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保安员职业概述
一、保安员职业
(一)保安员的产生
保安业是顺应工商社会的不断发展而兴起的一种服务业,在中国大陆和中国香港称为保安,在美国称为“私人安全公司”,日本称为“警备会社”,中国古代则称为近身士卫,如包青天的展护卫,及代客运送财物的镖局。
1984年12月,广东深圳市蛇口区公安机关组建了我国第一家保安服务公司——蛇口保安服务公司。1988年7月,国务院批准了公安部《关于组建保安服务公司的报告》,从此各地保安服务公司开始组建。保安服务一般应当事人要求并按照合同约定,采取门卫、守护、巡逻、押运、随身护卫、人群控制、技术防范、安全咨询等形式,保护客户人身、财产和信息等安全,维护客户合法权益。截至目前,全国各地保安服务企业已发展到2500多家,保安人员300万人。保安业务由单一的人力防范,发展为人防、技防、犬防、押运、保安咨询、劳务输出等全方位的保安服务网络。
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批准,《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以客观反映现阶段我国保安服务水平和从业人员要求为目标,在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变化对保安职业影响的基础上,对保安员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知识水平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职业
1. 职业
职业是参与社会分工,利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为社会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以获取合理报酬作为物质生活来源,并满足精神需求的工作。
职业有以下几方面的含义:
第一,与人类的需求和职业结构相关,强调社会分工;
第二,与职业的内在属性相关,强调利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
第三,与社会伦理相关,强调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获得合理报酬;
第四,与个人生活相关,强调物质生活来源,并涉及满足精神生活;
2. 职业的分类
目前,我国职业可分为8大类。排列顺序如下:
第一大类: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大类: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人;
第三大类: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第四大类:商业工作人员;
第五大类:服务性工作人员;
第六大类:农林牧渔劳动者;
第七大类:生产工人、运输工人和有关人员;
第八大类: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
(三)保安业
中国保安服务业是伴随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的需要应运而生的新事物,保安服务业的性质,充分体现在保安服务业的一切保安实践活动之中。保安服务业是提供社会安全防范服务,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的服务型企业。保安员属于服务性工作人员。
中国保安服务业自建立之日起,就具有“官助民办”的特点,形成了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业的“领导、指导、监督”的观念。由于思维定式带来的惯性作用,在实践中,绝大多数人认为保安服务业是隶属于公安机关行政管理之下,人们也习惯于从公安机关的角度去考察保安的行为。但保安服务业既不属于公安机关,也不属于任何国家行政职能部门,而是一支独立的民间防范力量。
保安服务业的性质,概括地说,就是民间性。保安服务业的工作领域是预防损失,而公安机关(警察)则主要是预防犯罪。因此,保安服务业虽然具备了警察的能力,但却不具备警察的权力。公安机关有国家赋予的特殊的权力,如刑侦权、治安处罚权等。同时,公安机关执行任务代表的是国家,而保安服务业代表的只能是客户。由此可见,保安服务业的民间性特点是由其工作领域、权力范围和自身的组织结构而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