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法年刊(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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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公司法 证券法 保险法 破产法的实施评估与研究(4)

因为在该案型中,无权处分人乙没有享有股权的权利外观,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的公示效力排除了受让人丙以不知情为善意的抗辩。第三人丁受让股权虽然符合善意取得的特征,但在不知情的股东甲与第三人丁的利益平衡上,若使第三人丁取得股权,对原股东甲过于苛刻且显失公平,同时也不符合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和封闭性的特征。此外,甲的股权是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乙以伪造甲签名的手段擅自转让,从而形成丙享有股权的权利外观,但是这并非甲的行为促成的结果,对股权遭到无权处分的风险,甲丁处于相同地位。然而,保护静态安全是私法的基础,保护交易安全则位居次要地位。因此,甲不应承担丧失股权的风险。对该案型主张第三人善意取得的观点不足取。[21] 例如,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燕某授意他人以模拟签字的手法擅自将股东崔某等2人的股权非法转让给李某等人,并于2003年9 月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2003年9月,李某等人又将股权转让给不知情的孙某等人。孙某等人在转让前到工商部门查阅了登记档案,在转让中支付了对价,在转让后实际控制了公司,并开展了经营活动。案发后,崔某等2人要求工商部门撤销第一次变更登记,恢复自己的股东身份。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李某等人对争议的股权不具有处分权,孙某等人受让李某等人的股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22] 笔者认为,该判决适用股权善意取得,导致崔某等2人在不存在任何过错的情况下,丧失股权,有失公允。一方面,它使燕某与伪造签名者串通侵害崔某等2人股权的违法行为的后果不能获得法律救济,是对侵犯股权行为的鼓励和纵容;另一方面,在原股权所有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法益平衡上倾斜于受让人,与公司法保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和静态安全重于交易安全的法理相抵触。再者,在我国公司运行实践中,这种侵害股权的行为方式比较常见,司法审判若适用股权善意取得无异于促进其蔚然成风,必将妨害公司法保护股东合法权益的宗旨,动摇有限责任公司的根基。

关于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法制的若干思考

何佳馨[23]

在我国现行的健康保险法律体系中,城镇居民的医疗健康保险占据着重要地位。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确定以大病统筹为主,以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镇未成年人和没有工作的居民(包括在读大学生和研究生)为主要参保对象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农合”)推行后,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医疗保障问题,不断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的重大举措。它主要是对城镇非从业居民医疗保险作出的制度安排。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起源

1998年我国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为实现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的目标,国务院于2007年7月10日发布了枟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枠(以下简称枟指导意见枠) ,决定在2003年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的同时,逐步探索建立城镇职工之外居住在城镇的居民的医疗保险制度,从2007年下半年起,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试点。[24] 同时要求:2007年,在有条件的省份选择2至3个城市启动试点,2008年扩大试点,争取2009年的试点城市达到80%以上,2010年在全国全面推开,逐步覆盖全体城镇非从业居民。[25]

在国务院统一领导和安排下,从2007年下半年起,相关试点的省、市、自治区地方政府纷纷制定条例、办法、规定和意见等,开展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制度建设。如2007年9月,四川省枟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枠制定颁布;2007年10月18日,枟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细则枠出台;同年12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了枟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枠。而在中央文件统一出来之前,江苏省人民政府已经于2007年4月5日颁布实施了枟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枠。这样,实际上从2007年底开始,全国已经有一批省、市、自治区开展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法律制度建设。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制度设计

按照枟指导意见枠的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很广,医疗费用依照其医疗服务的特点来区分,主要包含医生的门诊费用、药费、住院费用、护理费用、医院杂费、手术费用、各种检查费用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参保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国家对个人缴费和单位补助资金制定税收鼓励政策。

对试点城市的参保居民,政府每年按不低于人均40 元给予补助,[26] 其中,中央财政从2007年起每年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20元给予补助。在此基础上,对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所需的家庭缴费部分,政府原则上每年再按不低于人均10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5元给予补助;对其他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政府每年再按不低于人均60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30元给予补助。财政补助的具体方案由财政部门及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研究确定,补助经费要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区别

虽然都生活在城镇并享受着医疗保险,但目前城镇居民与城镇职工的待遇还是有差别的。了解这种差别,对于我们改革完善原先的制度设计和立法政策都是有重要意义的。从大的方面而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有如下区别:

(一)参保对象不同

后者主要面向有工作单位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主要面对具有城镇户籍的没有工作的老年居民、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学生儿童及其他生活在城镇的非从业人员。

(二)缴费标准及经费来源不同

后者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不享受政府补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总体上低于前者,在个人缴费基础上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三)享受的待遇标准不同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由于筹资水平较低,医疗待遇标准总体上略低于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

(四)缴费年限不同

后者设立最低缴费年限,达到缴费年限(男缴满25年、女缴满20年)的,退休后不再缴费即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则不设立最低缴费年限,必须每年缴费,不缴费则不享受待遇。[27]

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法制的实施状况

自2007年起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以来,各地纷纷制定了实施办法或细则等,认真开展这项工作。如云南省推出的枟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细则枠,于2007年确定昆明市、红河州、楚雄州为首批试点城市。2009 年试点州市扩大到全省州市的80%以上,到2010年全省全面推开,并不断总结完善,逐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规定成年人按不低于每人每年200 元,学生、少年儿童按不低于每人每年80元的标准,合理确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2.5万元。参保人自办参保手续或缴费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相关待遇。细则同时规定,各统筹地区可逐步用建立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和社会慈善捐助等方式,解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医疗费用。

在推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有些城市做得特别细致,呈现出一定特色。比如,哈尔滨市在国务院做出决定试点之后,就公布了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详解枠,就国务院实施意见的内容,设定了哪些居民可以申请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需携带哪些凭证材料,参保居民住院“起付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参保居民住院有何待遇,参保居民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结算,参保居民转诊、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结算,办理报销需要携带哪些凭证材料,什么是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哪些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等47个问题,予以详细解答,并列出图表,让人一目了然。

而河北省石家庄市,为贯彻实施国务院的决定,于2009年10月19日制定发布了特别详细的枟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枠,共10章66条,还同时公布了枟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病种及门诊医疗费年限额报销标准表枠枟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急诊抢救病种目录枠枟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规定病种门诊就医管理办法枠枟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枠枟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意外伤害保险试行办法枠五个附件。

其他城市,如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四川等各省市,也都在大力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中,北京市的基本医疗保险立法体系比较完善。它通过制定地方性法律法规,于2007年启动了城镇居民中“一老一小”大病医疗保险,2008 年启动了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2009 年建立了“一老”门诊报销制度。2010 年,又进一步出台了枟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枠和枟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枠,将原来的按不同人群以不同标准进行政府补助的做法,如“一老”每人每年补助1 500元;“一小”每人每年补助50元;无业居民每人每年补助100元的不统一、不公平的做法,改为统一每人每年补助460元。[28] 与此同时,还于2010年9月1日起,出台了三项新的医疗保险办法,规定①人工器官移植报销标准将在目前水平上提高50%。②扩大诊疗项目范围,共涉及4个服务设施项目、110个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③将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和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纳入门诊特殊疾病。据统计,这三项医保政策的出台,将覆盖北京市1 104 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其中包括958万城镇职工和146万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29]

上海市在这方面也走在了全国的前列。到2010 年8月,上海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已经覆盖了96%的户籍人口。参保人员可持医保卡在全市696家定点医疗机构、313家定点零售药店就近刷卡结算。[30] 符合参保条件的本市户籍城镇居民,在缴纳少量的参保费后,便可以享受2010年度含有政府补贴的门急诊、住院城镇居民医保待遇。18周岁以下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个人仅需缴纳60元,便可以享受2010年度的含有政府补贴的门急诊、住院城镇居民医保待遇。2011年1月,上海市又出台了新的政策,在进一步增加政府的投入( 2011年的预算投入比2010年增长了约1 。6倍)的基础上,一方面提高门急诊的报销比例,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5%,二级医院为55%,三级医院为50%。各级医院的住院报销比例,则提高到70%。[31] 另一方面,城镇居民办理参保手续可以就近,除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参保手续外,也可以就近到街道医保事务服务点办理。此外,提高了居民的缴费标准,以建立起正常的筹资增长机制,确保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其中,70周岁以上人员从原240元提高到310元;60—69岁人员从原360元提高到460元;19—59岁人员从原480元提高到620元;18周岁以下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从原60元提高到80元。在原有起付线( 19—59岁人员,1 000元)不变的同时,增设门急诊起付线300元。[32]

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法制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对策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来,受到了人民群众的肯定和好评,在自愿的基础上,该项制度实施的当年即2007 年年底,城镇居民参保的人数就达到了4 291万。至2009年年底,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扩大至1 。81亿。到2011 年初,参保的城镇居民进一步增加到1 。94亿人。[33] 同时,国家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投入也有所增加。根据国务院推出的枟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 2009—2011 )枠的规定,到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将再提高到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 倍左右。2009 年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 175 元(2010年年底,这一收入进一步增加到了19 109元)[34] ,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全国平均支付水平应该达到10 万元及以上,[35] 而在一些发达地区,如北京、上海、广东等地,其标准应当更加高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