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学(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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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法律文书的语言和表达(2)

对于当事人的称谓,还要注意用语前后的统一。比如,有的离婚案件的判决书对同一个当事人,一会儿写“原告”或者“被告”,一会儿又写“男方”“女方”,一会儿又写当事人的姓名,前后不一致,很不严肃。一般认为,在这一类法律文书中,不要把双方当事人笼统称为“男方”和“女方”,最好是将当事人的法定称谓和姓名一起写,如“原告刘某”“被告赵某”。特别是在一个判决有几个原告或者被告的情况下,更要注意区分,不能笼统、含糊。

(五)数量确切,书写规范

在法律文书中,数量词被广泛使用,主要用来说明时间、地点、年龄、数额、刑期以及各类序号,等等,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比如刑事案件被告人贪污盗窃的财物数额以及作案的时间,或民事案件中财产继承、分割时的财产数量等,在定罪量刑和处理案件的过程中至关重要。数量词使用的准确、统一、规范,是法律文书严肃性的体现。

1.数量词使用的一般规则

数量词是数词与量词的统称,是表示数量与数量单位的词。在制作法律文书时,对于数词的要求,一般是要求用绝对确切的数量,如“张某一脚将李某踢伤”,“该犯又在甲楼三单元作案四起,共窃得人民币五万六千七百八十三元,电视机一台,自行车一辆”。尤其是表示财物数额的数字更显得至关重要,因为这多半是关系到能否定案的重要依据,是考虑量刑幅度的重要因素之一,必须确切表述。法律文书中较少使用概数,如“上下”“左右”“若干”“可能”等词语概不能用,如对盗窃案中所盗窃的钱款不能说“盗窃若干元”。叙写一个有整有零的较大数字时,最后不宜用“余”。但有的案件仅就掌握的材料证据是难以查清绝对确切的数字,如有的犯罪嫌疑人盗窃次数过多,无法交代出确切的钱款数字,一定要他交代出确切的数字,就很可能是一个虚假的数字。在这种情况下,也不绝对排斥使用概数,则只能要求写清确切的基本数量,有些余数可以用概数表示。也就是说,大数必须确切,而余数可以模糊,如可以说“盗窃三千余元”或“盗窃财物价值三千元左右”。有的案件的作案时间难以确定绝对的时间数字,有时也不需要写清绝对的准确时间,可以用几时许来表示,如“晚8时许”。同时还需要注意的是,划界数字的表达方法,如“三十以上”“四十以下”,这种数字表示法,严格地讲是有歧义的,因为不明确本数(三十或四十)是否包含在内。确切的表示法有两种,即“三十和三十以上”“四十和四十以下”,或“三十(含本数)以上”“四十(含本数)以下”,这在法律文书写作中也是用得着的。

关于量词的使用,我们特别强调的是要规范化,要求以普通话中通用的量词用语为标准,避免使用带有方言色彩的量词。在我国,不同的地方对一些量词的使用往往有所不同。如汽车、人民币、电视机的计量单位,用普通话说,分别是“辆”“元”“台”;有些地方则称“部”“块”“架”,这类量词中的方言土语不能写在法律文书上,应力求避免。

2.数字的表示方法

表示数字有两种方法,一种是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一种是用汉字表示。考察实践当中使用的一些法律文书,发现错用、乱用、滥用的情况时有发生。如何正确表示,需要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也有必要进行这方面的探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出版局等单位制定的《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格式》等,都对汉字和阿拉伯数字的使用作了一些规定。综合各种规定,结合法律文书制作的具体要求,我们总结了以下几种情况,以供制作法律文书时参考。

(1)用汉字表示数字的情况:①法院诉讼文书引用的法律条款项和判处的刑罚;②法律文书尾部的签发日期;③数字作为词素构成定型的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的语句,如三角形、七上八下、一分为二;④邻近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的词语,如二三米、三四天等,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用顿号隔开;⑤表示“星期几”一律用汉字表示;⑥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如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

(2)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数字的情况:①公历的年、月、日和时刻(除法律文书尾部日期,引述一、二审裁判时间用汉字表示外),如“2005年2月23日下午3时15分”;②表示记数与计量的正负整数、分数、小数、百分比;③文书编号当中涉及的数字,即年度号和发文顺序号,如[2005]×刑初字第21号;④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如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3)关于“零”的表述。“0”是阿拉伯数字;“零”是汉字。在文书写作中,表示时间写成如“二○○四”“二○○五”等,但引用法律条款要用“零”,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八条”。

关于数字的使用有些写法如果还不能达成共识,那么,在同一份法律文书上,用数字表示同一种事物,则必须前后一致,不能汉字和阿拉伯数字混用。

三 法律文书的表达方式概述

表达方式是指文章写作中经常使用的具体方法和手段,从普通写作学的角度看,文章写作基本的表达方式有:记叙、描写、抒情、议论(或称说理)、说明。法律文书的表达方式所遵循的规律和依据的原则,与普通写作学基本相同。但它作为一种实用公文,是为了适应司法工作的特殊需要,即依法处理案件和办理法律事项,因此,对于这些表达方式的使用又有所侧重,主要有记叙、议论、说明这三种最基本的表达方式。在较多的文字叙述式的文书中,最大的特点是综合运用记叙、说明、说理三种表达方式。当然,也有些文书由于本身的内容及作用的原因,只以某一种表达方式为主。如现场勘查笔录,以说明的表达方式为主;辩护词、代理词,则以说理的表达方式为主。对大多数文书而言,一般的规律是:对犯罪事实和纠纷事实的表述,用记叙的方式;对理由的阐述,用说理的方式;对当事人基本情况的介绍及处理意见的提出,用说明的方式。

第二节 叙 述

一 叙述的定义和作用

叙述,是指运用书面语言,将人物行为的原因、过程和结果及相关事物的发生、发展变化过程条理清晰地记录并展现出来的表达方法。

叙述是所有表达方式中最基本的一种,也是法律文书写作中最基本、最常用的一种表达方式,而且是形成法律文书最关键的表达方式。

司法活动必须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所谓事实,就是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原因、情节、经过和结果,以及由此引起的相关的人、事、物的变化和结果。事实是形成法律文书的基础,离开了对事实的叙述,司法工作者就失去了形成结论所必需的基础和依据,而事实在法律文书中得以展现,主要靠叙述来完成。

二 叙述的要求

(一)叙述要素要明确,交代要清楚

叙述要素也是构成案件事实的要素,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人物、过程、结果等要素。在司法实践中,案件的性质不同,所反映的叙述要素也不尽相同。如刑事案件一般要求写明作案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行为过程、危害后果、证据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涉及的人和事等要素。民事、行政纠纷事实有六要素: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发生的时间、地点及内容,纠纷的原因,纠纷的过程,纠纷的情节,纠纷的后果以及相关证据。上述要素在具体叙述时,一定要写得明确、清楚,不能含糊不清,因为这些要素对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的意义:记叙犯罪事实的要素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是将被告人绳之以法的依据;记叙纠纷事实的要素是依法处理当事人纠纷、明确是非正误的依据。当然,并非所有要素的叙述都是平均用笔,案件不同,其侧重点也不一样,根本目的是将事实叙述清楚。

(二)叙述事实必须把因果关系交代清楚

因果关系是现象之间的一种客观联系。法律行为的因果联系至关重要。目的不同,案件的性质往往也存在很大差异。在刑事案件的犯罪事实中,因果关系表现得尤为明显,同样是致人死亡,有明确的杀人目的和无明确的杀人目的之间就有原则性的区别,前者属于故意杀人,后者属于过失杀人,或者属于故意伤害;同样是故意杀人,也各有不同的目的,有的属于报复杀人,有的属于谋财害命,还有的属于激愤杀人,等等。司法实践中对法律事实的认定,是根据动机与后果相统一的原则来予以分析的,即既要看后果,也要看动机和行为本身,看两者之间有无必然的联系。存在于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纠纷中的因果关系往往比较复杂,因此,对于行为事实的叙述,要善于透过现象,找出行为与结果之间有无必然的内在联系,不能因果关系相脱离。在司法实践中,只有把案件发展过程中的因果关系明确地交代清楚,才能确定法律责任的有无和大小。

(三)叙事寓理,法在其中

在叙述事实的过程中也要说理,将理渗透于叙事之中,这个理即法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事实,要注意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有无违法侵权行为。刑事案件的事实叙述,则要注意与犯罪构成要件相联系,按照犯罪的构成要件,把被告人的行为事实逐一叙述清楚,从而为下一个层次论证其构成犯罪奠定坚实的事实基础。

(四)叙述要讲究分寸,注意界限的区分,写清关键性情节

也就是说,对于那些表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严重犯罪与轻微犯罪的事实,表现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以及侵权有无过错责任的事实,具体叙述时要注意用词,表达要恰如其分、准确无误。特别是一些关键情节,即决定或影响定性的情节,涉及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情节以及影响问题严重程度的情节等,更要讲究分寸,字斟句酌,分毫不差,必须具体、详尽地予以叙写,这与罪责轻重密切相关。

三 叙述的方式

(一)顺叙

顺叙是按照事情的发生、发展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的一种叙述。主要是按时间的先后展开叙述,是法律文书中运用最多的、最基本的叙述方式。它线条清晰,受案过程一目了然。当对一个案件进行叙述时,不论其性质如何,参与人数多少,持续时间长短,就案件本身而言,总有一条时间的脉络贯穿其中,所以,有必要经常使用顺叙的方式。其优点在于线索清晰,发案过程一目了然。当然要注意区分主次详略,讲究疏密相间,防止平铺直叙。其他的叙述方式,实际上都是以此为基础的。

(二)倒叙

倒叙是先把叙述事件的结局或事件发展过程中某个突出片段提到前边来写,然后再按事件发生发展的自然顺序展开的叙述。法律文书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才使用倒叙。如继承案件的裁判文书中写到:“被继承人李某于某年某月某日病故”,然后再写他生前何时结婚、生育子女的情况,以及何时建造或购置的房产,等等。这种倒叙是基于案件的特殊需要,以方便叙述,因为继承是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的,没有被继承人的死亡,也就不存在继承的问题。另外,一些报告类文书(如呈请立案报告书、呈请破案报告书)中有时用到倒叙,即先从犯罪结果写起,然后再追述犯罪过程。

(三)插叙

插叙是在叙述过程中,根据表达内容的需要,暂时中断主线,插入有关情况的叙述或必要的解释之后,再将原叙述连接起来,并按原叙述顺序继续下去的一种记叙方法。为了使记叙的主线不致中断,在插入内容的开始及结束,都应使用过渡承接性语句予以表示。不论是中心事件的叙述还是插入内容的叙述上,叙述方式仍为顺叙。法律文书中,插叙的使用并不多见,主要是用于破案报告,往往在叙述侦破过程时,适当插入必要的与案件密切相关的情况或说明。

(四)补叙

补叙是在叙述过程中对前文涉及的人、事物和情况所作的必要的解释或者注释。补叙亦称补笔。例如,“马某将一小包海洛因以15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这一小包海洛因是马某的姑父、被告人李某几天前交给马某的,委托马某帮忙联系买主)”。这句话括号里的内容即为补叙,是对这一小包海洛因的来源所作的注释。

(五)分叙

分叙也叫平叙。在法律文书中,分叙的含义是,在陈述过程中对同一行为人在同一时间里实施的行为,或者同一案件中不同行为主体在相同或不同时间里所实施的行为分别进行记叙的方法。在一人犯数罪或者多人共同犯罪(集团犯罪)的案件中,可以从不同角度分叙,或者按不同罪犯分叙,或者按不同罪行分叙。

四 叙述的方法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案情事实的特点、性质不同,繁简不同,文书主旨不同,从而形成了下面几种常用的叙述方法: