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总务管理中常见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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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安全保卫篇(1)

一、校园安全保卫

(一)校园安全

校园安全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有的人在使用校园安全一词时指对学校安全有害的一切不安全因素,包括人身安全、食品安全、交通安全、火灾、触电等方面;也有的人将校园安全理解为学生在校的人身安全;还有的人从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来定义校园安全,认为校园安全是人、财、物、校园文化综合的安全。 [1] 不同的人对校园安全的分类有不同的见解,有的人从学生受伤害的角度划分为课间伤害、挤压与踩踏事故、交通事故、活动伤害、教育缺失事故等七个方面。浙江省教育厅公布的校园安全问题分为社会安全类、事故灾难类、公共卫生类、自然灾害类、考试安全类五类。还有论者对校园安全的阐述主要从日常生活及活动安全管理、校舍安全、出行安全、卫生及食品安全、消防安全、伤害事故几个方面展开。 [2]

这些关于校园安全概念的分歧并非有意的概念之争,都是为了解释问题的需要,同样的目的,本书将校园安全界定为校园公共财产以及学生和教职工在校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二)中小学校园安全的现状与特点

对绝大多数人来说,校园是远离危险的天堂,是纯洁的净土。然而近几年有关校园的惨案数量急剧增多,让这方净土也不再安宁。据统计,我国城乡有45万多所中小学,9万多个农村教学点,12万多所幼儿园,2.1亿中小学生和2200万在园儿童。教育部、公安部等对北京、天津、上海等十几个省市的调查显示,目前全国每年约有1.6万名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平均每天有44人死于食物中毒、溺水、交通和其他安全事故,相当于每天有一个班的学生消失。卫生部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共收到食物中毒事件报告220起,中毒7383人,死亡184人,涉及100人以上的食物中毒事件7起。其中,学生食物中毒事件37起,中毒2086人,死亡1人,而26起发生于学校集体食堂,中毒1541人。 [3] 自2010年3月23日福建南平市一持刀男子冲进小学校园砍死砍伤多人事件后,全国各地在不到40天的时间内相继发生了六起针对小学生、幼儿园儿童的恶性事件, [4]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校园安全形势异常严峻。

随着社会的发展,中小学校园安全呈现出新的特点,学校已经不再是那种封闭式的世外桃源,相反,随着对外交流的日益扩大已经成为开放型的社会实体,多元化的发展模式已经在市场经济下逐步成长起来。同时针对学校发展的新特点,学校的总务管理不断改革,其社会化特点越来越凸显,但这种社会化的管理方式也给校园安全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周永康在全国综治维稳工作会议上说:“社会安全最重要的是人身安全,最让人牵挂揪心的是孩子安全”,教育部部长袁贵仁说:“生命不保,何谈教育?”校园安全一直是一个全社会关注的重要话题,从小了说事关校园这个小团体的财产和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从大了说事关教育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同时校园安全又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校园安全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

(三)校园安全保卫工作及事故责任赔偿问题

校园安全保卫工作是以保护学校财产安全和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为目的的,是学校总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旨在通过各种管理手段和方法,创造健康、稳定、良好的人才成长环境。校园安全保卫工作是创造健康、稳定、良好的人才成长环境和保障教育改革发展的基石。因此,应始终把安全保卫工作放在学校整体工作的突出位置,加强学生安全教育与校园安全管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护学生的安全和权益,确保其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校园安全保卫工作纷繁复杂,头绪万千,在众多的问题中,无法避免也最为棘手的就是校园安全事故的责任赔偿问题。学校作为一个法人单位,在遇到校园安全事故时,该承担多少责任,要怎样赔偿受害者的损失是学校所面临的一个大难题。学校作为一个依靠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有没有能力去支付高额赔款的要求也是一个必须去面对的问题。而且在实践中很多时候我们会看到学校在没有责任时也会进行赔偿,此时学校仅仅是出于道义、救助的原因进行赔偿,并不具有强制性赔偿的义务,这里的“赔偿”也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赔偿,而应该定义为“补偿”。下文主要以被修订后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与《侵权责任法》为法律依据,从教育设施带来的安全问题、不当教育行为带来的安全问题两大块具体阐释校园中常见的安全问题,并结合具体的案例对事故发生后的纠纷解决逐一作出法律分析。

二、常见的校园安全问题及其法律分析

(一)教育设施带来的安全问题

教育设施安全问题主要指校舍及设施设备安全,校舍及其附属物安全,学校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上的悬挂物、搁置物安全,教育教学设施安全,生活设施安全等,分为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与学校提供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两大类。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包括学校的教室、图书阅览室、学生集体宿舍等用于教学的建筑物,行政办公用房、操场、体育馆、学生宿舍等建筑物,以及这些建筑物的附属物,如门窗、楼梯、阳台的栏杆等;学校提供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等附属设施,主要指学校为了顺利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而提供的各种学习用具、设备设施,如教室内的黑板及粉笔、实验室里实验药品和设备、体育器械、桌椅、电灯、电扇等。

1.校舍、场地、其他校园公共设施的安全问题

校舍、场地、其他校园公共设施的安全问题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建筑设施质量不达标。这是在建设过程中就埋下的安全隐患,这类事故可以发生在建设过程中,也可以发生在建成使用过程中。二是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在使用过程中没有及时维护修缮导致的安全问题。

(1)建筑设施质量不达标。校舍、场地、其他校园公共设施在建设中或者交付使用后,达不到质量标准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建筑物倒塌、附属物脱落等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产的损失。校舍的质量问题是一件关系到广大师生安全的大事,对与学校相关的建筑设施,国家规定了专门的高于一般民宅的建筑质量标准。我国对校舍的建筑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在《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等一系列法律文件中有明确的规定。校舍在进行新建、扩建或改造时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认真履行国家建设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报批手续。从事监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不得乱招乱雇没有执照的单位、个人进行施工。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校舍建设工程实行严格的招投标制、项目监理制、法人责任制和工程建设合同制,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

(2)没有及时检查与修缮。校舍、场地、其他校园公共设施要定期检查与修缮,在明知道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存在危险,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或即使采取措施也不足以消除危险而导致损害发生时,学校要承担法律责任。在这里,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在于学校是否尽到了足够的谨慎注意义务。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的特点是公开性与开放性,除非学校发现其存在危险并已经采取了有效措施禁止使用,否则这些设施随时都有可能被使用,根据学校管理者自身的知识和常识,在尽到谨慎注意义务的情况下,应该预见也能够预见危险时,学校就有义务排除这些危险、消除安全隐患,否则一旦发生事故学校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故而,学校要定期对各种设施进行检查,对于存在不安全因素的设施要及时进行修缮,不能及时修缮的要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将这些设施与学生隔离开来,避免学生在危险条件下活动。设置警示标志后也不意味着万事大吉,之后发生事故学校就可以完全免除责任,学校应该充分考虑到中小学生的理解能力和多动、好奇、爱玩的天性,警示标语应该用学生读得懂、看得明白的话语,同时设置警示标志后要尽快修缮,以防各种意外的发生。

2.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等附属设施的安全问题

学校提供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等附属设施导致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也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学具、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在购买之初就存在质量问题。这主要是因为在采购过程中过多地关注价格因素,而忽视了质量把关。另一方面是这些设施、设备在使用中出现安全问题。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在安装过程中埋下了安全隐患,比如教室里吊扇的安装,螺丝没有拧紧等导致电扇在使用中掉落;一种是使用中没有进行常规检查,没有及时发现安全隐患。上述这些安全问题均可以概括为学校未尽谨慎的注意义务导致损害发生,因此要承担法律责任。还有,有些教具和生活、教辅设施本身就是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要在显著的位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如高压电室,实验室中一些装有危险液体的容器瓶子等。故而,学校在采购学具、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用具等附属设施时,要严格执行国家对这些用品的质量标准,不得向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采购,要严把质量关。在某些重要设备的安装时,要谨慎小心,交由有资质的专业安装队安装。同时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排除危险。否则,因为学校提供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等附属设施质量存在缺陷或者发现安全隐患后学校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学校应该承担责任。

【警示】

国家质量标准决不可打折扣,建设工程的法定程序决不可忽略;

在具有危险性的教具和生活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设置警示标志,立即停止使用,积极排除危险,消除隐患;

采购重视质量标准,安装重视专业标准;

使用中建立常规检查制度,恪尽法定的谨慎注意义务。

案例解读 [5]

学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存在瑕疵致使学生受到人身伤害,学校应负赔偿责任

【案情】

2009年5月25日21时,原告崔某(13岁)回到学校宿舍休息,被学校宿舍脱落的天花板砸伤左眼,原告崔某当即向其班主任报告。从第二天开始,原告陆续被送往安阳市眼科医院等多家医院救治。原告支付医疗费2636.80元。2010年5月7日,经被告北郭乡某中学申请,安阳县法院委托安阳中意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崔某的伤情重新鉴定,结论为七级伤残。原告请求被告北郭乡某中学给付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58516.80元。

【案件评析】

在本案中,被告北郭乡某中学未尽到监督管理职责,没有及时发现校舍天花板存在安全瑕疵,致使其学生被砸伤,学校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是学校的基本义务,学校对学校校舍安全负有审慎的监督管理职责,对校舍安全应该定期进行检查。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也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本案中学生的伤害是由于学校对其教学设施在管理中存在明显疏漏,应该发现的事故隐患没有及时发现或者发现后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彻底消除,致使学校宿舍天花板脱落而造成的。

本案中学校不存在免责的情形。发生此次事故,既非不可抗力,又非意外事件,更不是学生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因此,学校在此次事故中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警示】

在实践中经常出现此类的案件,校方应该倍加注意:校舍的灯管坠落砸伤学生;校舍的吊扇坠落砸伤学生;宿舍床板断裂致使学生摔伤;宿舍二层床栏杆不够高度,学生睡觉期间从床上摔下受伤;电力设备间未贴明显警示标志学生误闯致使受伤;学校体育器械损坏致使学生受伤等,只要学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未尽到谨慎的管理义务就要承担侵权责任。作为学校的管理者我们有义务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尽到谨慎的管理照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