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物流法规的特点
1.2.1 物流活动的特点
物流法规的特点决定于物流本身的特点。物流活动涉及的内容多,活动范围较大,关系方众多,而适用的法规、公约又有不同的层次和表现形式,因此,物流法规其实是一个相关法规的集合体,具有广泛性、多样性和复杂性。
1.物流活动的范围大
物流活动可以是在企业内进行,也可以是在企业外的一定区域范围内进行,并随着国际投资和国际贸易而在全球范围内开展。物流涉及每一个企业甚至与每一个家庭都可能有联系,因此,从物流一般划分上便可以看到其活动范围之广。依据不同的标准,物流可以划分为宏观物流、微观物流,社会物流、企业物流,国际物流、区域物流,一般物流、特殊物流等。由于物流强调产供销作为有机整体而存在,强调一定地区范围内和全球范围内生产、销售的合理布局和规划,强调通过优化供应链管理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等,因此,随着经济的全球化,许多企业的物流战略发生了变化。世界上大的跨国公司的物流供应链一般都要涉及到多个国家,而且物资的流动更频繁,跨越的地理范围也更大。大规模的物资在全球范围内有序流动的结果是使产供销更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从而降低企业成本、节省社会资源、产生良好的经济效果。
经济的全球化对各国的物流政策和具体的各项物流活动都带来了极大的影响。经济全球化是指对经济技术资源进行全球范围的优化配置,它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各国经济未来发展依赖的外部环境。经济全球化给人类带来前所未有的繁荣和发展机遇,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和严峻的挑战。任何国家要取得本国经济的更大发展,除了依靠国内资源和国内市场外,还要善于利用国际资源和国际市场。现代物流随着经济全球化进入了全球物流时代,国内物流是国际物流上的一个环节,要从国际物流角度来重组国内物流。
2.物流活动的内容广
物流活动是一项综合和系统性的活动,其内容包括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信息处理等;而且对于企业而言,有供应物流、生产物流、销售物流,还有回收物流、废弃物物流等,可以说涉及到货物买卖、保险、运输、储存、包装、加工服务、配送、装卸、短距离搬运、信息安全,甚至环境保护等众多领域。物流活动的广泛性同时意味着社会对物流服务功能需求的多样性,物流服务供应商可以提供其中的一种服务或几种组合的服务,一般很难提供全部的物流服务功能。物流功能涉及许多传统行业,具有将这些传统行业整合起来,并以传统行业为依托,从整体上降低货物流通费用、提高货物流通速度的作用。正是由于这一特点,许多人认为物流不是一个独立的行业。
3.物流活动的参与者多
物流活动内容的广泛性决定了物流服务提供者存在形式的多样性。可以说从事运输、仓储、包装、信息等各种物流服务的企业都是物流活动的参与者。但是,在严格意义上,对仅仅从事其中一项活动的企业来说,不应该被认为是物流企业,因为物流的核心是上述各项服务的整合、协调。
大的物流项目,一般需要有外包的服务。物流活动的参与者涉及到不同行业、不同部门,如仓储经营者、包装服务商、各种运输方式下的承运人、装卸作业者、承揽加工业者、配送商、信息服务供应商、公共网络经营人等。他们的活动既受社会经济活动一般准则的制约,又要受到行业法规和惯例的制约。例如,运输中承运人因拥有不同的运输工具,而从事不同运输方式的经营,在国内受到国内法律法规的制约,在国外要遵守国际公约的规定并符合国际惯例的要求。
1.2.2 物流法规的特点
根据物流活动内容广、范围大及参与者多等特点,对物流活动参与者经营行为的规范必然需要涉及各种各样的企业、各种不同的物流功能,以及针对国内物流还是国际物流。因此,物流法规的内容具有广泛性,在层次和表现形式上又是多样化的。
1.广泛性
物流法规的广泛性是指物流活动的各个领域均存在有关的法律、法规或公约。根据我国国家标准《物流术语》对物流的定义,物流的基本功能有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几个方面。物流法规的广泛性首先体现为各种物流功能都有许多相应的法律、法规;其次,国家为促进物流业的发展及规范物流市场秩序,颁布了涉及多项物流功能相互之间关系的综合性的政策、法律、法规。
2.多样性
物流法规的多样性是指物流法规在形式上表现为各种法律、法规和公约。在我国,从物流法规制定主体上看,制定与物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的立法主体应该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国务院各相关部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政府。
各种物流法规具有较为复杂的相互关系。通常,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具有较高的效力和强制性,部门规章起到补充和帮助法律实施的作用,当与国家法律有冲突时,相关的规定将是无效的,而应以法律为准。至于各类标准和技术法规则根据其是否具有强制性而在使用中有不同效力。此外,当物流活动在世界范围内进行时,要受到国际公约的制约并遵守相应的国际惯例。也就是说,国际物流和国内物流受制于不同的法律体系,前者适用于国际公约和惯例,后者适用国内法律法规、标准等。正因为如此,物流的法律、法规、公约在适用时可能会产生不一致的情况。有的在形式和内容上都相互独立;有的在形式上相互独立,内容上却互有交叉。
尽管物流法律、法规内容丰富,体系庞大,但是,合同法及有关物流合同的规定应该是最基础的,也是本书重点阐述的部分。就物流供应商和客户之间的关系而言,物流合同的复杂性在于可能涉及到多种合同关系。合同当事人除了遵守合同法总则中一般义务、责任和权利的规定外,在具体合同下,就要针对具体情况分别涉及到运输、仓储、包装、配送等多个方面的合同关系。
3.综合性
物流法规的综合性是指各种物流法律、法规具有的内在联系性质。现代物流是综合物流,是将多种功能组合起来的一项经济活动。反映综合物流的物流法规无疑也应该具有综合性,并应考虑到不同物流功能的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配合的要求。就物流中的运输而言,我国一直强调综合运输的概念,即将公路运输、铁路运输、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等作为整体考虑。立法上,在制定具体运输方式下的法律、法规时,无疑需要考虑其他相关运输方式的有关规定,避免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现阶段,我国物流法规综合性的要求突出体现在物流技术的标准化方面。现代物流一些关键性的标准有:物流标识系统标准、物流信息自动识别与采集技术标准、物流信息交换标准、物流运输工具标准、货物包装标准等。一个高效的物流系统依赖于各种标准之间的统一和协调。另外,在物流合同领域,同样需要强调不同物流合同法律制度相互之间的协调性,如一般合同法与各种运输方式下的运输合同法律之间的关系。
4.专门立法的困难性
由于上述各种原因,针对物流制定单独的法律或规章的难度极大。我国尚无专门的物流法,甚至物流相关法规的研究文章也难以见到。这与现阶段我国物流发展的水平有着密切的关系。与国际上物流发展较早的国家相比,我国的物流业仍处于发展初期或推广阶段,整体上的成熟理念远未形成。一部法律或法规也确实难以包容物流这么复杂和内容庞大的活动所涉及的各个方面。因此作者认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恐怕难以形成物流法。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不去学习和研究。相反,根据现实的需要,对物流相关法律法规和公约惯例等进行研究和介绍,对促进物流业的健康发展是一件非常有益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