁场300元。
1974年3月15日,永宁县知青办、永宁县粮食局发出《关于下乡知识青年口粮问题的通知》,决定凡城市下乡知识青年由国家供给的10个月口粮(每月45斤),由生产队从集体粮食内按成品粮如数付清给知青本人,从发给本人生活费中扣回粮款,生产队持下乡知青的粮食供应证到所在粮库结算,顶替生产队公购粮任务,粮库开给售粮证明单一式三联。
1975年11月12日,永宁县革命委员会知青办规定知青安置经费拨款标准,建房费200元,生活补助费156元,小农具费10元,灶具费18元,家具费20元,医药费10元,烟筒费7元,合计每人421元。望洪公社下乡知青203人,应拨8.5万元,实拨9.6万元;望远公社下乡知青175人,应拨7.3万元,实拨7.9万元;通桥公社下乡知青110人,应拨4万元,实拨2.5万元;胜利公社下乡知青154人,应拨6.4万元,实拨6.2万元;增岗公社下乡知青165人,应拨6.9万元,实拨3.9万元;李俊公社下乡知青188人,应拨7.9万元,实拨7.2万元;仁存公社下乡知青325人,应拨13.6万元,实拨7.8万元。当年永宁县下乡人数1479人,应拨62.2万元,实拨50.3万元。
1975年12月8日,永宁县知青办规定,知青调离社队后,他们的住房、农具、家具应当留给新下乡的知青使用并抵有关经费。对历年已招工、招生、征兵离开社队的知青,他们原来的住房首先安排一部分新下乡的知青居住,以节约国家木材、经费。
1977年8月15日,永宁县知青办下发知青困难补助的通知,规定此款是专门解决知青生活困难的经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决不能挪作他用。年终单独决算,上报县知青办。规定今后各公社下乡知青的生活困难问题,由公社研究,主管知青工作的负责人签批,再不上报县知青办。做到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
1977年11月15日,永宁县知青办下拨知青烟筒补助费,每人发给烟筒补助费7元,由公社发放,年终到县知青办结算。
截止到1979年2月25日,永宁县共拨安置经费数178.6万元,使用安置经费151.35万元,结余经费27.25万元。同年12月21日,永宁县革命委员会发出《关于收缴已被招工知青家具的通知》。近年来,大批知青已被招工、招生、参军离队,空闲房屋和家具无人保管,有的房屋门窗被人偷走,有的桌凳被人拿去或损坏。县革命委员会规定,对知青财产要进行清理,该收回的要收回,该处理的要折价处理,任何个人都不得占用国家财产。
1980年6月14日,永宁县知青办规定,知青回城后,所留住房按30%折价处理,有原物的收回原物,无原物的由偷盗者负责赔偿。知青的桌凳由大队、生产队收回集中保管,如有丢失的,由该队负责追查回来,不能随意送给别人。总之,不能让国家财产受到损失。保管起来的桌凳,等县清理小组作价变卖,可优先处理给保管者、大队或生产队,付给一定的保管费,归集体所有。
1981年10月15日,永宁县知青办清理知青费用情况。自1965年开始,永宁县安置了大批知青,到1979年年底,共安置知青3698人。为了解决他们的住房和生产、生活用具等问题,共使用了安置经费178.6万元,木材2165立方米。安置社队和有关单位为知青建房1418.5间,制作桌凳706套,同时,购置了一批生产工具和生产用具,基本上满足了知青生产、生活的需要。经过清理,搞清了账目,落实了资金使用情况。从清理的情况看,各社队对于县上拨发下去的经费,基本上都做到了专款专用,使用情况符合安置经费的开支原则。
全县应收知青欠款24.4万元,截止到1981年7月底,已收回欠款9.89万元,占应收数的40%以上。其中收回公社欠款1.25万元,占应收款的14%,收回大队欠款7500元,占应收数的24%,收回生产队欠款7.89万元,占应收款的62%。交款最好的是李俊公社,已交款5500元,占应交欠款的80%,其次是胜利、通桥公社,已交的欠款分别占应交欠款的45%和30%。从大队交款的情况看,李俊、通桥、养和公社各大队进展较快,李俊公社各大队已将4000多元全部交清,通桥、养和公社各大队已交欠款均占欠款的40%以上。从生产队交欠款情况来看,进度较快的是胜利、李俊、养和3个公社,胜利公社各生产队已交欠款1.99万元,占应交款的97%,养和、李俊公社各生产队交款均占应交款的70%以上。全县应交款数8.66万元,已交款1.25万元,下欠7.41万元,交款数占应交款数的14.46%。
1981年12月24日,县知青办对安置下乡知青的集体厂、合作商店和县机械化林场等单位予以补助,机械化林场安置一户知青补助3000元,集体单位安置一人补助500元,塑料厂、玻璃厂、五金厂共安置知青16人。
知青口粮
知青口粮是知青生活的重大问题。大多数知青都被安置在偏远生产队或贫困生产队,这些生产队多是“吃粮靠返销、生活靠救济、生产靠贷款”的“三靠”生产队。社员生活本来就很困难,有的生产队年终社员口粮不足100斤,年终分配现金不少社员是“长分户”(即“倒找户”)。知青如挣的工分少,就连基本口粮也保证不了。
1978年5月19日,永宁县粮食局、知青办发出《关于下乡青年缺口粮分配补助粮的通知》,决定给对下乡知识青年缺口粮的补助13.85万斤。分配到李俊公社2.06万斤,仁存公社2.8万斤,望洪公社1.77万斤,增岗公社1.57万斤,杨和公社7190斤,胜利公社1.3万斤,望远公社1.82万斤,通桥公社1.82万斤。
知青当年用的粮票、布票、粉条票
规定这次补助主要解决1976年以前的下乡知青,1977年以后下乡的知青,在下乡时国家已给每个知青补助过10个月的口粮,故这次不再予以补助;各公社购补助粮,细粮小麦到望洪粮库购买,杂粮到望远粮库购买。凡是购粮的知青,要在6月底前购完,过期作废,购买补助粮款由本人自理;购买补助粮以公社为单位,填写《购买补助粮花名册》一式三份。知青购粮时,持大队介绍信直接到指定的粮油站去购买,也可以大队为单位派人到粮库统一购回分给缺粮知青;补助粮全部供应贸易粮,其中小麦50%,杂粮50%。
当年永宁县农村用的石碾
永宁县1976年前下乡知青缺口粮共16.36万斤,区粮食局批准补助粮13.85万斤。因此各社队要本着节约用粮的精神,以大队或生产队为单位召开知青会议,对知青缺口粮多少,和本人在生产队劳动的好坏与劳动态度、缺粮原因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补助粮的评定。通过民主评定的形式,对那些有劳不劳、游手好闲而造成缺口粮的知青,进行一次深刻的思想教育。知青口粮标准按国家规定,加上补助粮不能超过标准,有的知青加上补助粮也可能低于标准。这次填写补助口粮花名册,就是这次评定落实到人的名册。以前报的是摸底名册,不能代替购买补助粮花名册。
规定公社、大队和生产队各级组织,都要重视这次知青缺口粮的评定工作,要加强领导,不能草率。特别对那些劳动好,因灾、因病、因伤而造成口粮低的知青要予以恰当的补助,不能使他们吃亏;要专粮专用,知青缺口粮补助,是国家的一项政策。因此,各社队要认真执行,防止贪污、挪用,也不能补助其他人,一定要补助到下乡知青缺口粮人的身上。不缺口粮的下乡知青也不能补助,社队不能借机扣留知青的补助口粮,如有违者,按不同情况,严肃处理。同时,也要教育知青,特别是吃补助粮的知青,一定要节约用粮、计划用粮,不能大吃大喝,浪费粮食。
1978年7月12日,自治区粮食局、自治区知青办发出《关于下乡知识青年口粮分配问题的通知》,规定今后下乡知青口粮分配,在正常年景下,必须按每人全年480斤贸易粮分足,不能以种种借口少分,推给国家返销供应。凡不是因灾吃回销粮的社队,以后知青的口粮,国家一律不再回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